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鄂01刑初246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受賄罪。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刑訴[2018]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夏××犯受賄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慶賀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夏××及其辯護人俞冰原、葉志美均到庭參加訴訟。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一次,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夏××在擔任武漢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集團)和武漢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集團)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審核下屬企業(yè)投資、合作開發(fā)項目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5年1月至2016年2月,夏××采取要他人贊助其個人詩集出版費,收受現金、消費卡、購物卡等方式,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6.9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1.2005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夏××接受武漢×龍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物業(yè)公司)經理李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其擔任新××集團(后更名為農×集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龍物業(yè)公司與新××集團下屬的?!凉竞献鏖_發(fā)“×春”“豐某”“×園”等房地產項目過程中提供了幫助。期間,夏××通過要贊助費、收取現金等方式分多次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共計11.2萬元。具體情況為:
(1)2005年1月,夏××在位于本市江岸區(qū)取水樓的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2)2006年1月,夏××在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3)2007年1月,夏××在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4)2008年1月,夏××在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5)2009年1月,夏××在位于本市東西湖區(qū)的×湖老年公寓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6)2010年1月,夏××在×湖老年公寓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7)2011年1月,夏××在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8)2012年1月,夏××在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9)2013年1月,夏××在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10)2014年1月,夏××在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11)2015年1月,夏××在新華×特酒店收受了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12)2015年1月,夏××通過戴某向李某1提出,由其為自己個人出版的詩集贊助9萬元的出版費。李某1為了感謝夏××在×龍物業(yè)公司與?!凉竞献鬟^程中提供的幫助,以及在以后的合作過程中繼續(xù)得到其幫助和關照,按要求為其支付了9萬元的出版費。
2.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夏××接受武漢×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公司)總經理呂某1的請托,利用其擔任農×集團總經理負責審核集團對外投資合作的職務便利,在農×集團向×漢公司投資合作開發(fā)湖北××學院教職工商品住宅樓的過程中提供了幫助。期間,夏××分10次在自己的辦公室和×漢公司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共計8.3萬元。具體情況為:
(1)2009年1月,夏××在中×大廈×漢公司內收受了呂某1送的現金5000元;
(2)2009年5月,夏××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3000元;
(3)2009年5月,夏××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5萬元;
(4)2009年10月,夏××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3000元;
(5)2010年1月,夏××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5000元;
(6)2010年5月,夏××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3000元;
(7)2010年10月,夏××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3000元;
(8)2011年1月,夏××在中×大廈×漢公司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5000元;
