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wǎng)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wǎng)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chǎn)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chǎn)糾紛
知識產(chǎn)權 公司股權 經(jīng)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wǎng)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豫1423刑初136號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2-05   閱讀:

案由    受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案號    (2019)豫1423刑初136號    

被告人牛某某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經(jīng)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寧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19)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15日召開庭前會議,于2019年7月18日、9月2日、10月28日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鵬飛、張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辯護人許蘭亭、李楠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寧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河南清華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平頂山盛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等25家企業(yè)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所送人民幣2649萬余元,價值1357萬余元的干股分成,價值1059萬余元房產(chǎn)4套,價值10萬元購物卡,價值50萬元的玉佛,為他人在貸款發(fā)放、服裝采購、辦公房采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馮某等15名銀行內部員工人民幣共計58萬元,為他人在子女安排工作、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共計價值5183萬余元(其中1439萬余元屬未遂),具體如下:

一、受賄罪:

1、2011年9月份,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頂山銀行)與河南清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清華地產(chǎn))合作建設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辦公樓項目,為感謝牛某某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的幫助,清華地產(chǎn)承諾該工程項目完工后,給被告人牛某某4500萬元作為項目提成。2014年3月份,該工程項目負責人薛某送給牛某某1600萬元,并受牛某某安排將該款匯至河南常綠集團置業(yè)有限公司賬戶,以范靜之名用以在該公司理財。經(jīng)鑒定,被告人牛某某應從中收益1607萬余元。

2、2013年初,平頂山市遠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遠見地產(chǎn))承建平頂山銀行家屬樓工程項目,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工程承建等方面的幫助,按照事先與遠見地產(chǎn)實際控制人鄭某、劉某1約定,牛某某應得項目所得利潤的33%的干股分成,至2017年底,該項目峻工并交付使用。經(jīng)鑒定,該項目應獲得利潤41123773.32元,被告人牛某某應從中得款13570845.20元。但被告人牛某某未實際獲取該利潤分成。

3、2010年春節(jié)后,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平頂山市盛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史某1以692.1179萬元的價格,在北京市昌平區(qū)陳家營西路購買房屋一套,被告人牛某某授意其妻弟蔣煜曄收受該房屋后將房屋登記在韓x某(牛某某岳母)名下。

4、2010年4月份至2012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河南中峰集團實業(yè)有限公司常某1先后在平頂山市和諧茶樓、牛某某辦公室、新華南路一賓館院內、天鵝湖酒店院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300萬元,價值50萬元玉佛掛件一件,價值82.7429萬元別墅一套。但該別墅未實際交付牛某某使用。

5、2013年5月份,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購買其房屋作為辦公用房及以后支付房款等方面的幫助,南陽永鴻商貿有限公司景某(另案)在平頂山市和諧茶樓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200萬元。

6、2011年至2015年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平頂山市中遠堯基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4本人或者通過鄭某送給被告人牛某某及其妻蔣娜羽現(xiàn)金共計210萬元。后來,被告人牛某某通過鄭某退還100萬元。

7、2010年至2014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給予貸款方面的支持幫助,河南新宇泰實業(yè)有限公司張某3,先后十次在被告人牛某某的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90萬元,2017年4月份退還現(xiàn)金50萬元。

8、2014年5月份,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平頂山市世紀綠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侯某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丹尼斯”購物卡20張共計10萬元。

9、2010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平頂山市冠鷹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劉某5,在牛某某的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30萬元。

10、2007年至2010年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河南明源實業(yè)集團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陳某2,乘牛某某過生日、搬家、過春節(jié)、中秋節(jié)之機,先后七次到其辦公室等處,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27萬元。

11、2012年春節(jié)及2013年元宵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河南田園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董某先后兩次到牛某某辦公室內及平頂山市和諧茶社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及其妻蔣娜羽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

12、2010年10月份,平頂山市金坤實業(yè)有限公司鄭某出資260萬元從張某3處購買鄭州市天澤街中凱鉑宮房屋一套,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出資將該房屋裝修后供其女兒牛乘林居住至2018年5月份,后因牛某某被調查、房屋糾紛等原因,將該房屋退還鄭某。2013年元宵節(jié),在平頂山市和諧茶樓內,鄭某乘牛某某妻子蔣娜羽過生日之機,送給蔣娜羽現(xiàn)金5萬元。事后蔣娜羽將該情況告知牛某某。

13、2008年春節(jié)前及2013年底,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職工服裝招標中提供幫助,河南菲虹制衣有限公司夏某在其辦公室內,二次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

14、2006年至2010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平頂山市佳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關某先后10次到其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20萬元。

15、2012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河南鳳麟集團實業(yè)有限公司王某1,到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

16、2011年及2012年春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解決礦難事故中提供幫助,魯山縣融寧豐煤業(yè)有限公司楊某1(楊xx)在平頂山市和諧茶社及牛某某辦公室二次共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后該礦難相關人員均被依法判決。

17、2009年12月份一天,為解決貸款逾期罰息事項,河南神馬匯源氯堿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2,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后該請求事項后經(jīng)訴訟依法判決。

18、2010年5月份,為獲得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河南永利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蔡某,在牛某某的辦公室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

19、2010年6月份,為獲得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寶豐縣紅星學校校長陶某,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

20、2011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河南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王某2,在平頂山市和諧茶社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

21、2010年中秋節(jié)前及2011年春節(jié)前,為獲得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河南華燦置業(yè)有限公司楊某3,先后二次在牛某某的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

22、2014年及2015年初,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舞鋼銀河編織有限公司劉某6,先后二次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6萬元。

23、2010年至2014年春節(jié)前,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平頂山市正成豫商貿有限公司李某1先后5次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5萬元。

24、2013年10月份,為獲得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河南永邦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李某2,在牛某某的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5萬元。

25、2007年至2012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為感謝牛某某在子女安排工作、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方面的幫助和照顧,平頂山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寇某1、李某3、楊某4、史某2、張某4、楊某5、段某2、王某3、宣國鋒、馮某、郭某3、寇某2、連某、林某2、王某4共15人,先后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58萬元。

26、2010年至2015年10月份,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河南常綠集團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1,先后多次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6萬元。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牛某某的妻子蔣娜羽向劉某1索要九天莊園商品房一套,價值25萬元。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知牛某某。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1、2016年中秋節(jié)期間及2016年底,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平頂山市世紀綠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侯某,先后二次在平頂山市和諧茶樓內,送給牛某某的妻子蔣娜羽10萬元購物卡及價值10萬元的玉鐲一副。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知被告人牛某某。

2、2016年及2017年春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工程承建等方面的幫助,平頂山市金坤實業(yè)有限公司鄭某,先后二次委托其妻宋某2在牛某某家中送給牛某某妻子蔣娜羽現(xiàn)金共計20萬元。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知被告人牛某某。

