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綁架罪
裁判日期: 2004-11-15
法 官: 曲衛(wèi)東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穗檢公一訴[2004]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犯綁架罪、強奸罪,被告人張某4犯綁架罪,于200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阮明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彭某1、陳某2,被告人何某3及其法定代理人雷某某、辯護人張成勇、林川,被告人張某4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于2003年10月26日至同年11月22日期間,以嫖娼為名,先后將被害人余某某、楊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鄭某某、張某某、何某、陳某等十三名被害人騙至出租屋,采用捆綁、毆打、恐嚇、強奸等手段,向上述十三名被害人及其親屬勒索錢財,被害人何某某從五樓跳樓逃生時,被摔致輕傷。其中,被告人彭某1參與綁架6次,勒索人民幣34000元,參與強奸8人;被告人陳某2參與綁架6次,勒索人民幣34000元,參與強奸6人;被告人何某3參與綁架6次,勒索人民幣34000元,參與強奸8人。被告人張某4明知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綁架他人勒索錢財,仍為三名被告人提供住所和存款帳號,收取贓款34000元,并與同案被告人共同使用贓款。
為證實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結(jié)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張某4無視國家法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構(gòu)成綁架罪。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多人,其行為共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四)項的規(guī)定,均構(gòu)成強奸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均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輔助作用,是從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對被告人張某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何某3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應當對被告人何某3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到案后,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陳某2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訴稱,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為勒索錢財,對其進行毆打、綁架,造成其下肢損傷,請求本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依法判令三被告人賠償其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10萬元。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彭某1辯解,不是強奸是嫖娼,沒有強奸被害人余某花。沒有與多名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對何某某的賠償要求,請求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陳某2辯解,是同案被告人彭某1叫其一起嫖娼的,沒有綁架被害人,向被害人要錢的目的是為拿回嫖資。沒有強奸何某某,沒有與多名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對何某某的賠償要求,請求本院依法判決。
被告人何某3辯解,被害人何某某跳樓時其不在場,沒有強奸何某某,也沒有與多名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作案的目的是敲詐勒索錢財而非綁架被害人。自己出生于1986年11月2日,為考取駕駛證曾將出生日期改為1985年11月2日,故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對何某某的賠償請求,表示愿意賠償。
法定代理人雷某某提出,其子何某3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是被人唆使參與犯罪的,請求法庭從輕處罰,并表示盡力賠償何某3給被害人何某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雷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證實被告人何某3出生于1986年11月2日的戶籍簿兩本。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何某3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張某4提出,自己與彭某1是夫妻,不是有意給彭某1等人提供住處和存款帳號的,彭某1等人開始作案時,其并不知曉,為彭某1等人三次提款均在11月份,提款時不知是贓款,請求法庭查明事實,給予公正的判決。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系同鄉(xiāng)。2003年下旬,被告人彭某1在回鄉(xiāng)期間,向陳某2、何某3提出一起到廣州綁架賣淫女勒索錢財,被告人陳某2、何某3表示同意。三被告人于同年10月初到本市,并一同居住在由彭某1、張某4夫婦承租的本市天河區(qū)棠下達善大街75號出租屋。同年10月23日,為實施綁架索財,被告人彭某1準備了戶名為“熊玲麗”的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支行存折一本(賬號xxx)及“熊玲麗”的身份證,并承租了本市天河區(qū)車陂街祠前大街一巷13號501房。當晚23時許,被告人陳某2、何某3在501房守候,被告人彭某1到本市天河區(qū)車陂街大崗工業(yè)區(qū)274號發(fā)廊,以嫖娼為名將被害人余某某帶回501房,三被告人即將被害人余某某捆綁、蒙眼、堵嘴、脫掉褲子后拖進臥室,繼續(xù)毆打、恐嚇被害人,并先后對被害人余某某進行了奸淫。次日9時許,三被告人持刀逼迫余某花打電話與親屬聯(lián)系,向余的姐姐余某英勒索錢財,并要求余某英將錢匯入中國工商銀行“熊玲麗”的帳戶上。當日下午,被告人彭某1到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支行棠德辦事處的柜員機提取了余某英存入的人民幣2000元后,將被害人余某某釋放。所得贓款三被告人共同分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出示,并經(jīng)過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余某某的陳述證實,2003年10月23日23時許,其被一名較瘦的男子(彭某1)以人民幣250元的價格帶出發(fā)廊過夜。該男子將其帶到車陂一出租屋5樓一套房。剛一進屋就被從廚房里沖出的另外兩名男子按住,這三名男子將其捆綁、用濕毛巾塞嘴,并拖進房里,持刀對其進行威脅、毆打。至次日5時許,三名男子先后將其強奸。24日9時許,三名男子又持刀威逼其打電話給朋友,勒索人民幣一萬元。后其姐余某英在三名男子指定的帳戶上存入了人民幣2000元。到上午11時,三名男子取到錢就走了。
