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安龍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黔2328刑初3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裁判日期: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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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刑訴[2017]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7年2月2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王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貴州省安龍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
一、2016年6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某1將何某1帶至安龍縣錢相街道辦事處×××廠宿舍二樓,違背其意志,采取扇耳光、毆打、恐嚇等方式強行與何某1發(fā)生性關系。
二、2016年農歷4、5月份,被告人王某1通過QQ從網上購買了一支射釘槍,同年10月27日,黔西南州公安局頂效經濟開發(fā)區(qū)(安龍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木隴派出所在頂效老收費站處設卡查緝時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在被告人王某1駕駛的貴E×××××號白色本田越野車上查獲該支槍支。經貴州省公安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構成強奸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提出“對王某1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內判處刑罰”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無異議,辯解“我未與何某1發(fā)生性關系,我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請求從輕處罰”。
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無異議,指控其犯強奸罪的證據不足;請求對王某1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強奸罪
2016年6月11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某1駕車將被害人何某1從興義市頂效開發(fā)區(qū)帶至安龍縣錢相街道辦事處××××宿舍二樓樓梯東側第一間房間內,采用毆打、脅迫等方式強行與何某1發(fā)生了性關系。
同時查明:被害人何某1所受之左額部頭皮下組織挫傷,法醫(yī)評定為輕微傷。被告人王某1已對被害人何某1進行了民事賠償,何某1對其強奸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
1.人口基本信息表:證實王某1生于1972年5月5日。何某1生于1997年2月13日。
2.到案經過:證實王某1于2016年10月27日被抓獲歸案。
3.諒解書:證實被告人王某1已對被害人何某1進行了民事賠償,何某1對其強奸行為表示諒解。
4.釋放證明書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監(jiān)獄管理局獄政科“情況說明”:證實王某1因犯搶劫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1993年3月31日至2009年3月30日,其中減刑三次,減刑三年零九個月。2005年6月30日刑滿釋放。
5.安龍縣婦幼保健院計劃服務中心“證明”:證實2016年6月11日,安龍縣婦幼保健中心對何某1作檢查,經檢查所見,何某1雙側大腿中下段分別見約5cm、2cm長的皮膚劃痕,外陰右側大陰唇下段見紅腫。
(二)證人證言
1.孟某證言:安龍縣錢相鄉(xiāng)××××廠的三層房屋是××××公司租來做辦公室和給工人住的,二樓的右面第一間是我的辦公室和臨時休息的地方,里面有沙發(fā)、茶幾和床。2016年6月10日晚,我的一個客戶勇哥(王某1)帶了一個20余歲的女生到我辦公室,并坐在沙發(fā)上看電視,約3分鐘后,那女生叫勇哥送她回去,勇哥說再坐一會兒,我就回安龍了。次日13時派出所民警來,我才知道昨天那女生被勇哥強奸了。
2.羅某證言:2016年6月10日,我跟我女朋友何某1在頂效玩。20時許,何某1的朋友陸某駕車載她去新橋玩,后來我多次打電話給她,都沒人接。次日我才知道她被強奸了。我和何某1談戀愛快一年了,我跟她最后一次發(fā)生性關系是二個月前。
