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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724刑初126號強奸罪、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9   閱讀:

審理法院: 西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陜0724刑初12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詐騙罪
裁判日期: 2017-03-07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西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公刑訴〔2015〕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001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宣判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法定代理人馬某1,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均提出上訴,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法定代理人馬某1撤回上訴,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陜07刑終6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準許馬某某、馬某1撤回上訴。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陜07刑終62號刑事裁定書,撤銷原審刑事部分的判決,發(fā)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王清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楊冶文,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楊炳文,被害人馬某某父親馬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西鄉(xiāng)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強奸

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帶其女兒馬某某在西鄉(xiāng)縣堰口鎮(zhèn)午子山廣場被告人李某1的家中給馬某某“治療”精神疾病。在“治療”期間,被告人李某1對李某某謊稱只有讓馬某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才能將其精神疾病治好,李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某將李某1的“治病”方法告訴馬某某,遭到馬某某的反對,在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李某某用手打了馬某某,后李某某通知李某1與馬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隨后,被告人李某1仍以“治病”為名,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協(xié)助下,又先后在兩晚上與馬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2015年1月14日馬某某到西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確認懷孕,1月18日馬某某在西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接受了人流手術(shù)。在馬某某住院期間,被告人李某1將1000元現(xiàn)金交給被告人李某某作為馬某某的人流手術(shù)費用。經(jīng)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2014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后的兩三天內(nèi)被他人性侵犯時無性防衛(wèi)能力。

(二)詐騙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1以給馬某某“嚷心”(封建迷信用詞)“治療”精神疾病為由,其對李某某稱“嚷心”需要33000現(xiàn)金,李某某告知李某1其只有13000元現(xiàn)金,當日李某某便與馬某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鄉(xiāng)縣堰口營業(yè)所取款13000元,并按李某1的要求將13000元現(xiàn)金放置于李某1家四樓供奉菩薩的香爐下。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以給馬某某“治病”為名,帶李某某及馬某某去多處燒香,共收取李某某1300元現(xiàn)金,在李某某家門口掛銅質(zhì)“吞口”收取李某某690元現(xiàn)金。以上,被告人李某1共計詐騙人民幣14990元。

本院認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明知被害人為精神病人而多次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并致其懷孕,被告人李某某積極幫助李某1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以強奸罪對被告人李某1、李某某定罪處罰;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封建迷信的方法為李某某的女兒馬某某治病,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詐騙罪,應以強奸罪、詐騙罪對被告人李某1數(shù)罪并罰,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1、其沒有強奸馬某某;2、其沒有詐騙李某某財物;3、其沒有犯罪。同時提出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其刑訊逼供和誘供。

被告人李某1辯護人楊冶文辯稱,被告人的供述屬非法證據(jù)應予排除;被告人李某1不構(gòu)成強奸罪和詐騙罪。1、案發(fā)期間馬某某處于月經(jīng)期間不可能懷孕,認定李某1與馬某某發(fā)生性行為導致馬某某懷孕的事實不能成立;2、對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司法鑒定自相矛盾,不能認定;3、李某1沒有對馬某某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也沒有對馬某某宣傳過封建迷信,李某某毆打馬某某并非李某1授意,馬某某對與李某1發(fā)生性關系有認知能力且沒有明確的反抗行為,李某1不構(gòu)成強奸罪;4、認定李某1犯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楊炳文對公訴機關指控李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某某為了治好其女兒的精神疾病而輕信迷信,受李某1的蠱惑和蒙騙而犯罪,其主觀惡性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在犯罪中起了輔助作用,為從犯,且系初犯,可從輕和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強奸罪