2、證人余某英的證言證實,2003年10月24日9時許,其接到一男子用號碼為13xxx470的手機打入的電話,隨后,該男子叫被害人余某某講話,余某某叫其存3000元到該男子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熊玲麗”的帳戶內(nèi),帳號是xxx。其在棠下小區(qū)附近一間工商銀行存入人民幣2000元,并保存了存款憑單。
3、由證人余某英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儲蓄存款專用憑證證實,2003年10月24日,余某英在“熊玲麗”的帳戶內(nèi)存入人民幣2000元。
4、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在本市黃埔區(qū)珠江村二巷6號三樓西側(cè)出租屋內(nèi)勘查時,在一黑色尼龍包內(nèi)查獲戶名為“熊玲麗”,帳號為xxx的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支行存折一本及“熊玲麗”的身份證一張。
5、廣州市黃埔區(qū)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在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棠下儲蓄所調(diào)取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實,帳號為xxx的“熊玲麗”帳戶內(nèi),2003年10月24日存入人民幣2000元。該款于當日被人從柜員機提取。
6、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證實,因妻子張某4在案發(fā)前數(shù)月,被人綁架勒索,其便產(chǎn)生勒索他人錢財?shù)南敕ā?003年下旬回家時,叫同案陳某2、何某3一起到廣州來綁架賣淫女勒索錢財。作案前,其與同案被告人陳某2、何某3準備了刀、封箱膠等工具,還將其與妻子張某4以前使用的一個叫“熊玲麗”的朋友的身份證和存折拿來,準備用于存取勒索的錢款。2003年10月23日前一、兩天,其在天河區(qū)車陂祠前大街租了房,10月24日凌晨,其到天河區(qū)棠德花園靠鐵路附近的一間發(fā)廊找了一個發(fā)廊妹,給了人民幣250元將發(fā)廊妹帶回出租屋,其與陳某2、何某3先將該女子捆綁、封口后,拖進臥室,脫掉女青年的褲子,然后,其與陳某2、何某3先后與女青年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10月24日早上9時許,其用水果刀逼迫女青年打電話給朋友,向女青年的朋友勒索錢財。當天下午,其查詢到女青年的姐姐在“熊玲麗”的帳戶上存入了人民幣2000元后,到銀行提取了贓款,并將女青年放走。
7、被告人陳某2、何某3對綁架、強奸被害人余某某的經(jīng)過與與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相一致,兩被告人還供認,彭某1叫他們兩人來廣州一起綁架賣淫女,2003年10月到廣州后,住在彭某1、張某4夫婦的出租屋。被告人何某3對同案被告人進行了指認。
8、被告人張某4的供述證實,被告人彭某1是其丈夫,“熊玲麗”的存折是其2002年8月份來廣州打工時,向他人借的身份證開的戶,熊玲麗是彭某1的表妹的同學。2003年10月間,彭某1、何某3、陳某2到廣州。不久,彭某1向其拿了“熊玲麗”的存折和取款卡,并說是何某3家里匯錢來。當時,其對彭某1等人的行為并不知曉。被告人張某4對同案被告人何某3、陳某2、彭某1進行了指認。
9、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彭某1指認本市天河區(qū)車陂大崗工業(yè)274號一發(fā)廊是其帶走被害人余某某的發(fā)廊;指認中國工商銀行棠德辦事處的柜員機是其提取贓款的地點。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指認本市天河區(qū)車陂祠前大街一巷13號五樓501出租屋是綁架、輪奸被害人余某某的現(xiàn)場。
(二)2003年10月26日,為實施綁架勒索錢財,被告人彭某1承租了本市黃埔區(qū)港灣路東五巷三樓301房。當晚23時許,被告人陳某2、何某3在301房守候,被告人彭某1到本市黃埔區(qū)橫沙村沙邊東街16號“情有獨鐘”發(fā)型屋,以嫖娼為名,將被害人楊某帶到事先租好的301房,三被告人將楊某捆綁后,被告人陳某2又到本市黃埔區(qū)橫沙村沙邊東街16號一發(fā)廊將被害人王某某帶到301房,三被告人對兩被害人進行威脅、毆打、脫掉兩被害人的褲子,先后對兩被害人進行奸淫。27日上午,三被告人逼迫兩被害人給親友打電,要親友在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支行“熊玲麗”的帳戶上各存人民幣5000元。28日下午,被告人彭某1查詢到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屬胡某某存入了人民幣2000元,被害人楊某的老板王某群存入了人民幣1000元后,將兩名被害人釋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出示,并經(jīng)過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10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2用人民幣250元帶其到出租屋過夜。當其剛進出租屋時,即被彭某1、何某3按住拉進房間里,陳某2脫光其的衣服,彭某1、何某3將其用繩子捆綁起來。此后,三被告人對其進行毆打、威脅,并先后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早上9時許,彭某1等三人向其勒索人民幣5000元,并指定存入“熊玲麗”的帳戶內(nèi)。后彭某1用手機查詢到其親屬存入了人民幣2000元便將其放走。在被綁架過程中,出租屋內(nèi)還有另外一名被彭某1等人綁架的女青年,經(jīng)辨認是被害人楊某。
