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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623刑初410號強奸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9   閱讀:

審理法院: 漳浦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閩0623刑初41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6-11-30
合 議 庭 :  陳偉均楊藝鳴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過

漳浦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訴刑訴[2016]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犯強奸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阿玉、王惠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某1及其辯護人林壽雁、陳瀟君、被告人黃某2及其辯護人陳利仁、被告人張某3及其辯護人姚明君、被告人邱某4、余某5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漳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8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2、許某1、余某5、邱某4、張某3等人在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包廂喝酒時,被告人黃某2提議將蘇某1約出來喝酒,將其灌醉后趁機強奸,其余被告人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黃某2通過微信叫蘇某1等人到歡樂聚KTV喝酒。至次日凌晨3時許,又將蘇某1帶至綏安鎮(zhèn)盛唐酒吧繼續(xù)喝酒。凌晨4時許,被告人許某1將蘇某1帶至綏安鎮(zhèn)維多利亞酒店2112房間,二人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隨后被告人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也來到該房間,趁蘇某1睡覺時親吻、撫摸蘇某1的胸部、陰道等部位。蘇某1驚醒后反抗,被告人黃某2、張某3按住蘇某1的肩膀,被告人余某5、邱某4按住蘇某1的大腿,被告人許某1將陰莖插入蘇某1的陰道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接著,被告人邱某4脫下褲子欲對蘇某1實施強奸時被被告人張某3勸住。隨后被告人黃某2、余某5、邱某4、張某3陸續(xù)離開。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1、黃某2分別于2015年11月29日、12月31日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已賠償蘇某1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其書面諒解。

指控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有: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結論;6.現場勘查檢查材料。綜上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的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3、邱某4、余某5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提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許某1辯解稱案發(fā)前其等人并未共謀要強奸蘇某1,且案發(fā)時其只是趴在蘇某1的身上,并未將陰莖插入蘇某1的陰道。

辯護人林壽雁、陳瀟君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許某1案發(fā)后能投案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屬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許某1減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2辯解稱案發(fā)前其等人并未共謀要強奸蘇某1,供認了起訴書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實。

辯護人陳利仁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2提議將蘇某1約出來喝酒,將其灌醉后趁機強奸,其余被告人均表示同意”的證據不足;2.本案不宜區(qū)分主從犯;3.本案給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4.被告人黃某2案發(fā)后能投案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屬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黃某2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3辯解稱案發(fā)前其并未參與共謀要強奸蘇某1,且在許某1強奸蘇某1時其并沒有幫忙按住蘇某1的肩膀,只是站在旁邊觀看,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辯護人姚明君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3主觀上沒有強奸的故意,客觀上沒有與他人實施共謀強奸的行為,也未幫助他人實施強奸行為,被告人張某3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邱某4辯解稱案發(fā)前其等人并未共謀要強奸蘇某1,供認了起訴書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實。

辯護人謝旗山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邱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屬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邱某4減輕處罰。