馬某某出生于1999年12月24日,患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李某某系其母親。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因馬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通過他人介紹,找到被告人李某1為其女兒馬某某“治病”,李某1遂通過化水、打卦、燒香的方法為馬某某“治病”。2014年10月下旬,李某1在為馬某某“治病”期間,謊稱只有讓馬某某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才能將馬某某的精神疾病治愈,李某某同意后告知了馬某某,并讓馬某某與李某1發(fā)生性關系,遭到馬某某的反對,李某某在勸說無效后便毆打馬某某迫使其不敢反抗,在2014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后二、三天內(nèi)的三個晚上,在李某某的幫助下,李某1在其家中先后三次與馬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經(jīng)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在2014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后的兩三天內(nèi)被他人性侵犯時無性防衛(wèi)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明被害人馬某某在黃某(馬某某的表叔)、馬某2(馬某某的胞姐)的陪同下向公安機關報案。

2、被害人馬某某陳述,她一到冬天就全身發(fā)冷、沒力氣,有時大腦出現(xiàn)幻覺,感覺有人在門外敲門叫她。2013年冬天她在家人的陪同下到醫(yī)院檢查,診斷結(jié)果一次是抑郁癥,一次是精神分裂癥。她母親李某某聽說李某1能治病,就同她父親馬某1帶她去找李某1治病。李某1燒香化水給她喝。2014年她母親帶她去李某1家看病時,她母親把她的出生年月日寫在一張紙上交給李某1,李某1知道她還在學校上學。她母親帶她到李某1家治病時就住在李某1家二樓臥室,她母親給她說讓李某1把她抱著睡一下給她治病,讓她別叫、忍住,她不同意,她母親就扇她耳光,她不知道抱著睡一下是什么意思,她心里不愿意讓李某1睡,她恨母親,但她不敢反抗,害怕李某1和她母親聯(lián)合起來打她。她母親提前把她的衣服都給脫了,并睡在她邊上,李某1來了后她母親把她推到李某1跟前,李某1把她強奸了。李某1強奸她時她渾身都沒勁,又冷而且反抗不了。李某1強奸了她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陰歷九月份她在服中藥期間的一個晚上九、十點左右,第二、三次是第一次過后,家里收了黃豆之后。2015年1月14日她母親帶她到西鄉(xiāng)縣醫(yī)院檢查時她已經(jīng)懷孕兩個月,她母親說李某1說她懷的是“文曲星”下凡,打了就是了,后來她在急救中心動手術(shù)打的胎,她住院的幾天里李某1給她母親打過電話。

3.漢中市中心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馬某某臨床診斷為分裂性情感障礙,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該院門診行藥物及心理治療。

4、學生證、馬某某休學申請表、技工學校證明,證實2014年10月15日馬某某因身體原因離校。

5、證人黃某(被害人馬某某的表叔)的證言,證明2015年2月28日他征求馬某某對她父母離婚的意見時,馬某某大哭,傷心并氣憤地說,她媽打她并讓李某1強奸她,她媽帶她去西鄉(xiāng)縣醫(yī)院打的胎,還住了五天醫(yī)院。他隨即將此事告訴了馬某1和馬某某的爺爺馬某3、馬某某的姐姐馬某2。他們商量后他帶上馬某某、馬某2到公安局報的案。

6、證人馬某2(馬某某胞姐)證言,證明2013年馬某某在漢中市中心醫(yī)院檢查,患有情感精神分裂癥、抑郁癥。馬某某平時在家總說地上、墻上有血,門外有人要打自己,晚上害怕,不睡覺讓人陪,不讓關燈,說話胡言亂語,2014年下半年因病休學在家。2015年2月28日黃某對她說,馬某某被李某1強奸了,后他們到公安局報案。

7、證人屈某(馬某某家鄰居)證言,證明馬某某精神上有問題二三年了。2014年國慶節(jié)后馬某某休學在家治病就跟母親李某某在一起,都是李某某帶上出門,自己沒有單獨出去過。2015年插秧前后馬某某在土地坪四季移動酒店打工。

8、證人程某(馬某某家鄰居)證言,證明馬某某2014年國慶節(jié)過了沒幾天因為精神上不正常就沒去上學了,一直在家里。2015年5月馬某某由李某某每天接送到土地坪四季移動酒店打工。

9、證人馬某4(婦科主治醫(yī)生)證言,證明2015年1月15日至1月20日馬某某因流產(chǎn)在該院婦科住院治療的主治醫(yī)生是她。女性經(jīng)期后七天不容易懷孕,但還是可能懷孕。