2、被害人楊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10月26日23時許,彭某1給了人民幣250元將其從發(fā)廊帶回出租屋過夜,當其跟著彭某1進入出租屋后,立即卡住其脖子,何某3、陳某2從廁所沖出來,何某3捂住其嘴,陳某2警告其不準出聲。然后,何某3和陳某2將其捆綁,用濕毛巾塞嘴,并脫掉其的褲子。半小時后,陳某2又將被害人王某某帶到出租屋,三名被告人將王某某捆綁后拖進房間內(nèi)。此后,彭某1、陳某2、何某3三人先后持一鐵錘威脅、毆打其與王某某,并先后將其與王某某輪奸。次日,彭某1等三人向其勒索人民幣1萬元,要其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其叫王某群在彭某1等人指定的帳戶內(nèi)存入了人民幣1000元,直到10月28日下午才被放回。
3、證人胡某嬌的證言證實,2003年10月27日7時許,其接到表妹王某某的電話,對方手機號碼為13xxx470,王某某用普通話說被人綁架,讓其拿5000元人民幣贖金,并要其將贖金匯到工商銀行“熊玲麗”的帳戶上,帳號為xxx。
4.證人王某群的證言證實,2003年10月26日22時許,楊某被一男子從發(fā)廊帶走,27日中午12時許,楊某的男朋友周某打電話說楊某被綁架了,對方要人民幣5000元贖金,周某要其幫忙。16時許,楊某用13xxx470號碼的手機打電話說,給1000塊就可以了,并叫其把錢寄到工商銀行“熊玲麗”的帳戶。后來一個男人打電話過來要求寄錢到36020723010xxx408“熊玲麗”的帳戶上。
5、廣州市黃埔區(qū)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在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棠下儲蓄所調(diào)取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實,帳號為xxx的熊玲麗帳戶內(nèi),2003年10月28日先后存入人民幣1000元和2000元。該款于當日被提取。
6、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三被告人對被害人王某某、楊某進行了指認。
7、廣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技DNA)字178號刑事科學技術(shù)法醫(yī)學鑒定結(jié)論證實,送檢的王某某陰棉上檢出男性精斑成份為嫌疑人何某3所留的可能性為99.999999%。送檢的楊某的陰棉、現(xiàn)場臥室地上紙巾、現(xiàn)場外廳地上紙巾未檢出男性精斑成份,無法比對。
8、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分局穗公埔刑勘字[2003]782號現(xiàn)場勘查記錄、穗公埔刑現(xiàn)照字[2003]782號現(xiàn)場照片、兩被害人及被告人指認現(xiàn)場筆錄和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本市黃埔區(qū)港灣路東五巷三樓301房。該房為一房一廳結(jié)構(gòu)出租屋,室內(nèi)地面上有床墊、封口膠、羊角錘、SIM卡、衛(wèi)生紙、毛巾布塊、毛巾布條和松緊帶、繩子等物品。公安人員在該現(xiàn)場提取了封口膠、羊角錘、SIM卡、衛(wèi)生紙、毛巾布塊、毛巾布條和松緊帶、繩子等物證。
9、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彭某1確認本市黃埔區(qū)橫沙村沙邊東街16號“情有獨鐘發(fā)型屋”是帶走被害人楊某的地點;被告人陳某2確認本市黃埔區(qū)橫沙村沙邊東街16號一發(fā)廊是其帶走被害人王某某的地點;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均確認本市黃埔區(qū)港灣路東五巷3樓出租屋是綁架、輪奸被害人楊某和王某某的現(xiàn)場。
(三)2003年11月3日,為實施綁架,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承租了本市天河區(qū)東圃街前進村深巷8號三樓一出租屋。次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彭某1分別到本市天河區(qū)車陂街東閘口大街發(fā)廊、東圃二馬路44號發(fā)廊,被告人陳某2到車陂街高地大街35號高地發(fā)廊,以嫖娼為名,先后將被害人李某某、鄭某某和另一名被害人帶至事先租好的出租屋,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將三名被害人捆綁、蒙眼、堵嘴后,對三被害人進行毆打、恐嚇。期間,被告人彭某1、何某3對被害人鄭某某、李某某進行奸淫。此后,三被告人又逼迫被害人給親友打電話,向被害人親友勒索錢財,并要求將錢匯入“熊玲麗”的帳戶上。后因被害人逃脫,勒索未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出示,并經(jīng)過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鄭某某的陳述證實,2003年11月4日零時許,一名講普通話的男子到發(fā)廊,出人民幣250元帶其外出過夜。當其與該男子進入前進村一出租屋三樓的一房間時,突然從屋里沖出另外兩名男子,這三名男子用封口膠紙將其捆綁、蒙眼,用毛巾堵嘴后,將其褲子脫光,對其進行毆打、威脅,向其勒索人民幣1萬元。此后,被這三名男子中高個(彭某1)的和年紀最小的兩名男子(何某3)輪奸。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證實,2003年11月4日零時許,在車陂市場附近的一間發(fā)廊里,被一男子帶到前進村一出租屋過夜。當時,出租屋內(nèi)的三名男子扼住其頸部,將其捆綁、蒙眼,此后,這三名男子對其進行毆打,并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在其被綁架期間,還有另一女青年也被這三名男子帶到出租屋捆綁起來。
3、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證實,2003年11月初,其與同案被告人陳某2、何某3到本市天河區(qū)東圃前進村深巷8號三樓租了房,同年11月4日零時許,其到天河東圃二馬路一間發(fā)廊及東圃一菜市場邊的一間發(fā)廊各帶了一名小姐到出租屋,同案被告人陳某2也叫了一名女青年到出租屋。他們將這三名女青年關(guān)在同一間房里,將這三名女青年的手腳反綁、蒙眼、封嘴,并先后輪奸了三名女青年。之后,即用暴力威脅三名女青年給親戚、朋友打電話勒索錢。當天早上,因其中兩名女青年逃脫,他們害怕女青年報警,便將剩下的女子放走了。此次作案前,其與陳某2、何某3在天河東圃前進村商量作案時,其妻張某4在場,當時,張某4聽到其與陳某2、何某3勒索他人時,對其進行過勸阻。
4、被告人陳某2的供述證實,2003年11月初,被告人彭某1在東圃前進村租了房。11月4日凌晨,其在車陂附近叫了一個發(fā)廊妹,彭某1帶了兩個女青年到東圃前進村深巷8號三樓出租屋,他們將女青年反綁、蒙眼、塞嘴、脫掉褲子。當晚,彭某1和何某3用水果刀恐嚇三名女青年并叫她們打電話給朋友匯錢,打完電話就去睡覺,早上起來后發(fā)現(xiàn),彭某1帶來的兩個女青年跑了,因害怕女青年報警,就把另外一名女青年放了。在他們綁架了三名女青年后,彭某1的妻子張某4到出租屋樓下與彭某1見面,后聽彭某1說,張某4叫他們小心點,別被保安發(fā)現(xiàn)。
