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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刑初31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05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皖1622刑初31號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19)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受賄罪一案,于2019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云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祝某及其辯護人高闊、李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祝某在利辛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自己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16.413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祝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祝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無異議并當庭認罪。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贓,當庭認罪悔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祝某在利辛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利用自己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郭某等財物共計價值16.113萬元。具體如下:

1、收受利辛縣西潘樓鎮(zhèn)東王村郭莊村民郭某2000元

2018年2月,西潘樓鎮(zhèn)東王村郭莊村民郭某申請執(zhí)行張芳等人欠款10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負責辦理。為了讓案件盡快執(zhí)行,郭某通過閆某1送給祝某1000元,祝某收下后通過調解給郭某執(zhí)行了約10萬元。2018年中秋節(jié)前,郭某又通過閆某1送給祝某1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335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郭某在2018年2月24日申請執(zhí)行張芳、黃海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該案由祝某承辦,2018年8月3日達成和解,張芳等人支付郭某10萬元。

(2)證人郭某證言:其因執(zhí)行案件,通過閆某1先后兩次給祝某各1000元。

(3)證人閆某1證言:郭某為執(zhí)行案件通過其先后兩次給祝某各1000元。

(4)被告人祝某供述和交代材料:因執(zhí)行案件,郭某通過閆某1分兩次給其共2000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收受闞疃鎮(zhèn)茆廟村前樓莊村民茆某3000元手機話費

2018年2月底,闞疃鎮(zhèn)茆廟村前樓莊村民茆某申請執(zhí)行汪某10萬元及利息,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負責辦理。祝某執(zhí)行5萬余元匯進茆某提供的賬戶。為表示感謝以及請祝某幫忙執(zhí)行余下欠款,茆某給祝某提供的手機號交3000元話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240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茆某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zhí)行汪某、侯某,承辦人是祝某。

(2)手機支付寶記錄載明:2018年9月13日,茆某利用支付寶分別給3個手機號碼各充話費2次,每次500元。

(3)證人王某2證言:因自己幫忙辦理茆某起訴汪某拖欠借款案件,祝某給其充話費1000元。

(4)證人茆某證言:其為了感謝祝某給自己執(zhí)行汪某的5萬多元,在2018年9月13日給祝某提供的手機號碼充值3000元。

(5)被告人祝某供述:因執(zhí)行案件,茆某給其充話費2000元,其安排給王某2充話費1000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3、收受利辛縣房產局白蟻防治所職工李某12000元購物卡

2017年6月,利辛縣房產局白蟻防治所職工李某1申請執(zhí)行韓某夫婦欠款70萬元及利息,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祝某對韓某夫婦采取限制消費執(zhí)行措施,當年底,韓某的兒子還給李某120萬元。為了表示感謝,李某1給祝某兩張面值1000元糧油商廈購物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執(zhí)760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李某1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zhí)行韓某、李平,承辦人為祝某。

(2)證人李某1證言:在2017年為感謝祝某幫忙執(zhí)行案件,其送給祝某2000元購物卡。

(3)被告人祝某供述:其在2017年辦理李某1申請執(zhí)行韓某案件時,祝某辦理該案,李某1送給其2000元購物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4、收受利辛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退休職工周某11000元手機話費

2018年,利辛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退休職工周某1申請執(zhí)行康友政等三人20余萬元,為了讓祝某盡快辦理,周某1通過馬某1給祝某充值1000元話費,祝某同意幫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執(zhí)67號執(zhí)行及恢復執(zhí)行卷宗載明:周某1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zhí)行康軍、盛化祥、康友政,承辦人是祝某。

(2)證人張某1證言:周某1在2018年為了讓祝某提供幫助,給祝某充話費1000元。

(3)證人馬某1證言:2018年周某1通過其給祝某充話費1000元。

(4)證人周某1證言:2018年其因執(zhí)行案件通過馬某1給祝某充話費1000元。

(5)被告人祝某供述:2018年周某1通過馬某1給其充話費1000元,讓其幫忙盡快執(zhí)行。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5、收受利辛縣朱某1鋼材批發(fā)經理朱某12000元現(xiàn)金、2000元蜘蛛王鞋票。

2016年1月,利辛縣鋼材批發(fā)商朱某1申請恢復執(zhí)行江蘇華達機電安裝有限公司欠款190余萬元,該案由祝某辦理。為了讓祝某盡快執(zhí)行,朱某1送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后答應幫忙。2017年9月左右,祝某幫朱某1追回欠款,為表示感謝,朱某1給祝某2張面值1000元蜘蛛王鞋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執(zhí)恢76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朱某1申請執(zhí)行江蘇華達機電安裝有限公司,承辦人是祝某。

(2)證人朱某1證言:2016年在其申請執(zhí)行江蘇華達機電安裝有限公司財產案件中,送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2017年送給祝某2000元蜘蛛王鞋票。