10、證人黃某2證言及處方照片,證明2014年10月21日李某1帶李某某和馬某某到他診所來看病,馬某某比較虛弱啥都不說、精神狀況不好,有點抑郁,他就按精神不振、脾胃虛弱給開了三副中藥。同月26日李某某又帶著馬某某來看病,他又給開了三副中藥。

11、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川西南鑒[2015]精鑒字第03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川西南鑒[2015]精鑒字第0981號(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2014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后的兩三天內(nèi)均處于精神分裂癥發(fā)作期,其被他人性侵犯時無性防衛(wèi)能力。

12、指認現(xiàn)場筆錄和照片,證明李某1對其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

13、西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病案,證明2015年1月15日至1月20日,馬某某因流產(chǎn)在該院婦科住院治療。

14、被告人李某1供述,他從十三歲開始學八卦看風水、化水治病、排生辰八字。后用學的這些東西在家?guī)腿丝床≠嶅X生活。2013年的一天,馬某1、李某某帶著馬某某到他家讓他給馬某某看病,他通過看馬某某的醫(yī)院檢查單及李某某述說的病情,他認為馬某某得的是精神病。馬某某在他家治病時病情嚴重,他用化水、打卦、燒香的方法給馬某某治病。2014年下半年他帶李某某和馬某某到黃某2那去看病,黃某2給開了三副中藥,李某某和馬某某就回家了。第二次李某某和馬某某又在黃某2那開了三副中藥,李某某和馬某某就住在他家熬藥喝,他告訴李某某說馬某某得了邪病是想男人了,要想除病根只有找個男人睡一覺病就好了,李某某就讓他把馬某某睡了把病根除掉。三個晚上凌晨都是李某某把他從三樓叫到他家二樓房間的床上,他就鉆進馬某某的被窩里把衣服脫了,馬某某沒穿衣服,他和馬某某發(fā)生了三次性關系,李某某睡在旁邊一聲沒吭,第二次發(fā)生性關系時他發(fā)現(xiàn)李某某的女子來月經(jīng)了,血弄得被子床單上到處都是,最后一次是馬某某月經(jīng)完了發(fā)生的性關系。后李某某帶馬某某到醫(yī)院檢查后打電話給他說馬某某懷孕了,他當時想懷的可能是他的娃,他讓李某某帶馬某某到醫(yī)院把胎打了,李某某說沒錢,他在縣信訪辦門前給了李某某1000元錢。他看過馬某某的身份證,知到馬某某的年齡。在他家他和李某某還多次發(fā)生過性關系。

1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3年國慶節(jié)后她發(fā)現(xiàn)她女兒馬某某精神不對,她就帶馬某某到漢中市中心醫(yī)院看病,醫(yī)生以抑郁癥給開了西藥。服藥后病沒好,還嚴重了,她帶上馬某某到楊河的張某1那化水治病也沒好轉(zhuǎn),張某1就讓她去找李某1治療。她和丈夫帶上馬某某到李某1家治病,李某1就通過給馬某某化水喝、到廟里燒紙燒香磕頭等進行治病。李某1說馬某某的病如果不好好治,瘋了后比以前還厲害。2014年農(nóng)歷9月份她帶上馬某某到李某1家治病,李某1還帶她和馬某某去堰口鎮(zhèn)黃某2診所去看過中醫(yī)。李某1說自己是神仙,馬某某陰氣重,要把病治好只有和他發(fā)生關系才行,而且這是唯一的辦法。她很難受,不想讓李某1睡她女兒,但是想到能把馬某某病治好,她就同意了。她多次給馬某某說讓李某1抱著睡一下治病,馬某某都不同意,她就打馬某某,馬某某不犟后,她就把馬某某衣服脫了,把李某1叫來,李某1把衣褲脫了后睡在馬某某旁邊,她睡在床上另一邊,她看見李某1想和馬某某發(fā)生性關系,馬某某不同意就用手推李某1,后李某1還是和馬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李某1和馬某某共發(fā)生了三次性關系。李某1和馬某某第二次發(fā)生關系后說,要是馬某某懷孕了就是“文曲星”下凡,馬某某的病就好了。后馬某某說肚子痛,而且10、11月未來月經(jīng),2015年1月14日她帶馬某某去西鄉(xiāng)縣醫(yī)院檢查確認懷孕了,她給李某1說馬某某懷孕了,李某1說打掉就行了,她說做人流手術(shù)錢不夠,第二天李某1在縣信訪局門口給了她1000元,說不夠的話讓她打電話,馬某某住院期間李某1還打電話問過情況。李某1在給馬某某治病期間還與她多次發(fā)生過性關系。

