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澠池縣人民檢察院以澠檢刑訴〔2021〕3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澠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建新、段麗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辯護人趙修強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0月14日,河南萬通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因未繳存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經(jīng)營資質(zhì)被吊銷。公司總經(jīng)理、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公司已不能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業(yè)務,仍隱瞞真相,虛構可以安排工人出境勞務,授意公司員工楊某等人到各地進行招工。收取工人預付款后未給工人辦理任何出國業(yè)務并將工人預付款用于還賬和個人支出。
1.2016年10月,萬通公司員工楊某聯(lián)系澠池縣勞務中介董某、趙某稱有阿爾及利亞項目需要工人,二人聯(lián)系兩名工人袁鍋代、王戰(zhàn)軍并分別于2016年10月28日和2016年11月14日向楊某提供的河南萬通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賬戶轉(zhuǎn)賬22000元。2017年7月2日,被害人要求退款時,程某某拒不退款。案發(fā)后,程某某家屬退還被害人董某、趙某2.2萬元。
2.2017年2月,程某某安排公司員工辦理業(yè)務稱有馬來西亞勞務合作項目,2017年3月份萬通員工吳某到新鄉(xiāng)獲嘉縣通過中懋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袁某、付某進行招工,收取劉戰(zhàn)勝、陶松勇、趙林、張修讓等人勞務費每人5000元,共計55000元。2017年6月底,被害人要求退款時,程某某推脫7月31日之前退款,后一直未退并拒絕見面。
3.2017年2月,萬通公司員工喬某通過商丘市虞城縣劉某招收馬來西亞勞務合作項目工人,后收取7500元預付款。2017年7月24日,程某某明知該項目已做不成,仍虛構項目可以辦成,并通過劉某收取秦建崗等人62500元勞務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轉(zhuǎn)賬記錄、微信對話記錄、銀行賬戶流水;證人魏某、楊某等人證言;被害人董某、趙某、袁某、付某、劉某等人的陳述;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通話錄音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14.7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程某某辯稱萬通公司被商丘市商務局吊銷資格證書沒有復議,該并不影響公司其他業(yè)務辦理。自己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不構成詐騙罪。
程某某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梁園區(qū)商務局文件用于證實2015年前萬通公司多次外派勞務人員并獲得獎勵;2.萬通公司與遠安、吳云福、德福躍簽訂的相關協(xié)議、民事判決等用于證實2016年萬通公司受托為遠安公司代為招聘出國務工人員,起中介作用,萬通公司與吳云福曾合作招收出境人員,協(xié)議被法院認定無效;2017年萬通公司受德福躍公司委托為其招收過勞務人員;3.澠池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印章交接單等用于證實萬通公司印章平時由員工保管,2018年程某某被檢察院決定不起訴;4.合作協(xié)議等用于證實2015年前萬通公司沒有使用勞務資質(zhì)同樣可以與其他公司合作并為其介紹勞務人員出境務工,僅起中介作用,與本案被害人作用一樣;5.民事判決、執(zhí)行裁定用于證實中行商丘支行曾以信用卡糾紛起訴程某某、程某某曾起訴劉秋生償還借款,被執(zhí)行終結(jié)。其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程某某與萬通公司沒有隱瞞真相,虛構可安排人員出境勞務,不構成詐騙罪,董某不是被害人,2016年至2017年7月萬通公司給未能出境務工人員多次退款,不能因涉案三起服務費未及時退還就認定程某某有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2.涉案款項用于萬通公司正常經(jīng)營,指控程某某將預付款用于還賬、個人支出無證據(jù)支持;3.