(9)2011年5月,夏××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3000元;
(10)2011年10月,夏××在其辦公室內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3000元。
3.2011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夏××接受武漢×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構公司)總經理趙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其擔任農×集團總經理負責審核下屬企業(yè)合作開發(fā)項目的職務便利,在×構公司與農×集團下屬企業(yè)武漢市×場合作開發(fā)的“×景”經濟適用房項目的征地拆遷、收益分配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和幫助。2011年7月至2016年2月,夏××分多次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4萬元及價值3.4萬元的武商量販店購物卡和休閑消費卡。具體情況為:
(1)2011年7月,夏××在本市東西湖一小區(qū)打麻將時,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2)2012年7月,夏××在東西湖一小區(qū)打麻將時,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3)2013年7月,夏××在臺北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3萬元;
(4)2013年8月,夏××在東西湖一小區(qū)打麻將時,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5)2013年11月,夏××在家附近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價值1萬元的××方洗浴中心消費卡;
(6)2014年2月,夏××在家中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面值3000元的武商量販店購物卡;
(7)2014年8月,夏××在東西湖一小區(qū)打麻將時,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8)2014年11月,夏××在家附近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價值1萬元的××方洗浴中心消費卡;
(9)2015年2月,夏××在家中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面值3000元的武商量販店購物卡;
(10)2015年7月,夏××在東西湖一小區(qū)打麻將時,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2000元;
(11)2015年中秋節(jié),夏××在趙某公司附近的×朗咖啡館內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面值5000元的武商量販店購物卡;
(12)2016年2月,夏××在家中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面值3000元的武商量販店購物卡。
被告人夏××在案發(fā)后退繳贓款26.9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的證據有:1.會議記錄、開發(fā)項目合作經營合同等書證;2.司法會計鑒定等鑒定意見;3.證人呂某1、李某2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夏××的供述與辯解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6.9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夏××對起訴書指控其受賄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稱9萬元詩集出版費帶有友情贊助性質,并非其索賄。
夏××的辯護人提出:1.夏××收受李某19萬元詩集出版費的行為不具有主動性、交易性及勒索性,不構成索賄;2.夏××具有自首情節(jié)、全額退贓,系初犯、偶犯,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夏××在擔任武漢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集團”)和武漢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集團”)總經理期間,利用其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審核下屬企業(yè)投資、合作開發(fā)項目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5年1月至2016年2月,夏××采取要他人贊助其個人詩集出版費,收受現金、消費卡、購物卡等方式,受賄共計折合人民幣26.9萬元(幣種以下同)。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5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夏××接受武漢×龍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物業(yè)公司”)經理李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其擔任新××集團(后更名為農×集團)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在×龍物業(yè)公司與新××集團下屬的武漢市牛×公司(以下簡稱“?!凉尽保┖献鏖_發(fā)“×春”“豐某”“×園”等房地產項目過程中提供了幫助。期間,夏××通過要贊助費、收取現金等方式分多次收受李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共計11.2萬元。具體如下:
1.2005年1月、2006年1月、2007年1月、2008年1月、2011年1月、2012年1月、2013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月,夏××在位于本市江岸區(qū)取水樓的新華×特酒店9次分別收受李某1給予的現金2000元,共計18000元;