(3)被告人祝某供述:朱某1因申請執(zhí)行案件,在2016年送其2000元現(xiàn)金,2017年送其2000元蜘蛛王鞋票。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6、收受王市鎮(zhèn)衛(wèi)生院退休職工朱某2現(xiàn)金2000元

2016年10月,王市鎮(zhèn)衛(wèi)生院退休職工朱某2申請執(zhí)行馬金田欠款78000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朱某2將馬金田住房公積金信息提供給祝某,2018年2月,祝某凍結馬金田住房公積金后給朱某2執(zhí)行3萬余元。為表示感謝,朱某2送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執(zhí)1479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朱某2申請執(zhí)行馬金田,承辦人是祝某。

(2)證人朱某2證言:為執(zhí)行馬金田欠款案,其給祝某2000元。

(3)被告人祝某供述:因執(zhí)行案件,朱某2送給其2000多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7、收受利辛縣公安局退休干警鄭某2000元現(xiàn)金、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

2016年5月,城關鎮(zhèn)村民孟某申請執(zhí)行翟衛(wèi)軍、張玉龍等3人欠款30余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祝某先后劃扣張玉龍銀行存款、查封張玉龍金域華府房屋。2017年一天,張玉龍母親鄭某請祝某對張玉龍照顧,送給祝某1張面值1000元購物卡和一個裝有2000元現(xiàn)金的紅包,祝某答應幫忙并收下。2018年8月,因張玉龍的房屋還是沒有被解封,鄭某送給祝某1張面值1000元購物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執(zhí)502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孟某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zhí)行張玉龍等人財產,辦案人是祝某。

(2)證人鄭某證言:因其兒子張玉龍被執(zhí)行,其送給祝某送了2000元現(xiàn)金和2000元購物卡。

(3)張玉龍出具的情況說明:因給他人擔保被執(zhí)行,后來聽說其母親給祝某送錢送卡。

(4)被告人祝某供述:其在辦理孟某申請執(zhí)行張玉玲等人財產時,張玉龍母親送給其2000元現(xiàn)金和2000元購物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8、收受立新巷“閨蜜”服裝店個體戶李某23000元購物卡

2012年程軍申請執(zhí)行代廷堂等人欠款,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程軍前妻李某2為了讓祝某盡快執(zhí)行,2018年6月,李某2通過盛某送給祝某3張面值為1000元的購物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3)皖1623執(zhí)758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程軍申請執(zhí)行代廷堂等人欠款案,承辦人是祝某。

(2)李某2提供的微信支付復印件:載明李某2購買購物卡3000元。

(3)證人李某2證言:其為了讓祝某幫忙,通過盛某送給祝某3000元購物卡。

(4)證人盛某證言:2018年6月份李某2通過其給祝某送了3000元購物卡。

(5)被告人祝某供述:其在辦理程軍申請執(zhí)行代廷堂案件時,程軍前妻李某2為了讓其幫忙,2018年6月份通過盛某送給其3000元購物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9、收受利辛縣國俊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經理孫某13000元購物卡

2017年2月,利辛縣國俊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經理孫某1申請執(zhí)行中疃供銷合作社欠款62萬余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同年8月,在祝某協(xié)調下,孫某1與宋謙等人簽訂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將中疃供銷社開發(fā)的門面房給孫某1。為表示感謝,孫某1送給祝某3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執(zhí)恢122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孫某1申請執(zhí)行中疃供銷社,承辦人為祝某。

(2)證人孫某1證言:其為了讓祝某幫忙執(zhí)行案件,2017年送給祝某3000元購物卡。

(3)被告人祝某供述:孫某1申請執(zhí)行案件,為了讓其幫忙,2017年送給其3000元購物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0、收受城關鎮(zhèn)向陽社區(qū)村民閆某2現(xiàn)金3000元2017年11月,城關鎮(zhèn)向陽社區(qū)村民李鴻申請執(zhí)行朱偉夫婦欠款10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了讓祝某在執(zhí)行中多幫忙,李鴻妻子閆某2通過張某2給祝某3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并答應幫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執(zhí)恢392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李鴻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zhí)行朱偉、李朝靈,承辦人是祝某。

(2)證人張某2證言:2017年為了執(zhí)行案件,閆某2通過其給祝某3000元現(xiàn)金。

(3)證人閆某2證言:2017年其和張某2一起送給祝某3000元現(xiàn)金。

(4)被告人祝某供述:為執(zhí)行案件,李鴻妻子閆某2通過張某2給其3000元現(xiàn)金。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1、收受王人鎮(zhèn)五里村小周寨村民周某2價值1000元的購物卡