公*機關違法立案、插手經(jīng)濟糾紛,檢察機關違法提起公訴阻卻程某某申請國家**。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河南萬通國際經(jīng)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通公司”)于2007年成立,住所:商丘市歸德路,法定代表人為程某某,經(jīng)營范圍包含向境外派遣各類勞務人員(不含海員,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日)。2016年10月14日,商丘市商務局以萬通公司未繳存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為由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jīng)營資質(zhì)并要求立即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yè)務。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公司已不能從事相關業(yè)務,仍隱瞞真相,虛構可以安排工人出境勞務,指使、授意公司員工楊某等人繼續(xù)到各地進行對外勞務招工,在收取打入萬通公司賬戶或公司員工賬戶的預付款、勞務費后未按照以前的正規(guī)流程給工人辦理出國業(yè)務,并指使公司員工將預付款打入其指定賬戶等供其支配使用。具體如下:
1.2016年10月,萬通公司員工楊某聯(lián)系澠池縣勞務中介董某、趙某稱有阿爾及利亞項目需要工人,二人聯(lián)系工人袁鍋代、王戰(zhàn)軍并分別于2016年10月28日和2016年11月14日向楊某提供的萬通公司賬戶轉(zhuǎn)賬22000元。2017年7月2日,被害人要求退款時,程某某拒不退款。案發(fā)后,程某某家屬退還董某、趙某22000元。
2.2017年2月,程某某安排公司員工辦理業(yè)務稱有馬來西亞勞務合作項目。2017年3月,萬通公司員工吳某到新鄉(xiāng)獲嘉縣通過中懋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袁某、付某進行招工,收取袁某、付某交納的劉戰(zhàn)勝、陶松勇、趙林、張修讓等11人勞務費共計55000元(每人5000元,其中袁某35000元、付某20000元)。2017年6月底,被害人要求退款時,程某某推脫7月31日之前退款,后一直未退并不予見面。
3.2017年2月,萬通公司員工喬某通過商丘市虞城縣劉某招收馬來西亞勞務合作項目工人,后收取7500元預付款。2017年7月24日,程某某明知該項目已做不成,仍虛構項目可以辦成,并通過劉某又收取秦建崗等人下余62500元勞務費。
另查明,萬通公司收入、支出由程某某安排、支配,其手機綁定公司銀行賬戶。2016年,程某某以擴大公司規(guī)模、增加業(yè)務為由,以萬通公司名義從銀行貸款500萬元后轉(zhuǎn)入希望實業(yè)公司賬戶。2017年5月,程某某辦理銀行信用卡消費100萬元分期還款被法院判令返還。2015年初至2016年,程某某向劉秋生出借款項經(jīng)核算共391萬元,2019年5月法院判令劉秋生償還。程某某系被公*機關抓獲歸案。審理期間,程某某親屬以萬通公司名義退款12.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澠池縣公*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抓捕錄像等,證實本案案發(fā)及偵破簡要過程,程某某的歸案經(jīng)過等。
2.萬通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信息、商丘市商務局文件,證實萬通公司的設立、經(jīng)營范圍;2016年該公司因一直未繳存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被商務局要求其限期整改后仍未繳納,后于同年10月14日被吊銷對外勞務合作經(jīng)營資格證書等。
3.澠池縣公*局黃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情況調(diào)查,證實萬通公司2016年初開始對外稱招工項目有四個國家,公司員工魏某陳述相關流程:程某某下達指令后公司員工對外發(fā)布招工,員工審核工人資料,務工人員打入預付款,程某某安排員工將資料、服務費給合作方后合作方安排,如無法安排出境會將勞務費全部退回,但上述四個國家招工過程中程某某只下達招工指令,安排收取勞務費,并未安排員工對工人資料做下一步處理,公司員工不知道合作方是誰,收取的勞務費沒有任何員工打款給合作方等。
4.銀行轉(zhuǎn)賬明細、付款回單、提款申請、民事判決書、遠安公司手續(xù)、繳款票據(jù),證實萬通公司貸款及2016年8月1日給希望實業(yè)公司轉(zhuǎn)款500萬元;程某某起訴劉秋生、中行商丘支行起訴程某某;程某某親屬退賠等情況。