2.2009年1月、2010年1月,夏××在位于本市東西湖區(qū)的×湖老年公寓2次分別收受李某1給予的現金2000元,共計4000元。
3.2015年1月,夏××通過戴某向李某1提出,由其為自己個人出版的詩集贊助9萬元的出版費。李某1為了感謝夏××在×龍物業(yè)公司與牛×公司合作過程中提供的幫助,以及在以后的合作過程中繼續(xù)得到其幫助和關照,按要求為夏××支付了9萬元的出版費。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牛×公司關于×龍物業(yè)公司通過增資擴股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報告及新××集團武博[2004]20號批復證實:2004年6月21日,經新××集團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并報集團董事會審定通過,×龍物業(yè)公司的前身武漢×龍業(yè)務發(fā)展總公司,主管部門是?!凉??!笼埼飿I(yè)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1000萬元,改制后?!凉菊脊?0%,武漢×力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公司)占股40%,合資組建×龍物業(yè)公司,?!凉究毓伞笼埼飿I(yè)公司。?!凉疚小笼埼飿I(yè)公司開發(fā)經營的漢口?!翀?45畝土地項目,其開發(fā)經營的所有收益和責任均歸?!凉舅泻统袚淙抠Y產不參加×龍物業(yè)公司改制?!笼埼飿I(yè)公司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后,繼續(xù)承擔委托經營的相關責任。
2.投資協(xié)議、×龍物業(yè)公司康驗字(2004)第12號驗資報告證實:2004年6月26日牛×公司與×力公司就×龍物業(yè)公司增資擴股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協(xié)議,設立×龍物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其中?!凉境鲑Y1200萬元、占股60%,×力公司出資800萬元、占股40%。
3.牛×公司關于硚口?!翀鲞M行經濟適用房開發(fā)的報告及新××集團武博[2005]3號批復證實:2005年3月14日,經新××集團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并報集團董事會批準,同意在硚口?!翀鲞M行經濟適用房開發(fā),經濟適用房由×龍物業(yè)公司出錢,牛×公司出地,合作開發(fā)。
4.新××集團黨委會記錄證實:2005年3月15日,新××集團黨委會討論牛×公司經濟適用房的開發(fā),夏××參會并發(fā)言。
5.“×春”經濟適用房項目合作開發(fā)協(xié)議、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投資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春”項目基本情況、?!凉臼盏健啊链骸表椖炕乜蠲骷?、投資分紅情況及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報告等證實:2005年2月16日、2005年8月8日、2006年6月16日,?!凉九c×龍物業(yè)公司簽訂合同,?!凉咎峁┢渌械某~口牛×場毛地面積155畝的土地使用權,×龍物業(yè)公司負責“×春”項目經濟適用房的開發(fā)和銷售,并與武漢×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公司”)三方共同投資開發(fā)。項目資本金3000萬元,其中牛×公司500萬元、×龍物業(yè)公司1500萬元、×昌公司1000萬元,三方各自按出資比例享有投資項目收益,截至2013年該項目已實現收入6.13億元,凈利潤1613.78萬元。
6.“豐某”經濟適用房項目投資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證實:2007年1月12日萬某1房地產公司、×龍物業(yè)公司、×昌公司、牛×公司簽訂合同,四方共同投資開發(fā)“豐某”項目,其中×龍物業(yè)公司現金出資3000萬元,?!凉粳F金出資2000萬元;2018年3月16日?!凉舅帧柏S某”項目的股權無償劃轉到農×集團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7.牛×公司關于×路55號項目投資資金轉入“×園”項目的請示、投資協(xié)議、委托投資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證實:2010年11月15日牛×公司向農×集團請示,將原本用于×路55號地摘牌的3000萬元轉入“×園”項目;2010年12月16日?!凉緦?000萬元委托×龍物業(yè)公司對“×園”項目進行投資;同年12月29日,×昌公司、×龍物業(yè)公司、萬某1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三方共同投資開發(fā)“×園”項目,其中×龍物業(yè)公司以現金出資4000萬元;2018年3月16日牛×公司所持“×園”項目股權無償劃轉至農×集團股份投資有限公司。
8.詩集《鄉(xiāng)戀》證實:《鄉(xiāng)戀》一書作者夏××,由中國文史出版社出版發(fā)行,武漢××捷印務有限公司印裝,其中書中刊載“題×湖老年公寓”一詩。
9.×昌公司提供的付款憑證、轉賬支票存根及發(fā)票證明:×昌公司以廣告費的名義分別于2015年1月7日、20日和27日向×辦公設備經營部轉賬3萬元,共計9萬元;×辦公設備經營部向×昌公司開具發(fā)票9萬元。
10.漢口銀行對公存款賬戶明細證實:×辦公設備經營部分別于2015年1月7日、21日、28日收到出版費3萬元,共計9萬元。
11.證人證言
(1)證人錢某(牛×公司經理、×龍物業(yè)公司董事長)的證言:2004年牛×公司在硚口區(qū)塊自有土地,我們打算開發(fā)建設經濟適用房。因?!凉緵]有那么多資金,也沒有開發(fā)資質,所以我就按照×園的模式,想找一個合作開發(fā)伙伴。后來商量的結果是李某1以×力公司的名義出資800萬元,?!凉境鲑Y1200萬元成立×龍物業(yè)公司,共同開發(fā)?!凉驹诔~口的110畝土地,建設“×春”經濟適用房項目。