2018年3月,王人鎮(zhèn)五里村小周寨村民周某2申請強制執(zhí)行楊國化欠款14萬余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祝某給周某2執(zhí)行14萬元,為表示感謝,周某2通過劉某1送給祝某1張價值1000元購物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執(zhí)858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周某2因買賣合同糾紛,申請執(zhí)行楊國化財產,承辦人是祝某。

(2)證人劉某1證言:為執(zhí)行案件,周某2通過其給祝某送1000元購物卡。

(3)證人周某2證言:2018年為執(zhí)行案件其通過劉某1給祝某送1000元購物卡。

(4)被告人祝某供述:為執(zhí)行案件,周某2通過劉某1給其送1000元購物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2、收受利辛縣城北鎮(zhèn)掛職副書記李某3峰2000元鞋票、3000元現(xiàn)金

2016年3月,城北鎮(zhèn)掛職副書記李某3峰申請執(zhí)行安徽強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利辛分公司欠款共計200萬元及利息,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了讓祝某在執(zhí)行中幫忙,李某3峰送給祝某1張面值2000元的康奈鞋票,祝某收下。同年6月,祝某給李某3峰執(zhí)行260余萬元本息,李某3峰為表示感謝,送給祝某3000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執(zhí)347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李某3峰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zhí)行安徽強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承辦人是祝某。

(2)證人李某3峰證言:為執(zhí)行案件,其送祝某2000元鞋票和3000元現(xiàn)金。

(3)被告人祝某供述:為執(zhí)行案件,李某3峰送其2000元鞋票和3000元現(xiàn)金。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3、收受城關鎮(zhèn)城北村黃寨村村民祝某2萬元現(xiàn)金

2017年8月,利辛縣金峰汽車公司法人代表張某4申請執(zhí)行王中芝欠款20余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張某4的鄰居祝某讓祝某在執(zhí)行中多幫忙,祝某同意。后祝某跟祝某說王中芝想調解,問張某4是否愿意簽訂風險代理協(xié)議,按照張某4想要的錢數先給張某4,以后執(zhí)行王中芝多出的錢歸祝某。祝某找到張某4交給其10萬元,雙方約定之后執(zhí)行多余10萬元的部分算是祝某的辛苦費。祝某告知祝某多執(zhí)行點錢,別讓其虧了。后經過祝某調解,執(zhí)行了131611元,祝某打進祝某的銀行賬戶。祝某為了表示感謝,送給祝某2萬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祝某提供的協(xié)議和收條載明:祝某與張某4達成協(xié)議,張某4公司得款100000元,多余款項為祝某所有,后祝某給金峰車輛有限公司100000元。

(2)祝某和祝某郵儲銀行明細載明祝某匯款20000元給祝某。

(3)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執(zhí)287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利辛縣金峰汽車公司因買賣糾紛,申請執(zhí)行王中芝財產,承辦人是祝某。

(4)證人王某3證言:張某4申請執(zhí)行王中芝欠款案件由祝某辦理,后來雙方在祝某主持下調解。

(5)證人張某3(張某4)證言:祝某風險代理其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后祝某給其100000元。

(6)證人祝某證言:其風險代理張某4的執(zhí)行案件,后其給張某4100000元,給祝某20000元。

(7)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祝某風險代理張某4的執(zhí)行案件,祝某給其20000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4、收受利辛縣迅興汽車銷售公司職工武某價值1200元的衣服票

2017年1月,利辛縣迅興汽車銷售公司職工武某申請執(zhí)行渦陽縣人高峰欠款100余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了盡快執(zhí)行,2018年5月,武某送給祝某1200元的利郎衣服票,祝某收下后并答應幫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執(zhí)57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武某申請執(zhí)行高峰案是祝某辦理。

(2)證人武某證言:祝某辦理其申請執(zhí)行高峰案,2018年6月份其送給祝某1200元衣服票。

(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其辦理武某因申請執(zhí)行高峰欠款案,武某送給其1200元的衣服票。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5、收受利辛縣鑫利達皮鞋有限公司經理江某1現(xiàn)金3000元

2016年10月,利辛縣建洪設備有限公司經理武建申請執(zhí)行黃金城欠款40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了讓祝某盡快執(zhí)行,武建妻子江某1通過張某2送給祝某現(xiàn)金3000元,祝某收下后給武建執(zhí)行40萬元及利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執(zhí)1510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武建申請黃金城案件系祝某辦理。

(2)證人張某2證言:2016年其和江某1送給祝某3000元現(xiàn)金。

(3)證人江某1證言:因申請執(zhí)行案件其通過張某2找到祝某并送3000元現(xiàn)金。

(4)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6年其辦理武建申請執(zhí)行黃金城借款糾紛案,武建妻子江某1給其送3000元現(xiàn)金。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6、收受城關鎮(zhèn)文化南路村民武利平價值2000元購物卡

