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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刑初8號受賄、濫用職權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29   閱讀:

案由    受賄 濫用職權     

案號    (2019)豫1082刑初8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受賄罪

長葛市人民檢察院以長檢公訴刑訴【2018】7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長葛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賀國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趙書戰(zhàn)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長葛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犯罪事實

1、2015年春節(jié)前,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岳某1“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價值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岳某1承包的汽車北站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2016年春節(jié)前,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岳某1“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價值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岳某1承包的汽車北站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3、2017年春節(jié)前,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岳某1“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價值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岳某1承包的汽車北站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4、2018年春節(jié)前,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岳某1“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價值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岳某1承包的汽車北站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2016年8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張某11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張某11所協(xié)調的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6、2017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張某11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張某11所協(xié)調的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7、2017年4月至6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之便,分6次非法收受張某11所送現(xiàn)金共計12000元人民幣,為張某11所協(xié)調的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8、2017年4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1以“結婚禮金”的名義以微信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對張某11所協(xié)調的車輛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9、2017年中秋節(jié)前,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1所送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為張某11所協(xié)調的貨車超載的交通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10、2018年春節(jié)前,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1以“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為張某11所協(xié)調的貨車超載的交通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11、2018年5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1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為張某11協(xié)調的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12、2018年9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1以“過節(jié)”的名義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4500元人民幣,為張某11所協(xié)調的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13、2017年11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1所送現(xiàn)金3000元人民幣,為張某11的兒子調整工作、協(xié)調工資關系提供幫助。

14、2018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1所送現(xiàn)金4000元人民幣,為張某11的兒子張杭調整工作、協(xié)調工資關系提供幫助。

15、2018年8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1所送現(xiàn)金1000元人民幣,為申偉龍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貨車改裝和后牌不清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16、2016年1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白某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白某朋友馬輝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機動勤務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17、2017年1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白某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幣,為白某朋友郭曉峰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機動勤務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18、2017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白某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白某朋友郭國濤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機動勤務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19、2017年5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某5以微信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王某5朋友李某1的“黃標車”交通違法行為被機動勤務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0、2017年5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某5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王某5朋友張某1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機動勤務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1、2017年1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某5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幣,為王某5朋友張某2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2、2018年9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某5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為王某5朋友宋某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3、2017年4、5月份,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7所送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為張某7的親戚徐萍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機動勤務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4、2017年春節(jié)前,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高某2以“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價值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高某2負責的粵鑫公司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5、2017年9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高某2以“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價值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高某2負責的粵鑫公司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6、2018年春節(jié)前,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高某2以“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價值5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高某2負責的粵鑫公司客車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7、2017年11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高某1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為高某1朋友許彥生偽造汽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8、2018年1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高某1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高某1朋友趙某1酒后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29、2018年3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高某1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為高某1朋友孫某的網友“風”貨車車廂加高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30、2017年6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朱某3以微信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朱某3名為“白孩”的朋友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31、2018年1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機動勤務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朱某3以微信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幣,為朱某3名為“孬”的朋友醉駕的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后緩期拘留提供幫助。

32、2018年6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朱某3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幣,為朱某3朋友楊某1駕駛貨車闖卡點的交通違法行為為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33、2017年1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楊某5所送的現(xiàn)金1000元人民幣,為楊某5的朋友牛某1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34、2017年1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賈某2所送的現(xiàn)金4000元人民幣,為賈某2的朋友陶某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35、2018年1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8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4000元人民幣,為張某8的朋友李某2拉橋梁的車輛順利通過限高裝置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36、2018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8所送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為張某8的朋友李某2拉橋梁的車輛順利通過限高裝置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37、2018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某5以“過節(jié)”名義所送的價值20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劉某5負責的順安公司拉土方的車輛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38、2018年4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某5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4000元人民幣,為劉某5負責的順安公司拉土方的車輛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39、2018年7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某5所送現(xiàn)金4000元人民幣,為劉某5負責的順安公司拉土方的車輛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40、2018年8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某5所送現(xiàn)金4000元人民幣,為劉某5負責的順安公司拉土方的車輛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41、2018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尹憲峰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所送的400元人民幣,為尹憲峰的朋友祿水清的罐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42、2018年4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尹憲峰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尹憲峰的朋友張某3拉石料貨車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43、2018年5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尹憲峰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幣,為尹憲峰的朋友張某3拉石料貨車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44、2018年6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尹憲峰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所送的800元人民幣,為尹憲峰的朋友張某3拉石料貨車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45、2018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蘇某以“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價值1200元人民幣的購物卡,為蘇某所負責的眾信商砼公司運輸商砼的車輛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46、2018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某4所送的現(xiàn)金1000元人民幣,為劉某4的朋友冀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47、2018年2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趙某3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500元人民幣,為趙某3的朋友李志強酒后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48、2018年3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某4所送的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為王某4朋友賈某1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49、2018年3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李某9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幣,為李某9的朋友陳某1醉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后提前放車提供幫助。