(2)證人李某1(行賄人)的證言:我們(×力公司)與牛×公司以及×龍物業(yè)公司合作開發(fā)了“×園”“×春”“萬國廣場”(“×園”)和“豐某”四個項目,其中“×園”和“×春”是牛×公司提供的土地,我們出資;“×園”和“豐某”項目是我們通過競拍取得的土地,×龍物業(yè)公司和?!凉緦椖窟M行投資。我聽錢某說這些項目需要農×集團審批。我主要與農×集團的領導胡某、夏××有些接觸,逢年過節(jié)請他們一起吃個飯,吃飯時送點紅包。主要是通過這種方式增進感情,同時也讓農×集團的主要領導了解和支持×龍物業(yè)公司的發(fā)展。2005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我請了夏××、胡某一起吃飯,并當場送給他們一個紅包,金額為2000元現金,共計給了夏××、胡某各2.2萬元,具體:2005年1月到2008年1月,在新華×特;2009年1月到2010年1月,在×湖老年公寓;2011年1月到2015年1月,在新華×特。
2015年元月,農×集團的副總戴某到我辦公室,他說夏××準備出一本詩集,現在還差9萬元費用,要我?guī)兔澲?。我考慮夏××是農×集團的總經理,戴某作為集團的副總兼集團派到×龍物業(yè)公司擔任董事,現在出面向我提出要求,而且9萬元錢費用不是很高,我們集團還能夠承擔,就答應了。戴某要我把錢直接付給一家代理出書的單位,他把這個單位名稱和賬號告訴了我。我就跟×昌公司財務負責人陳某說了這件事,要她支付9萬元,后來財務部門告訴我9萬元的發(fā)票已交到財務。我出資9萬元為夏××出詩集是因為夏××是農×集團的總經理,當時我與農×集團有幾個合作項目,合作過程中夏××對我的工作都很支持,我也希望在今后的合作過程中能繼續(xù)得到他的關心和幫助。
(3)證人戴某(農×集團副總經理)的證言:夏××在2014年12月份出版過一本詩集《鄉(xiāng)戀》。2015年1月的一天上午,夏××電話里讓我到他辦公室去。見面后夏××對我說,“我業(yè)余時間創(chuàng)作了一些詩集,現在已找好了出版社幫我印刷發(fā)行,但是需要我個人承擔出版印刷費用9萬元,目前我個人手頭上沒有那么多錢,麻煩你幫我去找李某1協(xié)調一下,要他幫我贊助9萬元錢?!痹诶钅?辦公室見面后,我說“我們農×集團的總經理夏××個人想出版詩集,需要9萬元,你能不能幫忙贊助一下?!崩钅?當時就表示同意,并要求我給他提供付款的單位賬號。第二天我按照夏××提供的電話號碼給蔡某打電話,要他提供付款對公賬戶,于是×輝將×經營部的賬號用短信的方式發(fā)給了我。后來,我問夏××印刷好的詩集拉回來放在什么地方,夏××說,“你拿回來找個地方放好就行”。我說,“在東西湖×湖公寓找間空房安放行不行?!毕摹痢琳f,“好,就放在×湖公寓,反正這些詩集也不會有多大的市場,購買和欣賞的人也不多?!毕摹痢涟才盼胰フ依钅?協(xié)調這9萬元錢是因為李某1和農×集團合作的項目比較多,合作的時間也比較長,并且他這些年在農×集團也賺了不少錢,出這點錢他不會拒絕,而我在×龍物業(yè)公司擔任董事,與李某1相對熟悉。
(4)證人蔡某(漢星印刷廠業(yè)務經理)的證言:2014年5月的一天,夏××給我打電話說他想出本詩集,讓我?guī)退庉?、排版、聯系出版社。后來我將排好版的詩稿用電子郵件發(fā)給了中國文史出版社的程編輯,請他幫助審稿并申請書號。詩集出版費9萬元,按照行規(guī),像夏××這種并沒有什么名氣的詩人出的詩集,在市場上根本賣不出去,基本上屬于自娛自樂,所以只能是夏××自己支付出版費。2015年1月夏××的2000冊《鄉(xiāng)戀》印刷好后,我給他打電話,告訴他書印好了,全部費用是9萬元,夏××讓農×集團的戴總跟我聯系。戴總讓我提供單位賬戶,我就找了武漢市洪山區(qū)×辦公設備經營部的老板吳××,跟他說有一筆賬需要在他那里走一下。過了幾天,吳××告訴我有個×昌公司分三筆給設備經營部打了9萬元(每筆3萬元),對方要開發(fā)票,他已經給別人開了12張7500元的發(fā)票。我將這本詩集的印刷業(yè)務交給了武漢××捷印務有限公司印刷。
12.被告人夏××供述:2005年至2015年每年春節(jié)期間,李某1請我、胡某、錢某一起吃飯,并當場送給我一個紅包,金額為2000元,共計給了我2.2萬元。2005年1月到2008年1月,在新華×特;2009年1月到2010年1月,在×湖老年公寓;2011年1月到2015年1月,在新華×特。李某1請我吃飯、送紅包是因為他的公司跟農×集團的下屬企業(yè)牛×公司有合作開發(fā)“×春”經濟適用房、“萬某豐某”以及“萬某2配城”項目,這些項目都需要?!凉旧蠄蠼o農×集團審批,我是農×集團的總經理,李某1為了尋求與農×集團的合作,必須取得我的支持。
我找李某1要過9萬元贊助費出版詩集。2014年下半年,我聯系蔡某,告知他我想出版《鄉(xiāng)戀》,蔡某說他全部幫我搞定出版、書號、印刷等事宜,叫我給他錢就可以了。書印好之后,蔡某告訴我這2000本詩集的出版費用需要9萬元,我說好,我來安排人給他轉款。2015年1月,我把農×集團的副總戴某叫到我的辦公室,跟他說我出版了一本詩集,出版費9萬元,希望他幫我聯系與農×集團有合作關系的李某1來贊助。戴某是×龍物業(yè)公司的董事,和李某1有往來,我不好直接跟李某1開口,覺得開口要錢沒有面子。過了幾天,戴某說9萬元出版費已支付給蔡某,準備聯系提書,我拿了一小部分送人,另外大概1500本書,沒有地方堆放,我請戴某聯系李某1,將書堆放在×湖老年公寓。我要李某1贊助,一是2014年至2015年是我主持農×集團的工作,李某1作為×龍物業(yè)公司的總經理,在很多方面是需要我支持的。此外,×龍物業(yè)公司承接“×春”經濟適用房項目,都有我的支持,李某1應該要感謝我。二是這本詩集里面有一首描述李某1開發(fā)的×湖老年公寓的詩,要李某1贊助也名正言順。
二、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夏××接受武漢×漢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1的請托,利用其擔任農×集團總經理負責審核集團對外投資合作的職務便利,在農×集團向×漢公司投資合作開發(fā)湖北××學院教職工商品住宅樓的過程中提供了幫助。期間,夏××分10次在自己的辦公室和×漢公司收受了呂某1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共計8.3萬元。具體如下:
1.2009年1月、2011年1月,夏××在中×大廈×漢公司內2次分別收受呂某1給予的現金5000元,共計10000元;
2.2009年5月、2010年1月,夏××在其辦公室內分別收受呂某1給予的現金50000元、5000元,共計55000元;