2018年1月,武利平申請執(zhí)行吳治學欠款50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了盡快執(zhí)行,同年3月的一天,武利平通過慕某、程某,送給祝某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祝某收下后答應幫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148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武利平申請執(zhí)行吳治學案系祝某承辦。

(2)武利平身份信息及情況說明:載明武利平申請執(zhí)行吳治學案,武利平找到慕某幫忙給執(zhí)行人員2000元購物卡。

(3)證人慕某證言:2018年武利平申請執(zhí)行吳治學案由祝某辦理,武利平通過其找到程某送給祝某2000元購物卡。

(4)證人程某證言:2018年武利平通過慕某讓其找祝某幫忙并送2000元購物卡。

(5)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武利平申請執(zhí)行吳治學民間借貸糾紛案由其辦理,武利平委托程某送其2000元購物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17、收受西潘樓鎮(zhèn)橋西村民李某4現(xiàn)金1000元、600元話費

2018年1月,閆孔風、李某4想申請恢復執(zhí)行劉軍欠款一案,李某4通過黃某給被告人祝某交了600元話費,并請其幫忙辦理,祝某答應給李某4、閆孔風立案申請恢復執(zhí)行。同年7月初,祝某幫李某4、閆孔風要到了執(zhí)行款。為了表示感謝,李某4通過黃某送給祝某現(xiàn)金1000元。

18、收受中疃鎮(zhèn)張寨村謝湖莊村民謝東運現(xiàn)金2000元

2018年4月,謝東運申請執(zhí)行孫飛欠款15萬余元,該案由利辛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的陶亞辦理,被執(zhí)行人孫飛申請執(zhí)行他人欠款70余萬元由祝某辦理,為了讓孫飛申請執(zhí)行他人案件盡快辦理,謝東運通過黃某送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答應幫忙。

19、收受胡集鎮(zhèn)人劉學新價值2000元購物卡

2018年9月,劉新強酒后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逃逸一案在利辛法院審理階段,為了能判處緩刑,劉新強兒子劉學新找到黃某給其10張面值1000元購物卡,讓其幫忙找人,黃某找到祝某請他幫忙給劉新強判緩刑,祝某答應幫忙,黃某送給祝某2000元購物卡。

認定17、18、19起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刑初638號立案登記情況、起訴書載明劉新強涉嫌交通肇事罪。

(2)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恢74號執(zhí)行卷宗、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恢64號執(zhí)行卷宗、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恢65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謝東運申請執(zhí)行案系祝某辦理,李某4及閆孔風申請執(zhí)行劉軍案系陶亞辦理。

(3)證人黃某證言:2018年李某4申請執(zhí)行劉軍案由祝某辦理,李某4為了感謝祝某在執(zhí)行中的幫忙,通過其送給祝某1000元現(xiàn)金和600元話費。謝東運申請執(zhí)行孫飛案,為讓祝某給陶亞打招呼,2018年謝東運通過其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2018年劉學新父親劉強酒后駕駛案,劉學新讓其幫忙,其給祝某送了2000元購物卡是為了感謝其幫助協(xié)調承辦法官。

(4)證人李某4證言:為了執(zhí)行案件,其讓黃某給祝某充話費600元并送1000元現(xiàn)金。

(5)證人徐某證言:2018年祝某問劉新強交通肇事案能否判緩刑,其稱不能判緩刑。

(6)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1月份閆孔風、李某4分別申請恢復執(zhí)行劉軍欠款一案由其辦理,李某4為了感謝其在執(zhí)行中的幫忙通過黃某給其充話費600元并送1000元現(xiàn)金;2018年謝東運申請執(zhí)行孫飛欠款一案由陶亞辦理,其幫助跟陶亞打招呼,謝東運通過黃某送給其2000元現(xiàn)金;2018年劉學新父親劉新強酒后駕駛肇事逃逸,劉學新給黃某10000元購物卡找人幫忙,黃某給其2000元購物卡,其幫忙與承辦法官聯(lián)系。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0、收受利辛縣浙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務會計路某1真價值5000元購物卡。

2017年12月,西潘樓鎮(zhèn)西街居委會村民劉奇訴利辛縣浙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股權糾紛一案,由利辛縣人民法院民二庭李某3辦理。2018年5月,路某1真找到祝某幫忙,送給其5000元購物卡,祝某收下并答應幫忙。

21、收受利辛縣浙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總經理路某2價值2000元衣服票

2017年8月,利辛縣浙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渦陽縣城關鎮(zhèn)村民楊娟欠款60余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盡快執(zhí)行,該公司經理路某2送給祝某2000元利郎牌衣服票。祝某收下并答應幫忙。

認定20、21起犯罪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執(zhí)1004號執(zhí)行卷宗、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6610號民事調解書、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恢65號民事調解書載明:浙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案由祝某辦理,劉奇與浙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審判長是李某3。

