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訴機關(guān)以長岳檢刑訴[2022]3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為圖財,通過抖音聯(lián)系到買家即被害人馮某,向其謊稱自己有生豬出售,被害人馮某信以為真。當日21時許,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馮某在長沙市岳麓區(qū)××街道××社區(qū)附近見面商談,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家曾有養(yǎng)豬經(jīng)驗,騙取了被害人馮某的信任,收取了被害人馮某購買生豬的定金1萬元,隨后失聯(lián)并將贓款揮霍一空。
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馮某1.3萬元,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系坦白,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可適用緩刑的刑罰。
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已簽字具結(jié)。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李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的家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其在該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彭林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林雪
書記員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