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4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艷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陳某某授意邢某某(未到案)私刻“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以及“沈衛(wèi)東”法人章,偽造法人委托書,并以上述偽造的印鑒以江蘇南通六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作為工程承包方與工程發(fā)包方青島金穗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正陽大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經查,該合同因未招標及審批一直未履行。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陳某某自稱南通六建青島分公司負責人,持上述未登記備案的《正陽大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自稱作為承包方與安徽天睿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簽訂《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并加蓋其私刻的“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和“沈衛(wèi)東”法人章,約定將合同中的“城陽正陽大廈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張某,騙取被害人張某工程訂金人民幣14萬元。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陳某某用同樣的手段與浙江舜源建設有限公司周某簽訂“正陽大廈”《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協(xié)議》,加蓋其私刻的“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章和“沈衛(wèi)東”法人章,騙取被害人周某工程訂金人民幣21萬元。
經查,“青島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系統(tǒng)內未查詢到被告人陳某某所稱的“正陽大廈工程”項目。被告人陳某某收取的張某和周某的訂金未用于相關工程項目。2020年1月20日,周某以陳某某收工程定金后查知無該工程且無法聯(lián)系陳某某遂報案,2020年3月24日,周某報案,后陳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7月2日、7月19日、11月10日、12月1日向周某退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發(fā)破案經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協(xié)議》、銀行交易記錄、刑事判決書、印章模板、公章管理制度、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偽造企業(yè)印章和法人授權書、虛構工程項目,冒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城陽大廈工程雖然沒有備案,但是被告人以南通六建的名義委托青島鴻源百豐勞務有限公司對工地的圍擋進行了施工,青島鴻源百豐勞務有限公司已就圍擋工程的施工起訴了南通六建和城陽大廈的合作方青島金穗商業(yè)運營管理有限公司,雙方已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進入執(zhí)行程序,上述事實表明被告人一開始確實想進行該項目施工,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觸犯了刑法,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應酌情從輕處罰。2.被告人陳某某積極退還了周某7萬元,羈押期間家屬又賠償了周某人民幣14萬元,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對其從輕處罰。3.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其父母年事已高,其父親參加過抗美援朝,請求對其從寬處理。為證實辯護意見成立,辯護人提交了民事起訴狀、調解筆錄及民事調解書一份、周某出具刑事諒解書的照片及諒解視頻一份,被告人父親臥病照片及門診病歷、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一份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1年11月23日被告人家屬將詐騙周某的余款14萬元返還給被害人周某并取得周某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偽造企業(yè)印章和法人授權書、虛構工程項目,冒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調解筆錄及民事調解書欲證明被告人一開始確實想進行該項目施工,但上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性,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周某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退賠被害人張某人民幣十四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麗娟
人民陪審員麻順德
人民陪審員王淑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陳貴斌
書記員張馨瑜
速錄員國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