被告人余某5辯解稱案發(fā)前其等人并未共謀要強奸蘇某1,供認了起訴書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實。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晚上10時許,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等人在漳浦縣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喝酒時,被告人黃某2提議約蘇某1出來喝酒,并提議“誰喜歡蘇某1就趁她酒醉帶她回去睡覺”,被告人許某1、張某3、邱某4、余某5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黃某2即通過手機微信將蘇某1、陳某1等人約到“歡樂聚KTV”包廂喝酒。次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黃某2、許某1、余某5、邱某4、張某3等人又將蘇某1、陳某1等人帶到綏安鎮(zhèn)“盛唐酒吧”繼續(xù)喝酒。當日凌晨4時許,蘇某1提出要回家,被告人許某1便帶蘇某1先行離開酒吧,并一同到綏安鎮(zhèn)“維多利亞”酒店開房,二人入住該酒店2112號房間后自愿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約二十分鐘后,被告人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與陳某2一同到該房間敲門,被告人許某1將房門打開后,被告人黃某2等人進入房間。幾分鐘后,陳某2自行離開該酒店。后被告人邱某4上前掀開蘇某1的被子,被告人黃某2、張某3上前分別按住蘇某1的雙側肩膀,撫摸蘇某1的胸部及陰部、親吻蘇某1的臉部,被告人邱某4、余某5分別抓住蘇某1的左右腿、撫摸蘇某1的胸部及陰部,被告人許某1不顧蘇某1的反抗,上前壓在蘇某1的身上,將陰莖插入蘇某1的陰道強行與蘇某1發(fā)生性關系,后因蘇某1掙扎呼喊,被告人許某1才起身離開蘇某1,被告人邱某4見狀脫下自己的褲子欲強行與蘇某1發(fā)生性關系時,被被告人張某3勸住。后被告人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見蘇某1一直哭鬧即先后離開房間,被告人許某1留在房間內勸慰蘇某1,期間,二人再次自愿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后蘇某1打電話報警,被告人許某1明知蘇某1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待,后被趕到現場的漳浦縣公安局辦案民警帶回審查。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2于2015年12月31日主動到漳浦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許某1已賠償被害人蘇某1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張某3已賠償被害人蘇某1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邱某4已賠償被害人蘇某1人民幣12000元。被害人蘇某1對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均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蘇某1的陳述,證實2015年11月29日凌晨1時許,其收到黃某2的微信約其到漳浦縣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喝酒,其即與陳某1等人到“歡樂聚KTV”與黃某2、許某1、鄭某等人一起喝酒。凌晨4時許,其等人又到“盛唐酒吧”喝酒,后其與許某1一同離開酒吧到“維多利亞”酒店開了一間房間休息,其自愿與許某1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后在床上睡著,醒來時發(fā)現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在摸其胸部和陰部,張某3還親吻其臉部,后黃某2、張某3按住其雙手,邱某4、余某5按住其雙腳,許某1趴到其身上將陰莖插入其陰道,其一直掙扎呼救,許某1抽插了幾下就放棄了,其見邱某4也脫下褲子準備對其進行強奸,但被其他人勸住,后黃某2、張某3先離開房間,邱某4、余某5摸了其身體幾下也離開房間,許某1留在房間內安慰其,后其又自愿與許某1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事后,其打電話報警,許某1得知其報警后與其一同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民警,后被到場的公安民警帶走等事實。

2.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11月29日凌晨0時許,其與蘇某1、鄭某等人到漳浦縣綏安鎮(zhèn)“1982酒吧”喝酒。凌晨1時許,蘇某1稱黃某2等人約她到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喝酒,其即與蘇某1等人到“歡樂聚KTV”與許某1、張某3、黃某2等人一起喝酒。凌晨3時許,其等人又到綏安鎮(zhèn)“盛唐酒吧”喝酒。凌晨4時許,蘇某1表示要回去,許某1稱要送她回去,二人就離開酒吧。其與黃某2等人到鄭某茶葉店泡茶,期間,有人接到電話稱許某1和蘇某1在“維多利亞”酒店開房間但沒有帶身份證,其即通過電話向該酒店前臺以自己的身份訂了一間房間給許某1和蘇某1使用。凌晨5時許,蘇某1給其打電話哭稱她被人強奸了,其即到“維多利亞”酒店找蘇某1,蘇某1告訴其有好幾個人按住她的脖子和身子,有人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等事實。

3.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2015年11月28日晚上7時許,其與黃某2、邱某4、余某5、張某3、許某1及蘇某1、陳某1等人在漳浦縣綏安鎮(zhèn)鄭某的茶葉店泡茶,當晚8時許,黃某2等人先行離開,后黃某2打電話稱他們在“歡樂聚KTV”喝酒,叫其等人過去,其即與蘇某1和陳某1一起到黃某2的包廂喝酒,后又到“盛唐酒吧”喝酒,期間,蘇某1稱她困了想睡覺,許某1就送蘇某1先行離開,其等人隨后也離開酒吧回到鄭某茶葉店泡茶,后其要離開時,黃某2開車載其與張某3、邱某4、余某5到“維多利亞”賓館樓下,黃某2叫其上去坐一下,其就與黃某2等人坐電梯到21樓的一房間門口,黃某2敲門后,許某1圍著一條浴巾出來開門,其等人一起走進房間,其見蘇某1喝醉酒已經睡著,其在門口站了一會兒,見黃某2等人有人坐在床上,有人坐在椅子上,其就自行離開賓館等事實。

