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營山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營刑初字第5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裁判日期: 2014-06-19
法 官: 廖茂九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營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營檢刑訴(201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強奸罪、強制猥褻婦女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于2014年6月1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營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樊定國、張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1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營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8日11時許,被告人唐某1在營山縣木椏鎮(zhèn)見唐某獨自一人回家,頓起奸淫之心,強行將其脅持至竹林前一塊偏僻的草地,并按到在地,并言語威脅使其脫光衣褲。其后,唐某1因擔心奸淫行為被發(fā)覺,未對唐某實施奸淫,而是對其親吻、摳摸10余分鐘后離開現(xiàn)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唐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用脅迫手段強行奸淫婦女,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可從輕處罰;其以尋求性刺激為目的,脅迫婦女強行實施親吻、摳摸等淫穢下流行為,應當以強制猥褻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犯強奸罪在有期徒刑1年至2年,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合并執(zhí)行在有期徒刑4年至6年的幅度內判處刑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唐某1對指控其犯強奸罪的事實、證據(jù)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但對指控其犯強制猥褻婦女罪提出異議。辯稱自己脫完被害人的衣褲后,接著就對其實施了親吻、摳摸行為;不是停止強奸想法后,才對其進行的摳摸猥褻。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對指控唐某1犯強奸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唐某1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其辯護意見是:1.唐某1在實施強奸過程中,對被害人使用威脅語言,強行脫掉其衣褲,對其實施親吻、摳摸,是一個連續(xù)的過程,其強奸想法放棄后,并未對被害人再實施親吻、摳摸猥褻行為,其強奸過程中的猥褻行為應被強奸罪所吸收。故公訴機關對唐某1犯強制猥褻婦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2.唐某1在實施強奸過程中,因客觀原因放棄強奸的想法,屬犯罪未遂,可從輕或減輕處罰;3.唐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4.唐某1的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故建議對唐某1從輕或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8日11時許,被告人唐某1在營山縣木椏鎮(zhèn)復興村6組遇見唐某獨自一人,頓生奸淫之念。遂從背后掐住唐某的脖子,把其抱至村民李某某家一塊竹林里,將其按到在地,搜走其手機。隨后使用言語相威脅,強行脫掉唐某衣褲,對其進行親吻、摳摸猥褻十余分鐘。后唐某說有人來,唐某1擔心其奸淫行為被發(fā)覺,于是幫助唐某穿好衣服離開現(xiàn)場。當天唐某1因唐某家人報案被抓獲。
同時查明,被告人唐某1因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經兩次減刑,實際執(zhí)行刑期4年4個月;于2012年8月27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被害人唐某于2014年2月8日13時2分報警,營山縣公安局于同年2月8日立案偵查。
(二)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及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案發(fā)中心現(xiàn)場位于營山縣木椏鎮(zhèn)復興村6組村民李某某家荒地草坪。該草坪內有滾壓痕跡,距草坪大約3米處有一竹林,在竹林里發(fā)現(xiàn)一黑色手機電池、一黑色手機外殼和一張白色的手機電話卡,并提取。
(三)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唐某1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指認的情況。
(四)辨認筆錄
1.被害人唐某對編號1-10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進行辨認,辨認出9號照片唐某1是強行將自己抱到竹林里對自己進行侮辱的人。
2.被告人唐某1對編號1-10張不同女性正面免冠照片進行辨認,辨認出7號照片唐某是被自己侮辱的女孩。
(五)活體檢驗筆錄。證實被害人唐某右下頜角下、右頸側區(qū)、左頸側區(qū)有輕微傷,左外陰側壁有0.2cm粘膜裂口,陰阜處有0.2cm粘膜裂口。其余未見異常。并提取唐某乳頭部棉簽拭子3根、外陰拭子棉簽3根、陰道拭子棉簽3根備檢。
(六)法醫(yī)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在所送檢唐某乳頭拭子中檢出混合DNA-STR分型,其獲得的混合DNA峰譜中包含唐某1、唐某的DNA分型。
(七)被害人唐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2月8日上午11時許,自己回老家摘白菜。走到木椏鎮(zhèn)復興村六組李某某的“棉花田”的油菜地角時,唐某1叫住自己,說幫自己找婆婆。然后他就從后面掐住自己的脖子,把自己抱到了旁邊李某某家的一塊竹林里,強行脫光自己的衣褲,并威脅自己說不要動,否則亂叫就弄死自己,然后他就用右手三根手指來插自己的生殖器。四五分鐘后,他又用嘴巴來親自己的嘴巴和胸部。十分鐘后,突然聽到有人說話的聲音,他又威脅自己不要叫,然后他就開始給自己穿衣服,叫自己回去。自己哭著走在路上,碰見了媽媽郭某某,并把這件事情告訴了她。當時自己反抗唐某1時,唐某1還將自己手機搶過去,把手機卡取出來扔在了地上。自己走時由于害怕,沒有尋找被唐某1扔掉的手機。
(八)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實今天中午12點左右,自己女兒摘白菜回家一直在哭,見她秋褲拴在腰桿上,內褲扎在腰上,并說要洗澡。自己問她,她說魏某某的兒子侮辱了她,怎么侮辱的她沒有說,然后自己和丈夫報了警。
(九)被告人唐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2月8日上午11時許,自己在回家的路上,遇見了姓唐的妹妹,并叫住她說到那邊去耍,她不肯去。然后自己就從她背后勒住她脖子,把她拖到了一塊竹林里按在地上,并威脅她不要叫,否則就殺死她。接著搶過她的手機,取出卡和電池扔在了地上。后就脫掉了她的衣服和褲子,想強奸她。就親她的臉和胸部,并用右手去摸她的生殖器,用小指去插她的生殖器。插進去一會,突然聽她說有人在說話,當時自己害怕,就叫她不要出聲,然后就給她穿上衣服,叫她回去了。
(十)本案其他證據(jù)材料
1.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唐某1因犯搶劫罪、強奸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經兩次減刑,實際執(zhí)行刑期4年4個月;于2012年8月27日刑滿釋放。
2.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唐某1于2014年2月8日被被害人唐某的父母扭住,交送公安機關歸案。
3.被告人唐某1的戶籍信息。證實唐某1生于1991年8月6日,犯罪時系成年人。
4.被害人唐某的戶籍信息。證實唐某生于1999年8月17日,被害時年滿14周歲,不滿15周歲,系未成年人。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供證一致,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將被害人抱至偏僻的竹林里,強行脫掉其衣褲,并對其生殖器進行摳摸等猥褻行為,欲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未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1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證據(jù)顯示,唐某1有奸淫的目的,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是發(fā)生在強奸過程中,其放棄強奸想法后,再未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故唐某1在強奸行為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的猥褻行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根據(jù)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該猥褻行為應當認定為被其犯強奸罪所吸收。因此,公訴機關對唐某1犯強制猥褻婦女罪的指控認定事實錯誤,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關于唐某1的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的辯護意見。經查,唐某1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有對被害人掐脖子,將手指插入被害人生殖器內等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故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唐某1有犯罪前科,其侵害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可酌定從重處罰;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在法定刑幅度內,且與唐某1所犯罪行相適應,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唐某1的犯罪實事,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唐某1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廖茂九
人民陪審員杜廷銀
人民陪審員羅天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