5.證人魏某的證言及其提供的與電腦儲存一致的勞務人員匯總表,證實2016年之前萬通公司運營較正常,之后,公司收取勞務費后給工人安排不了出境也不退錢,大約收200多工人預付款或定金大概300多萬元,僅安排20人左右出國。2016年8月,公司從銀行貸款500萬元時申請用途是擴大公司規(guī)模、增加業(yè)務,但款貸出當天程某某就直接轉(zhuǎn)給商丘希望實業(yè)公司。萬通公司在吊銷對外勞務資格證后收費主要是馬來西亞和阿爾及利亞項目,招130余人、收了100余萬元,但沒有做任何安排。公司吊銷對外勞務資格后程某某一直安排繼續(xù)招工,收費也是她定的。員工辦理每筆業(yè)務所收款項程某某都知道,公司賬戶綁定她手機,每筆收支有短信提醒。程某某被抓后,其為給程某某減輕罪責,將萬通公司之前與遠安合作的外派勞務名單里添加了澠池董某交錢的兩個工人(王戰(zhàn)軍、袁鍋代)。萬通公司對外賬戶在農(nóng)行,交的錢進入該賬戶后根據(jù)程某某指使轉(zhuǎn)入其管理的中行賬戶(只有程某某有支配權)。此賬戶進賬主要有2016年以來農(nóng)行轉(zhuǎn)來的勞務費510余萬元、雇主給的工資、工人要求退款逼得緊程某某打入的錢,出賬主要是給程某某個人及她指定賬戶轉(zhuǎn)款、代發(fā)工資及退款和給用工方勞務費數(shù)百萬元。程某某曾交代說有人來找就說她去泰州了,但她基本上都在商丘,2017年初后很少來公司。
6.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其2014年3月應聘到萬通公司工作。2017年初,程某某讓聯(lián)系馬來西亞出國勞務業(yè)務。其聯(lián)系了以前合作過的新鄉(xiāng)獲嘉的袁某,她還介紹了付某老公,后其去實地考試,袁某通過7人、付某方通過4人,其給程某某匯報后,程說每人1萬,先交5000元,同年3月,袁某匯款3.5萬、付某匯款2萬,這錢程某某肯定知道。后獲嘉的人來退錢,程某某說7月底前退,她們不相信,程某某讓其以個人名義制作退款承諾書并加蓋公司公章。同年8月初,兩個代理又來要錢,程某某不給她們見面,說沒錢。
7.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4月,商務局對萬通公司年檢時發(fā)現(xiàn)其沒有繳納300萬元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儲備金,因此在同年10月14日吊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經(jīng)營資格證書。吊銷后該公司不允許開展國際勞務業(yè)務。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主要用于工人外出勞務發(fā)生糾紛后的保障,其實就是給商務局繳納的保證金,這些錢不允許萬通公司私自使用。
8.證人王某、杜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底,很多工人到萬通公司找程某某要錢,王某問妻子程某某公司的錢去哪了,她才說借給一個叫劉秋生的將近400萬元,要不回來,公司實在轉(zhuǎn)不開,沒法經(jīng)營,程某某案發(fā)后作為親屬已退賠澠池被害人。2013年,程某某開始向杜某借錢,陸續(xù)付息35萬元,還欠180萬元,程某某曾說銀行500萬貸款下來后還杜某錢,但一直未還,要的急了她才說她沒把錢用到公司經(jīng)營上,而是借給劉秋生了,并給杜某看了劉秋生打的借條。
9.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其招收的澠池兩個工人安排是去阿爾及利亞,合作單位是江蘇遠安公司。但當時給遠安公司的名單里沒有這兩人。其離職后聽董某說萬通公司資質(zhì)早被吊銷,但公司的人都不知道。
10.證人喬某的證言、通話視頻,證實其聽程某某說她把公司交的300萬保證金退出來后用于償還工人勞務費等,后來再次繳納時無法繳納,所以被吊銷對外勞務合作資質(zhì)。2016年10月,公司被吊銷資質(zhì)后主要通過阿爾及利亞和馬來西亞項目招工,都是程某某開會時說項目沒問題讓大家招工,招收的工人都沒安排出國務工,大部分程某某應該沒有退錢,因程某某給大家說她資金鏈已經(jīng)斷了,無法退錢,記得期間零星有幾個工人出國也都是之前的項目。2017年10月之后,其通過客戶劉某招了14個馬來西亞的工人,程某某規(guī)定交5000元勞務費。先期每人交500元共7000元其交到公司賬上。同年7月,程某某說劉某同意把剩余每人4500元交了,讓把錢打到其卡上,其農(nóng)行卡收到劉某轉(zhuǎn)的62500元后,程某某不讓交公司賬上。沒多長時間,其按照程某某指使先后分4、5次把這62500元支出,結(jié)合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和銀行交易明細其基本能回憶起每筆大額支出,分別是:2017年7月25日轉(zhuǎn)給吳某5050元、退王艷梅5000元;7月27日轉(zhuǎn)給程某某6800元;7月31日通過銀聯(lián)刷卡機幫程某某還7000元信用卡,當日又幫程某某刷4000元現(xiàn)金、分兩次轉(zhuǎn)賬給魏某9950元;8月1日轉(zhuǎn)給魏某5000元;8月4日轉(zhuǎn)給劉夢迪1000元結(jié)工資、給程某某轉(zhuǎn)8500元;8月7日程某某讓取1000元給一個工人;8月8日取7000元現(xiàn)金,用于公司支出、伙食費,其余按雜費支出,這些支出沒手續(xù),都是依程某某指示直接支出。
