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1023刑初288號
天臺縣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公訴刑訴〔2019〕2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柏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及其辯護人邵潔、何曉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邵潔參加了第一次庭審,另一辯護人何曉威參加了第二次庭審)。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被告人林某在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期間,分兩次收受浙江藍翔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的賄賂共計人民幣7萬元,并對該企業(yè)建設等方面予以關照。其中,在2016年上半年收受人民幣5萬元,在2017年農歷年底收受人民幣2萬元。
2、被告人林某在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期間,于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收受戴某2和陳某合伙給予的賄賂人民幣5萬元,后將洪疇鎮(zhèn)部分工程安排給戴某2和陳某施工。
3、被告人林某在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期間,于2017年下半年收受臺州凱萊投資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蔡某1的賄賂人民幣8萬元,并為該企業(yè)購買洪三工業(yè)功能區(qū)土地等方面提供幫助。
4、被告人林某在擔任天臺縣洪疇鎮(zhèn)黨委書記期間,于2017年農歷年底收受浙江龍圣華橡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1的賄賂人民幣5萬元,并為該企業(yè)購買洪三工業(yè)功能區(qū)土地等方面提供幫助。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林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時查明,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林某已經上交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證人蔡某1、戴某1、黃某、陳某、戴某2、夏某的證言,《洪疇鎮(zhèn)政府相關記賬憑證》,《洪三工業(yè)功能區(qū)6-1、6-3、9-1地塊出讓文件》,《工商登記信息》,《任職信息》,《情況說明》,《天臺縣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給予林某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中共天臺縣紀委關于給予林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票據》,《前科劣跡》,《歸案經過》,《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被告人林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并已上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以上述同樣理由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追繳。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某的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林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上繳國庫(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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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胡新華
人民陪審員 張夢佳
人民陪審員 何曉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書 記員 許宏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