3.2009年5月、2009年10月、2010年5月、2010年10月、2011年5月、2011年10月,夏××在其辦公室內6次分別收受呂某1給予的現金3000元,共計18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農×集團出具的開發(fā)項目合作經營合同、補充合同、農×集團董事會2009年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報告以及關于湖北××學院教職工商品住宅樓合作經營項目投資回報情況的說明等證實:2009年3月28日,農×集團與×漢公司簽訂合同,兩公司合作開發(fā)湖北××學院教職工商品房住宅樓,農×集團投資2000萬元參與開發(fā)項目,按30%比例分享項目經營利潤,沒有利潤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收益。截至2014年1月2日全部收回2000萬元投資,并按合同約定收到投資回報317.04萬元。
2.農×集團簽呈表、武漢市國有資產營運機構報告?zhèn)浒甘马椮攧湛偙O(jiān)聯簽表、記賬憑證及收據證實:2009年4月、2009年8月農×集團經胡某、夏××簽字同意后,向×漢公司支付聯合開發(fā)項目投資款2000萬元。
3.農×集團出具的記賬憑證、收據、匯劃來賬回單證實:農×集團于2010年8月5日收回×漢公司投資款1000萬元,2013年8月23日收回投資款1000萬元及利息92932元。
4.×漢公司康審報字[2014]第167號專項審計報告證實:截止2013年10月30日,經審計調整后×漢公司湖北××職業(yè)學院教職工宿舍項目累計經營虧損794227.95元。
5.證人證言
(1)證人呂某1(行賄人)的證言:2009年我們公司通過招投標取得了××學院教職工樓代建項目,當時公司資金很緊張了,項目資金缺口大約5000萬元,我就想找胡某所在的農×集團借錢。2009年2月的一天,在胡某辦公室,我說我取得了××學院教職工住宅樓的代建資格,已經動工了,這個項目做完后定向銷售給學院教職工,沒有任何風險,只是現在資金有些緊張,并問胡某能否從農×集團借些錢給我們×漢公司,胡某當時拒絕了。之后我又跟胡某說能否我們×漢公司和農×集團合作開發(fā)這個項目,胡某說那是可以的,但是需要上會討論。過了半個月左右,農×集團辦公室打電話要我談項目合作開發(fā)的事情。我到農×集團會議室后,當時董事長胡某和總經理夏××都在場,經過討論,農×集團同意和×漢公司合作開發(fā)××學院教職工商品房住宅樓項目,合作方式是農×集團將2000萬元以現金形式投資參與該項目,其他資金全部由×漢公司投入,×漢公司負責項目的全程操作,項目開發(fā)建設完成后,農×集團按30%的比例分享該項目的經營利潤,不參與項目的經營。2009年3月、5月,我代表×漢公司與農×集團簽訂了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合同約定項目開發(fā)建設完成后,若沒有經營利潤,×漢公司應確保農×集團享有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收益。這個項目后來是虧損的,但我們還是按照補充合同的要求支付了農×集團本金和利息。
2009年4月,我用報紙將5萬元包好,趁夏××接電話不在辦公室的機會,將5萬元放在他辦公室抽屜里,離開之后打電話告訴了他。2009年1月的一天,我請夏××在我們中×大廈×漢公司的食堂吃飯時,送給夏××5000元的紅包;2009年5月、10月的一天,我在夏××辦公室2次分別送給他3000元;2010年1月的一天,我請夏××來我們公司食堂吃飯時送給他5000元;2010年5月、10月的一天,我在夏××辦公室2次分別送給他3000元;2011年1月的一天,我請夏××來我們公司食堂吃飯時送給夏××5000元;2011年5月、10月的一天,我在夏××辦公室送給他3000元,夏××都收下了。陸續(xù)送夏××8.3萬元,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農×集團借款2000萬元給我們公司,我很感激夏××,他是農×集團總經理,在上會討論的時候,夏××是支持我們這個項目的;另一方面和他保持好關系,希望他在工作上關照和支持我們。
(2)證人胡某(原農×集團黨委書記)的證言:2009年初,呂某1到辦公室找我,夏××也在場,呂某1說他在漢南區(qū)的湖北××學院教職工宿舍的項目快封頂了,因為資金問題還有一些后續(xù)的工程沒有完善,但約定的交房時間快到了,就想找農×集團借款5000萬元。之后,我和夏××去湖北××學院教職工宿舍項目現場看一看,回來后,我問夏××的意見,夏××認為這個項目可以投資。2009年3月,經集團召開會議研究,大家同意農×集團投資2000萬元到×漢公司用于××學院職工宿舍樓項目。2009年3月底,農×集團和呂某1簽訂了合作開發(fā)合同,同年5月底,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
(3)證人李某3(原農×集團出納)的證言:我在擔任農×集團出納期間,當時的總經理夏××曾交給我2萬元現金要我?guī)椭9?,我?萬元錢放入了辦公室的保險柜。2015年左右,按夏××要求,我將夏××要我?guī)退9艿?萬元錢交給了他。
6.被告人夏××供述:2009年5月的一天,呂某1到辦公室找我,我有個工作上的事出去了,等我忙完回來后發(fā)現呂某1已經走了。過了一會,呂某1跟我打了電話,說放了一點東西在我辦公室的抽屜里,我打開抽屜一看,在一個報紙包好的包裹內有人民幣5萬元。之后我將5萬中的3萬放進自己隨身的包包里,剩下的2萬交給集團財務李某3幫我保存,不要入公司的賬。包里的3萬元我陸陸續(xù)續(xù)打麻將輸掉了,2015年退職后這個事情已經過了6年了,也沒有任何部門調查,我想應該很安全了,就去找李某3要這2萬元。拿到2萬元之后,我還是有點擔心,想把這個事情掩蓋的更好一點,就讓呂某1給我出具一個收條,但2萬元沒有還給他。2009年1月的一天,呂某1在中×大廈×漢公司的食堂,請我吃飯時送給我一個5000元的紅包(這一次突然送錢,是為了準備找農×集團借錢進行鋪墊,先行給我送錢);2009年5月、2009年10月的一天,在我辦公室呂某1分別送給我3000元;2010年1月的一天,呂某1在中×大廈×漢公司的食堂送給我5000元;2010年5月、2010年10月的一天,呂某1在我辦公室分別送給我3000元;2011年1月的一天,呂某1在中×大廈×漢公司的食堂送給我5000元;2011年5月、2011年10月的一天,呂某1在我辦公室分別送給我3000元,共計送給我8.3萬元現金。
呂某1給我送錢主要是因為在湖北××學院教職工商品住宅樓開發(fā)這個項目上農×集團借款2000萬元給他,他找我?guī)兔Γ沂寝r×集團總經理,是同意這個項目的。如果不是農×集團借給他這2000萬元,他那個項目根本搞不了。農×集團名義上是投資,實際本質上就是借錢。2000萬元是分兩筆借的,并且從2011年開始,農×集團就是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在收回利息,如果是真正的投資是要等項目完成結算后才開始算彼此的收益。