3、2016年春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工程承建等方面的幫助,河南常綠集團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1,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1萬元。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被告人牛某某在接受監(jiān)察委調查時,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大部分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機關退繳了全部贓款及違法所得,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且其所涉嫌的部分事實中財物并未實際交付,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平頂山銀行歷經(jīng)改制后,國有資產(chǎn)股份完全退出,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其所涉嫌的犯罪事實未被調查機關掌握,被告人主動交代其全部事實,且該事實與調查機關先前掌握的事實系不同種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牛某某庭審中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的意見:一、起訴書中關于受賄罪中牛某某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時間認定有誤。被告人牛某某的身份自2009年商業(yè)銀行增資改制后,應當就不再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003年11月13日最高法院印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xiàn)為與職權相聯(lián)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jiān)督、管理國有財產(chǎn)的職務活動。”本案中,2008年8月26日由平頂山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紀要決定市政府不再增資,市財政持股比例已由9.68%降至6.41%(第7位)。2009年12月19日,平頂山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發(fā)的《關于市商業(yè)銀行企業(yè)性質的情況匯報》,市商業(yè)銀行的企業(yè)性質已發(fā)生變化,市財政在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占股比例從一開始就沒有超過10%,市商業(yè)銀行本來就不屬于國有控股公司和單位。并且從2009年后,牛某某不再受平頂山市政府的委派,其董事長職務是由平頂山銀行董事會選舉產(chǎn)生。二、起訴書指控的部分受賄事實,因牛某某與行賄人之間存在大量的、大額的債權債務關系,不應當認定為受賄。1、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3起即牛某某收受史某1北京房產(chǎn)一套,辯護人認為此套房屋是史某1與牛某某妻弟蔣煜曄之間債務的抵消,還是史某1對牛某某的行賄,值得商榷。2、起訴書指控第4起受賄犯罪事實即常某1向牛某某行賄300萬元,價值50萬元的玉佛掛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牛某某和常某1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二人的經(jīng)濟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玉佛掛墜價值沒有相關發(fā)票,也沒有專業(yè)鑒定部門鑒定。3、起訴書指控第6起犯罪事實,即收受劉某4所送現(xiàn)金210萬元,指控該起受賄事實成立的證據(jù)明顯不足。首先,劉某4通過鄭某送給牛某某的現(xiàn)金100萬元,始終未到牛某某手里,而在鄭某處。其次,牛某某曾放錢在劉某4那里投資,牛某某與劉某4之間存在著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4、起訴書指控的第12起受賄犯罪事實即收受鄭某價值260萬元房屋供其女兒居住,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該房屋自始至終未過戶給牛某某或其女兒牛乘林,牛乘林只是臨時借住。房屋本身存在權利糾紛,牛乘林因不堪騷擾,案發(fā)前已不再居住,且牛某某在鄭某處有巨額的借款和投資,接受鄭某提供借住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5、起訴書指控的第25起犯罪即平頂山銀行內部員工向牛某某行賄一事,是正常的人情往來,不具有受賄的故意。6、起訴書指控的第26起受賄犯罪事實,即收受劉某1現(xiàn)金6萬元及價值25萬元房屋一套,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雙方之間有債權債務,不能認定為受賄。三、起訴書指控牛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三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牛某某與蔣娜羽在2016年4月已離婚,蔣娜羽不在案,沒有蔣娜羽的證言,不能證實牛某某知情并同意收受財物。四、牛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和主動交代了調查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之外的其他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全案自首。首先,牛某某被調查機關帶走調查時,調查機關對于本案所涉嫌的犯罪事實并不掌握,是其主動交代的;其次,商丘市監(jiān)察委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實,最初掌握的三條犯罪線索均不能成立,且牛某某主動交代和供述的自首情節(jié),對于司法機關追究行賄人的刑事責任和依法追繳贓款贓物也起到了關鍵作用,對牛某某更應該大幅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牛某某檢舉、揭發(fā)多起他人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有立功表現(xiàn),應當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六、牛某某符合認罪從寬原則的適用條件,牛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積極退繳全部涉案款項,應當依法對其從寬處理。七、牛某某曾為平頂山銀行的發(fā)展作出一定貢獻。受賄罪的本質特征是權錢交易,受賄數(shù)額是衡量受賄罪嚴重程度的重要情節(jié)之一,但不是唯一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情節(jié)加數(shù)額的精神,被告人是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都是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同時具備上述情節(jié)。另外,被告人牛某某已過花甲之年,又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希望合議庭堅持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認罪認罰從寬原則,作出罰當其罪的處理,對被告人牛某某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

被告人牛某某在2006年至2015年歷任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便利,在發(fā)放貸款、采購服裝、購買辦公用房以及安排單位子女工作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9月份,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銀行)與河南清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華地產(chǎn))合作建設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辦公樓項目,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工程承建、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的幫助,清華地產(chǎn)項目負責人薛某承諾該工程項目完工后,給牛某某4500萬元作為項目提成。2014年3月份,牛某某安排該工程項目負責人薛某將提成款1600萬元匯至河南常綠集團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綠集團)賬戶上,牛某某以范靜之名用此款在該公司理財。經(jīng)鑒定,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間牛某某應從中獲取理財收益16074666.6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1年,薛某代表清華地產(chǎn)承建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辦公大樓,并約定給付牛某某4500萬元提成。2014年3月,薛某與牛某某商議并經(jīng)牛某某同意,將1600萬元提成款匯至河南常綠集團賬戶,以范靜之名在該集團理財,約定利息3分5厘,事后牛某某向薛某表示剩余款項不再要了。

(2)證人證言

①證人薛某證言,證實:2011年,為感謝牛某某讓清華地產(chǎn)承建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辦公大樓項目工程,薛某與清華地產(chǎn)法定代表人徐某商議,給付牛某某4500萬元提成。2014年3月,經(jīng)牛某某同意,薛某將1600萬元提成款匯至河南常綠集團賬戶。2014年下半年為規(guī)避風險,河南常綠集團法定代表人劉某1給薛某出具一張借條,以范靜之名在常綠集團理財。下余2900萬元,其和徐某準備在工程款結清后付完,后一直未付。

②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2014年3月,其受牛某某安排薛某有1600萬現(xiàn)金暫時用不著,放在了劉某1公司。劉某1用范靜的名字在其公司理財。2016年11月,牛某某安排讓其借給薛某700萬元,如薛某還不上此借款,就從1600萬元中扣除。

③證人陳某1證言,證實:2014年3月24日,常綠集團收到范靜匯款1600萬元,用以在該公司理財,本息至今未歸還。

④證人徐某證言,證實:2011年9月,薛某代表清華地產(chǎn)與平頂山銀行簽訂合同,承建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辦公樓。

⑤證人邢某證言,證實:2018年7月17日,在商丘一賓館內,聽到薛某和徐某說1600萬和4500萬元的事,徐某稱不知道。

⑥證人呂某、張某1證言,證實:2011年,受牛某某安排,與清華地產(chǎn)多次協(xié)商承建鄭州分行辦公大樓事宜,后雙方簽訂合同,由清華地產(chǎn)承建鄭州分行的辦公樓項目工程。

(3)書證

①平頂山銀行董事會、股東會關于購買鄭州分行辦公用房的議案、決議,證實:平頂山銀行董事會、股東會關于購置鄭州分行辦公用房形成的決議的情況。

②平頂山銀行鄭州分行辦公樓合作協(xié)議書,證實:河南清華地產(chǎn)與平頂山銀行于2011年9月5日簽訂了合作建房協(xié)議。

③授權委托書,證實:清華地產(chǎn)法定代表人徐某授權薛某辦理此項目的一切事務。

④平頂山銀行董事長辦公會研究支付工程款明細及平頂山銀行記賬憑證,證實:平頂山銀行支付清華地產(chǎn)工程款的情況。

⑤常綠集團借據(jù)、記賬憑證及銀行交易憑證,證實:常綠集團收到1600萬元現(xiàn)金并出具了一份出借人為范靜的借條,借條顯示利息為月息3分5厘,收到1600萬元銀行轉賬并記賬。

(4)鑒定意見

河南金信聯(lián)合會計師事務所鑒定意見,證實:經(jīng)鑒定,1600萬元債權在常綠集團的理財收益為1607.466667萬元。

2、2013年初,平頂山市遠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見地產(chǎn))承建平頂山銀行鳳凰小區(qū)家屬樓工程項目,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工程承建等方面的幫助,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鄭某、劉某1與牛某某約定,給予牛某某33%的工程利潤干股分成,牛某某在工程承建等方面向其提供幫助。2017年底,該項目工程峻工并交付使用,因未最終結算,牛某某未獲取該部分利潤分成。經(jīng)鑒定,該項目工程利潤41123773.32元,牛某某應從中得款13570845.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劉某1、鄭某與牛某某商議,由劉某1和鄭某成立平頂山遠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建平頂山銀行家屬樓項目,該項目所得利潤由其三人均分。

(2)證人證言

①劉某1證言,證實:2012年底,鄭某找到劉某1商量合作爭取平頂山銀行家屬樓項目,并商定其二人與牛某某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后成立了平頂山市遠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建了該工程項目。

②鄭某證言,證明內容與劉某1證言一致。

③賀某、郭東偉證言,證實:賀某、郭東偉二人是平頂山遠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名義上的持股人,實際控制人是劉某1、鄭某。

(3)書證

平頂山銀行家屬樓項目建設手續(xù),相關批文、土地出讓合同、項目建設許可證、遠見地產(chǎn)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資本記賬憑證、工商登記資料及變更資料、項目收支匯總表、項目利潤表及工程造價表、平頂山銀行考查承建商及董事會研究記錄、團購房協(xié)議及交付使用證明,證實:平頂山市遠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承建平頂山銀行家屬樓工程項目的有關情況。

(3)鑒定意見

北京華建審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北京華建審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平頂山遠見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鳳凰小區(qū)家屬樓項目,截止2018年5月31日累計未分配利潤為41123773.32元,利潤金額中33%的數(shù)值為13570845.20元。

3、2010年春節(jié)后,平頂山市盛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盛源地產(chǎn))法定代表人史某1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審批發(fā)放貸款方面給予的支持,以692.1179萬元的價格在北京市昌平區(qū)陳家營西路購買一套房屋送給牛某某,牛某某授意并安排其妻弟蔣煜曄收受該房屋,后將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蔣煜曄之母韓x某名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0年秋天,盛源地產(chǎn)的史某1為表示感謝,在北京市昌平區(qū)陳家營西路購買一套房屋送給牛某某,在史某1的堅持下,牛某某同意收下這套房子,并讓史某1找其妻弟蔣煜曄聯(lián)系辦理該房屋的相關手續(xù)。其和史某1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史某1證言,證實:2010年,為感謝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史某1在北京市昌平區(qū)陳家營西路3號院9號樓8層1單元以692萬余元的價格購買房屋一套送給牛某某。在牛某某的授意下,史某1將該房屋的相關手續(xù)交給牛某某的妻弟蔣煜曄,由蔣煜曄到房管局進行了登記。在交給蔣煜曄房產(chǎn)手續(xù)時,蔣煜曄拿出兩份股權轉讓及資產(chǎn)清算協(xié)議,與史某1簽訂一套虛假的煤礦入股合同。