5、被告人何某3的供述證實,2003年11月初,彭某1在東圃酒店后面的一個村子里租了三樓的一間出租屋。此后,彭某1帶了兩名女青年,陳某2帶了一名女青年到出租屋,他們?nèi)讼确謩e強奸了被害人。因沒有綁被害人,早上醒來時,有兩名女青年從窗口逃跑了,沒有勒索到錢。在此次作案前,其與彭某1等人在出租屋商量作案時,張某4在場。在他們綁架了三名女青年后,張某4到前進村出租屋樓下,叫彭某1下樓。后彭某1告訴其與陳某2,說張某4擔心叫他們小心。
6、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刑事案件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指認本市天河區(qū)前進村深巷8號三樓出租屋是作案現(xiàn)場;被告人彭某1指認本市車陂東閘口大街發(fā)廊和東圃二馬路44號一發(fā)廊是其帶走兩名被害人的地點;被告人陳某2指認本市車陂高地大街35號高地發(fā)廊是其帶走被害人的地點。
(四)2003年11月7日,被告人彭某1為實施綁架承租了本市天河區(qū)員村街橋頭七巷四號之二的四樓出租屋,當晚23時許,被告人彭某1、陳某2分別到本市天河區(qū)中山大道139號西橫街8號紫荊花發(fā)型屋、員村街巷口園六號發(fā)廊,以嫖娼為名,分別將被害人張某云和另一名被害人帶至事先租好的出租屋,三被告人將兩名被害人捆綁、蒙眼、堵嘴后,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恐嚇。次日下午,三被告人逼迫兩被害人打電話與其家屬、朋友聯(lián)系,向被害人家屬、朋友勒索錢財,并指定將錢匯入“熊玲麗”的帳戶上。9日,被告人彭某1用手機查詢到被害人張某云的親屬和雇主周某民匯入了人民幣10000元,另一被害人的親友匯入了人民幣9000元,即與被告人陳某2、張某4到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棠下小區(qū)一儲蓄所提取了贓款,遂將兩名被害人釋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出示,并經(jīng)過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證人周某民、楊某夫婦的證言證實,其發(fā)廊員工張某云于2003年11月7日23時許,被一名男子帶走。次日下午,接到一名陌生男子的勒索電話,說張某云被綁架了,并索要贖金1萬元。周某民和張某云的表哥湊足1萬元后,將錢存入指定的帳戶內(nèi),一個多小時后,張某云被放回。張說她被三名男子綁架、輪奸了。從發(fā)廊帶走張某云的男子就是被告人彭某1。
2、廣州市黃埔區(qū)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在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棠下儲蓄所調(diào)取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實,帳號為xxx的熊玲麗帳戶內(nèi),2003年11月9日先后存入人民幣9000和10000元。
3、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證實,2003年11月7日,其在員村橋頭四號之二租了房,次日零時許,其在本市天河區(qū)華景新城附近一間發(fā)廊找了一名賣淫女,陳某2找了一名賣淫女。其與陳某2、何某3在出租屋將兩名女子捆綁、蒙眼、封嘴,脫掉女青年的褲子。三人強行與兩名女青年發(fā)生性關(guān)系。8日早上9時許,其與陳某2、何某3持水果刀威脅兩名女青年,向兩名女青年勒索錢財。當天下午,兩名女青年的親友先后在“熊玲麗”的帳戶內(nèi)匯入人民幣19000元。后來,由張某4到銀行提取了錢款。張某4到銀行取錢時,已知道是勒索賣淫女的錢。
4、被告人陳某2的供述證實,其與彭某1、何某3綁架勒索張某云等兩名被害人,得款人民幣19000元,其與張某4到銀行提取了部分錢款。
5、被告人何某3的供述證實,2003年11月8日,其與彭某1、陳某2在本市員村一橫路附近的一間四樓出租屋,綁架了兩名賣淫女,勒索到人民幣19000元。后由張某4到銀行提取了錢款。
6、被告人張某4的供述證實,2003年11月份,其幫彭某1在銀行提取過三次錢款。其中一次是和陳某2到本市棠下一銀行提的錢。因其與彭某1均無工作,故當時已懷疑彭某1等人的錢系違法所得。被告人張某4對同案被告人何某3、陳某2、彭某1進行了指認。
7、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告人彭某1確認本市中山大道139號西橫街8號紫荊花發(fā)型屋是其帶走被害人張某某1的地點;被告人陳某2確認本市員村街巷口園六號發(fā)廊是其帶走另一被害人的地點。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均確認本市天河區(qū)員村橋頭七巷四號之二四樓出租屋是綁架兩名發(fā)廊妹進行勒索的地點。
(五)2003年11月13日14時許,被告人彭某1為實施綁架,向陸某波承租了本市黃埔區(qū)文沖街菓行大街21號502房。當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2、何某3先后到本市黃埔區(qū)廣新路穎方理發(fā)店,以嫖娼為名將被害人李某珠、楊某玲帶回出租屋,三被告人將被害人捆綁、蒙眼、堵口,脫掉兩人的褲子。次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彭某1到本市黃埔區(qū)廣新路阿蘭美容美發(fā)店,將被害人何某某(何某1)帶回出租屋,三被告人將何捆綁、蒙眼、堵口。隨后,三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毆打,并對三名被害人實施奸淫。9時許,三被告人持刀逼迫被害人打電話與親友聯(lián)系,向被害人親友索要人民幣2萬元,并指定將錢存入“熊玲麗”的帳戶上。當日,被告人彭某1用手機查詢到被害人李某珠的家屬匯入人民幣1萬元。15日,被告人何某3、張某4到銀行提取贓款,被告人彭某1、陳某2則留在出租屋看守三名被害人,期間,彭某1又繼續(xù)打電話向被害人何某某家屬勒索錢財,當?shù)弥蔚募覍僖严蚓綀蟀福芙^支付贖金時,被告人彭某1、陳某2即持刀威脅、毆打何某某,致何從出租屋廚房窗口(五樓)跳樓逃生時摔傷。彭某1等人怕被警方發(fā)現(xiàn)便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何某某(何某1)屬外傷性椎體骨折和脫位、骨盆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
作案后,贓款除給被告人張某4購買了金戒指一枚外,其余贓款由四被告人共同分用。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出示,并經(jīng)過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11月1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彭某1從廣新路“阿蘭發(fā)廊”將其帶到本市黃埔區(qū)石化路文苑牌坊附近一出租屋五樓的一間套房內(nèi),剛一進門即被陳某2及另一男青年拳打腳踢、蒙眼、堵嘴,有人脫掉其的褲子,此后,被三名男子輪奸,并被勒索人民幣1萬元,三名男青年指定將錢存入中國工商銀行“熊玲麗”的帳戶內(nèi)。11月15日早上,彭某1打電話給其母繼續(xù)索要錢財,被其母拒絕,并稱已報警。被告人彭某1、陳某2就對其拳打腳踢,并持刀威脅要砍死其。迫于無奈,其轉(zhuǎn)身跑進廚房將門反鎖,從五樓窗口跳樓逃生。后有群眾打“120”急救車過來,將其送到中山醫(yī)院黃埔醫(yī)院治療。在其被綁架期間,在出租屋內(nèi),其還見到另外兩名女青年被這三名男子綁架勒索。