4.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其陪同黃某2到公安機關投案的事實經過。

5.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的戶籍證明,證實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基本情況。

6.漳浦縣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經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塘橋派出所關于抓獲被告人邱某4的經過證明、漳浦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關于被告人邱某4羈押情況說明,證實各被告人的到案經過情況。

7.被害人蘇某1出具的諒解書,證實被害人蘇某1對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均表示諒解等事實情況。

8.漳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漳公鑒(2015)1454號《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證實案發(fā)現場床單布片上的精斑為被告人許某1所留的可能性是其他隨機個體所留可能性的7.02×1024倍等事實。

9.漳浦縣公安局出具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及各被告人指認現場照片,證實本案案發(fā)現場方位基本情況及現場勘驗檢查情況。

10.“維多利亞”酒店監(jiān)控視頻資料,證實案發(fā)過程中“維多利亞”酒店前臺及走廊的現場監(jiān)控情況。

11.被告人許某1的供述,其在偵查階段供認了2015年11月28日晚上10時許,其與黃某2、張某3、余某5、邱某4等人在漳浦縣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唱歌喝酒時,黃某2稱要約蘇某1出來喝酒,并提議“誰喜歡蘇某1就趁她酒醉帶她回去睡覺”,其等人均表示同意。后黃某2通過微信約蘇某1過來,蘇某1與陳某1等人過來后,黃某2等人故意將其介紹給蘇某1。次日凌晨3時許,其等人又到綏安鎮(zhèn)“盛唐酒吧”繼續(xù)喝酒。后蘇某1稱困了想睡覺,黃某2等人就叫其送蘇某1回去,其與蘇某1先行離開酒吧,并一同到綏安鎮(zhèn)“維多利亞”酒店要開房間,因其與蘇某1均未攜帶身份證,其就打電話給張某3要借用身份證,當時陳某1稱她可以讓酒店服務員開房間,其就將手機拿給酒店服務員接聽,服務員接聽后交給其一張2112號的房卡,其就帶蘇某1到該房間,并在房間內與蘇某1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事后其洗完澡聽到有人敲門,就開門讓張某3、黃某2、邱某4、余某5和陳某2進入房間,當時不知是誰將電燈關掉,其見余某5拿著手機在拍躺在床上的蘇某1,后其坐在床邊,黃某2、邱某4、余某5、張某3就掀開蘇某1的被子,將她的浴巾扯掉,動手摸蘇某1的胸部,親吻蘇某1的臉部,并用手指插蘇某1的陰道,陳某2見狀先離開房間,其也上前動手摸蘇某1的胸部,后黃某2、張某3分別按住蘇某1的雙手,余某5、邱某4拉開蘇某1的大腿,其趴到蘇某1身上,將陰莖插入蘇某1的陰道,因蘇某1一直掙扎反抗,其抽插了幾下就放棄了,邱某4見狀脫下褲子準備要強奸蘇某1時,因蘇某1一直喊叫掙扎,張某3說“還是不要了”,邱某4就又將褲子穿上。后張某3、黃某2、余某5、邱某4先后離開房間,蘇某1一直哭泣,其留在房間安慰蘇某1,后其與蘇某1又再次發(fā)生了一次性關系。事后蘇某1質問其為何要這樣對待她,并打電話向陳某1哭訴,陳某1在電話里質問其剛才是誰欺負蘇某1,其告訴陳某1是黃某2、余某5、張某3等人,后蘇某1打電話報警,其留在房間內等待,后被趕到現場的公安民警帶回審查等事實。