②證人張某2證言,證實:其從1996年至2008年一直在表姐史某1的煤礦工作,2005年與史某1的兩個礦井相臨的一個礦井沒有開采權,其礦井又在史某1獲批的范圍內,致其無法開采,后將該礦井出售給史某1,具體價格不知道。

(3)書證

①史某1與蔣煜曄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補充協(xié)議,證實:蔣煜曄與史某1于2005年12月16日和2010年3月9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及資產(chǎn)清算協(xié)議,其中補充協(xié)議是2010年3月9日簽訂,內容顯示于2010年7月16日協(xié)商達成。

②盛源地產(chǎn)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史某1的盛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數(shù)額共計4億多元。

③盛源地產(chǎn)的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史某1為盛源地產(chǎn)的法定代表人。

④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屋付款憑證,證實該套房屋價格為692.1179萬元。

⑤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證實:史某1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的房屋以韓x某的名義申請產(chǎn)權登記。

4、2010年4月份至2012年春節(jié)前,河南中峰集團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常某1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審批發(fā)放方面給予的支持,先后在平頂山市和諧茶樓、牛某某辦公室、新華南路一賓館院內、天鵝湖酒店院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300萬元,價值50萬元玉佛掛件,另送位于平頂山市新城區(qū)天鵝湖酒店附近價值82.7429萬元的自建別墅一套,但該別墅未實際交付給牛某某使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為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方面得到關照,2010年4月,常某1在和諧茶社送給牛某某100萬元。2011年春節(jié)前一天晚上,在平頂山新華南路一賓館院內,牛某某收受常某1200萬元。2012年春節(jié)前,在辦公室內,收受常某1給的一個玉佛掛件后,交給了蔣娜羽。2011年7月,收受常某1所送的天鵝湖別墅一套。2011年10月,其借給常某11000萬元,2018年5月份,因紀委正在對其調查,其讓常某1和他妻子武某說是從白亞偉處借的。這1000萬元和常某1向其送錢和物品沒有任何關系。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常某1證言,證實:為獲得平頂山銀行貸款,得到牛某某的關照,在2010年4月份,其用拉桿箱裝了一百萬元,在牛某某家的茶館送給他100萬元。2011年春節(jié),在平頂山市新華路南段一個賓館院內送給牛某某200萬元。在2011年春節(jié)后,在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一個價值50萬元的玉佛掛件,是在廣東揭陽人劉某3處購買的。2011年7月份,在和牛某某、鄭某一起散步時,牛某某提議建三套別墅,其和鄭某都表示同意。后由其出資2454576元建了三套別墅,鄭某給其100萬元,牛某某要最北邊的一套,沒有出資,別墅沒有裝修,沒有入住。其目前在平頂山銀行貸款金額在4.1億元左右。

②證人鄭某證言,證實:大概在2013年,河南中峰集團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1在平頂山新城區(qū)經(jīng)營一家天鵝湖莊園酒店,有一天,其和牛某某、常某1飯后散步,牛某某說這個地方不錯,提議讓常某1建三套別墅。其和常某1都表示同意,后其出資100萬元給常某1,建了三套別墅,其中一套給牛某某,每套400多平米,后來沒有裝修,沒有入住。

③證人歐某證言,證實:2011年,其為常某1在平頂山新城區(qū)天鵝湖農業(yè)生態(tài)園建三套別墅,合同價為2454576元,常某1支付工程款210萬元,余款用酒折抵。

④證人武某證言,證實:2011年過年后,與婆姐常某2、弟媳劉某2從廣東揭陽人劉某3處購買了共計160萬元的玉石,其付的錢。常某2買了80萬元的玉石,劉某2物品總價是30萬元。其買了一個50萬元的玉佛。2011年底,常某1把這塊玉佛要走送給牛某某了。

⑤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2011年春節(jié)后一天,與武某、常某2從一位廣東人手里購買了30萬元的翡翠,常某2買了80萬元的東西,武某要了一件翡翠佛,價格50萬元。

⑥證人常某2證言,證實內容與證人劉某2證言內容一致。

⑦證人劉某3證言,證實:大概在2011年春節(jié)后應常某1的要求,去河南省平頂山市賣給常某1及其妻子武某和幾個女的一些翡翠玉器。常某1、武某夫妻挑選的那件翡翠玉佛掛件質量很好,價格是50萬元,共計160萬元,是其妻子林某1通過銀行卡轉賬收的款。

⑧證人林某1證言,證實:其在2011年3月份收到丈夫劉某3在河南省平頂山市出售的一批翡翠玉石價值160萬元的轉賬。

(3)書證

①中峰集團實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手續(xù),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常某1在平頂山銀行貸款的情況。

②銀行交易明細及付款憑證,證實:武某在2011年3月份購買價值160萬元的玉石,并通過銀行轉賬付款。

③天鵝湖別墅施工合同及付款憑證,證實:天鵝湖別墅工程造價為245.4576萬元,河南中峰集團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0萬元。

5、2013年5月份,南陽永鴻商貿有限公司景某(另案)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購買其開發(fā)建設的房屋作為辦公用房以及在支付購房款等方面的幫助,在平頂山市和諧茶樓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20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5月份,景某為感謝平頂山銀行購買其南陽的房產(chǎn)和獲取合作方便,在平頂山和諧茶樓送給牛某某200萬元,后又在新鄉(xiāng)、信陽、駐馬店購買了景某的房產(chǎn)作為平頂山銀行辦公用房。

(2)證人證言

證人景某證言,證實:2013年5月份,為了感謝平頂山銀行購買其在南陽開發(fā)的門面房,給牛某某送了200萬元。后來平頂山銀行又購買了其在南陽、新鄉(xiāng)、信陽、駐馬店開發(fā)的房產(chǎn)作為辦公用房,這四個地方獲利3680萬元。其與牛某某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3)書證

①取款憑證,證實:景某于2013年5月26日,在中國銀行取款150萬元,在中國工商銀行取款50萬元,共計200萬元送給牛某某。

②平頂山銀行董事會決議,證實: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決定購買萬達陽光海岸部分房產(chǎn)作為南陽分行辦公用房。后又研究在新鄉(xiāng)、駐馬店設立分行。

③平頂山銀行與景某簽訂的房屋購買協(xié)議,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付款憑證,證實:平頂山銀行購買了景某建筑面積為7020.19平方米,價款為7000萬元的商品用房。

6、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審批發(fā)放方面的支持,2011年平頂山市中遠堯基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4通過鄭某送給牛某某100萬元,牛某某安排鄭某保管此款。2014年牛某某讓鄭某將該款退還給劉某4。2013年劉某4送給牛某某之妻蔣娜羽現(xiàn)金10萬元,2015年中秋節(jié)期間劉某4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10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1年,通過鄭某收受劉某4現(xiàn)金100萬元,放在鄭某處。2014年下半年因被檢察機關調查,劉某4提出要回該款,其就安排鄭某將該款退還給了劉某4。2013年元宵節(jié),其妻蔣娜羽收受劉某4現(xiàn)金10萬元,蔣娜羽事后告知了牛某某。2015年中秋節(jié),其收受劉某4現(xiàn)金100萬元。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劉某4證言,證實:2011年,其成為平頂山銀行的股東后,為了獲得牛某某的關照,通過鄭某送給牛某某100萬元。2014年聽說正在調查牛某某,心里害怕出事,要回了這100萬元。在2015年中秋節(jié),其又送給牛某某100萬元。2013年在牛某某的和諧茶社,牛某某妻子蔣娜羽過生日當天,送給蔣娜羽10萬元。自2011年以來,其累計在平頂山銀行貸款1.9億元。

②證人鄭某證言,證實:劉某4期望與牛某某拉近關系,獲得牛某某的支持,通過鄭某送給牛某某100萬元。牛某某讓鄭某管理著。2014年河南省檢察院正在調查牛某某,劉某4感覺不踏實,想要回這100萬元。鄭某把這個意思轉告給牛某某后,牛某某讓退還給劉某4,后鄭某將該款退給劉某4。

③證人郭某1證言,證實:2015年中秋節(jié),劉某4在公司財務上借支100萬元,并出具了借據(jù)。

(3)書證

①借據(jù)及記賬憑證,證實:2015年劉某4從財務借支100萬元送給牛某某。

②劉某4公司在平頂山銀行的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劉某4的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8月期間共計在平頂山銀行貸款3.4億元。