2、被害人楊某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11月13日晚,其被被告人何某3從穎芳發(fā)廊帶到發(fā)廊附近的出租屋五樓的一間房內(nèi),一進房內(nèi)即被何某3、彭某1、陳某2毆打、捆綁、蒙眼、堵嘴,并脫掉褲子。半小時后,同事“阿珠”也被抓來了,出租屋內(nèi)還有一不知姓名的女孩。彭某1等三人先后將她們輪奸,此后,又持刀向她們勒索人民幣1萬元,并讓她們將錢存入工商銀行“熊玲麗”的帳戶上。此后,“阿珠”的朋友交了1萬元,另一名女青年被逼無奈,從五樓跳樓逃跑。彭某1等人怕被警察發(fā)現(xiàn),就逃走了。
3、證人陸某波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11月13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彭某1向其承租了菓行大街21號502房。
4、證人夏某的證言證實,2003年11月14日9時30分許,其接到一男子的電話,對方的電話號碼為13xxx470。電話接通后,何某某接聽電話,何稱被人綁架,讓其籌兩萬元贖金,并將錢存入工商銀行“熊玲麗”的帳號內(nèi)。
5、證人嚴某萍的證言證實,2003年11月14日零時許,發(fā)廊員工楊某玲和李某珠被兩名男子帶出發(fā)廊吃宵夜。14日8時許,得知楊某玲被人綁架了,對方的電話號碼是13xxx470。9時許,綁架者要求15日9時前,將兩萬元存入工商銀行“熊玲麗”的帳號內(nèi),帳號為xxx。其沒有給綁架者錢,但李某珠的一個朋友給了1萬元。
6、廣州市黃埔區(qū)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在中國工商銀行廣州棠下儲蓄所調(diào)取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實,帳號為xxx的熊玲麗帳戶內(nèi),2003年11月14日存入人民幣10000元。
7、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11月13日,其租了黃埔區(qū)文沖街菓行大街21號5樓502房,次日凌晨,其與在黃埔區(qū)廣新路“阿蘭”理發(fā)店找了一名小姐,陳某2、何某3在廣新路上一間發(fā)廊各找了一名小姐。他們將這三名女青年帶到出租屋后,對這三名女青年采取反綁、蒙眼、封嘴、毆打,并先后輪奸了三名女青年。早上,他們又逼三名女青年打電話給親戚朋友勒索錢財,14日下午,何某3帶的那名女青年的家人給了10000元。15日中午13時許,其帶的那名女子跳樓逃跑,他們怕女青年報警,便將另外兩名女青年放走了。此后,其將女青年跳樓的事告訴了妻子張某4。這次作案后,其用贓款給張某4買了一枚金戒指。
8、被告人陳某2對綁架、輪奸三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其還供認,作案后在何某3到銀行取贓款時,被害人何某某逃樓逃跑,其將女青年跳樓一事告訴了被告人張某4。
9、被告人何某3對綁架、輪奸被害人之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何某3還供認,2003年11月15日,其與張某4在棠下一間銀行提取了部分贓款。其分得的贓款除買了一部西門子MC60的手機及一條黃金18K金珠鏈外,其余都用于生活及嫖娼。經(jīng)被告人何某3辨認照片,確認何某某就是跳樓的那名被害人。
10、廣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技DNA)字第617號法醫(yī)學鑒定結(jié)論證實,被害人楊某玲的陰棉及現(xiàn)場房間的其中一份衛(wèi)生紙上的精斑與現(xiàn)場地面上的其中兩枚煙頭為同一個男性個體所留的可能性為99.9999999%。現(xiàn)場地面上的另兩枚煙頭為一男性個體所留。何某某的陰棉及現(xiàn)場廁所的一份衛(wèi)生紙上未檢出精子基因型,無法對比?,F(xiàn)場房間的另一份衛(wèi)生紙上沒有人的精斑。
11、廣州市公安局穗公埔刑技法(活)字[2003]1264號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及穗公埔刑技法(活)字(2004)396號法醫(yī)學補充鑒定結(jié)論,證實被害人何某某的損傷部位及損傷程度。
12、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穗公埔刑勘字[2003]835號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現(xiàn)場照片及現(xiàn)場指認筆錄證實,涉案現(xiàn)場位于本市黃埔區(qū)文沖街菓行大街21號五樓502室。公安人員在該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一卷封箱紙,房內(nèi)有一地鋪,地鋪上有通訊錄一本,床單下有上衣一件,房內(nèi)地面上散落帽子、礦泉水瓶、皮鞋、襪子、衛(wèi)生紙。廚房窗臺有踐踏痕跡。該樓東側(cè)樓下地面上有兩只黑色膠袋,膠袋內(nèi)有衛(wèi)生紙和毛巾。在22號住戶天臺上發(fā)現(xiàn)有血跡;公安人員在現(xiàn)場提取了封箱膠紙一卷、帽子一頂、女裝皮鞋一對、襪子二只、通訊錄一本、上衣一件及毛巾。被害人何某某及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對上述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
13、被害人何某某及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現(xiàn)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03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彭某1在本市黃埔區(qū)廣新路阿蘭美容美發(fā)店帶走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何某3、陳某2在本市廣新路穎芳理發(fā)店分別帶走被害人楊某玲及另一被害人。