50、2018年3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趙某5以微信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為趙某5的朋友王某1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1、2018年3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趙某2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3000元人民幣,為趙某2的朋友許某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2、2018年6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趙某2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3000元人民幣,為趙某2的朋友劉某1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3、2018年3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孟某以微信方式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孟某的朋友朱某1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4、2018年3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孟某以微信方式轉賬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為孟某的朋友郭某1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5、2018年4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明知徐某2為賈某4醉酒駕駛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要求給予幫助,仍非法收受徐某2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8000元。

56、2018年4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郭某2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幣,為郭某2的朋友李某3貨車未攜帶車輛行駛證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7、2018年4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李某6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500元人民幣,為李某6的朋友李某4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8、2018年5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王某3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王某3的朋友胥某1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59、2018年5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閆某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其朋友(身份不明)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60、2018年5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胡某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500元人民幣,為胡某的朋友王某2查住貨車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61、2018年6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曹某1所送現(xiàn)金1000元人民幣,為曹某1所負責的中原商砼公司的車輛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62、2018年9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曹某1以“過節(jié)”的名義所送的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為曹某1所負責的中原商砼公司的車輛順利通過公里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63、2018年7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陳某2所送現(xiàn)金5000元人民幣,為陳某2所負責的盛杰公司清運土方的車輛順利通過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轄區(qū)提供幫助。

64、2018年8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婁某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1000元人民幣,為婁某所負責的增福廟三圣購物廣場門口亂停亂放的車輛不貼罰單提供幫助。

65、2018年8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劉某3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2000元人民幣,為李某5的朋友楊某2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66、2018年8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申某所送的現(xiàn)金2000元人民幣,為申某朋友劉某2醉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后辦理取保候審提供幫助。

67、2018年8月份,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楊某3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的3000元人民幣,為楊某3的朋友朱某2酒駕的交通違法行為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不依法處理提供幫助。

68、2018年9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明知馬某1為唐某1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酒駕要求給予幫助,仍非法收受馬某1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2000元。

69、2018年9月,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委員(分管公路巡警一中隊)的職務便利,明知張某4為李某8被公路巡警一中隊查住酒駕要求給予幫助,仍非法收受張某4以微信轉賬方式所送1000元。

被告人劉某某共計收受35人賄賂,人民幣131400元。其中通過微信轉賬方式收受人民幣68200元、現(xiàn)金人民幣57000元、價值人民幣6200元的購物卡。

以上事實,由劉某某供述,證人李某5、王某3、趙某2、徐某1、趙某3、李某6、馬某1、孟某、張某4、朱某3、閆某、張某5、劉某3等證人證言、劉某某的任職證明、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證實。

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

2017年以來,劉某某利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黨總支委員,先后分管機動勤務中隊、公路巡警一中隊,在其分管中隊查處酒后駕駛、貨車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中,劉某某收受他人賄賂后濫用職權,對發(fā)現(xiàn)的胥舜廷、徐小龍、劉某1、李志強、李某4、朱某1、李某8、陶某、楊某2、冀某、賈某1、朱某2、趙某1等人酒后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對發(fā)現(xiàn)的張某2、張某1、宋某、王某1、郭某1、祿水興等人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不依法處理;特別在2018年1月21日查處4輛車牌號為豫A×××**、豫A×××**、豫A×××**、豫A×××**的貨車超載中,劉某某不依法處理交通違法行為被媒體曝光后,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在監(jiān)察調查過程中,劉某某主動承認以上犯罪事實,積極配合監(jiān)察調查,并對自己涉嫌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懺悔反思。其違法所得131400元人民幣已上繳至長葛市監(jiān)察委員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等。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委總支委員期間,在其分管的交警中隊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1314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委總支委員期間,在其分管的交警中隊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過程中,收受賄賂后指示值班民警違反法律規(guī)定處理公務,濫用職權,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趙書戰(zhàn)的辯護意見是:

一、由于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其犯罪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不持異議。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劉某某存在如下可以從輕、減輕刑罰的情節(jié):

1、被告人劉某某在長葛市監(jiān)察委調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紀檢監(jiān)察部門辦案,具有坦白情節(jié),同時,該情形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也應被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劉某某所收的贓款中,除一部分用于個人消費外,一部分用于了所管中隊的辦公支出以及為中隊其他工作人員飯卡充值、一些值夜班人員的加班餐費。

在長葛市監(jiān)察委調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家屬已替劉某某將全部131400元贓款退贓。

4、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

5、被告人劉某某自愿接受罰金,其家屬也同意按判決書要求時間及時交納罰金。

6、被告人劉某某無前科。

7、被告人劉某某從事公安工作以來,在平時的工作中兢兢業(yè)業(yè)、積極上進,多次受到長葛市交警大隊、長葛市公安局、許昌市公安局等單位的表彰。走上領導崗位后,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走上了犯罪道路。

8、被告人劉某某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受到了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得到了深刻的教訓。

9、被告人劉某某的受賄行為因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構成兩罪,但在量刑時應與兩種犯罪行為構成兩罪有所區(qū)別。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上述影響對其量刑的情節(jié),依法可以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減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合議庭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給其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申某、張某6、劉某2、羅某、劉某4、冀某、賈某2、陶某、王某4、賈某1、楊某3、朱某2、婁某、牛某2、趙某4、劉某3、李某5、韓某1、楊某2、徐某2、賈某3、楊某4、賈某4、岳某1、王某3、胥某2、胥某1、曹某1、馬某2、蘇某、李某7、馬某1、唐某1、李某6、李某4、張某4、李某8、李某9、陳某1、胡某、王某2、趙某3、唐某2、郭某2、李某3、閆某、張某5、張某7、張某8、張某9、李某2、陳某2、岳某2、孟某、張某10、郭某1、朱某1、白某、高某1、孫某、杜某、趙某1、趙某2、付某、許某、陳某3、劉某1、朱某3、楊某1、楊某5、牛某1、王某5、張某1、李某1、宋某、張某2、趙某5、王某1、尹某、張某3、祿某、張某11、韓某2、?;郾?、谷某、劉某3、韓某2、張某1時某、閆某、?;郾?、谷某、劉某5、薛某、張某1高某2、范某、張某14、王某6、鄭某、候某、黃某、董某、曹某2、閃志強、喬華峰的證言、立案調查決定書、留置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證據清單、扣押決定書及清單、長葛市公安局《關于同意交通管理大隊黨總支和特殊勤務大隊黨支部委員會換屆改選結果的通知》、長葛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關于調整班子成員工作分工的通知》、會議記錄、劉某某基本情況、中國共產黨長葛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給予劉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長紀{2018}168號)、長葛市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給予劉某某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長監(jiān)決字{2018}第21號)、涉案相關微信號、轉賬記錄、相關增值稅發(fā)票、證明、碧桂園集團豫西南區(qū)域工作聯(lián)系函、長葛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處罰卷》(復印件)、長葛市公安局網絡和安全技術偵查大隊《關于“河南長葛“交警與黃?!毖蓦p簧,坑害車主”輿情匯總情況、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農商行現(xiàn)金繳款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委總支委員期間,在其分管的交警中隊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1314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長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黨委總支委員期間,在其分管的交警中隊查處道路交通違法過程中,收受賄賂后指示值班民警違反法律規(guī)定處理公務,濫用職權,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正?;顒雍吐曌u,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監(jiān)察調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主動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予以數(shù)罪并罰。辯護人趙書戰(zhàn)提出的被告人劉某某在長葛市監(jiān)察委調查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紀檢監(jiān)察部門辦案,具有坦白情節(jié);在長葛市監(jiān)察委調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家屬已替劉某某將全部131400元贓款退贓;被告人劉某某當庭自愿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無前科,請求對被告人劉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證一致,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趙書戰(zhàn)的其他辯護意見,與本院查證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情節(jié)、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留置78日折抵刑期78日,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所處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涉案贓款人民幣131400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長葛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 判 長  陳繼軍

審 判 員  馬軍平

人民陪審員  梁小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吳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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