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洋縣人民檢察院以洋縣檢刑訴(202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洋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辯護人靳寶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21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許某某家,謊稱自己在馬暢鎮(zhèn)XX村收購橘子,以需要支付工人裝車費用,身上沒有現(xiàn)金為由,騙取許某某400元現(xiàn)金。
2、2021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夏某某家,謊稱自己和夏某某兒子夏某甲在一起打工,以幫助夏某甲辦理結(jié)婚手續(xù)、小孩戶口為由,騙取夏某某2500元現(xiàn)金。
3、2021年11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馬某某家,謊稱自己與馬某某兒子認識,以幫助馬某某孫子在城固縣XX鎮(zhèn)找份工作為由,騙取馬某某1000元現(xiàn)金。
4、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盧某某家,謊稱給盧某某小兒子介紹對象,以幫助辦理結(jié)婚證為由,騙取盧某某1300元現(xiàn)金。
5、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王某某家,謊稱其是王某某兒媳婦的弟弟楊某某,以準備結(jié)婚,置辦家具錢不夠為由,騙取王某某1200元現(xiàn)金。
6、2021年12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馬某甲家,謊稱是馬某甲兒子的戰(zhàn)友,以幫馬某甲辦理修房手續(xù)為由,騙取馬某甲3000元現(xiàn)金。
7、2021年12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王某甲家,謊稱其是王某甲兒子的同學(xué),以給王某甲辦理修房手續(xù)為由,騙取王某甲3200元現(xiàn)金。
8、2021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高某甲家,謊稱其和高某甲兒子在一起上班,以受高某甲兒子委托,幫高某甲老兩口辦理殘疾證為由,騙取高某甲700元現(xiàn)金。
9、2022年1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李某甲家,謊稱其是李某甲娘家的人,以自己出了車禍急需用錢為由,騙取李某甲400元現(xiàn)金。
10、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XX鎮(zhèn)XX村XX組白某甲家,謊稱其在漢中市財政局上班,以受白某甲兒子委托,給白某甲辦殘疾證為由,騙取白某甲1300元現(xiàn)金。
11、2022年1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李某乙家,謊稱自己是李某乙兒子同事,以受其兒子委托給領(lǐng)導(dǎo)送禮為由,騙取李某乙1000元現(xiàn)金。
12、2022年1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高某乙家,謊稱自己是高某乙兒子的工友,以受其兒子委托,辦理戶口遷移手續(xù)為由,騙取高某乙1900元現(xiàn)金。
13、2022年1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李某丙家,謊稱其是蔡某某,之前曾和李某丙兩口子在一起打過工,以自己走親戚身上錢不夠為由,騙取李某丙1600元現(xiàn)金。
14、2022年1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張某某、楊某甲家,謊稱自己是張某某兒子張某甲的朋友,在漢中市交警大隊上班,以幫助張某某兒子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為由,騙取張某某2000元現(xiàn)金。
15、2022年1月份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李某丁家,謊稱其是李某丁兒媳的親戚,以修車身上帶的現(xiàn)金不夠為由,騙取李某丁700元現(xiàn)金。
16、2022年2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劉某甲家,謊稱自己是劉某甲兒子劉某乙的工友,以幫劉某乙辦理結(jié)婚手續(xù)為由,騙取劉某甲1000元現(xiàn)金。
17、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秦某某家,謊稱自己之前和秦某某兒子在一個學(xué)校教書,以幫助秦某某兒子在漢中找一份教書的工作為由,騙取秦某某500元現(xiàn)金。
18、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鄭某某家,謊稱自己是鄭某某兒子的工友,以受其兒子委托,幫忙辦理健康證為由,騙取鄭某某1300元現(xiàn)金。
19、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荀某某家,謊稱其是漢中的醫(yī)生,與荀某某兒子認識,以受荀某某兒子委托,幫其購買治療儀為由,騙取荀某某2000元現(xiàn)金。
20、2022年2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竄至洋縣XX鎮(zhèn)XX村XX組張某乙家,謊稱自己是張某乙兒子“濤娃”的同學(xué),在漢中稅務(wù)局上班,以受“濤娃”委托,幫其辦理稅務(wù)證為由,騙取張某乙1500元現(xiàn)金。
綜上,被告人丁某某針對農(nóng)村老年人實施詐騙20起,共騙取現(xiàn)金計28500元。所騙現(xiàn)金均被其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等。
被告人丁某某之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提請依法判處。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和累犯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其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且簽字具結(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丁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到案后如實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其身體不好,家庭困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基本一致。
以上,被告人丁某某于2021年9月25日因詐騙罪刑滿釋放后,不到一個月時間,為不勞而獲,又重操舊業(yè),針對農(nóng)村獨居老年人為對象,通過與被害人搭訕聊天掌握被害人本人及其子女信息后,冒充被害人熟人,子女親屬、朋友等,以自己急需,或為被害人及其子女辦理結(jié)婚證、殘疾證,建房手續(xù)、戶口遷移、解決工作等為借口,先后詐騙作案20起,共騙取二十余名老年被害人財物共計28500元。詐騙所得贓款均已被其日常開支及賭博揮霍,現(xiàn)無法予以退賠。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1997年5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一年;因犯詐騙罪于2002年9月4日被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因犯招搖xx罪、詐騙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犯詐騙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洋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刑滿釋放。被告人丁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實,審理中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審理中均無異議,且有立案決定書、告知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許某某、夏某某、馬某某、盧某某、王某某、馬某甲、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白某甲、李某乙、高某乙、李某丙、王某乙、楊某甲、李某丁、劉某甲、秦某某、鄭某某、荀某某、張某乙陳述,夏某某證言,許某某、夏某某、馬某某、盧某某、馬某甲、高某甲、李某甲、白某甲、李某乙、高某乙、李某丙、王某乙、張某某、李某丁、劉某甲、秦某某、鄭某某、張某乙辨認筆錄,丁某某現(xiàn)場辨認照片,丁某某供述,抓捕經(jīng)過,戶籍證明,(1997)洋刑初字第63號刑事判決書,(2002)洋刑初字第156號刑事判決書,(2009)洋刑初字第89號刑事判決書,(2015)洋刑初字第00159號刑事判決書,(2021)陜漢江獄釋字第558號釋放證明書(副本)等證據(jù)載卷,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與被害人聊天掌握被害人及其子女信息后,冒充被害人熟人,子女的親屬、朋友等,以自己有事急需,或為被害人及其子女等親屬辦理相關(guān)手續(xù)、解決工作等為借口,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二十名余名老年被害人財物價值28500元,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以懲處。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盜竊、詐騙等犯罪被多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理中自愿認罪,構(gòu)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但其因詐騙犯罪已被三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仍不思悔改,在刑滿釋放后僅一個月時間,又騙取多名農(nóng)村獨居老年人財物,且無法退賠被害人損失,情節(jié)惡劣,依法應(yīng)從嚴掌握從寬幅度。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構(gòu)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辯護人其余辯護意見,于法無據(jù),依法不予采納。對被告人的具體量刑,應(yīng)結(jié)合其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后果,依法判處。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公訴機關(guān)對其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得贓款,應(yīng)予以追繳,發(fā)還被害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28500元,依法予以追繳,發(fā)還相關(guān)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永恒
審判員葉寶云
人民陪審員周今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肖琳
書記員高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