7、2010年至2014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河南新宇泰實業(yè)有限公司張某3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審批發(fā)放方面給予的幫助,在牛某某的辦公室內先后十次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90萬元,2017年4月份牛某某退還給張某3現(xiàn)金5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0-2017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先后十次收受張某3現(xiàn)金90萬元,后于2017年4月份退還50萬元。

(2)證人證言

證人張某3證言,證實:為感謝牛某某在貸款方面支持,2010年至2014年每逢春節(jié)、中秋節(jié),張某3都會給牛某某送現(xiàn)金,十次共計90萬元。其中2010年春節(jié)10萬元,中秋節(jié)5萬元,2011年春節(jié)20萬元,中秋節(jié)5萬元,2012年春節(jié)10萬元,中秋節(jié)10萬元,2013年春節(jié)10萬元,中秋節(jié)10萬元;2014年春節(jié)5萬元,中秋節(jié)5萬元。2017年4月,牛某某在正方元酒店退給張某350萬元。

(3)書證

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及張某3所在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手續(xù),證實:張某3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8000萬元。

8、2014年5月份,平頂山市世紀綠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侯某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審批發(fā)放貸款方面給予的幫助,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丹尼斯”購物卡20張,金額共計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經(jīng)中間人多次推薦,讓給侯某提供貸款。2014年5月其在辦公室內收受侯某購物卡20張金額共計10萬元。

(2)證人證言

①證人侯某證言,證實:2014年至2017年期間,在平頂山銀行董事長牛某某的支持下,其累計貸款4.05億元,為表示感謝,在2014年5月,其送給牛某某20張丹尼斯購物卡,共計價值10萬元。

②證人樊某證言,證實:2014年5月和2016年,三次交給侯某購物卡40張,共計20萬元。2016年中秋節(jié)受侯某安排,其從平頂山市匯金偉業(yè)珠寶銷售有限公司拿過一個價值10萬元的翡翠玉鐲交給侯某。

(3)書證

侯某公司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侯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共貸款1.18億元。

9、2010年春節(jié)前,平頂山市冠鷹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劉某5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審批發(fā)放貸款方面的支持,在牛某某的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3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0年春節(jié)前,在其辦公室內收受劉某530萬元現(xiàn)金。

(2)證人證言

證人劉某5證言,證實:2010年初,為了取得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30萬元現(xiàn)金。過了一個月,在平頂山銀行貸款1000萬元。后來在該行累計貸款3億多元。

(3)書證

平頂山市冠鷹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及貸款手續(xù),證實:劉某5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1000萬元。

10、2007年至2010年期間,河南明源實業(yè)集團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陳某2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在過節(jié)及牛某某過生日、搬家時,先后七次在牛某某辦公室等處,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27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07年,陳某2在牛某某生日那天送了1萬元、2008年至2011年中秋節(jié)、春節(jié),陳某2共計給牛某某送6萬元。2008年牛某某搬家時,陳某2將20萬元房屋裝修款退還給牛某某。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陳某2證言,證實:2008年8月份,其在公司出納向某那里拿了20萬元現(xiàn)金,準備找機會送給牛某某。2008年底,在牛某某搬家時,送給了牛某某。2008年中秋節(jié)前,送給牛某某1萬元;2008年春節(jié)前送給牛某某1萬元;2009年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前送了2萬元;2010年春節(jié)前送給牛某某2萬元;2007年趁牛某某在一個酒店過50歲生日之機送給牛某某1萬元。

②證人向某證言,證實:2008年8月,陳某2在財務處拿20萬元現(xiàn)金,向某填寫一份借據(jù)入賬。

③證人宋某1證言,證實:2008年,在盛世錦園小區(qū)為蔣娜羽裝修房屋,實收各種費用20萬元整。

(3)書證

①河南省明源實業(yè)集團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及借據(jù),證實:2008年8月,陳某2在向某處借現(xiàn)金20萬元,向某填寫了一份借據(jù)入賬。

②牛某某盛世錦園小區(qū)房屋買賣合同、裝修合同、裝修費用憑證,證實牛某某在盛世錦園小區(qū)房屋裝修費用實際花費20萬元。

③明源實業(yè)集團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時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及貸款憑證,證實陳某2公司經(jīng)平頂山銀行董事長辦公會研究被批準3000萬元貸款。

11、2012年春節(jié),河南田園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董某為取得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5萬元。2013年元宵節(jié)期間,董某在平頂山市和諧茶社內送給牛某某之妻蔣娜羽現(xiàn)金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2年春節(jié)前一天,在辦公室收受董某現(xiàn)金5萬元。2013年元宵節(jié),蔣娜羽過生日時收受董某現(xiàn)金20萬元,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訴了牛某某。

(2)證人證言

證人董某證言,證實:2011年通過別人介紹認識了牛某某。2012年春節(jié)前,為了取得貸款幫助,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5萬元。2013年還是2014年的一天,在牛某某妻子蔣娜羽過生日那天,在和諧茶社送給蔣娜羽20萬元。一兩年后,牛某某問董某和他有沒有經(jīng)濟往來,其告訴牛某某給他妻子送20萬元,牛某某說知道了。

(3)書證

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及董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手續(xù),證實:董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共計貸款1.05億元。

12、2010年10月份,平頂山市金坤實業(yè)有限公司鄭某出資260萬元從張某3處購買鄭州市天澤街中凱鉑宮房屋一套,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牛某某出資將該房屋裝修后供其女兒牛乘林居住至2018年5月份,后牛某某因被調查、房屋糾紛等原因,將該房屋退還鄭某。2013年元宵節(jié),在平頂山市和諧茶樓內,鄭某乘牛某某妻子蔣娜羽過生日之機,送給蔣娜羽現(xiàn)金5萬元。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知牛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0年10月份,收受鄭某從張某3手中以260萬元價格購買的位于鄭州天澤街中凱鉑宮房屋一套,裝修后供其女兒居住。后因張某3將這套房子抵押發(fā)生糾紛,無法辦理過戶手續(xù)。2017年,張某3才還清借款,鄭某從張某3處拿回房產(chǎn)證。鄭某問牛某某過戶到誰的名下,因擔保公司鬧騰,加之這幾年不斷有人舉報,牛某某害怕出事,告訴鄭某房子不要了。2018年5月,其女兒牛乘林搬離這套房子。2018年3月,有關機關又開始調查牛某某,其害怕出事,安排蔣娜羽找鄭某妻子宋某2補簽了這套房子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2013年元宵節(jié),蔣娜羽過生日時,鄭某送給她現(xiàn)金5萬元。事后幾天蔣娜羽告知了牛某某。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鄭某證言,證實:為感謝牛某某關照,2013年,蔣娜羽過生日期間,其送給蔣娜羽5萬元人民幣;2010年10月,鄭某以260萬元的價格從張某3手中購買一套位于鄭州天澤街中凱鉑宮小區(qū)27號樓3—4層東戶房屋送給牛某某,供其女兒牛乘林居住。因張某3用這套房子作了抵押,一直拖到了2017年,房子才可以過戶。其問牛某某過戶到誰的名下,牛某某說形勢這么緊,房子不要了。其就過戶到侄子鄭書磊名下了。牛乘林在2018年5月份搬走。2018年4、5月份,其妻宋某2說,蔣娜羽讓她補簽一份租賃協(xié)議,并按蔣娜羽要求補寫房租收到條,其安排宋某2說按蔣娜羽要求辦就行了。

②證人宋某2證言,證實:2018年4、5月份,按蔣娜羽要求與蔣娜羽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寫了六張租金收據(jù),實際沒有收到租金。2016年和2017年春節(jié),受鄭某安排到牛某某家分別送了10萬元,共計20萬元的事實。

③證人張某3證言,證實:2010年10月份,以260萬元價格賣給鄭某天澤街房屋一套。

④證人賀某證言,證實:2010年10月份,鄭某安排其給張某3轉款260萬元的事實。

⑤證人黃某證言,證實:2010年10月,通過薛某介紹為牛某某裝修了鄭州市天澤街房屋一套,工程總造價71萬元,實收裝修費用50萬元。

(3)書證

①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及鄭某公司貸款手續(xù),證實:鄭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的情況。

②電匯憑證,證實:鄭某向張某3匯款260萬元購房款。

③天澤街房屋裝修明細表、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條,證實:天澤街中凱鉑宮房屋裝修清單及蔣娜羽找宋某2補簽房屋租賃協(xié)議及讓宋某2出具租金收條的情況。

