案件概述
淳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淳檢刑訴(2022)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嵭歇毴螌徟?,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淳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秦振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鄭某某作為滴滴平臺司機,使用他人手機號碼,發(fā)起虛假拼車訂單,以空跑刷單的形式,騙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4.9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主動歸案,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鄭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鄭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某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平臺司機。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間,被告人鄭某某以親友的手機號碼,在淳安、桐廬等地制造虛假拼車訂單,以空跑刷單虛增里程數(shù)的形式,騙取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補貼款達49152元人民幣。
案發(fā)后,被告人鄭某某在電話通知到案后,即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退出違法所得49152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證人施某的證言,滴滴公司的報案材料,服務合作協(xié)議,銀行交易流水及刷單明細,司機行程訂單明細表,退贓轉(zhuǎn)賬記錄,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鄭某某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后作了如實交代,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予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鄭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蘇程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