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0881刑初124號
江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江檢公訴刑訴﹝2019﹞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根據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8刑轄5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子岳、錢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鄒朝明、徐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利用其擔任衢州市規(guī)劃局規(guī)劃管理處處長,負責、牽頭或經手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違建規(guī)劃定性意見出具、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環(huán)節(jié)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51.1419萬元,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涌圣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送的現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85000元,并在該公司投資建設的浙西五金城項目的違章建筑處理事項中予以關照。
⑴2012年3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徐某送的現金40000元;
⑵2012年5月份,陳某某在浙西五金城項目工地收受徐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5000元;
⑶2012年7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徐某送的現金20000元;
⑷2012年9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徐某送的現金20000元。
2.2016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核工業(yè)金華建設工程公司衢州辦事處聯絡員、衢州華策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廖某送的現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9000元,以及櫥柜費用37819元,并在中梁首府的土方工程以及其忠烈廟前東側悅府商業(yè)樓的規(guī)劃核實上提供關照和幫助。
⑴2016年6月份,陳某某在衢州華策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內收受廖某送的現金20000元;
⑵2016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衢州華策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內收受廖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⑶2017年1月份,廖某為陳某某支付陳某某從韓麗櫥柜店購買櫥柜的費用37819元;
⑷201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衢州華策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內收受廖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⑸2018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居住的文奕苑小區(qū)門口收受廖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5000元。
3.2013年上半年,陳某某在西區(qū)財富中心辦公室樓下收受原衢州市夢得佳百貨法定代表人柯某的現金50000元,并在該百貨大樓搭建的違章建筑處理事項中予以關照。
4.2012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同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邱某送的現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40000元,并在楓丹白露小區(qū)項目的戶型調整審批、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邱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2年年底,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邱某送的現金20000元;
⑶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邱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⑷2013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⑸2014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⑹2014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⑺2015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⑻2015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⑼2016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⑽2016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送的中百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⑾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5.2012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衢州項目總負責人袁某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36000元,并在衢州公園人家(公園一號)、中央公園、公園世家(公園三號)等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⑶2013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⑷2014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⑸2014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⑹2015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⑺2015年7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現金10000元;
⑻2015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⑼2016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⑽2016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⑾2017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⑿201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⒀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⒁2018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6.2012年至2013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中都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以及浙江祥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總經理鄭某1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35000元,并在衢州市中都和家園小區(qū)項目的建設過程和竣工規(guī)劃核實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2月份左右,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1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1000元;
⑵2012年3、4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1送的現金10000元;
⑶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⑷2012年年底,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送的現金20000元;
⑸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7.2013年至2016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民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饒某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26000元,并在三衢美林小鎮(zhèn)項目的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3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饒某送的現金20000元;
⑵2014年12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饒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3000元;
⑶2016年5月,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饒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3000元。
8.2016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中梁創(chuàng)置業(yè)有限公司事業(yè)部副總經理、開發(fā)總監(jiān)彭某送的購物卡、煙券、香煙,共計價值人民幣22600元,并在中梁首府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核、建筑單體平面局部調整修改方案審核、違建規(guī)劃定性意見出具、規(guī)劃意見審核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6年下半年,陳某某在中梁首府工地現場收受彭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7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興華西苑收受彭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1000元;
⑶2018年1月8日,陳某某在鐘樓底紅豆杉飯店收受彭某送的20條香煙提貨券,后到煙行將香煙提貨券兌換成人民幣11600元;
⑷2018年3月13日,陳某某在其小區(qū)樓下收受彭某送的10條和天下牌香煙,后陳某某妻子張某將香煙到其銷售香煙業(yè)務的同學處售賣,共獲現金人民幣8000元。
9.2012年至2013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兩次收受衢州開陽市場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3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2000元,并在新建建材市場項目的規(guī)劃核實驗收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上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3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3年年初,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3送的現金20000元。
10.2012年至2014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南湖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送的現金、購物卡、消費券,共計價值人民幣18000元,并在衢州市南湖市場局部拆除重建及整改修繕工程(南湖市場消防整改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竣工規(guī)劃核實、設計方案修改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⑶2013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送的現金10000元;
⑷2014年年初,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送的3000元南湖購物中心購物卡以及1000元必勝客消費券。
11.2016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凱泰汽配城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羅某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7000元,并在衢州凱泰國際汽配城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設計方案調整、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6年上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羅某送的現金10000元;
⑵2017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羅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⑶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市規(guī)劃局樓下收受羅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5000元。