12.被告人黃某2的供述,供認了2015年11月28日晚上10時許,其與許某1、張某3、余某5、邱某4等人在漳浦縣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唱歌喝酒時,其提議約蘇某1出來喝酒,并提議“誰喜歡蘇某1就趁她酒醉帶她回去睡覺”,其他人均表示同意。后其用微信約蘇某1過來,蘇某1與陳某1、陳某2一起過來后,其等人就故意要撮合許某1和蘇某1。次日凌晨3時許,其等人又到綏安鎮(zhèn)“盛唐酒吧”繼續(xù)喝酒。后蘇某1稱困了想睡覺,其等人就叫許某1送蘇某1回去,其與張某3、余某5、邱某4及陳某1、陳某2等人也離開酒吧到鄭某的茶葉店泡茶。期間,張某3接到許某1的電話稱他們到“維多利亞”賓館開房間沒帶身份證,陳某1就接過電話并幫許某1開了一個房間。后其就示意張某3等人一起過去許某1那邊,陳某2稱也要一起去,其就駕車搭載張某3、余某5、邱某4及陳某2一同前往“維多利亞”酒店,經詢問酒店前臺服務員得知許某1入住的房號后,其等人一同到2112號房前敲門,許某1打開房門后,其等人一起進入房間,當時蘇某1喝醉酒睡在床上,余某5和張某3用手機對著蘇某1進行拍攝,陳某2見狀稱要先回去就與余某5離開房間,后余某5又返回房間,突然有人將浴室的燈關掉,邱某4和余某5坐在床邊,邱某4將蘇某1的被子掀開,其與張某3走到蘇某1頭部兩側,其用手按住蘇某1的肩部,另一只手摸蘇某1的胸部,親吻蘇某1的臉部,張某3同樣一只手壓著蘇某1的肩部,另一只手摸蘇某1的胸部,親吻蘇某1的臉部,余某5和邱某4分別抓住蘇某1的左右腿并用手摸蘇某1的胸部及陰部,許某1上前將身體壓在蘇某1身上,其嘲笑許某1“還行不行”,許某1就將陰莖插入蘇某1的陰道抽插了幾下,后因蘇某1一直掙扎反抗,許某1才爬起來,邱某4見狀脫下褲子欲強行與蘇某1發(fā)生性關系時,被張某3勸住,后邱某4就穿上褲子,其與張某3見蘇某1已經清醒了就先離開房間等事實。

13.被告人張某3的供述,其在偵查階段供認了2015年11月28日晚上10時許,其與黃某2、許某1、邱某4、余某5等人到漳浦縣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唱歌喝酒。期間,黃某2稱蘇某1很性感,又很會喝酒,提議“晚上一起將蘇某1灌醉后一起到宿舍搞蘇某1(指發(fā)生性關系)”,其等人均表示同意。后黃某2用微信約蘇某1過來喝酒,蘇某1與陳某1等人過來后,黃某2故意將許某1介紹給蘇某1,其等人也在旁邊起哄。次日凌晨3時許,其等人又一起到“盛唐酒吧”喝酒。后蘇某1稱要睡覺,許某1就與蘇某1先行離開,其與黃某2、邱某4、余某5及陳某1等人到茶店泡茶。期間,許某1給其打電話稱他們到“維多利亞”酒店開房沒帶身份證,要向其借用身份證,陳某1聽到后接過電話與酒店前臺溝通,幫許某1開了一個房間。凌晨5時許,黃某2開車載其與邱某4、余某5及陳某2一同前往“維多利亞”酒店,經詢問前臺得知許某1所在的房間后,其等人一同到2112號房前敲門,許某1開房門后,其等人一起進入房間,見蘇某1醉酒睡在床上,其與余某5拿起手機拍攝,突然有人將浴室的燈關掉,邱某4和余某5坐在床邊,陳某2站了幾分鐘后和余某5離開房間,后余某5又單獨返回房間,邱某4將被子掀開,黃某2說了句“這個胖子‘好料’(指身材很好,下同)”,其與黃某2分別走到蘇某1的頭部兩側,黃某2用手按住蘇某1,另一只手摸蘇某1的胸部和陰部,親吻蘇某1的臉部,其也一只手壓著蘇某1,另一只手摸蘇某1的胸部,親吻蘇某1的臉部,余某5、邱某4分別抓住蘇某1的左右腿將腿分開,用手摸蘇某1的胸部和陰部,許某1將身體壓在蘇某1的身上,其等人嘲笑許某1“還行不行”,許某1就將陰莖插入蘇某1的陰道抽插了幾下,因蘇某1一直掙扎反抗,許某1才爬起來,邱某4見狀脫下褲子欲上前與蘇某1發(fā)生性關系,其對邱某4說“還是不要了”,邱某4就將褲子穿上,后其與黃某2先離開房間等事實。