三、2011年至2015年8月,被告人夏××接受武漢×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構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利用其擔任農×集團總經理負責審核下屬企業(yè)合作開發(fā)項目的職務便利,在×構公司與農×集團下屬企業(yè)武漢市×場合作開發(fā)的“×景”經濟適用房項目的征地拆遷、收益分配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和幫助。2011年7月至2016年2月,夏××分多次收受了趙某為表示感謝而送的現金4萬元及價值3.4萬元的武商量販店購物卡和休閑消費卡。具體如下:
1.2011年7月、2012年7月、2013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7月,夏××在本市東西湖區(qū)一小區(qū)打麻將時,5次分別收受趙某給予的現金2000元,共計10000元;
2.2013年7月,夏××在臺北收受趙某給予的現金3萬元;
3.2013年11月、2014年11月,夏××在其家附近2次分別收受趙某給予的面值10000元的××方洗浴中心消費卡,共計面值20000元;
4.2014年2月、2015年2月、2016年2月,夏××在其家中3次分別收受趙某給予的面值3000元的武商量販店購物卡,共計面值9000元;
5.2015年中秋節(jié),夏××在×朗咖啡館內收受趙某給予的面值5000元的武商量販店購物卡。
案發(fā)后,被告人夏××退繳贓款26.9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明:
1.農×集團武農[2009]49號關于同意武漢市×場與武漢×構公司合作開發(fā)經濟適用房項目的批復、集團辦公會會議記錄證實:2009年12月22日經集團經理辦公會討論,并報集團董事會批準,農×集團同意武漢市×場以陽國有用(1999)第2553號、2558號土地證的地塊置換資金9700萬元作為合作條件,與×構公司共同開發(fā)“×景”經濟適用房項目。
2.“×景”經濟適用房項目協(xié)議書、合作開發(fā)框架協(xié)議、經濟適用房合作開發(fā)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證實:2006年12月30日武漢市×場與×構公司達成共同開發(fā)“×景”經濟適用房項目意向協(xié)議書;2009年12月29日雙方約定由武漢市×場提供土地置換資金9700萬元,×構公司負責申報項目指標與投資開發(fā),項目房屋面積30%的銷售收入為武漢市×場的合作開發(fā)收益。
3.武漢市×場提供的記賬憑證、收據、電子轉賬憑證證實:武漢市×場已累計完成合作項目全部投資9700萬元。
4.農×集團2014年第一次黨政聯席會議、資金專題會議、2015年第二次辦公會會議、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證實:上述會議由夏××主持,研究決定了武漢市×場與×構公司合作開發(fā)“×景”經濟適用房項目調整收益分配方式、資金回收、監(jiān)管及債務清償問題。
5.證人趙某(行賄人)的證言:2009年,我們與農×集團下屬武漢市×場簽訂了合作開發(fā)×景經濟適用房項目的合同,×構公司負責項目的開發(fā)、銷售和建設資金。由于這個項目開發(fā)過程中涉及到征地拆遷,成本過高,不能如期建設,致使我們無法履行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支付×場收益,也使×場不能按期上繳農×集團利潤指標。農×集團的主要領導胡某、夏××多次要求我們公司履行合同的義務,甚至威脅要解除合同。我為了能繼續(xù)與×場合作,解決項目征地拆遷的問題,就找到夏××,想通過他的關系找新區(qū)土地分中心和新區(qū)建設指揮部出面協(xié)調土地拆遷征收問題。后來夏××找到武漢市及漢陽區(qū)主要領導協(xié)調后,我們達成意向,我們作為新區(qū)還建房的建設方變?yōu)榱诵聟^(qū)還建房的代建方,這個項目才順利推進下去。2014年底,×景經濟適用房項目竣工后,面臨×構公司與×場的收益問題,由于我們這個項目的現金收益有限,無法完全履行給×場1.23億元的現金收益。于是我又找到夏××,提出目前這個項目的現金不夠,剩下未支付的7000多萬元現金想通過門面房抵押的形式支付。過了一段時間,夏××說農×集團同意了我提出的方案,并聘請了資產評估公司對我們這個項目的門面進行了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我們將價值7000多萬元的門面抵押給了×場,雙方簽訂了具結書,這樣整個合同履行完畢。
為了感謝夏××在這個項目的開發(fā)過程中給我們公司的支持和幫助,我多次送給夏××購物卡以及現金,共計4萬多元。2013年11月、2014年11月,我在萬松園夏××家的樓下2次分別給了夏××一張金額1萬元的××方洗浴中心消費卡,共計2萬元;2011年至2015年每年7月的一天,我、夏××、黃某等人在黃某家打過5次麻將,每次我都給夏××2000元,共計1萬元。2014年至2016年2月春節(jié)期間,我去夏××家里拜年,每年送夏××1張武商3000元的購物卡,共計9000元購物卡及煙酒若干。2015年中秋節(jié),我給夏××打電話,約他在我們公司附近的×朗咖啡吃飯,飯桌上我送給夏××一張武商5000元的購物卡,夏××收下了。大概是2013年7月份,在漢口臺北的老華美達酒店送給夏××3萬元,這件事情過了太久,我記不清是不是我親手給夏××的了,估計是我要黃某去送的。
6.被告人夏××供述:我擔任農×集團總經理期間,共收受趙某現金4萬元、××方洗浴中心價值2萬元的儲值卡、價值1.4萬元的購物卡。2013年、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萬松園的家附近,我分別收受了趙某給我的××方洗浴中心消費卡一張,金額為1萬元,總計2萬元。2011年至2015年大約每年七八月的一天,趙某、我、黃某等人在黃某家中共打過5次麻將,每次趙某送給我2000元,總計1萬元;2014年至2016年春節(jié),每年趙某都借過節(jié)的名義來我萬松園家里拜年,每年都送面值3000元購物卡一張;2015年中秋節(jié),趙某約我在趙某公司附近的×朗咖啡館吃飯,送給我一張5000元的購物卡;2013年的一天,在老華美達酒店(臺北黃某給了我3萬元現金,我猜要么是趙某要黃某送給我的,要么是為了黃某女婿提拔工作的事情,我都收下了。××方的2萬元儲值卡及煙酒我消費了,購物卡及現金用作了我日常的開銷及打麻將了。
2011年至2016年,趙某的×構公司一直在跟農×集團下屬的武漢市×場合作“×景”經濟適用房項目,×構公司在項目開始時作為建設方,項目開發(fā)過程中趙某為建設資金的問題找過我想要我?guī)兔?。我找過漢陽區(qū)的有關領導幫忙協(xié)調,后來通過協(xié)調,×構公司從項目建設方改為項目代建方,解決了項目的資金問題。2013年9月后,胡某從農×集團原董事長職位上退休,農×集團是我在主持工作,而這個時候,×構公司應付給武漢市×場的現金收益1.23億元遲遲不能收回,趙某給我送錢是想取得我的支持,一方面不追究他未能履行合同按規(guī)定向農×集團交錢的責任,另一方面,經濟適用房建成后面臨利潤分配,×構公司沒有足額的資金分配給農×集團,趙某向我提出想要門面抵償現金來支付,2015年2月,我主持召開的集團辦公會上,同意了趙某以商品房抵扣應付給武漢市×場的現金收益。