12.2012年至2013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祥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余某以及中央郡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鄭某1送的現金、消費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7000元,并在中央郡項目的戶型結構調整等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予以幫助解決和關照。
⑴2012年上半年,陳某某在市區(qū)英爵咖啡店收受余某送的中石化加油卡,價值5000元;
⑵2012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余某送的現金10000元;
⑶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1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13.2012年至2014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萬華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6000元,并在萬華金河灣小區(qū)項目的竣工規(guī)劃核實驗收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周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2年12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周某送的現金10000元;
⑶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周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⑷2014年9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周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14.2012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華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的維多利亞小區(qū)、衢州新華都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的華都天元府小區(qū)項目的聯系人宋某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4000元,并在上述項目竣工規(guī)劃核實、規(guī)劃設計方案內部技術會審、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予以幫助解決和關照。
⑴2012年3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宋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2年4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宋某送的現金10000元;
⑶2018年8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宋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15.2012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兩次收受衢州凱升置業(yè)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盧某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2000元,并在凱升廣場項目竣工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盧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2年10月左右,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盧某送的現金10000元。
16.2013年上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樓下收受浙江實達實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送的現金10000元,并在該公司違章建筑處理事項中予以關照。
17.2012年至2015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潤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4送的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8000元,并在浮石路一號地塊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核、竣工規(guī)劃核實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4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4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⑶2015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鄭某4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⑷2015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鄭某4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18.2017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碧桂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姜某送的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6000元,并在碧桂園南塘苑小區(qū)項目以及與衢州德信置業(yè)有限公司合作開發(fā)的德信悅鑫府小區(qū)、德信悅蓉府小區(qū)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核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姜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⑵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姜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⑶2018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姜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19.2017年至2018年期間,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祥生弘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的花澗樾小區(qū)、悅海棠小區(qū),衢州祥生弘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建設的云某語小區(qū)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報批聯系人傅某送的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5000元,并在上述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批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傅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1000元;
⑵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傅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⑶2018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傅某送的東方商廈購物卡,價值2000元。
20.2017年年中,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浙江通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龔某送的中石化加油卡,共計價值人民幣5000元,并在九潤公館小區(qū)項目調整規(guī)劃紅線范圍等方面予以關照。
陳某某家屬已在調查期間為其退出所有贓款51.1419萬元。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可從輕處罰。在本案庭審中,公訴機關補充認定陳某某歸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并已查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認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給予的任何處罰。案發(fā)后,其第一時間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家屬代為退賠了全部受賄款項及違紀款項。在接受賄賂的過程中,其從未主動索賄,未違法辦事。受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開支及炒股所用。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辯護人鄒朝明、徐潔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2.被告人陳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3.陳某某家屬已代其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4.陳某某收受他人財物為事后收受及被動收受,無主動索賄及事前受賄行為,未違法違規(guī)為他人辦事,未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社會危害性較??;5.陳某某在留置期間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6.陳某某系初犯且認罪悔罪表現較好。綜上,建議對陳某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利用其擔任衢州市規(guī)劃局規(guī)劃管理處處長,負責、牽頭或經手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違建規(guī)劃定性意見出具、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環(huán)節(jié)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托人所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11419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涌圣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某送的現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85000元,并在該公司投資建設的浙西五金城項目的違章建筑處理中予以關照。
⑴2012年3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4萬元;
⑵2012年5月份,陳某某在浙西五金城項目工地收受徐某所送的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2年7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⑷2012年9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公司登記基本情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函、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省建設工程規(guī)劃核實確認書等書證;證人徐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2.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核工業(yè)金華建設工程公司衢州辦事處聯絡員、衢州華策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總經理廖某所送現金、購物卡及代付櫥柜費用,共計價值人民幣66819元,并在中梁首府土方工程以及忠烈廟前東側悅府商業(yè)樓的規(guī)劃核實上提供關照和幫助。
⑴2016年6月份,陳某某在衢州華策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內收受廖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⑵2016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衢州華策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內收受廖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7年1月份,廖某代陳某某支付韓麗櫥柜店櫥柜款人民幣37819元;