14.被告人邱某4的供述,供認了2015年11月28日晚上10時許,其與黃某2、許某1、張某3、余某5等人到漳浦縣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唱歌喝酒。期間,黃某2提議約蘇某1過來喝酒,并提議“誰喜歡蘇某1就趁其酒醉帶回去睡覺”,其等人均表示同意。后黃某2就通過微信約蘇某1過來,蘇某1即與陳某1等人一起過來喝酒,其等人就故意輪番和蘇某1喝酒,次日凌晨3時許,其等人又一起到“盛唐酒吧”喝酒,后蘇某1稱困了想睡覺,許某1就送蘇某1先離開,其與黃某2、張某3、余某5及陳某1也離開到茶店泡茶,期間,張某3接到許某1的電話說到“維多利亞”酒店開房間沒帶身份證,陳某1聽說后就接過電話幫許某1開了一個房間。過了一會兒,黃某2就叫其等人一起過去許某1那邊,并開車載其與余某5、張某3和陳某2一同到“維多利亞”酒店,經詢問酒店前臺得知許某1所在的房間后,其等人一同到2112號房前敲門,許某1開門后,其等人一起進入房間,見蘇某1醉酒睡在床上,其與張某3用手機對蘇某1進行拍攝,陳某2站了幾分鐘后先行離開,突然有人將浴室的燈關掉,只剩手機的閃光燈亮著,張某3和黃某2分別躺在蘇某1的旁邊,其與余某5坐在床尾,張某3將被子掀開,黃某2說了句“這個胖子‘好料’”,并用手按住蘇某1的肩部,另一只手摸蘇某1的胸部及陰部,張某3也用一只手壓著蘇某1的肩部,另一只手摸蘇某1的胸部及陰部,親吻蘇某1的臉部,其與余某5分別抓住蘇某1的左右腿將腿分開,許某1上前將身體壓在蘇某1的身上,黃某2嘲笑許某1“你還行不行”,許某1就將陰莖插進蘇某1的陰道抽插了幾下,因蘇某1一直掙扎反抗,許某1才爬起來,其就脫下褲子要強行與蘇某1發(fā)生性關系,張某3勸其“不要”,其就穿上褲子,后張某3和黃某2先離開房間,其與余某5也一起離開等事實。

15.被告人余某5的供述,供認了2015年11月28日晚上10時許,其與黃某2、邱某4、許某1、張某3等人到漳浦縣綏安鎮(zhèn)“歡樂聚KTV”唱歌喝酒,期間,黃某2提議約蘇某1過來喝酒,并提議“誰喜歡蘇某1就趁她酒醉帶回去睡覺”,其等人均表示同意。后黃某2通過微信約蘇某1過來,蘇某1與陳某1等人過來后,其等人就故意輪番和蘇某1喝酒,次日凌晨3時許,其等人又一起到“盛唐酒吧”喝酒,后蘇某1稱想睡覺要回去,許某1就先送蘇某1離開,其與張某3、黃某2、邱某4和陳某1等人也離開酒吧到茶店泡茶。期間,張某3接到許某1的電話說他們到“維多利亞”酒店開房但沒帶身份證,陳某1得知后就接過電話幫許某1開了一個房間。過了一會兒,黃某2叫其等人一起過去許某1那邊,并開車載其與邱某4、張某3和陳某2一同到“維多利亞”酒店,經詢問酒店前臺得知許某1所在的房間后,其等人一同到2112號房前敲門,許某1開門后,其等人一起進入房間,見蘇某1醉酒睡在床上,其與張某3就用手機對蘇某1進行拍攝,陳某2見狀要離開,其送陳某2離開后又返回該房間,突然有人將浴室的燈關掉,其與邱某4坐在床上,邱某4將被子掀開,黃某2和張某3走到蘇某1頭部兩側,分別用手按住蘇某1的兩邊肩膀,并用手摸蘇某1的胸部,親吻蘇某1的臉部,其與邱某4分別抓住蘇某1的左右腿將腿分開,許某1上前將身體壓在蘇某1的身上,黃某2嘲笑許某1“你還行不行”,許某1就將陰莖插進蘇某1的陰道抽插了幾下,因蘇某1一直掙扎反抗,許某1才爬起來,邱某4見狀脫下褲子要強行與蘇某1發(fā)生性關系,被張某3勸住,邱某4就穿上褲子,后張某3和黃某2先離開房間,其與邱某4也一起離開等事實。

