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錫新檢刑訴〔2022〕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甜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于某某沉迷網絡賭博,并以高額好處費吸引同事蔡某、劉某等人借款給其用于網絡賭博,后因賭博輸錢逐漸無力償還債務。
2021年11月25日,被告人于某某虛構其欲購買公寓缺少首付、購房后抵押貸款即可還款等事實,采用支付寶收款的方式,騙得被害人黃某人民幣70000元。至案發(fā)前,被告人于某某以利息名義向被害人黃某歸還人民幣6200元。
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采用上述手法,騙得被害人浦某人民幣60000元。至案發(fā)前,被告人于某某以利息名義向被害人浦某歸還人民幣5400元。
被告人于某某收到上述款項后,主要用于網絡賭博、歸還先前債務,后逃匿。2022年1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被害人黃某、浦某的陳述筆錄,證人蔡某、劉某、朱某等人的證言筆錄,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個人征信報告、賭博網站截圖、借條,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電子數(shù)據現(xiàn)場提取筆錄、電子數(shù)據提取固定清單、情況說明,被告人于某某的身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被告人于某某當庭亦對上述事實作有供述,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私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于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0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于某某退賠被害人黃某人民幣63800元、浦某人民幣54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于百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鄒娟
書記員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