⑷201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衢州華策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內收受廖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⑸2018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居住的文奕苑小區(qū)門口收受廖某所送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公司登記基本情況、建設用地批準通知書、成交確認書、建設項目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意見、建設工程竣工規(guī)劃核實申請表、核實意見表、櫥柜銷售合同書、銀行明細賬、賬目記錄等書證;證人廖某、柴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陳某某在衢州西區(qū)下收受原衢州市夢得佳百貨法定代表人柯某所送現金人民幣5萬元,并在夢得佳百貨大樓違章建筑處理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工作聯系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告單、房屋租賃合同、記賬憑證等書證;證人柯某、范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4.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同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邱某所送現金和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4萬元,并在楓丹白露小區(qū)項目的戶型調整審批、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2年年底,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邱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⑶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⑷2013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⑸2014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中百商廈購物卡;
⑹2014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中百商廈購物卡;
⑺2015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中百商廈購物卡;
⑻2015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中百商廈購物卡;
⑼2016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中百商廈購物卡;
⑽2016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中百商廈購物卡;
⑾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邱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核實申請表、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規(guī)劃核實確認書、承諾書、函等書證;證人邱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5.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志誠房地產有限公司衢州項目總負責人袁某所送現金及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36000元,并在衢州公園人家(公園一號)、中央公園、公園世家(公園三號)等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3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⑷2014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⑸2014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⑹2015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⑺2015年7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的現金人民幣1萬元;
⑻2015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⑼2016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⑽2016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⑾2017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⑿201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⒀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⒁2018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袁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核實意見表、規(guī)劃核實確認書、函、規(guī)劃項目技術會審意見、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人袁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6.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中都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及浙江祥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總經理鄭某1所送現金及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35000元,并在衢州市中都和家園小區(qū)的項目建設和竣工規(guī)劃核實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2月份左右,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1所送價值人民幣1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2年3、4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1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⑶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東方商廈購物卡;
⑷2012年年底,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所送的現金人民幣2萬元;
⑸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陳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核實申請表、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函、規(guī)劃核實確認書等書證;證人陳某、鄭某1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7.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民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饒某所送現金及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6000元,并在三衢美林小鎮(zhèn)項目的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3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饒某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⑵2014年12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饒某所送價值人民幣3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6年5月,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饒某所送價值人民幣3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核實申請表、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規(guī)劃核實確認書等書證;證人饒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8.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中梁創(chuàng)置業(yè)有限公司事業(yè)部副總經理、開發(fā)總監(jiān)彭某所送的購物卡、煙券及香煙,共計價值人民幣22600元,并在中梁首府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核、建筑單體平面局部調整修改方案審核、違建規(guī)劃定性意見出具、規(guī)劃意見審核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6年下半年,陳某某在中梁首府工地現場收受彭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7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興華西苑收受彭某所送價值人民幣1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8年1月8日,陳某某在衢州市紅豆杉飯店收受彭某所送的20條香煙提貨券,后到煙行將香煙提貨券兌換成人民幣11600元;
⑷2018年3月13日,陳某某在其小區(qū)樓下收受彭某所送的10條和天下牌香煙,后陳某某妻子張某將香煙拿到其出售香煙的同學處售賣,獲取現金人民幣8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內部技術會審意見、工作聯系函、回函、行政處罰決定書、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手機截圖、交易記錄等書證;證人彭某、張某、胡某、鄭某2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9.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兩次收受衢州開陽市場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3所送現金及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2000元,并在新建建材市場項目的規(guī)劃核實驗收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上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3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3年年初,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3所送現金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規(guī)劃核實確認書、專題會議紀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規(guī)劃建筑方案協調會材料等書證;證人鄭某3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0.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南湖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所送現金、購物卡及消費券,共計價值人民幣18000元,并在衢州市南湖市場局部拆除重建及整改修繕工程(南湖市場消防整改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竣工規(guī)劃核實、設計方案修改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3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所送的現金人民幣1萬元;
⑷2014年年初,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林某所送價值人民幣3000元的南湖購物中心購物卡以及價值人民幣1000元的必勝客消費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成果審查意見、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實意見表、規(guī)劃圖等書證;證人林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1.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凱泰汽配城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羅某所送現金及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7000元,并在衢州凱泰國際汽配城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設計方案調整、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6年上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羅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⑵2017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羅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市規(guī)劃局樓下收受羅某所送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初審意見、專題會議紀要、會審意見、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等書證;證人羅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2.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浙江祥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余某以及中央郡項目施工管理負責人鄭某1所送現金及消費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7000元,并在中央郡項目的戶型結構調整等問題上予以幫助和關照。
⑴2012年上半年,陳某某在衢州市區(qū)英爵咖啡店收受余某所送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