以上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各證據間能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根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共同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屬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某1、黃某2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黃某2的作用稍次于被告人許某1,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3、邱某4、余某5起幫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2能主動投案,并能供認主要的犯罪事實,依法可認定為自首,被告人邱某4、余某5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對被告人黃某2、邱某4、余某5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對被告人許某1、黃某2、張某3、邱某4、余某5犯強奸罪,屬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張某3、邱某4、余某5屬從犯的指控成立,其所提請適用的法律條文正確,予以采納。

被告人許某1、黃某2、邱某4、余某5均提出案發(fā)前其等人并未共謀要強奸蘇某1的辯解意見,以及被告人張某3提出案發(fā)前其并未參與共謀要強奸蘇某1的辯解意見,經查,認定被告人黃某2在案發(fā)前向其他各被告人提議約被害人蘇某1出來喝酒并提議“誰喜歡蘇某1就趁她酒醉帶她回去睡覺”,其他各被告人對此均表示同意的事實,有各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因此,各被告人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與法庭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被告人許某1還提出案發(fā)時其只是趴在蘇某1的身上,并未將陰莖插入蘇某1的陰道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許某1歸案后多次供認案發(fā)時其將陰莖插入被害人的陰道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該事實亦得到被害人蘇某1陳述的佐證,足以認定,因此,其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與法庭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辯護人林壽雁、陳瀟君提出被告人許某1案發(fā)后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屬初犯、偶犯,建議對被告人許某1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但提出被告人許某1案發(fā)后能投案自首,建議對被告人許某1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許某1案發(fā)后明知被害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待,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在法庭上翻供否認案發(fā)時有將陰莖插入被害人的陰道,其行為依法不構成自首,且被告人許某1等人共同使用暴力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不宜對其減輕處罰,因此,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辯護人陳利仁提出指控“被告人黃某2提議將蘇某1約出來喝酒,將其灌醉后趁機強奸,其余被告人均表示同意”的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基于上述的分析理由,不予采納;其還提出本案不宜區(qū)分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黃某2、許某1、張某3、邱某4、余某5在偵查階段均供認案發(fā)前系被告人黃某2首先提議約被害人蘇某1出來喝酒并提議“誰喜歡蘇某1就趁她酒醉帶回去睡覺”,足以認定被告人黃某2系本案強奸犯意的提起者,結合各被告人事后的共同行為分析,被告人黃某2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雖稍次于被告人許某1,但明顯大于被告人張某3、邱某4、余某5,應認定被告人黃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此,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還提出本案給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各被告人共同使用暴力的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是對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的嚴重侵犯,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因此,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還提出被告人黃某2案發(fā)后能投案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屬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但建議對被告人黃某2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當,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某3還提出在許某1強奸蘇某1時其并沒有幫忙按住蘇某1的肩膀,只是站在旁邊觀看,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認定被告人張某3在被告人許某1強奸蘇某1時幫忙按住蘇某1肩膀的事實,有同案犯黃某2、許某1、邱某4、余某5的供述及被害人蘇某1的陳述予以證實,被告人張某3在偵查階段亦多次供述在案,足以認定,因此,被告人張某3提出的該辯解意見與法庭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辯護人姚明君提出被告人張某3主觀上沒有強奸的故意,客觀上沒有與他人實施共謀強奸的行為,也未幫助他人實施強奸行為,被告人張某3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護意見,基于上述相同的分析理由,亦不予采納。

辯護人謝旗山提出被告人邱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屬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但建議對被告人邱某4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當,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許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黃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

三、被告人張某3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

四、被告人邱某4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

五、被告人余某5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藝鳴

代理審判員陳偉均

人民陪審員李藝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林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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