本案其他證據:
1.武漢市紀委第一審查調查室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3月,市紀委在查辦農×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胡某違紀案的過程中,發(fā)現該集團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夏××涉嫌收受業(yè)務往來單位賄賂共計25.3萬元的線索,其中涉嫌收受×龍物業(yè)公司經理李某19萬元、收受×漢公司總經理呂某18.3萬元、收受×構公司總經理趙某8萬元。同年6月29日,市紀委對夏××黨紀立案并采取“雙規(guī)”措施,審查期間查明夏××收受李某111.2萬元、收受呂某18.3萬元、收受趙某7.4萬元的問題,后將該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的交辦函、破案經過證實:夏××涉嫌受賄線索系由武漢市紀委移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后市檢察院將該線索交漢陽區(qū)檢察院辦理;2017年8月3日,該院電話通知夏××來院調查談話,并于同日立案。
3.證人李某4(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的證言:2015年2月9日,我到農×集團報到,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當時集團總經理還是夏××。因為他患有嚴重抑郁癥,2015年8月左右,市委組織部行文免除了夏××的職位,但沒有辦理退休手續(xù)。2017年6月上旬,夏××的妻子跟我打電話說夏××又生病了,希望集團領導去探望下。當天下午我和集團紀委書記彭某一起到夏××的家里,夏××的妻子跟我們解釋:夏××、錢某和胡某都在農×集團下屬的×龍物業(yè)公司投資入股,夏××投了90萬,且分了紅。因聽說紀委去調查錢某的問題,夏××怕受牽連急出了病。隨后夏××就問我們需不需要到紀委去說明情況。然后我拿出手機打開免提跟市紀委的鐘××通了電話征求他的意見,鐘××說農×集團的事情正在調查,讓我們等通知,之后我和彭某就回農×集團了。夏××除了跟我們談投資入股的事,還說向李某1賣過書,除此之外未談其他事。
并有證人彭某(原農×集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的證言在卷印證。
4.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變更通知書、企業(yè)信息咨詢報告證實:(1)新××集團、農×集團為國有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經營范圍為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國有資產投資、畜禽、水產品養(yǎng)殖;?!凉緸槿袼兄乒荆ǘù砣隋X某;(2)×力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譚某,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綜合開發(fā)、商品房銷售、租賃等;×龍物業(yè)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綜合開發(fā)、商品房銷售等;(3)2008年3月18日,武漢中×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進行企業(yè)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變更為×漢公司,×漢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綜合開發(fā)等,2012年8月28日×漢公司法定代表人呂某1變更為曾某。(4)×構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經營范圍為對房地產業(yè)的投資、房地產開發(fā)、房屋銷售等。
5.武辦發(fā)[2001]26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市直農口企業(yè)資產重組的實施方案證實:(1)市××水產局所屬的市××發(fā)展公司、市國營漢口××、市牛×公司、市××聯合公司、市×場、市水產開發(fā)管理處、市××公司等7戶企業(yè)重新組建成新的博泰集團公司,并由市國資委授權其經營相關的國有資產和股權。(2)集團公司主要職責:代表市國資委持有國有資產的產權,并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資產的投資運作和產權經營等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依據產權管理向其全資子公司委派董事會成員,對其控股子公司按法定程序推薦董事,向參股公司依據持股比例推薦董事等。(3)集團公司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集團公司領導班子由市委管理,其成員任免按照《市管國有企業(yè)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6.新××集團武博[2003]16號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guī)則證實: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負責召集并主持,主要是執(zhí)行董事會決議,布置工作,溝通情況,檢查結果,研究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事項及有關問題。組織實施公司的資產運營、經營管理和改革改制等工作。
7.武辦文[2007]53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新××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復證實:2007年9月28日,新××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為農×集團有限公司。