13、2008年春節(jié)前及2013年底,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職工服裝招標中提供幫助,河南菲虹制衣有限公司夏某在牛某某辦公室內,兩次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共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07年,平頂山市城市信用聯(lián)社職工定做行服,夏某到辦公室找到牛某某,希望給予關照,后在其關照下,夏某中標。春節(jié)前夕,夏某為表示感謝,來到辦公室送給牛某某10萬元人民幣。2011年下半年,平頂山銀行招標銀行行服,為了中標,2012年春節(jié)前,夏某又到牛某某辦公室給其送現(xiàn)金10萬元。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夏某證言,證實:2006年,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要做一批行服,其通過呂某幫忙,招標成功。為了表示感謝,2008年其去牛某某辦公室給他送了10萬元現(xiàn)金。2013年,為了再次中標,其又送給牛某某10萬元,后承攬了服裝合同業(yè)務。

②證人呂某證言,證實:2006-2007年,受牛某某安排,在工裝訂制業(yè)務方面關照夏某,后夏某承攬了190萬元的服裝定做合同。

(3)書證

平頂山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工作服訂制合同及付款憑證,證實:夏某與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三份服裝定做合同,總金額為190多萬元。

14、2006年至2010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平頂山市佳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關某先后十次在牛某某的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06-2010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分10次收受關某現(xiàn)金共計20萬元。

(2)證人證言

證人關某證言,證實:為獲得平頂山銀行的貸款,讓牛某某關照,從2006年至2010年期間,每逢春節(jié)、中秋節(jié)都到牛某某辦公室送錢,每次都是2萬元,共計10次20萬元。

(3)書證

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平頂山市佳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下屬的億盛公司、源源乳業(yè)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手續(xù),證實:關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共計6000萬元。

15、2012年春節(jié)前,河南豐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王某1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2年春節(jié)前,收受王某120萬元,為其貸款提供方便,此20萬元和牛某某在王某1處投資理財沒有關系。

(2)證人證言

①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從2006年開始,在牛某某的關照下,河南豐麟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陸續(xù)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截止到2011年底,共計貸款1.2億左右。2012年春節(jié)前,為了表示感謝,到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20萬元。當時沒有報賬,2012年底辭職前安排司機郭某2從財務上借支20萬元,并給財務出具了借條。

②證人賈某證言,證實:2010年任河南豐麟集團公司董事長,王某1任總經(jīng)理。公司先后在平頂山銀行貸款1個多億。為了和牛某某搞好關系,2012年春節(jié)前一天,王某1說需要20萬元給牛某某送禮,因為是為了公司利益其就同意了。后王某1辭職時告訴賈某是王某1簽字讓郭某2打條在財務上借的。

②證人郭某2證言,證實:2012年5月和2012年11月中旬分三次在公司財務借支20萬元交給王某1使用。

(3)書證

①豐麟實業(yè)集團轉賬憑證、借據(jù),證實郭某2從財務借支20萬元的事實。

②豐麟實業(yè)集團貸款手續(xù)、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河南豐麟集團實業(yè)有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2000萬元。

16、2011年和2012年春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解決礦難事故中提供幫助,魯山縣融寧豐煤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1(楊xx)在平頂山市和諧茶社及牛某某辦公室兩次共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后該礦難相關人員均被依法判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在2011、2012年,幫助楊某1解決礦難事件,分兩次共收受楊某1現(xiàn)金20萬元,每次10萬元。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楊某1證言,證實:2009年底,魯山縣融寧豐煤礦發(fā)生礦難后被立案調查,為了得到關照,其出錢20萬元讓鄭某找人協(xié)調。后鄭某告訴他找的牛某某,這次調查過關了。2011年春節(jié)后,為表示感謝,其在牛某某家開的茶館送給他10萬元,第二年春節(jié),其又到牛某某辦公室送給他10萬元錢。

②證人鄭某證言,證實:2010年底,牛某某替楊某1辦事墊支10萬元,后楊某1給其20萬元讓還給牛某某10萬,剩余10萬送給牛某某,牛某某沒有要,后給楊某120多萬元的酒抵賬。

③證人段某1證言,證實:2010年底,牛某某說關于楊某1煤礦事故的事想見一下魯山縣公安局局長凍曉東,讓段某1給凍曉東打電話,其給凍曉東打電話說牛某某想見他。

④證人凍曉東證言,證實:2010年底,經(jīng)段某1介紹,和牛某某在舞鋼市中心醫(yī)院見了面,說魯山礦難的事,其收了牛某某送的幾提禮品。

⑤證人胡某證言,證實:2011年春節(jié)后,楊某1打電話說牛某某在他的煤礦事故中沒少幫忙,想表示感謝,但不熟悉,經(jīng)其引見,楊某1、牛某某二人在和諧茶樓見了面。

(3)書證

魯山縣礦難重大責任事故訴訟材料,證實:煤礦相關人員被依法判決的情況。

17、2009年12月份一天,為解決貸款逾期罰息事項,河南神馬匯源氯堿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2在被告人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該請托事項后經(jīng)訴訟依法判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大概2009年12月份,楊某2為減免利息及罰息,在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20萬元。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楊某2證言,證實:2008年3月初,因公司在平頂山銀行的5000萬元貸款到期后,按合同規(guī)定要進行罰息。為了不讓平頂山銀行罰息,大概在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去牛某某辦公室給其送了20萬元現(xiàn)金。但是后來罰息一點沒有少。

②證人姜某證言,證實:其自2014年1月任平頂山銀行銀翔支行行長。2008年2月,楊某2公司貸款5000萬元,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楊某2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本息,后來起訴到平頂山中級人民法院。

(3)書證

河南神馬匯源氯堿有限公司貸款手續(xù)及判決書,證實:楊某2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的資料及該事項經(jīng)法院判決予以解決。

18、2010年5月份,河南永利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蔡某為獲得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在牛某某的辦公室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0年5月,為了在平頂山銀行貸款得到支持,河南永利實業(yè)有限公司蔡某在牛某某辦公室內給其送10萬元現(xiàn)金,其收下后放在辦公室保險柜里。

(2)證人證言

證人蔡某證言,證實:具體時間記不清了,公司向平頂山銀行申請了3000萬元貸款,為了順利貸款,在牛某某辦公室送給他10萬元現(xiàn)金,后來貸款就發(fā)放了。

(3)書證

蔡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蔡某公司獲取貸款情況。

19、2010年6月份,寶豐縣紅星學校校長陶某為獲得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0年6月份,陶某為獲取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10萬元。

(2)證人證言

證人陶某證言,證實:2010年年初,其在平頂山市開人代會期間認識了牛某某,后向平頂山銀行申請貸款1900萬元,因沒獲批準,2010年6月份,其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三四天后,貸款就發(fā)放下來了。

(3)書證

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及寶豐縣紅星學校貸款手續(xù),證實:寶豐縣紅星學校在平頂山銀行共計貸款3600萬元。

20、2011年春節(jié)前,河南康龍實業(yè)有限公司王某2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在平頂山市和諧茶社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0年12月,王某2給牛某某說想在平頂山銀行貸款,牛某某讓他按正常程序申報。后經(jīng)其同意,平頂山銀行給王某2公司發(fā)放1400萬元貸款,2011年春節(jié)前一天下午,王某2來到牛某某家的和諧茶館送給牛某某10萬元錢。

(2)證人證言

①證人王某2證言,證實:2011年12月份,其公司在平頂山貸款1400萬元,該筆貸款批下來沒幾天。為了表示感謝,進一步拉近關系,以便給企業(yè)爭取平頂山銀行的更大資金支持,2011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到牛某某開源路上的和諧茶館,在一個單間里給他10萬元現(xiàn)金,牛某某客氣幾句收下了。這10萬元錢是從財務處陳某3那借的。

②證人陳某3證言,證實:2011年春節(jié)前一天,王某2到其辦公室拿10萬元現(xiàn)金,并給陳某3打了一張借條,2011年8月,又借支53000元,后來其通過虛列工人工資單將賬走平。

(3)書證

①河南康龍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記賬憑證及工資表,證實:陳某3用虛列的工資單將王某2的借支款項沖賬走平。

②王某2公司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王某2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2000萬元。

21、2010年中秋節(jié)前及2011年春節(jié)前,河南華燦置業(yè)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3為獲得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先后兩次在牛某某的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1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0年中秋節(jié)及2011年春節(jié),牛某某在辦公室兩次收受楊某3共計10萬元,每次都是5萬元,為其公司貸款提供方便。

(2)證人證言

①證人楊某3證言,證實:2011年成立了河南華燦置業(yè)有限公司,法人是姚衛(wèi)東,其是實際控制人。其通過呂某介紹認識了牛某某。2010年6月其與平頂山銀行簽訂了門面房買賣合同,為了感謝牛某某在購買房子的事情上給予的關照,并希望今后在貸款方面取得支持,2010年中秋節(jié)和2011年春節(jié)前,兩次到牛某某辦公室分別送現(xiàn)金5萬元,共計10萬元。