⑵2012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余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⑶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1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中央郡調整“AB”型住宅結構報告、函、行政處罰決定書、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等書證;證人余某、鄭某1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3.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市萬華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周某所送現金及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6000元,并在萬華金河灣小區(qū)項目的竣工規(guī)劃核實驗收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周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2年12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周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⑶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周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⑷2014年9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周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核實申請表、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規(guī)劃核實確認書等書證;證人周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4.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華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名下維多利亞小區(qū)、衢州新華都置業(yè)有限公司名下華都天元府小區(qū)的項目聯系人宋某所送現金及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4000元,并在上述項目竣工規(guī)劃核實、規(guī)劃設計方案內部技術會審等方面予以幫助和關照。
⑴2012年3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宋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2年4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宋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⑶2018年8月份,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宋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核實申請表、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函、會審意見、設計說明等書證;證人宋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5.2012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兩次收受衢州凱升置業(yè)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盧某所送現金及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2000元,并在凱升廣場項目竣工規(guī)劃核實驗收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盧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2年10月左右,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盧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規(guī)劃核實申請表、函、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初審意見、核實確認書、承諾書等書證;證人盧某、夏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6.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樓下收受浙江實達實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送的現金人民幣1萬元,并在該公司違章建筑處理事項中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工作聯系單、違章建筑處理情況的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書證;證人金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7.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潤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4所送的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8000元,并在浮石路一號地塊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核、竣工規(guī)劃核實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2年下半年,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4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3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鄭某4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5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鄭某4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⑷2015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鄭某4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執(zhí)行裁定書、承諾書、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規(guī)劃建筑設計方案、規(guī)劃核實意見表等書證;證人鄭某4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8.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碧桂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姜某所送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6000元,并在碧桂園南塘苑小區(qū)項目及該公司與衢州德信置業(yè)有限公司合作開發(fā)的德信悅鑫府小區(qū)、德信悅蓉府小區(qū)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核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姜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姜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8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家樓下收受姜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會審意見、公證書、成交確認書等書證;證人姜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19.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多次收受衢州祥生弘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名下花澗樾小區(qū)、悅海棠小區(qū),衢州祥生弘遠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云某語小區(qū)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報批聯系人傅某所送的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5000元,并在上述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審批等方面予以關照。
⑴201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傅某所送價值人民幣1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⑵2018年春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傅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⑶2018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傅某所送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東方商廈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會審意見、設計方案論證聯合審查會議紀要等書證;證人傅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20.2017年年中,被告人陳某某在其辦公室收受浙江通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工程部經理龔某所送價值人民幣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在九潤公館小區(qū)項目調整規(guī)劃紅線范圍等方面予以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會議紀要、規(guī)劃公示圖等書證;證人龔某、祝某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家屬為其退出受賄款人民幣511419元。接受調查機關調查期間,陳某某檢舉揭發(fā)的重要線索對其他案件的偵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針對本案事實,控辯雙方提交,并經法庭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綜合性證據有:1.指定管轄決定書、衢州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陳某某受賄案指定管轄的批復、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函、歸案經過、立案審查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陳某某、張某申萬宏源證券、西藏東方財富證券、中信證券相關資料以及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相關資料、房產交易相關材料、贓物照片、戶籍證明、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年度考核登記表、入黨志愿書、任職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衢州市規(guī)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關于印發(fā)《規(guī)劃審批和批后管理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的具體規(guī)定》的通知、程震受賄案刑事判決書;2.搜查筆錄、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協助凍結金融資產通知書、解除凍結財產通知書及相關材料、返還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匯總繳款書(2份,執(zhí)收單位衢江區(qū)紀委,繳款額分別為8000元、639740元)等書證;3.陳某某自書材料;4.衢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衢州市衢江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陳某某檢舉揭發(fā)的情況說明、揭發(fā)材料、訊問筆錄、被舉報人的立案決定書、留置令等書證;5.被告人陳某某的榮譽證書(辯護人當庭提交)10份。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11419元,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陳某某歸案后檢舉揭發(fā)的重要線索對其他案件的偵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fā)后,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真誠悔罪,其家屬代為退賠全部受賄款項,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陳某某受賄時間跨度大,受賄數額巨大且頻繁,本院對其不予適用緩刑。綜合陳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退出的受賄款人民幣511419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直接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魁偉
人民陪審員 周紅霞
人民陪審員 徐肖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徐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