另查明,2003年11月15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在本市黃埔區(qū)文沖街菓行大街21號五樓502室被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綁架、奸淫后,從502房廚房窗戶跳樓逃生時跌傷,造成其外傷性椎體骨折和脫位、骨盆骨折、右跟骨粉碎性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為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于2003年11月15日至22日在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黃埔院區(qū)住院治療共7天,支付了醫(yī)療費2845.71元。因經(jīng)濟原因,該院同意何某某轉(zhuǎn)院治療。2003年11月23日至2004年1月5日,何某某轉(zhuǎn)至廣西興安縣紅十字會骨傷醫(yī)院住院治療共43天,支付了醫(yī)療費人民幣5736.69元,出院后按醫(yī)囑在該院門診繼續(xù)治療,至2004年7月10日,支付了醫(yī)療費564.49元。2004年7月9日在湖南省道縣人民醫(yī)院門診部拍攝X光片,支付人民幣96元,以上共計9242.89元;支付交通費416元。2004年5月27日,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給何某某頒發(fā)了殘疾人證書。
上述事實,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經(jīng)原、被告雙方當庭質(zhì)證,被本院采信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的戶籍身份證明。
2、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黃埔院區(qū)住院、廣西興安縣紅十字會骨傷醫(yī)院、湖南省道縣人民醫(yī)院的收費單、診斷證明。
3、車票
4、中國殘疾人聯(lián)合會殘疾人證書。
(六)2003年11月21日17時許,被告人彭某1為實施綁架向吳某遠承租了本市黃埔區(qū)珠江村二巷6號三樓西側(cè)出租屋。次日晚23時許,被告人彭某1、何某3在該出租屋守候,被告人陳某2到本市黃埔區(qū)港前路479號姐妹理發(fā)店,以嫖娼為名,將被害人陳某帶回出租屋,三被告人即將陳捆綁、蒙眼、堵嘴、脫去褲子,之后,被告人彭某1外出繼續(xù)尋找作案對象,被告人陳某2、何某3則留在屋內(nèi)看管陳某。期間,被告人陳某2、何某3對陳進行毆打、威脅并先后將陳奸淫。被告人彭某1尋找作案對象未果,即回出租屋。11月23日凌晨,公安人員在出租屋將三被告人抓獲,并解救出被害人陳某。
被告人陳某2于2003年11月23日向警方交代了同案被告人張某4的暫住處,并于當日帶民警到本市天河區(qū)棠下張某4的出租屋將其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出示,并經(jīng)過控、辯雙方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陳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11月23日零時許,其被陳某2從發(fā)廊帶走到出租屋過夜。其與陳某2剛進出租屋三樓一間套房時,即被房間里的另外兩名男子掐住脖子、毆打、蒙眼、堵嘴,然后,被人推到里面的房內(nèi),脫掉褲子。此后,被其中的兩名男子輪奸。
2、證人吳某遠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03年11月21日,被告人彭某1向其承租珠江村二巷6號三樓西側(cè)房。當時,彭某1沒有帶身份證,自稱叫“陳峰”,彭某1交了200元押金。
3、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證實,2003年11月21日,其在珠江村租好房。22日晚9時30分許,其與陳某2、何某3到珠江村出租屋。23時許,陳某2出去找小姐。次日零時許,陳某2帶了一位小姐到出租屋。女青年一進屋,其即扼住女青年的頸部,將女青年拖進房間,隨后,他們?nèi)藢⑴嗄昀壠饋恚妹砣?,其威脅女青年不要叫,叫就打死她。隨后,其外出繼續(xù)尋找作案對象,但未找到,回到出租屋時,見被綁來的女青年的褲已經(jīng)被脫下來,其與陳某2、何某3向女青年勒索人民幣1萬元,并要女青年23日將錢存入“熊玲麗”的帳戶內(nèi)。凌晨5時許,其與陳某2、何某3在出租屋睡覺時,被警察抓獲。
4、被告人陳某2、何某3對綁架、勒索被害人陳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兩被告人還供認,在同案被告人彭某1外出尋找作案目標期間,兩被告人先后輪奸了被害人陳某。
5、被告人張某4的供述證實,2003年11月23日凌晨3時許,其打彭某1的手機,但無法接通,其就打陳某2的手機,陳某2說他們?nèi)嗽谝黄稹4撕?,便被警察抓獲。
6、廣州市公安局[2003]穗公刑(技DNA)字第616號刑事科學技術(shù)法醫(yī)學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陳某陰棉上的斑跡基因型不排除含有何某3和陳某2的成分。
7、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分局穗公埔刑勘字[2003]865號現(xiàn)場勘查記錄證實,涉案現(xiàn)場位于本市黃埔區(qū)珠江村二巷6號三樓西側(cè)出租屋,公安人員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有錢包,錢包內(nèi)有人民幣705.50元和牡丹卡一張;臥室東北角處的一部移動電話(移動電話內(nèi)的SIM卡為中國移動通信神州大眾卡,卡號為xxx)、一把單刃不銹鋼刀、被子、帶有濕漬的毛巾布條、扔在地面上的衛(wèi)生紙、一個黑色尼龍包,包內(nèi)裝有一寫有“13xxx382今收到陳峰二百元正,2003年11月6日屋主鐘興寶”的字條、存單兩本,其中一本為中國工商銀行存單,戶名“熊玲麗”,另一本為中國銀行存單,戶名為“鐘德秀”;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兩張、中國銀行長城電子借記卡一張、中國建設(shè)銀行龍卡一張、熊玲麗和何某3的身份證各一張、中國移動通信銀卡一張、中國移動通信神州大眾卡一張、中國聯(lián)通用戶卡一張。公安人員提取了上述物證。
被害人陳某及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均對上述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被告人陳某2還指認本市黃埔區(qū)港前路479號姐妹理發(fā)店是其帶走被害人陳某的地點。
8、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刑警大隊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陳某2在接受審查期間,向公安機關(guān)交代了同案被告人張某4的詳細住址,并帶公安人員到天河棠下張某4的暫住處,抓捕了張某4。
公訴機關(guān)在法庭上還出示了下列綜合證據(jù):
1、移動電話機照片,被告人彭某1確認照片中的移動電話機是用勒索所得的贓款所購買的手機,卡的號碼尾數(shù)是1515;被告人陳某2確認照片中的手機卡,卡號為xxx,該卡曾用來在作案時和作案后與彭某1、何某3兩人聯(lián)系。大眾卡、南粵通卡、移動電話的照片,被告人何某3確認照片中的神州大眾卡及密碼是其的卡,該卡卡號為xxx。照片中的如意南粵通卡是其用來預付移動電話費用過的。照片中的手機是其作案時和作案后與彭某1和陳某2聯(lián)系用的手機。金戒指的照片,被告人彭某1確認金戒指是用勒索所得的贓款為其妻張某4購買的金戒指,當時是和張某4一起去買的。身份證、工行存折、金戒指的照片,被告人張某4確認照片中的存折是彭某1、陳某2、何某3等人作案時使用的,其于2003年10月下旬,何某3從其處取得了該存折及儲蓄卡。金戒指是彭某1等人用作案贓款在2003年11月中旬在天河城花四百元給其買的。公安機關(guān)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2、中國聯(lián)通廣州分公司移動電話記錄清單證實,被告人彭某1使用的13xxx470手機號碼,在2003年10月至11月期間,多次與被綁架者家屬或朋友的手機、同案被告人的手機號碼通話。
