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以鹿檢刑訴〔202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一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底彭建立通過他人認識了被告人張某,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張某稱可以為彭建立安排趙村鄉(xiāng)前楊行政村支部書記一職,被告人張某稱要任行政村支部書記一職需要錢運作,以給領導送禮為由對彭建立實施詐騙,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先后詐騙彭建立75300元錢。被告人張某收錢后將所得錢款揮霍,并未用于給彭建立安排前楊行政村支部書記?,F(xiàn)贓款已全部退還。
河南省鹿邑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辯稱,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我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9年底彭建立通過他人認識了被告人張某。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張某稱可以為彭建立安排趙村鄉(xiāng)前楊行政村支部書記一職,被告人張某稱要任行政村支部書記一職需要錢運作,以給領導送禮為由對彭建立實施詐騙,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份,被告人張某先后詐騙彭建立75300元錢。被告人張某收錢后將所得錢款揮霍,并未用于給彭建立安排前楊行政村支部書記?,F(xiàn)退還76000元,獲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彭建立陳述,證人張某1、羅某、崔某、董某、張某2、王某、張某3證言,辨認筆錄、提取筆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回執(zhí)、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收條、諒解書、受立案文書、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報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出全部贓款,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和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彭建立人民幣75300元(已退賠7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魏峰
人民陪審員竇永太
人民陪審員張淑嫻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核對位置]
法官助理郭燕萍
書記員鐘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