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魯0503刑初367號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河檢公刑訴[2019]3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學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萍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東營市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擔任河口采油廠護衛(wèi)大隊直屬一中隊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向于某1(另案處理)索要紅木家具一套,價值81267元,為于某1盜竊原油提供便利。
2015年8月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擔任河口采油廠護衛(wèi)大隊直屬一中隊隊長期間,帶領護衛(wèi)大隊隊員到勝利通海集團華通公司管理的渤深六集氣站巡邏時,在打孔偷氣的現(xiàn)場將抓獲的王某2(已判刑)釋放。2016年2月份左右,王某某收受王某2為表示感謝給予的現(xiàn)金5000元。
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擔任河口采油廠護衛(wèi)大隊直屬一中隊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孫某(另案處理)現(xiàn)金10000元,為孫某謀取利益提供便利。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并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jù)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辯護人以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為由,建議法庭對被告人王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被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孫某錢款的犯罪事實。被告人王某某的親屬已代其將涉案贓款上繳至辦案機關。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涉案紅木家具照片,移送案件通知書,立案決定書,東營市河口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案件調(diào)查情況說明,勝利油田分公司油區(qū)護衛(wèi)管理中心河口護衛(wèi)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及隊長崗位職責,河口采油廠任免通知文件,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信息、身份證,支付寶轉(zhuǎn)賬查詢記錄,東營萊商村鎮(zhè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戶信息表、活期存款賬戶交易明細,證人高某1、于某2、鄭某、高某2、王某1、張某1、于某1、孫某、王某2、張某2、忽勇、李某、楊某1、杜某、王某3、崔某、楊某2證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證人高某1辨認被告人王某某及于某1的照片筆錄,被告人王某某辨認于某1、高某1、孫某照片筆錄,價格評估報告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其中索賄81267元,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對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并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系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已扣押的款項九千六百元折抵罰金,剩余罰金九萬零四百元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扣押于河口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涉案贓款及贓物折價共計九萬六千二百六十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垩涸诎傅钠渌锲酚煽垩簷C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學軍
審 判 員 袁延濤
人民陪審員 王俊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