11.被害人董某的陳述及其出具的收條,證實2015年4月,其通過網(wǎng)上查詢商丘萬通公司是政府允許的合法公司,遂聯(lián)系該公司負責外聘的楊某到澠池與其和趙某商談勞務合作。同年9月給楊某賬戶轉(zhuǎn)兩名工人共2.4萬元到巴布亞新幾內(nèi)亞做木工的勞務費,承諾3-6個月辦理周期。后不能出境,轉(zhuǎn)阿爾及利亞項目,到2016年10月也沒辦成,要求退款時萬通公司說錢給用工方了。2016年10月28日、11月14日又給楊某轉(zhuǎn)另外兩名工人(袁鍋代、王戰(zhàn)軍)2.2萬元勞務費,資料也給該公司,直到2017年6月底這兩名工人也沒送走,2017年7月2日其和趙某到萬通公司要求退款,程某某以各種理由拒絕,到商丘市商務局外經(jīng)辦了解該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4日被吊銷經(jīng)營資格證。2017年8月20日,程某某親屬退賠澠池4人勞務費共4.6萬元。
12.被害人趙某的陳述、轉(zhuǎn)賬記錄兩份、萬通公司銀行賬戶流水,證實其和董某在澠池縣做出國勞務。2016年10月中下旬,萬通公司楊某打電話問有沒有工人出國務工,其向楊某介紹了王戰(zhàn)軍、袁鍋代,并于10月28日和11月14日向楊某提供的萬通公司農(nóng)行賬戶轉(zhuǎn)賬兩筆共2.2萬元(備注趙某),過幾天又把兩人資料郵寄給楊某,楊某說4個月內(nèi)辦理出境。直到2017年5月兩人也沒出境。因楊某不在公司干,就給魏某打電話,魏某一直說可以走,6月初魏某稱原來那個單位走不了了,需換單位,王戰(zhàn)軍、袁鍋代要求退款,對方說錢交給用工方,退不了。2017年7月3日其和董學鋒去萬通公司,魏某說程某某去泰州打官司要錢了,讓再等等。當天二人在商丘市商務局了解到該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已被吊銷資質(zhì)。
13.被害人付某的陳述、吳某及萬通公司銀行賬戶查詢明細、收據(jù),證實2017年2月,其通過袁某知道萬通公司可派遣工人出國打工,該公司吳某到獲嘉縣進行工人實地考試,其有四個工人通過。2017年3月其分兩次給吳某轉(zhuǎn)款2萬元,萬通公司開了收據(jù),吳某承諾3個月內(nèi)安排出境,但直到2017年6月底也沒辦成,遂聯(lián)系吳某退款,吳某推脫說到7月31日前退款并寫了承諾書,后其直接給程某某聯(lián)系,程不接電話也不見面,只是發(fā)短信說正在解決。2017年7月15日去商丘市商務局了解到2016年10月14日萬通公司對外勞務資質(zhì)被吊銷。
14.被害人袁某的陳述、銀行回單、收據(jù),證實之前其和萬通公司合作過,知道該公司是一家有資質(zhì)的外出勞務公司。2017年2月吳某到獲嘉縣進行工人實地考試,其有七個工人通過。同年3月13日其給吳某提供的賬戶轉(zhuǎn)款3.5萬元,萬通出了收據(jù),吳某承諾3個月內(nèi)安排出境,直到2017年6月底工人也沒有出境,其聯(lián)系吳某退款未果,后直接聯(lián)系法人程某某,程某某讓吳某代筆給寫了承諾書,承諾7月底前退款,直到8月3日也未退,便到萬通公司找,程某某也不見面。其曾了解到2016年10月14日萬通公司對外勞務資質(zhì)被吊銷。
15.被害人劉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與喬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照片,證實其曾是萬通公司虞城分公司負責人。辭職后有親戚朋友想出國工作,其就以萬通公司代理人名義與他們聯(lián)系,幫著辦理出國勞務手續(xù)、代收費用,每人萬通公司返還3000元。2017年3月,其老家有19人想去馬來西亞打工,每人先交500元服務費,機票、簽證手續(xù)辦好后每人再交4500元,期間4人退出,直到當年7月這批人也沒走成,程某某一直推脫說雇主那邊出了問題,8月13日就能走了,程某某讓把錢打到喬某賬戶上,后其把余款62500元轉(zhuǎn)給喬某。當時喬某微信說:程總說讓你把錢打我個人卡上。后喬某微信說錢收到并開了收據(jù)。2017年6月底到8月中旬期間其多次與程某某聯(lián)系,程大多以不方便為由不接電話,還向其表示可以完成合同。后再打電話,她關機。
