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鄠邑檢刑訴〔202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X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鄠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X及其辯護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10月18日至22日,被告人李XX為償還個人債務(wù),通過郭某某、白某某在與鄠邑區(qū)XX街道XX戶商談好收購價格后,采取支付部分貨款和出具欠條的形式,騙取種植戶的獼猴桃,隨即再以低價出售套現(xiàn)的方式實施詐騙,先后騙取夏某某、劉某某、高某甲、王興哲等13人“金?!迸偏J猴桃66289斤,合計價值人民幣298300.5元,已支付貨款人民幣182883元,實際騙取獼猴桃價值合計人民幣115417.5元,變現(xiàn)所得人民幣30000余元被被告人李XX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和日常消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獼猴桃種植戶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獼猴桃價值人民幣115417.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XX具有多次實施詐騙行為、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張XX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以及定性沒有異議。被告人歸案后主動坦白,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希望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0月18日至22日,被告人李XX為償還個人債務(wù),通過郭某某、白某某在與鄠邑區(qū)XX街道XX戶商談好收購價格后,采取支付部分貨款和出具欠條的形式,騙取種植戶的獼猴桃,隨即再以低價出售套現(xiàn)的方式實施詐騙,先后騙取夏某某、劉某某、高某甲、王興哲等13人“金福”牌獼猴桃66289斤,合計價值人民幣298300.5元,已支付貨款人民幣182883元,實際騙取獼猴桃價值合計人民幣115417.5元,變現(xiàn)所得人民幣30000余元被被告人李XX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和日常消費。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明:1.物證:iphXXXX黑色手機一部;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交易記錄截圖、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欠條、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情況說明;3.證人雷某某、郭某某、白某某、張某某證言;4、被害人夏某某、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范某甲、范某乙、高某丙讓、張**利、范怡、楊興元、高保東、高昂、王興哲陳述;5、被告人李XX供述與辯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獼猴桃種植戶簽訂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獼猴桃價值人民幣115417.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XX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依法可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15417.5元,依法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iphXXXX黑色手機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XX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繳清。)
二、被告人李XX違法所得人民幣115417.5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三、作案工具iphXXXX黑色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永利
審判員鄭穎喬
審判員金江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肖萌
書記員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