16、李某某手機通話清單,證明李某1手機號碼13289445301與李某某手機號碼15029461423從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電話通話情況。其中馬某某2015年1月15日至1月20日住院期間李某1與李某某通話8次。

17、手機一部及手機內(nèi)儲存的照片截屏,證明李某1使用的金色長虹手機內(nèi)保存有多張女性裸體和生殖器照片。

18、戶籍證明,證明被害人馬某某出生于1999年12月24日,案發(fā)時尚未滿十五周歲,李某1、李某某身份情況及案發(fā)時二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19、到案經(jīng)過,證明李某1、李某某經(jīng)傳喚到案。

20、陜西省西鄉(xiāng)縣看守所工作說明、關于在押人員李某1入所情況說明、西鄉(xiāng)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情況說明、值班首次談話筆錄、談話教育記錄、看守所值班、巡視記錄表,證明李某12015年3月3日19時19分因刑事拘留被關押在西鄉(xiāng)縣看守所,入所時體表無外傷,其在2015年3月3日看守所對其首次詢問時,其自述除2013年查出患有肺結(jié)核,左胳膊摔傷未完全治愈外,無其他疾病。

21、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西鄉(xiāng)縣楊河鎮(zhèn)黃池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記錄,證明經(jīng)西鄉(xiāng)縣司法局調(diào)查評估,李某某平常表現(xiàn)較好,如果在社區(qū)服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再犯罪風險較小,適合在社區(qū)服刑。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且相互關聯(lián),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確認。

(二)詐騙罪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1以給馬某某“嚷心”(封建迷信用詞)“治療”精神疾病為由,向李某某索要現(xiàn)金33000元,李某某說錢不夠,李某1讓先給13000元。當日李某某與馬某某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鄉(xiāng)縣堰口營業(yè)所從馬某1的存折上支取現(xiàn)金13000元,并按李某1要求將13000元現(xiàn)金放置于李某1家中四樓供奉菩薩的香爐下,被李某1拿走。李某1還以給馬某某“治病”為由,帶李某某和馬某某去多處燒香,先后向李某某索要現(xiàn)金1300元。李某1借口李某某家房屋方位不對,在李某某家門口掛銅質(zhì)“吞口”向李某某索要了現(xiàn)金690元。綜上,李某1共計騙得李某某現(xiàn)金1499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取款憑證、存折復印件,證明2014年11月20日馬某1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607995006200******賬戶取款13000元,簽字一欄為“馬某1”。

2、證人馬某某證言,她和她母親李某某從堰口鎮(zhèn)郵政銀行取了13000元,她看見李某某把這13000元放在李某1家四樓一個神位的香爐下面了。這個錢不是李某某自愿給的,是李某1說給她治病用來“嚷心”的。李某1帶李某某和她四次在廟里燒香求神,聽李某某說每個廟要給李某11000元。

3、證人馬某1證言,證明他賬號607995006200******的賬戶2014年11月20日取款13000元是他妻子李某某取的,當時他不在家,存折由他妻子李某某保管。取款憑證上簽名是他妻子李某某的字體。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2014年農(nóng)歷七月李某1給她家堂屋門外掛一個銅“吞口”向她要了690元。2014年農(nóng)歷十月初四李某1為馬某某“嚷心”,在這之前的三四天,李某1向她要30000元,她說沒這么多錢,李某1就讓她先給13000元,她在堰口鎮(zhèn)郵局取了她丈夫馬某1的存款13000元,她把錢放在李某1家四樓供奉菩薩的香爐下面的。李某1借著給馬某某看病,帶她和馬某某去了三個廟,讓她給了1000元,跑了第四個后又讓她給了330元。

