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刑訴【2022】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小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辯護人呂廣軍,被害人杜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某于2021年6月至8月,在竇延河(被害人杜某丈夫)涉嫌猥褻罪被訴訟期間,以司法機關有關系,可以幫助竇延河辦理取保候審等為由,先后兩次分別騙取被害人杜某給人民幣5000元、20000元,共計人民幣25000元,用于個人支出。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竇某、林某、豆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杜某的陳述;4.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視頻錄像和電話錄音。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被告人鄧某某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與前罪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認為被告人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應從寬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證據(jù)確鑿,事實清楚,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鄧某某系緩刑期間重新犯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
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詐騙數(shù)額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屬于自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鄧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對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對被告人鄧某某應根據(jù)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本院(2020)魯1502刑初238號刑事判決中對被告人鄧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的緩刑執(zhí)行部分。
二、被告人鄧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與前罪所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實行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三、責令被告人鄧某某退賠被害人杜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洪民
人民陪審員王平
人民陪審員王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周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