3.楊某證言:2016年6月11日6時許,我騎摩托車回家,行至政府往派出所路段時,一女生站在路邊招手并叫我,我停車后,她說昨天被人騙到這里,今早才逃出來,叫我送她去安龍車站。我看她邊哭邊說,就帶她順大路往安龍方向行駛。她說她姓何,并跟我借手機,我發(fā)現手機掉在田洪家了,我準備調頭去田洪家時,一輛白色越野車突然超過,并急剎擋在我摩托車前,駕駛位一個男子伸出頭來看,這女生慌張地對我說:“不要理他,快走?!庇谑俏艺{頭往田洪家行駛,到田洪家,這女生說怕,我們在田洪家玩了約半小時,然后又駕車載她去安龍。她問我是否有其它路可以走,我就載她從三道墻村去安龍車站。
4.陸某證言:2016年6月10日之后的一天,勇哥的一朋友打電話叫我到龍廣奶茶吧談事情,有六七人在。我到之后,何某1的父親叫我去談,要10萬元,我跟勇哥的朋友沒有談妥。當天我才知道何某1發(fā)生的事。我以前不認識勇哥,6月10日上勇哥的車之前,何某1說不認識勇哥,以前也沒和他一起玩過,也未提起過。
5.王某證言:王某1是我父親,貴E×××××號車是我父親于2016年3月18日在安龍縣××××汽車有限公司以按揭方式購買的。
(三)被害人何某1陳述:2016年6月10日晚,我和男朋友羅某一起在頂效“天拾網吧”上網,19時許,陸某來接我去玩。20時許,他帶我到轉盤加油站處上了一輛白色越野車,駕駛室和副駕駛各坐一個男子,我和陸某坐后排。然后我們去興義接魏某1,大約等了二十分鐘,魏某1沒來,駕駛員等得不耐煩,就開車直接從興義東站上高速往安龍方向行駛,我叫他們送我回頂效,駕駛員和副駕駛的男人都沒說話,陸某叫我跟他一起到安龍接他女朋友后再一起回頂效。車在魯屯下高速,然后在老路上,坐副駕駛的男人下車了,接著我們從老路到安龍。21時至22時30分期間,我們到安龍縣城,陸某叫駕駛員先帶我去玩一會,就下車了,駕駛員就帶我到一沙廠二樓宿舍的一個房間,房間里還有一個男子,我和駕駛員進去后,駕駛員說在這里等,來電話了就走???時許,我催駕駛員走,他一會說再等一下,一會又說他打完一把手機游戲,一會又說車鑰匙打不開車門。后來我手機沒電了,我向駕駛員借手機,他不給我,叫我在這睡。凌晨1時許,原來在房間里的那個男人走了,駕駛員就叫我去床上睡,我說不去。他說:“你以為你在沙發(fā)不在床上,我就不敢整你安,是不是以為我是個很隨便的爛人”,他就將我抱在床上,扇我耳光,脫我衣服,我說要上廁所,他叫我拉在垃圾桶里,還說要是拉不來就打死我,我沒辦法就在垃圾桶上上了一個廁所。接著我跪在地上叫他放過我,他就用一根塑料管子打我頭部兩下,我站起來被他撲倒在床上,他把燈關了,壓在我身上脫我衣服褲子,我不讓他脫并大聲喊“救命”,他扇了我兩耳光后,說我再叫再反抗,就讓廠里的工人都來整我,還要把我衣服褲子全部撕了。我就不敢喊叫,他就強行脫掉我的衣褲,外褲被脫掉時還聽到破裂聲。接著他親我的脖子和胸部,用手指扣我陰部。約一分鐘后,他強行與我發(fā)生了性關系,三四分鐘后,我用力推他,他陰莖滑出,應該射在外面了。之后我將衣服褲子穿好縮在床里側躺著。天剛亮時,我悄悄穿上鞋子從房間跑出來,因路不熟,就從一個滿是稀泥的工地穿過,在工地時我見駕駛員駕車來追我,我剛好遇見一個騎車的男子,我攔下他說有人在追我,叫他幫忙我載我跑,這人就騎車載我往安龍方向行駛,騎車的男子載我往一村子過去,在他家院壩躲了一會兒,之后他說有另外一條路可以到安龍,然后他騎車載我從安龍招堤到車站,后來我坐上往頂效的客車,借客車售票員的電話打給男朋友,回到頂效在男友追問下我說了被強奸一事。我身上被膠管子打的地方痛,大腿上有點擦傷,襪子現在還在被強奸的房間里,我褲子后面的拉鏈被對方扯壞了,褲子被我丟了。事后王某1找人來協(xié)商了二次,準備賠償我。第一次在龍廣“T站休閑吧”,有陸某、王某1的三個朋友,我和我父母、何某2、何某3、何某4,沒有談成功。第二次只有一個人去我家與我父母協(xié)商的,我沒在家,賠了60000元,后我寫了一份諒解書給他們。
(四)被告人王某1供述:2016年6月份的一天23時許,我駕車到新橋遇到陸某,他說要到頂效接幾個美女來玩,我與他一起去。然后陸某、陸某的朋友“站不著”和我就駕車到頂效接何某1,何某1要到興義去接她朋友,我們就一起到興義,約兩小時都沒接到何某1的朋友,我們就返回,回到龍廣時,“站不著”就下車了。我和陸某、何某1一直往安龍行駛,到金荷銘都,陸某說去找他女朋友,叫我們等一下,何某1就叫我送她回頂效,我說要休息一下,何某1叫在車上等,我說到錢相×××廠的辦公室等,就將她帶到錢相×××廠的辦公室里。到時,孟某在里面,約20分鐘后,孟某就出去了,我將門關上,何某1叫我打電話叫陸某去接她,我說陸某的電話是關機的。何某1叫我送她走,我騙她車門打不開,因為我已對車門做了手腳,遙控是打不開的。何某1拿鑰匙確實打不開車門,之后何某1就問我是不是故意帶她到這里發(fā)生性關系,我說不是,這時何某1躺在床上,我就去撲在她身上,她大喊一聲,我就打了她一耳光,她說要上廁所,我怕她跑了,就用垃圾桶給她拉尿。然后何某1又躺在床上,我就強行把她褲子脫了,與她發(fā)生了性關系。天亮了,何某1說出來上廁所,我出來看不見她,就駕車去找她,見有個騎摩托車的載著她,我問她去哪里,我送她去,她沒回答我,騎摩托車的人載著她就跑了。事發(fā)兩天后,我托人去找何某1,叫她把案件撤了,沒談成功。后來我又托胡富云去談,談成60000元,當時我就付了錢。我以為可以找何某1私了,所以沒投案。我與何某1發(fā)生性關系大約有一分鐘左右,感覺不出是否射精。我強行脫何某1的褲子時,不知是否損壞她的褲子。何某1穿的是一件白色短袖,一條短褲,褲腳到大腿中部。