(2)證人李某3證言:劉奇訴利辛縣浙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一案其已從中調解。

(3)證人冉某證言:2018年祝某為讓其幫忙調解利辛縣浙鑫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股東劉奇之間的糾紛案,送給其4000元購物卡。

(4)證人路某1真證言:在申請執(zhí)行案件之前其為和祝某處好關系送給祝某1000元康奈鞋票、2000元喬遷賀禮,后為申請執(zhí)行案件其送祝某5000元購物卡。

(5)證人路某2證言:浙鑫汽車運輸公司申請執(zhí)行楊娟案,其讓祝某幫忙并送2000元利郎衣服票。

(6)被告人祝某供述:路某1真為了和其處好關系,在2017年送其一張1000元康奈鞋票和2000元現(xiàn)金,2018年劉奇與路某1真公司糾紛一案由李某3辦理,路某1真給其5000元購物卡讓其從中幫忙,其從中提供幫助,案件得以調解;2017年浙鑫汽車運輸公司申請執(zhí)行楊娟一案由其辦理,路某2給其2000元衣服票。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2、收受阜陽市潁上縣謝橋鎮(zhèn)李莊村劉某2現(xiàn)金6500元

2011年4月,阜陽市潁上縣謝橋鎮(zhèn)李莊村劉莊村民劉傳民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利辛縣公安局逮捕,劉傳民妻子劉某2通過高同會找到被告人祝某幫忙,劉某2給祝某8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后祝某通過雙橋派出所原民警王某4給劉傳民辦理取保候審。2013年初,劉傳民涉嫌犯罪一案被起訴至利辛縣人民法院,具辦法官是張某5,祝某讓張某5幫忙,劉傳民被判處緩刑。祝某退給劉某21500元,其余6500元被其花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3)利刑初字第0344號刑事卷宗載明:劉傳民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在偵查階段取保,后法院審判由張某5具辦,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2)證人張某5證言:2011年5月份,其辦理劉傳民案件,祝某讓其幫忙,后經審委會研究被判緩刑。

(3)證人劉某2證言:為劉傳民案件,其給祝某8000元,后祝某退1500元。

(4)證人高同會證言:為劉傳民案件,其和劉某2找祝某并送8000元,后祝某退還1500元。

(5)證人王某4證言:2011年上半年的時候,祝某聯(lián)系稱一親戚銷贓被警方逮捕能否取保候審,其和蔡某聯(lián)系,蔡某告知局里準備召開退贓大會,如果退贓可以取保。后來祝某給其送一箱酒并稱已經取保。

(6)證人蔡某證言:2011年上半年,王某4問其劉傳民能否取保候審,后來劉傳民兒子到中隊退了35000元人民幣,當天其安排具辦民警給劉傳民辦理取保候審。

(7)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1年劉傳民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利辛縣公安局抓獲,劉傳民家人給其8000元讓幫忙,在其幫助下劉傳民被取保候審并被判緩刑,其退給劉傳民家1500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3、收受利辛縣工商聯(lián)江集鎮(zhèn)分會會長江某22000元油卡

2018年江某2為感謝被告人祝某幫忙執(zhí)行欠款,送給祝某兩張面值500元、一張1000元中石化油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6)皖1623執(zhí)恢188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江富園(江某2)與戴良燕因民間借貸發(fā)生糾紛,執(zhí)行案由祝某辦理。

(2)江集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載明江某2與江富園系同一人。

(3)證人江某2證言:為感謝祝某幫其執(zhí)行戴良燕欠款案,其送給祝某2000元油卡。

(4)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江某2為了感謝其執(zhí)行欠款一事,送其2000元加油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4、收受利辛縣紅旗工具廠職工張某62000元現(xiàn)金

2017年7月,利辛縣紅旗工具廠職工張某6申請執(zhí)行王洪光欠款20余萬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了讓案件盡快執(zhí)行,張某6送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執(zhí)775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張某6因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執(zhí)行王洪光財產,承辦人系祝某。

(2)證人張某6證言:2017年其申請執(zhí)行王洪光,該案由祝某辦理,其送祝某2000元現(xiàn)金。

(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7年7月份左右,張某6申請執(zhí)行王洪光案件,張某6送其2000元現(xiàn)金。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5、收受利辛縣衛(wèi)生計生監(jiān)督所職工孫某22000元現(xiàn)金

2018年9月,利辛縣衛(wèi)生計生監(jiān)督所職工孫某2申請執(zhí)行王少剛等4人欠款15萬余元,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盡快執(zhí)行,孫某2送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1718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孫某2申請執(zhí)行王少剛等人案件系祝某承辦。

(2)證人孫某2證言:在2018年,其想讓祝某執(zhí)行案件快點,送給祝某2000元。

(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9月,孫某2申請執(zhí)行王少剛等人欠款,孫某2為讓其幫忙送其2000元現(xiàn)金。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6、收受程家集鎮(zhèn)人王某52000元現(xiàn)金