②證人呂某證言,證實:平頂山銀行于2010年5月購買了楊某3的房子作為辦公用房,2010年中秋節(jié)前一天,楊某3說想見一下牛某某,其引見楊某3在牛某某辦公室和牛某某見了面。

(3)書證

①房屋買賣合同,證實:平頂山銀行與楊某3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價款為6929802元。

②楊某3公司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經(jīng)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購買楊某3的房屋作為辦公用房,楊某3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4000萬元。

22、2014年和2015年初,舞鋼銀河編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6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在牛某某辦公室內,先后兩次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3萬元,共計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4年元月及2015年元月,兩次在辦公室內收受劉某6現(xiàn)金共計6萬元,每次3萬元。為其公司貸款提供方便。

(2)證人證言

證人劉某6證言,證實:2013年12月底,趁開董事會機會,去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3萬元及五條“天葉”牌香煙。2014年12月底,為感謝牛某某對公司貸款支持,其去牛某某辦公室送了3萬元錢及五條“天葉”牌香煙,牛某某表示一定支持。

(3)書證

劉某6公司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記錄,證實:2013年6月份,劉秀琴的舞鋼市銀河紡織有限公司共獲取平頂山銀行貸款5000萬元。

23、2010年至2014年春節(jié)前,平頂山市正成豫商貿有限公司及平頂山雙鷹農副產(chǎn)品批發(fā)市場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1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在牛某某辦公室內先后五次送給被告人牛某某現(xiàn)金共計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0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先后5次每次均是1萬元收受李某1現(xiàn)金共計5萬元,為其公司貸款提供方便。

(2)證人證言

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為了獲得牛某某貸款支持,自2010年至2014年連續(xù)5年,每年春節(jié)前夕都是用牛皮紙信封裝1萬元錢,到牛某某辦公室看望牛某某,并隨手將信封放到牛某某辦公室桌子上。在牛某某照顧下,公司貸款4000萬元以上。

(3)書證

李某1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手續(xù)、平頂山銀行董事長辦公會議記錄,證實李某1公司在平頂山銀行共計貸款6500萬元。

24、2013年10月份,河南永邦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為在平頂山銀行申請貸款時獲得被告人牛某某的支持,在平頂山銀行牛某某的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5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13年10月份,收受李某2現(xiàn)金5萬元,為其公司貸款提供幫助。

(2)證人證言

證人李某2證言,證實:2013年10月,其公司為了擴大經(jīng)營規(guī)模,向平頂山銀行申請2000萬元貸款,信貸部工作人員說1000萬以上貸款需經(jīng)牛某某批準。其通過關某與牛某某打過招呼后,將裝有5萬元現(xiàn)金的牛皮紙檔案袋放在牛某某辦公室沙發(fā)上了。過了一段時間,這筆貸款就發(fā)放下來了。

(3)書證

李某2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記錄,證實:經(jīng)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李某2公司獲取貸款2000萬元。

25、2007年至2012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安排子女工作、職務提拔、工作調整等方面的幫助和照顧,平頂山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寇某1、李某3、楊某4、史某2、張某4、楊某5、段某2、王某3、宣國鋒、馮某、郭某3、寇某2、連某、林某2、王某4共十五人,分別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3至5萬元不等的現(xiàn)金,共計5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證實:2007至2012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期間,收受平頂山銀行工作人員寇某1、李某3、楊某4、史某2、張某4、楊某5、段某2、王某3、宣國鋒、馮某、郭某3、寇某2、連某、林某2、王某4十五人共計款58萬元,為上述人員在子女安排、工作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寇某1證言,證實:2013年元旦前一天,為了感謝牛某某同意其子王子豪到平頂山銀行工作,其在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5萬元錢。牛某某推辭不要,其把裝錢的手提袋放在牛某某辦公桌上就走了。

②證人李某3證言,證實:2011年中秋節(jié)前一天,為了競聘上崗獲取牛某某支持,在牛某某辦公室給牛某某送5萬元,后被任命為姚孟支行行長助理主持工作。

③證人楊某4證言,證實:2011年春節(jié)前,當時其任平頂山銀行聯(lián)盟支行副行長,想從支行副行長調整為支行正職。于是就以匯報工作的名義到平頂山銀行大樓牛某某辦公室送給他5萬元。過了一段時間,其任平頂山銀行中興路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了。

④證人史某2證言,證實:為感謝牛某某在職務調整上的幫助,在2007年春節(jié)前,2008年春節(jié)前,2009年春節(jié)前三次送給牛某某共3萬元。

⑤證人張某4證言,證實:為感謝牛某某在職務調整上的幫助,先后在2007年春節(jié)前,2008年春節(jié)前,2009年春節(jié)前三次送給牛某某共3萬元,每次都是1萬元。

⑥證人林某2證言,證實:為感謝牛某某在職務調整上的幫助,2008年、2009年、2010年春節(jié)期間每年都去牛某某辦公室拜訪牛某某,三次送給牛某某共3萬元,每次都是1萬元。

⑦證人楊某5證言,證實:為感謝牛某某在職務升遷上的關照及幫助女兒安排工作,在2009年送給牛某某2萬元,2012年送給牛某某1萬元,二次共送給牛某某3萬元。

⑧證人段某2證言,證實:2009年底,其成功競聘為平頂山銀行舞鋼支行行長,牛某某負責這次招聘,為了表示感謝,也為了以后工作關照,2010年春節(jié),其去牛某某辦公室送給他3萬元。2011年春節(jié)和2012年春節(jié)又去牛某某辦公室分別送了1萬元,共計5萬元。

⑨證人王某3證言,證實:為獲取牛某某在工作方面的支持,從2007年春節(jié)到2011年春節(jié)期間,其先后五次在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5萬元,每次都是1萬元。

⑩證人宣某證言,證實:為獲取牛某某在工作方面的支持,在2008年春節(jié)前至2011年春節(jié)前,其先后四次在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4萬元。每次1萬元。

?證人馮某證言,證實:為得到牛某某在職務提拔和工作上的支持,在2007年至2010年春節(jié)前,其每年春節(jié)前都到牛某某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錢,四次共送給牛某某4萬元。

?證人郭某3證言,證實:為獲取牛某某在工作方面的支持,2007年至2010年期間,其每年春節(jié)前都去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1萬元,四次共送給牛某某4萬元。

?證人寇某2證言,證實:為獲取牛某某在工作方面的支持,在2007年春節(jié)前、2009年春節(jié)前,2011年春節(jié)前,三次在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3萬元,每次都是1萬元。

?證人連某證言,證實:為獲取牛某某在工作方面的支持,2007年至2009年春節(jié),分三次共送給牛某某3萬元,每次1萬元。

?證人王某4證言,證實:為獲取牛某某在工作方面的支持,在2007年至2009年春節(jié)分三次在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3萬元,每次1萬元。

26、2010年至2015年10月份期間,河南常綠集團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1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支持,先后多次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共6萬元。2011年10月份,被告人牛某某的妻子蔣娜羽向劉某1索要九天莊園商品房一套,價值25萬元。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知了牛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證實:為感謝牛某某在貸款過程中和繼續(xù)貸款時的幫助,2010年至2016年,每年春節(jié)劉某1給其送現(xiàn)金1萬元,七次共計7萬元。2011年,蔣娜羽在劉某1開發(fā)的九天莊園小區(qū)向劉某1索要房屋一套,價值25萬元,這套房子是為蔣煜曄要的。事后蔣娜羽告訴了牛某某。劉某1送給牛某某的7萬元和二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沒有關系。

(2)證人證言

①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2010年至2016年春節(jié)期間,為獲取牛某某貸款方面的幫助,每年春節(jié)都去牛某某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錢,共計7萬元。2011年10月份,蔣娜羽打電話說她弟弟蔣煜曄在平頂山結婚沒有房子,問劉某1有沒有現(xiàn)房。其就同意在開發(fā)的常綠九天莊園給她一套房子,房款沒交,其安排財務人員辦理了手續(xù),該房子面積136平方米,價值25萬元。

②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11年,其公司將九天莊園小區(qū)房屋一套出售給蔣煜燁,售價25萬元,劉某1董事長安排給蔣煜曄出具了銷售不動產(chǎn)發(fā)票,蔣煜曄沒有給公司付房款,公司也沒有向他要過房款。

以上事實,被告人牛某某共收受他人現(xiàn)金2707萬余元,價值1059萬余元的房屋四套,價值50萬元的玉佛掛件一個,價值10萬元的購物卡,價值1357萬余元的干股分成,款物合計5183萬余元。其中,1357萬余元的干股、價值82萬余元的一套別墅,牛某某沒有實際得到。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告人牛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任平頂山銀行民營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期間,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便利,在發(fā)放貸款、工程承建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中秋節(jié)期間及2016年底,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方面的幫助,平頂山市世紀綠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侯某,先后兩次在平頂山市和諧茶樓內,送給牛某某的妻子蔣娜羽10萬元購物卡及價值10萬元的玉鐲一個。事后蔣娜羽此將事告知被告人牛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為了獲取貸款幫助,2016年中秋節(jié)及2016年底,侯某兩次送給蔣娜羽10萬元購物卡及價值10萬元的玉鐲一個。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知牛某某。