16.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同步訊問視頻,證實萬通公司2007年成立,2009年具有對外勞務資質(zhì),業(yè)務是受其他公司委托對外招收外出務工人員。其占公司87.2%股份,另一股東路某不管具體業(yè)務,只分紅。和澠池的合作由公司楊某負責,其給部分授權,讓他以公司名義和其他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協(xié)議。2017年7、8月其才知道公司2016年8月左右曾與董某還有個姓趙的有過幾名工人的對外勞務業(yè)務來往,但不知收多少勞務費。萬通公司財務由其管理,只有其一個人知道公司賬戶密碼,財務往來都經(jīng)其手,楊某不接觸財務。2017年前公司章和私人章都放在楊某辦公室,之后其負責。收澠池的勞務費匯給遠安公司了,遠安出有招工委托書。2016年8、9月,其委托公司外派經(jīng)理董振宇與遠安簽了勞務合作、委托協(xié)議,遠安委托其公司招100多名赴阿爾及利亞外出務工人員,實際只招了43名。2016年10月14日萬通公司被商丘市商務局吊銷對外勞務資質(zhì),給其有文件并告知公司對外勞務資質(zhì)被吊銷。2016年10月后,其沒在澠池招收過外派勞務人員,未收取任何外派勞務人員勞務費。2016年10月28日、11月14日趙某轉(zhuǎn)賬兩筆共2.2萬元其不知道啥錢。澠池兩名工人是和遠安公司合作派往阿爾及利亞的。2017年2月,其沒有委托吳某到獲嘉組織外派勞務。沒有委托吳某、喬某以公司名義代其寫過承諾書。不認識袁某、付某。2017年以來公司未向馬來西亞派遣務工人員。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主要辯解與辯護意見,結(jié)合在案證據(jù),評判如下:
1.關于本案定性。(1)被告人程某某對萬通公司被有關部門吊銷對外勞務合作經(jīng)營資格證并要求立即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yè)務是明知的。在案魏某、吳某、楊某、喬某、王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相互印證,證實程某某在銀行有大額貸款、資金鏈斷裂、公司無法經(jīng)營且資格證被吊銷的情況下,仍加以掩蓋,安排員工繼續(xù)對外招工并收取相關費用,之后也未積極準備相應工作并按期安排出境,被要求退款時亦大部分退不了并拖延、逃避等,可以認定其本就不想履約且已無履約能力,同時隱瞞真相,對收取的相關費用主要處置方式也是自行支配而未用于履行約定,綜合全案考慮,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騙取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明顯。(2)被告人程某某及萬通公司雖前期有對外勞務合作經(jīng)營資質(zhì),但并不影響其在本案中隱瞞真相,以辦理出國務工為名,多次騙取他人預付款、勞務費共計147000元并逃避歸還的事實存在。(3)涉案詐騙行為采用口頭約定的帶有能夠體現(xiàn)合同屬性的方式進行,該行為伴隨著相關合同的簽訂、履行,非法侵占的款項也是與合同相關的財物,系簽訂、履行合同的伴隨結(jié)果。綜上,被告人程某某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應以該罪定罪懲處,且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同屬詐騙犯罪,屬法條競合,應適用特別法優(yōu)先原則。故程某某及其辯護人關于程某某不構成詐騙犯罪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2.關于董小鋒是否是本案被害人。萬通公司雖在資格證被吊銷前曾從事過與遠安公司等合作的對外勞務輸出事宜,但董某等人系出于對萬通公司是具有政府認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yè)務資格的信賴才介紹、招收出境務工人員。王戰(zhàn)軍等人并不直接針對萬通公司,而是通過董某交納相關費用。程某某騙取預付款、勞務費的對象也是董某,故董某等人可以認定為本案被害人。該相關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3.關于訴訟程序等。本案由澠池縣人民檢察院在退回公*機關二次補充偵查后,以公*機關認定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決定不起訴。后公*機關重新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認為發(fā)現(xiàn)有新的證據(jù)且符合起訴條件,可以提起公訴。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公*機關違法立案、濫用公權力插手經(jīng)濟糾紛,檢察機關違法起訴是為阻卻國家**,現(xiàn)無證據(jù)支持。該相關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共計147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妥,予以更正。案發(fā)后被告人程某某親屬代為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結(jié)合本案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峰
人民陪審員張海軍
人民陪審員韓冉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