2018年4月,牛臘青申請執(zhí)行其前夫韓燈永子女撫養(yǎng)費50萬元及車輛過戶等,該案由被告人祝某辦理。為了盡快執(zhí)行,同年6月,牛臘青丈夫王某5通過侯某送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執(zhí)687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牛臘青申請執(zhí)行案由祝某承辦。

(2)王某5與牛臘青結婚證復印件載明二人于2017年12月19日登記結婚。

(3)證人侯某證言:在2018年,王某5家屬牛臘青的執(zhí)行案件是祝某辦理的,王某5讓其送給祝某2000元。

(4)證人王某5證言:2018年其妻子牛臘青的執(zhí)行案件,其讓侯某給祝某2000元。

(5)侯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記錄:載明侯某轉給平靜如水2000元,平靜如水退還是侯某未接受。

(6)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侯某因朋友牛臘青的執(zhí)行案件能快點執(zhí)行,轉給其2000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7、收受西潘樓鎮(zhèn)郭樓村村民馬某24900元

2014年3月,高麗梅與白鵬濤離婚一案,高麗梅母親馬某2通過高鳳雅請祝某幫忙。馬某2送給祝某5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后,請副庭長陳某1幫忙,后高麗梅、白鵬濤達成離婚協(xié)議,祝某繳納100元訴訟費,其余4900元被其日常花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1033號民事卷宗載明:高麗梅起訴白鵬離婚案,后經調解結案。

(2)高麗梅情況說明載明:2014年因其離婚案,其和馬某2送給祝某5000元。

(3)高鳳雅情況說明載明:2014年,馬某2請其幫忙高麗梅離婚一事,其和祝某說了,后來聽說馬某2送給祝某5000元。

(4)證人陳某1證言:2014年祝某讓其幫忙高麗梅離婚案,后祝某繳納100元訴訟費,該案調解離婚。

(5)證人馬某2證言:2014年高麗梅跟白鵬離婚案,其找到祝某幫忙并給祝某5000元現(xiàn)金。

(6)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4年高麗梅、白鵬離婚案件,高麗梅母親找到其幫忙并送5000元,其繳納訴訟費100元,余款被其日常開支。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8、收受孫集鎮(zhèn)許溝口村村民李某55000元

2012年11月,孫集鎮(zhèn)許溝口村許東、許西村民組訴孫集鎮(zhèn)許溝口村李后村民李某5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判決后,李某5不服上訴發(fā)回重審。2014年7、8月,李某5找到被告人祝某,請其跟具辦法官刁志嶺打招呼,李某5送給祝某5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并答應幫忙。后祝某跟刁志嶺打招呼,讓其照顧李某5,刁志嶺以政府確權結果為判決依據,李某5敗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0046號民事卷宗載明:李某5敗訴,審判長是刁志嶺。

(2)刁志嶺情況說明載明:祝某為李某5打招呼,后李某5敗訴。

(3)證人李某5證言:2014年其為了土地糾紛案件讓祝某幫忙并送祝某5000元。

(4)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4年李某5因土地糾紛案讓其幫忙找刁志嶺打招呼,并送給5000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29、收受西潘樓鎮(zhèn)東王村劉明莊村民呂標1箱洋河六瓶裝夢之藍、1箱六個核桃、1箱牛奶(價值1930元)

2018年9月,西潘樓鎮(zhèn)東王村劉明莊村民李影訴其前夫呂標兩個女兒撫養(yǎng)權歸還,并支付撫養(yǎng)費。呂標通過李德奇找被告人祝某幫忙,請其跟該案具辦法官馬苗苗說情,駁回李影的訴訟請求,祝某答應幫忙。10月21日,呂標送給祝某1箱洋河6瓶裝夢之藍、1箱六個核桃、1箱牛奶共計價值人民幣193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6525號民事卷宗載明呂標與李影關于變更女兒撫養(yǎng)權糾紛案系馬苗苗承辦。

(2)呂標微信支付賬單載明2018年10月21日買東西花費1930元。

(4)李德奇情況說明載明:呂標因離婚案讓其跟祝某打招呼,2018年10月21日呂標送給祝某1箱6瓶裝洋河夢之藍白酒、1箱牛奶和1箱六個核桃。

(5)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李影訴前夫呂標子女撫養(yǎng)權案,呂標通過李德奇找其幫忙,并送其1箱6瓶裝洋河夢之藍白酒、1箱牛奶和1箱六個核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30、收受利辛縣衛(wèi)計委醫(yī)改辦主任于某4000元購物卡