(2)證人證言

①證人侯某證言,證實:為了貸款時得到牛某某的支持,于2016年中秋節(jié)在牛某某家的和諧茶社送給蔣娜羽共計5萬元的購物卡,及價值10萬元的玉鐲。2016年底,又到茶社送給蔣娜羽10張丹尼斯購物卡,價值5萬元。

②證人樊某證言,證實:2016年中秋節(jié)和2016年底侯某安排其兩次購買5萬元的丹尼斯購物卡,共計10萬元,其向鄭州丹尼斯百貨有限公司平頂山中興分公司索要共計10萬元發(fā)票,然后在世紀綠都報銷。

(3)書證

①平頂山世紀綠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財務記賬憑證及發(fā)票,證實:樊某購買購物卡的10萬元入賬的事實。

②玉鐲入庫單及照片,證實:侯某送給蔣娜羽的玉鐲價格10萬元。

③侯某公司貸款手續(xù)及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證實侯某公司在平頂山銀行共計貸款1.18億元。

2、2016年及2017年春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工程承建等方面的幫助,平頂山市金坤實業(yè)有限公司鄭某,先后兩次安排其妻宋某2在牛某某家中送給牛某某妻子蔣娜羽現(xiàn)金共計20萬元。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知了牛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證實:2016-2017年春節(jié),蔣娜羽兩次收受宋某2所送現(xiàn)金共計20萬元,事后蔣娜羽將此事告知牛某某,牛某某為鄭某公司貸款提供幫助。

(2)證人證言

①證人鄭某證言,證實:2016年春節(jié)和2017年春節(jié)期間,因在外地辦事回不去,兩次委托妻子宋某2給蔣娜羽送現(xiàn)金共計20萬元。

②證人宋某2證言,證實:2016至2017年春節(jié),鄭某讓其兩次到牛某某家中,每次送給蔣娜羽現(xiàn)金10萬元,共計20萬元。

(3)書證

平頂山銀行董事會研究記錄及鄭某公司貸款手續(xù),證實:鄭某公司共計在平頂山銀行貸款5500萬元。

3、2016年春節(jié)期間,為感謝被告人牛某某在貸款、工程承建等方面的幫助,河南常綠集團置業(yè)有限公司劉某1,在牛某某辦公室內,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春節(jié),收受劉某11萬元,為其提供貸款幫助。

(2)證人證言

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在2016年春節(jié)期間,為感謝牛某某在貸款方面提供幫助,在牛某某辦公室送給牛某某現(xiàn)金1萬元。

(3)書證

劉某1公司貸款手續(xù),證實劉某1公司在平頂山銀行貸款的情況。

以上事實,被告人牛某某共收受他人現(xiàn)金21萬元,價值10萬元的玉鐲,價值10萬元的購物卡。款物合計41萬元。

另查明:1、被告人牛某某所任職的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銀行)由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轉變而來,企業(yè)性質在2015年11月6日前屬國有資本參股企業(yè),在2015年11月6日之后國有資本全部退出,企業(yè)性質轉變?yōu)槊駹I企業(yè)。自2006年2月份以來,牛某某歷任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黨委書記。2、辦案機關在案發(fā)前已經(jīng)掌握平頂山市盛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1向被告人牛某某行賄一套價值690余萬元房產(chǎn)的事實。3、被告人牛某某所舉報的問題線索中,除一人受黨政紀處分外,其余均尚未受到刑事追究或被偵查機關立案查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平頂山市委組織部文件,證實:2006年2月24日,平頂山市委組織部任命牛某某為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并于3月3日向平頂山市銀監(jiān)局推薦牛某某為該單位董事長;2006年12月30日任命牛某某為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08年6月16日,任命牛某某為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文件,證實:2006年12月4日,經(jīng)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牛某某為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證實:2007年1月9日,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發(fā)通知,牛某某為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4、平頂山市委市直機關工作委員會文件,證實:2011年3月29日,因中共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更名為中共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員會,批準任命牛某某為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2017年4月20日,任命牛某某為平頂山銀行黨委副書記。

5、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證實: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2日、2014年3月21日任命牛某某為第二屆、第三屆董事長。

6、平頂山市委、平頂山市政府通知,證實:2009年12月27日后,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自主選聘干部,平頂山市委不再管理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干部。

7、牛某某自書承諾書,證實:2010年元月6日,經(jīng)自主選擇,牛某某解除縣級干部身份,在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奉獻終生。

8、國有資產(chǎn)在平頂山銀行股份持股明細表及產(chǎn)權轉讓合同,證實:平頂山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中心在平頂山銀行從2006年起持股29.95%,至2014年末持股1.94%,2015年11月6日國有資本完全退出。

9、牛某某到案經(jīng)過及補充說明,證實:辦案機關在案發(fā)前已掌握史某1向牛某某行賄位于北京市一套房產(chǎn)的事實。

10、平頂山市紀委、監(jiān)察局對牛某某涉嫌違紀違法案件初步核實呈批表,證實:牛某某因涉嫌違法違紀于2014年、2016年、2018年被平頂山紀委、監(jiān)察局查處的事實。

11、牛某某檢舉揭發(fā)線索查處情況說明,證實牛某某所舉報的有關人員違法違紀線索被查處的情況。

12、退繳贓款票據(jù),證實牛某某已將涉案贓款全部退還。

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牛某某均無異議。辯護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關聯(lián)性提出如下異議:1、對公訴機關提供的關于被告人牛某某主體身份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書證提出異議,認為2009年以后,牛某某就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2、對于到案經(jīng)過及說明提出異議,認為牛某某是全案自首,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不成立,都是牛某某主動交代的。3、對于公訴機關提供的牛某某所檢舉揭發(fā)查處情況說明提出異議,認為牛某某具有立功表現(xiàn)。4、對公訴機關出示的關于史某1向牛某某行賄的證據(jù)提出異議,認為不屬于權錢交易,是經(jīng)濟糾紛,不是受賄。5、對公訴機關出示的關于常某1向牛某某行賄的證據(jù)提出異議,認為玉佛掛件價格沒有相關證明,不能認定;300萬元是牛某某借給常某1錢款的利息,不是受賄。6、對公訴機關出示的關于劉某4行賄一事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認為是經(jīng)濟往來,不是行賄;7、對起訴書指控的鄭某向牛某某行賄一套房屋及五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認為不是行賄受賄,房屋是借住,并沒有過戶。退還房子是因為糾紛,并不是害怕被查處。8、對起訴書指控的關于平頂山銀行內部員工向牛某某行賄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認為是人情往來,不屬于受賄,且沒有具體請托事項。9、對起訴書指控關于劉某1向牛某某行賄的事實證據(jù)提出異議,認為是二人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不是行賄、受賄,沒有蔣娜羽證言,收受房屋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10、對于公訴機關出示的三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事實證據(jù)均提出異議,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認為牛某某和蔣娜羽在2016年4月已經(jīng)離婚,沒有蔣娜羽證言,不能認定蔣娜羽收受財物后告知了牛某某,應當疑罪從無,構不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辯護人對公訴機關出示的其他證據(jù)無異議。

對于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辯護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審查認為,該部分證據(jù)符合刑事訴訟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要求,予以認定。對于辯護人提出異議的證據(jù)和質辯意見,本院評析如下:

(3)關于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主體身份問題,即自2009年商業(yè)銀行增資改制后,牛某某是否還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弊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yè)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經(jīng)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具體的任命機構和程序,不影響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經(jīng)國家出資企業(yè)中負有管理、監(jiān)督國有資產(chǎn)職責的組織批準或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jiān)督、經(jīng)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出資企業(yè)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yè)中持有個人股份或者同時接受非國有股東委托的,不影響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痹诒景钢校m然2009年12月27日以后平頂山市商業(yè)銀行自主選聘干部并不受市委的管理,但牛某某的董事長職務系由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并經(jīng)河南銀監(jiān)局任職資格核準。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牛某某在國有資本參股的企業(yè)中被推薦任命為董事長,具體的任命機構和程序不能改變其既有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為防止國有資產(chǎn)流失并保值、增值,牛某某對參股企業(yè)中的國有資產(chǎn)仍負有經(jīng)營、監(jiān)督、管理職責。故在2015年11月6日國有資本全部退出以前,牛某某的身份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本院對辯護人關于自2009年商業(yè)銀行增資改制后牛某某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質辯意見不予采納。