5、指認現(xiàn)場筆錄和照片,證明李某1對其作案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

6、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2014年馬某某病發(fā)了,他給李某某說治病要33000元錢,李某某說沒錢只給了1300元。2014年他帶李某某母女跑驪山寺、鯉魚墳、觀音堂、駝兒山、上安廟、山王廟,收了李某某1300元。他見李某某家方位不對,他給李某某家大門外面墻上按了一個銅質(zhì)“吞口”收了李某某930元。另外李某某燒紙時在四樓香爐前有時放上七八塊、十塊、二十塊。

7、搜查筆錄,證明2015年3月23日公安機關對李某1住所進行搜查,李某1家二樓兩間北側(cè)一間為客廳,南側(cè)一間為臥室,臥室內(nèi)有席夢思床一架,在臥室內(nèi)桌子靠床的抽屜里搜出存單六張、銀行卡一張、現(xiàn)金19220元,在其四樓北側(cè)房屋放置著兩張桌子,桌子上擺放著神像、香蠟紙火等物品,神像前放置著一個三角香爐,爐內(nèi)有燒過的香。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且相互關聯(lián),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確認。

租房合同復印件、存單、證人李某、陳某證言與案件事實及定罪量刑均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為馬某某治療精神疾病為由,強行與被害人馬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李某1對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時,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亦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假借為被害人馬某某治病,騙取馬某某之母李某某現(xiàn)金1499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詐騙罪,李某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證據(jù),應予以排除,經(jīng)查,檢察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訊問被告人時的同步錄音錄像、入所檢查記錄等證據(jù),同時申請偵查人員到庭說明了偵查的過程,能夠證明偵查機關在偵查期間取得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并無對被告人毆打、誘供的情形,故對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應對被告人供述進行排除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強奸導致馬某某懷孕,本案雖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李某1在2014年10月下旬多次與馬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且2015年1月15日至1月20日,馬某某因流產(chǎn)在西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但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馬某某懷孕系李某1的強奸行為所致,且本案也無充分證據(jù)能夠排除案發(fā)前后馬某某與其他男性發(fā)生性關系的可能,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1強奸導致馬某某懷孕的事實不能成立,對被告人李某1辯護人楊冶文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辯護人辯稱馬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司法鑒定意見自相矛盾,應不予認定。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對馬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及案發(fā)期間的性防衛(wèi)能力的鑒定意見,鑒定材料客觀真實,鑒定符合法律程序,且內(nèi)容并無矛盾之處,對辯護人辯稱鑒定意見自相矛盾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1在實施強奸犯罪中,雖未對被害人直接采取威脅、恐嚇和暴力手段,但其明知被害人馬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借口為馬某某治病,同時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愚昧無知,通過李某某對被害人實施脅迫和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馬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對被告人及辯護人辯解被告人李某1不構(gòu)成強奸罪的辯解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1辯稱其沒有詐騙李某某財物,被告人辯護人亦辯稱本案認定李某1犯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均辯稱李某1不構(gòu)成詐騙罪。經(jīng)查,李某1以為馬某某治病為由,向馬某某母親李某某索要現(xiàn)金,有證人馬某某、馬某1的證言,李某某的陳述,李某1的供述及取款回執(zhí)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證據(jù)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李某1假借治病詐騙李某某財物的事實,故對被告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李某1不構(gòu)成詐騙罪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1與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李某1實施了具體強奸行為,系主犯;李某某為李某1實施強奸提供幫助,起到了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判處。對被告人李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在李某某的幫助下,多次強奸被害人,且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對二被告人應從重處罰。李某1一人犯數(shù)罪,應對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對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1的違法所得14990元,應當退賠李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5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nèi)交納。)

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被告人李某1退賠李某某人民幣149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友蘭

審判員穆光華

代理審判員熊曉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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