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弋檢刑訴(202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仁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期間,被告人周某利用何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下同)QQ號與被害人聊天,在網(wǎng)上虛構(gòu)自己有能力制作游戲外掛、游戲腳本和破解軟件的事實,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某1、許某、張某2和劉某等四人共計人民幣3701.99元。唐華軍(另案處理,下同)在明知周某實施詐騙的情況下,提供自己支付寶賬號(1820********@qq.com)幫助周某收取詐騙款共計2099.99元。具體分述如下:1.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以制作游戲外掛為由,利用何某的QQ號與被害人張某1聊天,騙取其人民幣600元。唐華軍提供自己的支付寶幫助周某收取上述詐騙錢款;2.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以制作游戲腳本為由,利用何某的QQ號與被害人許某聊天,騙取其人民幣500元。唐華軍提供自己的支付寶幫助周某收取上述詐騙錢款;3.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以制作搶購茅臺軟件為由,利用何某的QQ號與被害人張某2聊天,騙取其人民幣2000.99元。其中,999.99元轉(zhuǎn)入唐華軍的支付寶,1001元轉(zhuǎn)入周某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中(尾號7379);4.2021年3月13日,被告人周某以制作借貸寶APP破解軟件為由,利用何某QQ號與被害人劉某聊天,通過微信小程序“包你說”騙取其人民幣601元。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周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賠償四名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實施詐騙,騙取他人錢款3701.99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屬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主犯。其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三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周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網(wǎng)絡實施詐騙,騙取他人現(xiàn)金共計3701.99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賠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其自愿具結(jié)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其悔罪表現(xiàn),可對其宣告緩刑。為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孫文博
書記員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