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蘇0507刑初77號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相檢訴刑訴〔2019〕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尤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國慶、楊朦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尤某及辯護人武寧寧、石雪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
2017年4、5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尤某利用擔任相城區(qū)住建局房地產開發(fā)管理科工作人員,負責相城區(qū)轄區(qū)內一手房買賣中購房者購房資格審核的職務便利,為個體中介人員張某某、趙某、徐某乙介紹的購房者在購房資格審核的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張某某、趙某、徐某乙給予的款項共計人民幣2187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一、2017年4、5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人尤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房地產中介人員張某某提供的水漾花城花苑、金雙湖花園、環(huán)秀湖花園等樓盤不具備購房資格的購房者違規(guī)通過購房資格審核,非法收受張某某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56.2萬元。其中:
1.2017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尤某非法收受張某某給予的合計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購物卡2張。
2.2017年4、5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尤某非法收受張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00萬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尤某與張某某約定,將張某某給予的賄賂款存入以張某某員工梁紅珍名義辦理的銀行卡內,截止2018年6月5日,張某某累計向該銀行卡轉賬人民幣共計56萬元。
二、2017年4、5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尤某利用職務之便,為蘇州樂齊房產中介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提供的釣魚臺別墅、觀瀾花園、君匯上品花園等樓盤不具備購房資格的購房者違規(guī)通過購房資格審核,非法收受趙某給予的人民幣15萬元,其中:
1.2017年4、5月至2017年8、9月,被告人尤某非法收受趙某通過公司員工劉某給予的人民幣12萬元。
2.2018年1月,被告人尤某非法收受趙某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
三、2017年4、5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尤某利用職務之便,為房地產中介人員徐某乙提供的嘉境天成花園、紫玉花園、錦繡花城花園等樓盤不具備購房資格的購房者違規(guī)通過購房資格審核,非法收受徐某乙給予的款項共計47.5萬元。其中:
1.2017年4、5月至2017年8、9月,被告人尤某非法收受徐某乙給予的人民幣12.5萬元。
2.2017年8、9月,被告人尤某與徐某乙約定,將徐某乙給予的賄賂款存放于徐某乙處,委托徐某乙進行投資。截止2017年12月,被告人尤某累計收受徐某乙給予的人民幣35萬元。
被告人尤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提起公訴前退繳全部贓款,真誠悔罪,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審理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尤某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舉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相城區(qū)住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關于蘇州市相城區(qū)房產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若干事項的請示、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辦文單、機構編制、人員招聘預審單、人才派遣協議、勞動合同書、工資單、蘇州市相城區(qū)人才市場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相城區(qū)住建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證人徐某甲、吳某的證言,充分證明為執(zhí)行蘇州市政府出臺的限購政策,被告人尤某于2016年10月被相城區(qū)住建局安排到該局內設機構房地產開發(fā)管理科工作,負責該區(qū)一手房購房者購房資格的審核。
2.相城區(qū)住建局關于購房資格疑點數據核對的情況說明、購房資格審核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書證,以及證人張某某、趙某、劉某、徐某乙、許某、高某等人的證言,充分證明了被告人尤某作為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執(zhí)行政府限購政策過程中,利用其負責對轄區(qū)內購房者是否屬于被限購者的資格審核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快速或違規(guī)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的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尤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合計數額為218.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尤某的辯護人以上述從輕情節(jié)為由,提請對被告人尤某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以及羈押的,留置一日及羈押一日均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即繳納,上繳國庫)
二、扣押在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的尤某、徐霞萍退繳的人民幣180萬元,予以沒收,由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凍結在張某某銀行卡帳戶內的人民幣5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福龍
人民陪審員 盧芝華
人民陪審員 周云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施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