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刑訴〔2022〕3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涵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某冒充抖音賬號為agjatmtm的女子,與被害人李風奇微信聊天并取得其信任,先后四次詐騙李風奇錢財,共計人民幣12,780元,具體事實:
1.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黃某某使用微信冒充抖音賬號為agjatmtm的女子,虛構手機沒有話費的事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李風奇人民幣280元。
2.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黃某某虛構服裝進貨需要貨款事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李風奇人民幣2000元。
3.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黃某某虛構母親生病需要醫(yī)療費費事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李風奇人民幣4500元。事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李風奇人民幣6000元。4.2021年5月7日,被告人黃某某虛構母親生病需要醫(yī)療費事由,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詐騙被害人李某人民幣45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積極賠償李風奇,并取得李風奇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黃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主觀惡性等情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德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