3、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森林分局羅市派出所的證明,證實被告人彭某1、陳某2犯罪時已達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該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何某3生于1986年11月2日,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
4、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檢察院的調(diào)查復函證實,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戶口底冊上,被告人何某3的出生日期為1986年11月2日,無更改記錄,江西省奉新縣交警大隊電腦資料中,沒有被告人何某3申請駕駛執(zhí)照的登記資料。
5、江西省奉新縣公安局羅市派出所及奉新縣仰山鄉(xiāng)東溪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4與彭某11998年結(jié)婚,并育有一子。張某4的戶籍仍在其原籍,沒有遷入東溪村。
6、證人雷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子何某3生于1986年而非1985年。2001年,何某3為考駕駛執(zhí)照,其親屬幫忙將何某3的出生日期更改為1985年出生。案發(fā)后,其向羅市派出所說明了情況,并提交了舊的戶口簿,派出所又將何某3的年齡改回為86年出生,該縣公安局的戶口簿上沒有更改何某3年齡的資料。
被告人彭某1、陳某2在庭審中均提出沒有強奸被害人余某花,經(jīng)查,兩被告人輪奸余某花的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及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在案佐證,被告人彭某1、陳某2否認強奸事實,據(jù)理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提出,沒有與多名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經(jīng)查,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彭某1、何某3于2003年11月3日晚,在本市天河區(qū)東圃街前進村深巷8號三樓輪奸一無名被害人之事實;指控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于2003年11月7日,在本市天河區(qū)員村街橋頭七巷2號之二輪奸被害人張某云及一無名被害人之事實,無被害人陳述,且證人證言與各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與被告人供述之輪奸事實不能相互印證,故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上述強奸事實不予支持。公訴機關(guān)出示的有關(guān)被告人何某3的出生日期的證據(jù)材料,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fā),法庭采信公訴機關(guān)委托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檢察院查證的被告人何某3的戶口底冊及復函,何某3母親雷某某的證言,確認被告人何某3出生于1986年11月2日,參與全部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對被告人張某4的辯解,經(jīng)查,根據(jù)公訴機關(guān)出示的證據(jù),被告人張某4與被告人彭某1是夫妻關(guān)系,在彭某1等人作案前,張某4、彭某1夫婦已居住在由張某4承租的出租屋中。2003年10月初,被告人彭某1將被告人陳某2、何某3帶回家與張一起居?。欢靶芰猁悺钡膸糸_戶時間為2003年7月18日,被告人張某4、彭某1夫婦在案發(fā)前一直使用該帳戶。2003年10月初,被告人彭某1等三人作案時,彭某1開始使用“熊玲麗”的帳戶存取贓款,同年11月23日公安人員從被告人彭某1所攜帶的黑色尼龍包中查獲了存折及儲蓄卡,沒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張某4此前與被告人彭某1等人通謀,故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4有意為同案被告人提供住所和存取贓款的帳戶不當;根據(jù)四被告人的供述,2003年11月初,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在本市天河區(qū)東圃街前進村深巷8號三樓一出租屋密謀綁架作案時,被告人張某4在場,由此,張某4得知了彭某1等人的犯罪行為,但其當時并未與彭某1等人達成共識,也沒有實施具體的綁架行為。同年11月7日,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綁架勒索了被害人張某云等兩人后,彭某1指示張某4去銀行提取錢款,被告人張某4此時已明知其所提取的錢款系彭某1等人勒索他人所得。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張某4與被告人何某3提取錢款時,彭某1、何某3均告知其錢款是勒索他人所得及被害人何某某跳樓等情況。此后,彭某1用贓款給張某4購買了金戒指。據(jù)此,法庭認定被告人張某4參與了2003年11月7日及13日的兩宗犯罪。