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意見公訴機關根據(jù)丹檢刑訴〔2022〕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某、蒙某某犯詐騙罪,二被告人全部退回詐騙所得,莫某有坦白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并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莫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建議判處蒙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
控辯方主張
辯護意見二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一審法院查明
查明事實被告人莫某為利用賭博“出老千”騙取他人錢財而購買微型掃描器和專用撲克牌后,邀請被告人蒙某某與其共同騙取他人錢財。2021年10月29日,家住南丹縣城關鎮(zhèn)東方紅水庫壩角居民區(qū)的黃若澤家辦白事酒,蒙某某、田應紅、龍雪斌、袁冬等鄰居前來幫忙,蒙某某和莫某商量,利用黃若澤家辦白事酒,幫忙的人愛打牌之機騙取他人錢財,后蒙某某拿幾副專用撲克牌放到黃若澤家,二人約定晚上到黃若澤家以賭博方式進行詐騙。晚上,蒙某某拿出專用撲克牌,組織田應紅、龍雪斌、袁冬等人以“環(huán)江劃水”方式賭博,莫某帶微型掃描器和耳塞到場參與賭博,賭博時莫某、蒙某某用微型掃描器讀到牌點大小進行下注,騙取田應紅、龍雪斌、袁冬等人錢財。蒙某某、莫某贏錢較多而引起田應紅等人懷疑有人“出老千”而爭吵,蒙某某離開賭桌后,發(fā)信息叫莫某也離開。莫某離開時,田應紅等人便跟隨莫某并將其攔下,抓莫某的手時,發(fā)現(xiàn)莫某帶電子設備在手上,確認莫某、蒙某某利用電子設備以賭博“出老千”合伙實施詐騙后,其二人通過微信轉賬和以支付現(xiàn)金方式將詐騙所得的17000元退回給田應紅等人。同時有人報警,民警將莫某傳喚到案。2021年11月2日,民警電話通知蒙某某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扣押蒙某某的手機1部,扣押莫某的手機2部、微型掃描器1個、耳塞1個。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意見被告人莫某、蒙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全部退回詐騙所得,莫某有坦白情節(jié),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莫某有劣跡,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圍內,應予采納??垩涸诎该赡衬车氖謾C1部,莫某的手機2部、微型掃描器1個、耳塞1個,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主文一、被告人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全部繳納)。
2、被告人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全部繳納)。
3、扣押在案蒙某某的手機1部,莫某的手機2部、微型掃描器1個、耳塞1個,予以沒收。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何珠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肖圖健
書記員莫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