(五)貴州省安龍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安)公(司)鑒(法活)字[2016]065號法醫(y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實何某1于2016年6月11日所受之左額部頭皮下組織挫傷,法醫(yī)評定為輕微傷。
(六)勘驗、檢查筆錄
1.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場位于貴州省安龍縣錢相街道辦事處×××廠宿舍二樓樓梯東側第一間房間內。沙發(fā)與飲水機之間地上有一雙白色女式襪子。距北墻220cm處,靠在西墻上有一根乳白色塑料棒(標記為3號,已照相固定,提取實物),長104cm、徑2cm。沙發(fā)前是一張茶幾,茶幾上擺放茶具。茶幾西側靠南是一個紅色塑料桶,茶幾西側是一個垃圾桶,內裝有衛(wèi)生紙、煙盒等物。在該垃圾桶內提取3團有可疑斑跡的衛(wèi)生紙(已照相固定,提取實物)。
2.人身檢查筆錄:證實王某1左面部有3.5cm、2.0cm陳舊性創(chuàng)傷愈合痕。
3.辨認筆錄:證實經混雜辨認,孟某辨認出于2016年6月10日晚將何某1帶到工地的勇哥系王某1。何某1辨認出對其實施強奸行為的人系王某1。
4.現場指認筆錄及視頻:證實王某1帶領公安民警指認強奸何某1的現場位于安龍縣錢相街道辦事處×××廠宿舍二樓樓梯東側第一間房間內。
5.物證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民警對何某1被強奸時所穿的衣服進行提取并拍照固定,照片可見其褲子有破損。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
2016年10月27日,黔西南州公安局頂效經濟開發(fā)區(qū)(安龍經濟開發(fā)區(qū))分局木隴派出所民警在頂效老收費站處設卡,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時,在王某1駕駛的貴E×××××號白色“本田”越野車里查獲一支“射釘槍”。后經貴州省公安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槍支移交清單和照片,查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王某1指認槍支的照片;被告人王某1供述;貴州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黔)公(司)鑒(痕)字[2016]153號槍支、彈藥鑒定書;指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同時,王某1違反國家槍支管理法律、法規(guī),非法持有火藥槍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懲處。應對其所犯強奸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王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從輕處罰;其犯罪后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其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從重處罰情節(jié)。本院綜合上述情節(jié),依法決定對王某1從輕處罰。王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指控王某1犯強奸罪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何某1陳述被強奸的過程與被告人王某1供述強奸何某1的過程相互吻合,且王某1主動帶公安民警對作案現場進行指認,相關證人證言亦能與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相印證,能夠充分證實王某1違背何某1的意志,強行與何某1發(fā)生了性關系,王某1的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強奸罪定罪處罰,故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所提“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符合審理查明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被告人王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益貴
審判員楊天香
人民陪審員姚國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牛文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