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張某4無視國家法律,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綁架他人,其行為構(gòu)成綁架罪,在綁架勒索過程,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多名被害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又構(gòu)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彭某1提出犯意,并糾合同案被告人陳某2、何某3實施綁架行為,在犯罪過程中,三被告人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多次綁架、輪奸多名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為主犯,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張某4明知“熊玲麗”帳戶上的錢款系被告人彭某1等人綁架勒索他人所得,為滿足私欲而為同案被告人提取贓款,實施幫忙行為,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2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人員抓獲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對其所犯綁架罪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3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彭某1、陳某2提出其行為屬嫖娼而非強奸之辯解,經(jīng)查,本案多名被害人均為從事賣淫活動的女青年,在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將被害人帶離發(fā)廊時,各被害人均同意與三被告人進行性交易,并收取了200至300元人民幣。但三被告人將被害人帶到出租屋后,先行實施捆綁、毆打、威脅、恐嚇等暴力行為,在各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的情況下,三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輪奸,之后,再進行勒索,其行為已超出了被害人同意的交易范圍,且三被告人先行施暴而后進行性交,已違背了各被害人的意志,故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三被告人犯強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3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提出何某3犯罪時未成年,依法應予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jù),予以采納。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的綁架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造成的損失,三被告人應予賠償。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鑒于原、被告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xié)議,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照《廣東省200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應賠償?shù)目铐椉皵?shù)額為醫(yī)療費9242.89元(按票據(jù))、誤工費4500.56元(按標準)、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114元(按標準)、營養(yǎng)費酌情計500元、交通費416元(按票據(jù)),共計賠償15773.45元(均以人民幣為單位)。由于造成何某某跳樓受傷的主要責任人是被告人彭某1、陳某2,故由兩被告人各承擔賠償總額的40%,即各賠償6309.38元;被告人何某3在何某某跳樓時雖不在現(xiàn)場,但其參與綁架、毆打、強奸被害人,與何某某的跳樓受傷有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由被告人何某3承擔賠償總額的20%,即3154.69元。因被告人何某3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照法律規(guī)定,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即由其法定代理人何某某1、雷某某賠償上述款項,何某某1開庭時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決。被告人張某4雖參與共同犯罪,但其提取贓款屬事后行為,與被害人何某某跳樓受傷無直接的因果關(guān)系,故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四)項,第十七條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二)項、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一)、(二)項,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彭某1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四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被告人陳某2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何某3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張某4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23日起至2008年11月2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五、從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張某4處查獲的贓款贓物予以沒收(贓款贓物詳見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六、被告人彭某1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個月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人民幣6309.38元。
七、被告人陳某2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個月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人民幣6309.38元。
八、被告人何某3的法定代理人何某某1、雷某某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個月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何某某人民幣3154.69元。
九、被告人彭某1、陳某2、何某3及其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何某某1、雷某某互負連帶責任。
十、被告人張某4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曲衛(wèi)東
人民陪審員程躍宇
人民陪審員王蘭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馮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