2018年利辛縣衛(wèi)計委醫(yī)改辦主任于某醉酒駕車一案由利辛縣法官高某2辦理,為了能爭取免予刑事處罰,于玨找到祝某,讓其請高某2幫忙照顧,祝某答應幫忙協(xié)調。于玨送給祝某2張面值2000元購物卡。后祝某找到高某2幫忙,被拒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8)皖1623刑初234號刑事判決書、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6刑終297號刑事裁定書、利辛縣人民法院合議庭評議筆錄和(2018)皖1623刑初622號刑事判決書載明于某危險駕駛案審理過程。

(2)物證:興客隆超市購物卡1張,面值2000元。

(3)證人高某1證言:祝某讓其給他人寄送一張購物卡,有祝某寫的便條。

(4)、證人于某證言:2018年其因危險駕駛被起訴,其給祝某4000元購物卡讓祝某幫忙。

(5)證人陳某2證言:因于某駕駛案其和于某到祝某家送4000元購物卡。

(6)證人高某2證言:2018年祝某為于某危險駕駛案向其打招呼,其沒有收祝某寄的東西。

(7)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8年,于某因危險駕駛被起訴至利辛縣人民法院,于某讓其幫忙并送4000元購物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31、收受潁上縣謝橋鎮(zhèn)李莊村村民彭某3萬元現(xiàn)金

2017年底,潁上縣謝橋鎮(zhèn)人廉守玉被逮捕。其妻子彭某通過高同會找到被告人祝某幫忙,彭某委托高同會送給祝某30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后祝某請縣公安局法制科教導員石某給廉守玉辦理取保候審,送給石某10000元現(xiàn)金,廉守玉被取保候審。案件到法院后,祝某找到具辦法官王某6希望對廉守玉夫妻判處緩刑,被王某6拒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廉守玉、彭某、張合業(yè)一審刑事訴訟卷宗載明:廉守玉等盜竊案偵查、判決情況。

(2)馬林情況說明載明:王某6辦理廉守玉夫婦盜竊案,王某6向其匯報祝某送6000元的事,期間多次未退掉,其讓王某6找人幫忙退錢。

(3)利辛縣公安局紀檢組提供的情況說明及上繳條載明:石某于2018年11月13日上繳至利辛縣公安局紀檢組違紀現(xiàn)金10000元。

(4)石某情況說明載明:祝某送給其1萬元時聲稱用于退贓,后來聯(lián)系程立峰得知廉守玉家人已經退贓,其聯(lián)系祝某讓其將該款領回,祝某因忙未領取,后其將該款上繳組織。

(5)程立峰情況說明載明:石某曾向其表明廉守玉是祝某親友,因廉守玉退贓,后按照辦案流程給廉守玉辦理了取保。

(6)利辛縣公安局紀檢組情況說明和上繳條載明:2018年11月13日上午,石某主動到紀檢組寫出情況說明,同時計較其違紀現(xiàn)金10000元整,并同意上繳該違紀現(xiàn)金。

(7)證人彭某證言:祝某幫忙給廉守玉辦理取保候審。

(8)證人高同會證言:2017年11月,廉守玉因盜竊被拘留,彭某給其3萬元讓找祝某幫忙。

(9)證人宋某證言:陳研給其6000元現(xiàn)金說是祝某給的,讓其幫忙退給祝某。

(10)證人王某6證言:為廉守玉夫婦案件,祝某給其6000元,其先是沒退掉,后向馬林庭長匯報此事,最后讓宋某幫忙退錢。

(11)證人石某證言:2017年祝某讓其幫忙照顧廉守玉案件并給其1萬元,后其把該款上繳到局里。

(12)證人李某6證言:2017年石某幫助廉守玉辦理取保。

(1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2017年廉守玉夫婦多次盜竊被抓獲,廉守玉找到高同會并給3萬元,其給石某1萬元讓其辦理取保候審,給承辦法官王某66000元讓幫忙照顧。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32、收受淮北市相山人時某10000元現(xiàn)金、8000元購物卡

2015年時某申請執(zhí)行祝輝一案由縣法院法官馬亮具辦。為了盡快執(zhí)行,時某送給被告人祝某10000元請其幫忙,祝某收下。后祝某催著馬亮抓緊執(zhí)行,最終時某和祝輝簽訂了和解協(xié)議。為了感謝祝某的幫助,2016年至2018年間時某共送給祝某8000元購物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3)利執(zhí)字第673號、(2014)利執(zhí)字第677號、(2015)利執(zhí)字第724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時某與祝輝等人借款糾紛執(zhí)行案件由馬亮辦理。