(二)關于被告人牛某某是否構成全案自首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本案中,辦案機關所掌握的線索中有平頂山市盛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1于2010年向被告人牛某某行賄一套價值690余萬元房產(chǎn)的事實線索,該線索針對的牛某某受賄犯罪事實成立。牛某某交代的犯罪事實有受賄事實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兩種,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牛某某交代的受賄事實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系同種性質,屬于坦白情節(jié),不構成自首。牛某某交代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與辦案機關所掌握的線索針對的事實系不同種性質,依法應以自首論。故辯護人關于牛某某構成全案自首的質辯意見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被告人牛某某是否有立功表現(xiàn)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根據(jù)被告人檢舉揭發(fā)破獲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審判結果的,應當依據(jù)判決確認的事實認定是否查證屬實;如果被檢舉揭發(fā)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可以依據(jù)偵查機關提供的書面查證情況認定是否查證屬實。”本案中,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駐中國銀保監(jiān)會紀檢監(jiān)察組出具的舉報問題線索辦理情況的函證實,被舉報人受到的是黨政紀處分;平頂山紀委出具的問題線索查處情況說明材料,平頂山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案件進展報告、情況匯報,平頂山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出具的問題線索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等證實,被舉報人均未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或受到刑事追究。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牛某某提供的舉報線索所針對的事實既無審判結果,也未進入審判程序,亦無偵查機關提供的能夠認定查證屬實的書面查證情況,牛某某的揭發(fā)檢舉行為目前尚不構成立功。對辯護人關于牛某某有立功表現(xiàn)的質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四)關于盛源房地產(chǎn)公司史某1送給被告人牛某某一套房產(chǎn)是否屬于受賄的問題。

在案證據(jù)中,被告人牛某某與證人史某1作為受賄人和行賄人,二人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史某1為表示感謝而購買房產(chǎn)送給牛某某后,又虛構入股合同、股權轉讓協(xié)議等進行掩飾的事實,在供證一致的基礎上,同時有偽造的入股合同、股權轉讓及資產(chǎn)清算協(xié)議等書證相佐證,雖然沒有蔣煜曄的證言,但現(xiàn)有證據(jù)已經(jīng)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認定牛某某收受房屋賄賂的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辯護人認為屬于經(jīng)濟糾紛,不是受賄的意見,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對其質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五)關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牛某某收受常某1的300萬元是投資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受賄,以及玉佛掛件沒有發(fā)票、沒有專業(yè)價格鑒定,不能認定等的意見。經(jīng)查,常某1證實是為感謝牛某某在貸款過程中提供的支持,也是為期望獲得平頂山銀行更多的貸款才給牛某某送300萬元錢,特別是第一次的100萬元,是在申請貸款后,獲批之前,請托事項具體而明確,同時證實借款與送錢沒有關系,牛某某借給其1000萬是為了投資。牛某某的自書到案材料中稱“常某1給我送錢,送房子都是為了取得貸款支持”。上述證據(jù)內容一致,能夠相互印證,二人之間即使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亦不影響本案行受賄事實的認定。關于玉佛價格問題,通過補查證據(jù),不僅有證人武某、常某1、劉某3、林某1等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證明,且有匯款憑證相佐證,現(xiàn)有在案證據(jù)能夠充分證明玉佛的價格,對辯護人的質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六)關于辯護人認為劉某4向牛某某送210萬元現(xiàn)金的行為是經(jīng)濟往來,不是行賄的意見。經(jīng)查,牛某某供述稱“劉某4為在平頂山銀行得到我的關照,在2011年通過鄭某送給我100萬,2015年中秋節(jié)到我家開的和諧茶館又給我送100萬?!薄拔以?jīng)借給劉某41500萬元,但這1500萬元和劉某4送給我錢沒有任何關系?!眲⒛?證實“我購買平頂山銀行2000萬股股權,一年后,我獲得400萬收益,作為銀行股東,牛某某是董事長,我期望和他搞好關系,以后在企業(yè)發(fā)展中得到他的關照,我送給他100萬人民幣?!薄拔液团D衬持g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2011年以來,我累計在平頂山銀行貸了1.9億元”。以上二人供證一致,相互印證,劉某4獲得貸款支持的行賄動機明確,且二人無債權債務關系,故辯護人的異議意見不能成立。關于通過鄭某收受100萬元是否屬于受賄的問題,經(jīng)查,劉某4委托鄭某送錢給牛某某,鄭某證實牛某某授意其保管此款。本院認為,牛某某的授意行為既表明其具有占有該行賄款的主觀故意,同時也是其支配該款的一種外在行為方式,牛某某已實際控制支配該款,是犯罪既遂。對辯護人認為劉某4送給牛某某210萬元的行為不是行賄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七)關于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牛某某收受鄭某所送房屋的行為系其女兒租賃借住,不是受賄的意見。經(jīng)查,鄭某證實給牛某某送房子的目的是為了和牛某某搞好關系,在貸款方面獲得更多支持,其證言與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相一致,能夠相互印證。本院認為,房屋產(chǎn)權過戶登記不是賄賂犯罪中判斷犯罪既遂的唯一標準,只要行賄人與受賄人達成行受賄合意,且受賄人已實際占有行賄房屋的,即使房屋產(chǎn)權沒有過戶登記至受賄人名下,亦應認為構成受賄罪既遂。本案中,牛某某與鄭某雖有經(jīng)濟往來,但不阻卻行受賄事實的成立。房產(chǎn)是否過戶到牛某某及其女兒名下,不影響對牛某某收受房屋賄賂事實的認定。同時考慮牛某某女兒已在此居住五六年之久,裝修費用亦是由牛某某出資,其為了規(guī)避風險而補簽租賃協(xié)議,以掩蓋收受房屋賄賂的事實,能夠補強證明牛某某房屋受賄的既遂事實。辯護人的質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八)關于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平頂山銀行內部員工向牛某某行賄,是人情往來,不具有受賄故意的意見。經(jīng)查,平頂山銀行內部員工給牛某某送錢都有具體明確的請托事項,或為子女工作安排,或為職務提拔升遷等。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與各行賄人的證言均能相互印證,牛某某亦利用職權為各行賄人謀取了利益。故雙方之間不是人情往來,辯護人的質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九)關于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牛某某收受劉某1現(xiàn)金及房屋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意見。經(jīng)查,牛某某稱劉某1送的7萬元錢和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沒有關系,是為了獲得貸款幫助才送的。劉某1證實二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其給牛某某送錢就是為了獲得貸款支持,劉某1公司實際也獲得了大量貸款資金,且在牛某某關照下承攬了平頂山銀行辦公樓、家屬樓項目,劉某1對牛某某有具體的請托事項,且已實現(xiàn)。二人供證一致,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辯護人認為雙方有債權債務,不能認定為受賄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牛某某妻子蔣娜羽2011年10月向劉某1索要的九天莊園房子直到案發(fā)房款未付,有劉某1證言與牛某某的供述,證人陳某1證言予以證實,證據(jù)間且能相互印證,該起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辯護人質辯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十)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三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事實,辯護人認為蔣娜羽未到案,沒有蔣娜羽證言,且被告人牛某某與蔣娜羽二人已于2016年4月離婚,蔣娜羽收受財物后是否告知了牛某某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jīng)查,此三起犯罪事實系牛某某主動供述,先供后證,供證一致,蔣娜羽雖不在案,亦能夠認定牛某某知道其妻蔣娜羽收受財物的事實。故辯護人的質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經(jīng)審判委員會研究,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在國有資本全部退出后,被告人牛某某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作為民營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yè)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家出資企業(yè)改制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在其不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后又實施同種行為,依法構成不同犯罪的,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迸D衬车氖苜V行為因其身份發(fā)生變化,而分別構成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牛某某的受賄行為均發(fā)生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與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比處刑較輕,根據(jù)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對牛某某犯受賄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予以定罪量刑。牛某某未實際獲得1357萬余元的干股分成和價值82萬余元的天鵝湖別墅,屬于犯罪未遂,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考慮。在案發(fā)前,牛某某退還鄭某價值260萬元的房產(chǎn),退還劉某4100萬元現(xiàn)金,退還張某350萬元現(xiàn)金,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牛某某在受賄罪中有坦白情節(jié),在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有自首情節(jié),均予從輕處罰。案發(fā)后,牛某某的家人代退贓款,庭審中牛某某認罪悔罪,在判決前積極繳納罰金,對其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牛某某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贓款,建議從寬處理的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對辯護人請求對牛某某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見,經(jīng)查,牛某某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綜合考慮其量刑情節(jié),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判處刑罰,不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牛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3)被告人牛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30年6月7日止。罰金已繳納)。

(3)退繳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查封扣押機關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侯洪林

審判員  郭俊梅

審判員  張慶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 振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