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豫1624刑初153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受賄罪。
沈丘縣人民檢察院以沈檢公訴刑訴[2019]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被告人孫某某2、范某某3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沈丘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新彬、馬廣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盧鋒,被告人孫某某2及其指定辯護人閆衛(wèi)禮,被告人范某某3及其指定辯護人劉磊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沈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賄罪192500元
1995年,被告人王某某作為沈丘縣土地管理局(后更名為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參與了沈丘縣土地管理局對全縣城區(qū)內(nèi)居民居住用地,進行全面登記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證》工作,并從沈丘縣土地管理局領(lǐng)取了一些加蓋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專用章”和“沈丘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印章的空白《國有土地使用證》,用于登記發(fā)證。后王某某未按要求將未使用的空白《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交,而是私自留存。
2015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負責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地籍檔案室工作期間,通過收取現(xiàn)金、銀行轉(zhuǎn)賬及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分別收受孫某某2、方某、李某1、劉某、馬義彪、白巖、王偉等7人錢款共計121000元,使用其之前私自留存的空白《國有土地使用證》,違規(guī)為孫某某2、方某、李某1、劉某、馬義彪、白巖、王偉等7人辦理了落款時間均在2003年之前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為孫某某2、劉某2人辦理了與其《國有土地使用證》相配套的地籍檔案。
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收取現(xiàn)金及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分別收受王某、李某2、范某某3、李炎菊、付建黨等5人錢款共計71500元,并承諾為王某、李某2、李東方、范某某3、李炎菊、付建黨等6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退繳贓款192500元。
二、被告人孫某某2涉嫌行賄45000元。
2014年,孫某某2分別在沈丘縣周營鎮(zhèn)、石槽集鄉(xiāng)經(jīng)營金通達加油站、鑫通達加油站,因上述兩個加油站缺少用地手續(xù),孫某某2在明知按照正常程序無法辦理的情況下,找到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王某某,讓其幫忙辦理上述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配套的地籍檔案。2015年10月,孫某某2在沈丘縣泰安路“大浪淘沙”洗浴中心附近,兩次共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45000元。王某某收受該錢款后,違規(guī)為孫某某2辦理了2份《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相配套的地籍檔案。
三、被告人范某某3涉嫌行賄35000元。
2014下半年,范某某3占用了沈丘縣農(nóng)商銀行位于沈丘縣高營轉(zhuǎn)盤東北角的一塊約600平方的土地,并搭建了彩鋼房。2018年年初,范某某3計劃在該宗土地上修建樓房,因缺少用地手續(xù),范某某3在明知按照正常程序無法辦理的情況下,找到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王某某,讓其幫忙辦理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18年4月,范某某3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兩次共送給王某某人民幣35000元。王某某收受該錢款后,承諾為范某某3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物證、書證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孫某某2、范某某3的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盧鋒的辯護意見:對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無異議。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認罪,有知罪、認罪、悔罪的表現(xiàn),有改過自新、從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坦白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較小,沒有給社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在提起公訴前積極主動退贓。請求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
被告人孫某某2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指定辯護人閆衛(wèi)禮的辯護意見;對指控被告人孫某某2犯行賄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孫某某2主觀惡性不深,其違法辦理的土地使用權(quán)證書在事后已經(jīng)主動交給偵察機關(guān),將社會危害性降到最低;在被監(jiān)察委談話之前,已經(jīng)向沈丘縣公安局投案,將違法辦理的證件交到公安機關(guān),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請求對被告人孫某某2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范某某3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指定辯護人劉磊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范某某3犯行賄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范某某3具有坦白情節(jié);一貫表現(xiàn)良好,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請求對被告人范某某3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某受賄192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身為沈丘縣土地管理局(后更名為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在1995年參與了沈丘縣土地管理局對全縣城區(qū)內(nèi)居民居住用地全面登記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證》工作中,從沈丘縣土地管理局領(lǐng)取了加蓋有“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專用章”和“沈丘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印章的空白《國有土地使用證》,用于登記發(fā)證。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按要求將未使用的加蓋上述印章空白《國有土地使用證》上交,私自留存。
被告人王某某在負責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地籍檔案室工作期間,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10月,通過收取現(xiàn)金、銀行轉(zhuǎn)賬及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分別收受孫某某2、方某、李某1、劉某、馬義彪、白巖、王偉7人錢款共計121000元,使用其之前私自留存的加蓋有“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專用章”和“沈丘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印章的空白《國有土地使用證》,違規(guī)為孫某某2、方某、李某1、劉某、馬義彪、白巖、王偉7人辦理了落款時間均在2003年之前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為孫某某2、劉某辦理了與其《國有土地使用證》相配套的地籍檔案。
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收取現(xiàn)金及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分別收受王某、李某2、范某某3、李炎菊、付建黨5人錢款共計71500元,并承諾為王某、李某2、李東方、范某某3、李炎菊、付建黨6人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退繳贓款192500元。
二、被告人孫某某2行賄45000元。
2014年,被告人孫某某2分別在沈丘縣周營鎮(zhèn)、石槽集鄉(xiāng)經(jīng)營金通達加油站、鑫通達加油站,因上述兩個加油站缺少用地手續(xù),被告人孫某某2在明知按照正常程序無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找到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王某某,讓其幫忙辦理上述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配套的地籍檔案。2015年10月,被告人孫某某2在沈丘縣泰安路“大浪淘沙”洗浴中心附近,兩次共送給王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4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該錢款后,違規(guī)為被告人孫某某2辦理了兩份《國有土地使用證》和相配的地籍檔案。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孫某某2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了其向被告人王某某行賄的犯罪事實。2018年11月6日沈丘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被告人孫某某2涉嫌違法問題立案調(diào)查。
三、被告人范某某3行賄35000元。
2014下半年,被告人范某某3在沈丘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位于沈丘縣高營轉(zhuǎn)盤東北角的一塊約600平方的土地上搭建了彩鋼房。2018年年初,被告人范某某3欲在該宗土地上修建樓房,因缺少用地手續(xù),被告人范某某3在明知按照正常程序無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情況下,找到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王某某,讓其幫忙辦理該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2018年4月,被告人范某某3通過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兩次共送給王某某人民幣3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該錢款后,承諾為范某某3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審理過程中,沈丘縣司法局給本院分別出具了對被告人孫某某2、范某某3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評估意見為被告人孫某某2、范某某3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2、范某某3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方某、李某1、劉某、王某、李某2等人證言,物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九冊、VIVO手機一部、同步錄像光盤十片,被告人王某某與范某某3、劉某、李東方等人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沈丘縣國土資源局信用碼證書,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及交易明細,周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電子物證檢驗報告,工人介紹信、沈丘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會記錄、沈丘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沈丘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出具的被告人范某某3個人簡歷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孫某某2、范某某3前科查詢、戶籍證明,被告人王某某退贓款的票據(jù),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已構(gòu)成受賄罪。被告人孫某某2、范某某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均符合行賄罪的構(gòu)成要件,均已構(gòu)成行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被告人孫某某2、范某某3犯行賄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主動退繳全部受賄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2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在沈丘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其立案調(diào)查之前,自動到沈丘縣公安局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范某某3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清。)
二、被告人孫某某2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范某某3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192500元予以追繳(未隨案移送,由扣押機關(guān)沈丘縣監(jiān)察委員會、沈丘縣人民檢察院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郭 慧
人民陪審員 馬紅旗
人民陪審員 王炳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郭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