(2)時某提供的利辛縣農商銀行賬戶明細。

(3)馬亮交代材料載明其收受時某為表示感謝送其2000元購物卡。

(4)證人時某證言:因執(zhí)行案件,為了讓祝某幫忙,送給祝某1萬元現(xiàn)金、8000元購物卡。

(5)證人王某7證言:為執(zhí)行案件,時某請祝某幫忙,送其1萬元現(xiàn)金和8000元購物卡。

(6)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時某因執(zhí)行案件,為表示感謝送給其1萬元現(xiàn)金和8000元購物卡。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33、收受中鑫擔保公司職工李某71000元木林森鞋票、1000元利郎衣服票、2000元購物卡、5000元現(xiàn)金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祝某負責執(zhí)行利辛縣人付彪、梁寧從中鑫擔保公司借款未歸還的案件。中鑫擔保公司的代表李某7找祝某幫忙盡快執(zhí)行,送給祝某1000元木林森鞋票、1000元利郎衣服票、2000元購物卡、5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并答應幫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5)利執(zhí)字第1327號執(zhí)行卷宗、(2013)利執(zhí)字第00643號執(zhí)行卷宗載明:李賀賀因民間借貸,申請執(zhí)行,承辦人是祝某。

(2)證人李某7證言:因執(zhí)行案件,其共送給祝某1000元木林森鞋票、1000元利郎衣服票、2000元購物卡和5000元現(xiàn)金。

(3)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其辦理中鑫擔保公司與借款人糾紛執(zhí)行案件,李某7是該公司代表,為盡快執(zhí)行,李某7送其1000元木林森鞋票、1000元利郎衣服票、2000元購物卡和5000元現(xiàn)金。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34、收受利辛縣紀王鄉(xiāng)街上開家具店孫某42000元現(xiàn)金

2018年上半年,孫某4因房屋產權糾紛打官司,具辦法官是黃海洋,孫某4通過孫玉敬請被告人祝某幫忙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祝某答應幫忙。孫某4送給祝某2000元現(xiàn)金,祝某收下后找黃海洋說了孫某4的訴求,黃海洋表示盡量調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利辛縣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6451號民事判決書載明:馮紅光起訴董月季、紀紹亮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審判長是黃海洋。

(2)黃海洋證言及情況說明:2018年5月前后,因馮紅光案件,祝某向其打招呼。

(3)證人孫某3證言:2018年5月左右,孫某4讓其找祝某幫忙并送祝某2000元現(xiàn)金。

(4)證人孫某4證言:2018年5月其讓孫玉敬找祝某幫忙打官司,其送祝某2000元現(xiàn)金。

(5)被告人祝某供述及交代材料:因房屋產權糾紛案件,孫某4通過孫玉敬讓其幫忙,并送其2000元。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還有:

1、利辛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載明:利辛縣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10月22日對祝某立案,同日對其留置。

2、利辛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祝某到案經過載明:2018年10月22日,亳州市紀委監(jiān)委到利辛縣人民法院辦公室將祝某帶至亳州市黨風廉政教育中心談話。同日,對祝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予以立案,進行紀律審查、監(jiān)察調查,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在審查期間,祝某除如實供述調查組已經掌握的利辛中鑫擔保公司職工李某7向其行賄的事實,還主動交代收受他人賄賂的違紀違法事實,退繳全部涉案款。

3、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拘留決定書、逮捕證載明:祝某于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決定逮捕。

4、利辛縣監(jiān)委扣押清單載明扣押興客隆超市購物卡1張面值2000元。

5、中國銀行地方財政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付款憑證載明祝某繳納27萬元。

6、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16刑他40號指定管轄決定書、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亳州檢指轄批(2018)5號批復載明:祝某涉嫌受賄罪一案,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蒙城縣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

7、利辛縣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祝某系中共黨員1995年8月到利辛縣人民法院工作,1995年至2012年任書記員,2012年至2014年3月任執(zhí)行庭助理審判員,2014年3月任計劃生育社會撫養(yǎng)費執(zhí)行庭審判員。

8、戶籍證明載明祝某出生于1975年12月1日及其他自然狀況。

9、利辛縣公安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說明載明暫未發(fā)現(xiàn)祝某有其他違法犯罪記錄。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于起訴書指控的第20起犯罪,在具有請托事項之前,路某1真為和祝某處好關系而送的3000元財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該起指控中,路某1真在請托之前給祝某送的3000元財物因未達到10000元以上,故不計入受賄數額。

對于辯護人提出起訴書第29起收受白酒等物品屬違紀行為的辯護意見,經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因此祝某收受白酒、飲料等物品的行為屬于受賄,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的部分犯罪中祝某收到款項后有19900元轉交他人,該款不應計入犯罪數額的辯護意見,祝某把收受款項轉交他人,屬犯罪完成后的處分行為,因此該部分款項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接受調查時能夠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還能主動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并在調查期間已經全部退贓,庭審時也能認罪,因此可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有關此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祝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地十二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祝某退繳的違法所得十六萬一千一百三十元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三、對利辛縣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的一張面值二千元的興客隆超市購物卡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此頁無正文)

審 判 長  張如國

審 判 員  李輝江

人民陪審員  胡立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陳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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