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浙0327刑初1421號
蒼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蒼檢公訴刑訴〔2018〕11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曉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洪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蒼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至2015年2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蒼南縣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副總經(jīng)理、蒼南縣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下屬企業(yè)蒼南縣長運銷售分公司經(jīng)理趙某發(fā)(另案處理)現(xiàn)金2萬元、金條5根(每根100克)、銀元40個,累計價值人民幣17萬元左右,對其在承包公司經(jīng)營、資金借用等方面給予關照。2017年,被告人胡某某退還趙某發(fā)金條3根。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某退出銀元40個、現(xiàn)金2萬元和金條2根。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動到蒼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查。
為證明指控之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相關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動投案后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全部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建議本院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間判處,并處罰金。
被告人胡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其辯護人對本案定性無異議,但提出:被告人胡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經(jīng)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其系初犯,悔罪態(tài)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蒼南縣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副總經(jīng)理、蒼南縣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下屬企業(yè)蒼南縣長運銷售分公司經(jīng)理趙某發(fā)(另案處理)金條5根(每根100克)、現(xiàn)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萬元和銀元40個,價值共計172868元,并對趙某發(fā)在承包公司經(jīng)營、資金借用等方面給予關照。具體事實如下:
1.2008年農歷年底,趙某發(fā)賄送被告人胡某某現(xiàn)金2萬元,胡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農歷年底,趙某發(fā)賄送被告人胡某某金條1根(重量100克,價值32258元),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收受。
3.2012年農歷年底,趙某發(fā)賄送被告人胡某某金條2根(每根100克,價值共計66120元),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收受。
4.2013年農歷年底,趙某發(fā)賄送被告人胡某某金條2根(每根100克,價值共計47770元),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農歷年底,趙某發(fā)賄送被告人胡某某40枚銀元(每枚價值168元,共計6720元),被告人胡某某予以收受。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胡某某向蒼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出金條2根、銀元40個和現(xiàn)金2萬元;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向本院退繳3根金條折價款80028元。
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動到蒼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接受調查。
上述事實,有證人黃某1的證言,被告人胡某某、同案人員趙某發(fā)、謝某的供述,扣押財物清單,證明,文件,個人信息登記表,銀行交易明細,價格認定結論書,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金價表,暫扣款票據(jù),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身為國有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另經(jīng)審前社會調查,其具備社區(qū)矯正監(jiān)管條件,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程度,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胡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自覺接受社區(qū)矯正,服從社區(qū)矯正組織的管理教育。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暫扣于蒼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的被告人胡某某違法所得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銀元40個、金條2根和暫扣于本院的受賄財物折價款人民幣80028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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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陳 勝
人民陪審員 吳向陽
人民陪審員 蘇苗盤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代書 記員 吳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