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刑訴〔2022〕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振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劉暢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1971年1月份參軍,1977年3月1日退伍,退伍時身體狀況健康,不享受醫(yī)療補助費。2007年8月1日,被告人周某偽造退伍軍人登記表,在享受醫(yī)療補助費一欄私自填寫130元,欺騙國家民政部門,騙取“帶病還鄉(xiāng)退伍軍人補助金”。自2007年至2021年3月,周某共騙取“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補助金”68792.14元。2022年3月5日,周某近親屬退還68792.14元。將被告人應領取的老兵優(yōu)撫金18006.64元扣除后,共騙取50785.5元。
為證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成立,公訴人當庭出示了退伍軍人登記表、山東省帶病回鄉(xiāng)退伍軍人登記審批表、聊城市東昌府區(qū)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的周某病退優(yōu)撫金記錄統(tǒng)計表和發(fā)放名冊等資料、轉賬記錄、戶籍證明等書證,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資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經(jīng)機關機關傳喚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被告人周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系自首,積極退贓,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周某經(jīng)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詐騙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周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適應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退繳的違法所得68792.14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曲立明
人民陪審員袁義剛
人民陪審員楊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孫浩然
書記員魏翌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