8.武國資辦[2004]72號關于對原機關市管干部胡某、夏××兩位同志確定為“老人”范圍的審核意見證實:經組織部審核,認定胡某、夏××兩位同志符合(武國資辦[2002]219號)文件確定的“老人范圍”,可享受“老人老辦法”的有關待遇。
9.中共武漢市委組織部武組干[2001]266號、459號,[2007]397號、[2015]211號,武國資干[2001]19號關于胡某、夏××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關于夏××同志免職的通知、國家工作人員審批表、干部任免審批表說明等證實:夏××于2000年10月任武漢市××水產局副局長(副局級);于2001年9月5日任新××集團總經理,同年11月20日任中共新××集團委員會副書記、同年12月20日任新××集團董事;于2007年11月26日任農×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董事;2015年7月15日免去夏××農×集團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職務。
10.中共武漢市委組織部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夏××于2001年9月任新××集團總經理,為市管企業(yè)正職領導人員,相當于市管正局級。
11.武漢市監(jiān)察局(2017)武監(jiān)決字第7號關于給予夏××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中共武漢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武紀審(2017)44號關于給予夏××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關于停發(fā)夏××工資及停繳社保的函等證實:夏××于2017年7月27日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年8月2日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并自同年9月停發(fā)工資、停繳社保。
12.湖北省暫扣款物票據及查封、扣押財物清單證實:夏××于2017年9月22日向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主動退繳受賄款269000元。
13.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實:截止2017年12月26日,未發(fā)現夏××有違法犯罪記錄。
14.戶籍資料等證實:被告人夏××的戶籍身份情況。
關于被告人夏××及其辯護人提出李某1幫助夏××支付詩集《鄉(xiāng)戀》9萬元出版費的行為帶有友情贊助性質,夏××的收受行為不具有主動性、交易性及勒索性,不構成索賄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夏××供述:其通過戴某“找李某1要過9萬元贊助費出版詩集”,2014年至2015年其任農×集團總經理并主持工作,李某1與農×集團存在長期合作項目,在很多方面需要其支持,夏××亦認為李某1“應該要感謝我”,并有證人李某1、戴某證言予以印證。因此,詩集《鄉(xiāng)戀》9萬元出版費系夏××主動要求李某1支付,其行為具有主動性;該要求一定程度上系以夏××職務上的便利為籌碼,同時這種職務便利對于與農×集團存在長期合作關系的行賄人而言具有一定心理強制影響,其行為具有交易性、索取性。因此,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取9萬元詩集出版費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索賄。故該辯解及辯護意見顯系規(guī)避罪責,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夏××的辯護人當庭提交農×集團出具的情況說明,提出夏××具有自首情節(jié)以及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經查,(1)市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李某4、彭某的證言證實:市紀委于2017年3月掌握了夏××收受行賄人李某19萬元、呂某18.3萬元、趙某8萬元共計25.3萬元的受賄線索;同年6月29日夏××被采取“雙規(guī)”措施;同年8月3日,夏××在接受漢陽區(qū)檢察院調查談話時交代了本案受賄事實。同時,農×集團情況說明中所稱,“2017年6月8,夏××在其家中向李某4、彭某二人所交代的違紀、違法行為”亦非本案犯罪事實。綜上,夏××未自動投案,其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采取調查措施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事先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受賄事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自首,依法認定為坦白。(2)2005年8月至2016年2月,夏××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30余次,因多次受賄未經處理,以累計受賄數額處罰,非初犯、偶犯。故上述辯護意見與證據、事實及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夏××的辯護人還提出夏××全額退贓,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量刑時充分考量。
本院認為,被告人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罪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夏××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退繳全部贓款,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暫扣的被告人夏××涉案贓款人民幣二十六萬九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靜
審 判 員 劉俊波
人民陪審員 曹 清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蔣世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