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以鄂恩利檢刑訴〔2022〕2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家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辯護人周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隱瞞真實姓名,虛構事實,以借為名騙取八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0.887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1月,何某某自稱名為“歐陽”通過QQ結識被害人牟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牟曉
曉“借錢”共計人民幣0.2478萬元。
2.2019年11月底,何某某自稱名為“歐陽曉承”通過QQ結識被害人劉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劉某“借錢”共計人民幣0.9971萬元。
3.2020年3月6日,何某某自稱名為“歐陽曉承”通過“探探”APP結識被害人陳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以投資、買車為由向陳某“借錢”共計人民幣0.66萬元。
4.2020年3月,何某某通過微信結識被害人張某某(女,2002年6月18日出生),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張某某“借錢”共計人民幣0.399萬元。
5.2020年5月,何某某自稱名為“歐陽曉承”通過QQ結識被害人譚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譚某“借錢”共計人民幣2.4166萬元。
6.2020年6月初,何某某自稱名為“何寓杰”通過“抖音”APP結識被害人余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找余某人“借錢”共計人民幣2.2775萬元。
7.2020年7月,何某某自稱名為“何予文煊”通過“探探”APP結識被害人段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段某“借錢”共計人民幣1.9萬元。
8.2020年7月初,何某某自稱名為“何予英杰”通過“SOUL”APP私信結識被害人向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向某“借錢”共計人民幣2.07萬元。
案發(fā)后,何某某家屬退還了陳某、張某某、劉某、牟某、譚某等五人損失共計人民幣4.64萬元。
為證實上述,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何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對其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何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且簽署了具結書,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積極退還了部分被害人的贓款,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2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隱瞞真實姓名,虛構事實,以借為名騙取八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10.968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1月,何某某自稱名為“歐陽”通過QQ結識被害人牟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牟某“借錢”共計人民幣0.2478萬元。
2.2019年11月底,何某某自稱名為“歐陽曉承”通過QQ
結識被害人劉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劉某“借錢”共計人民幣0.9971萬元。
3.2020年3月6日,何某某自稱名為“歐陽曉承”通過“探探”APP結識被害人陳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以投資、買車為由向陳某“借錢”共計人民幣0.66萬元。
4.2020年3月,何某某通過微信結識被害人張某某(女,2002年6月18日出生),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張某某“借錢”共計人民幣0.399萬元。
5.2020年5月,何某某自稱名為“歐陽曉承”通過QQ結識被害人譚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譚某“借錢”共計人民幣2.4166萬元。
6。2020年6月初,何某某自稱名為“何寓杰”通過“抖音”APP結識被害人余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找余某人“借錢”共計人民幣2.2775萬元。
7.2020年7月,何某某自稱名為“何予文煊”通過“探探”APP結識被害人段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段某“借錢”共計人民幣1.9萬元。
8.2020年7月初,何某某自稱名為“何予英杰”通過“SOUL”APP私信結識被害人向某,后確立戀愛關系。期間,何某某編造各種理由向向某“借錢”共計人民幣2.07萬元。
案發(fā)后,何某某家屬退還了陳某、張某某、劉某、牟某、譚某等五人損失共計人民幣4.64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22年5月9日被XX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欠條、微信支付寶交易明細、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戶籍信息等書證;2.被害人譚某、牟某、劉某、陳某、張某某、余某、段某、向某的陳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實施詐騙,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何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何某某已部分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5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所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何某某退賠被害人被害人劉某人民幣71元、被害人陳某人民幣600元、譚某人民幣166元、被害人余某人民幣22775元、被害人段某人民幣19000元、被害人向某人民幣20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X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敬軍人民陪審員杜昌政人民陪審員劉洪權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黃小珊
書記員(兼)黃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