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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048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31   閱讀:

審理法院: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埇刑初字第0004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07-10
合 議 庭 :  金波陳民勤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14)8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尹某、陳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6日、4月16日、5月13日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軍、張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尹某及其辯護人張強、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丁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許楊波、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臧恒輝、被告人程某及其辯護人李清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兩次?,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尹某、陳某某構建純資金運作的“互助興邦”網站,由李某甲負責編寫程序、網絡維護及發(fā)布公告,由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王某甲等人進行授課,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積極發(fā)展下線會員,以互幫互助做慈善事業(yè)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1368元“贈送”的方式獲得會員加入資格,并按照“情系度”為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及會員所繳納的“贈送”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從事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至案發(fā),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王某甲已達“八度情系”(每五層會員為一度情系)、程某達到“七度情系”(發(fā)展會員300多人),在全國21個省市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7000余人,涉案金額633362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尹某、陳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均系情節(jié)嚴重,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五名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幅度量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尹某當庭辯解其網站信息公開,參與人員自愿、平等,無繳納費用、無計算酬薪、無返利計息、無層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的規(guī)定,請求法庭宣告其無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依據上海盤石公司鑒定意見認定被告人尹某下線人員7000多人及涉案金額達6333620元存在不實之處。

被告人陳某某當庭辯解其沒授課,賬戶上的錢是其做生意的收入。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陳某某在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甲與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致,認為被告人李某甲系受尹某要求給“互助興邦”網站編寫、修改、升級會員管理程序,初始代發(fā)公告,依合同收尹某支付的價款,行為屬履行合同義務,不屬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李某甲無罪。

被告人王某甲當庭辯解其不是網站的組織管理人員,下面的部分會員也不是他直接發(fā)展的,對指控他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甲未實際授課,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悔罪,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判處三年以下刑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程某當庭辯解:他僅向尹某提供了幾人的聯系方式,非其下線。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程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只有50人而非指控的300多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建議對被告人程某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尹某、陳某某構建了純資金運作的“互助興邦”網站,以互幫互助做慈善事業(yè)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1368元“贈送”的方式獲得會員加入資格,并按照“情系度”為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及會員所繳納的“贈送”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從中謀利。被告人尹某、陳某某有償聘請被告人李某甲為其編寫程序、進行網絡維護、發(fā)布公告,由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王某甲等人采取實地或者互聯網YY語音方式進行授課,由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等人積極發(fā)展下線會員。至案發(fā),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王某甲已達“八度情系”、程某達到“七度情系”,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發(fā)展下線120人以上,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直接及間接發(fā)展下線30人以上。被告人尹某非法獲利1406759元、被告人陳某某非法獲利670422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獲利82694元、被告人程某非法獲利201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一)會員賬號名單及其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被告人尹某控制49個會員賬戶,涉案資金1406759元,向其控制賬戶匯款人員(不重名)120人以上;被告人陳某某控制16個會員賬戶,涉案資金670422元,向其控制賬戶匯款人員(不重名)120人以上;被告人王某甲控制五個會員賬戶,涉案資金82694元,向其控制賬戶匯款人員(不重名)38人;被告人程某控制四個會員賬戶、涉案資金20100元。

(二)互助興邦網絡傳銷系統(tǒng)后臺截圖及公安機關制作的直推圖等,證明被告人程某下線30人以上。

(三)宿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追回資金情況表及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證明宿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從被告人尹某控制的12個賬戶追回資金832425.47元;從陳某某處追回資金54500元,在陳某某控制的銀行賬戶凍結資金230000元。

(四)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證明本案系宿州市公安局偵查人員于工作中發(fā)現,2014年3月19日立案偵查,6月4日在宿州市埇橋區(qū)白馬商城附近將被告人尹某抓獲,在宿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將被告人王某甲抓獲,在河南省商丘市瑞新環(huán)保專用設備有限公司將被告人李某甲抓獲,2014年6月6日在河南省商丘市人民公園附近將被告人陳某某抓獲;2014年7月6日張家港市公安局將被告人程某(傳喚證)傳喚到張家港市公安局兆豐派出所,次日將被告人程某刑事拘留。

(五)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尹某、王某甲、陳某某、李某甲、程某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經鑒定:(1)互助興邦會員7101人;(2)網站管理金額5823880元;(3)網站會員層級八級;(4)網站滿足條件后產生贈送記錄。

三、證人證言

(一)證人鄭某甲的證言,證明她是尹某的前妻,尹某和陳某某商量說有一個好的賺錢模式是在互聯網上注冊成立“互助興邦”網站,尹某用她的名字在此網站上注冊了用戶名。陳某某曾于一晚電話聯系她告訴尹某躲一下并把銀行卡的錢都取出來。

(二)證人張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尹某甲、劉某甲、張某乙、葛某、尹某乙的證言,分別證明他們和尹某有親戚關系,尹某使用過他們的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

(三)證人崔某丙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尹某介紹她加入“互助興邦”,她再介紹他人加入以獲取下線的捐贈。下線加入程序:辦理農行卡、用農行卡號和身份證信息及手機號在網站注冊賬號、登陸到個人賬戶界面,網站即通知被捐贈人的手機號碼、人名、農行卡號、指示捐贈1368元。捐贈分三塊,第一塊:感恩捐贈,向上一層人員捐贈100元、上二層捐贈200元、上三層捐贈100元、上四層捐贈168元、上五層捐贈100元,意思是上線給你傳遞了“互助興邦”信息,要感恩;第二塊:友情捐贈,電腦隨機分配到一個七人團隊,指示將300元捐贈給某會員,實際此部分款都進入尹某、陳某某等人控制的銀行卡中,這些銀行卡戶名都是尹、陳用親戚或朋友的身份證辦理的會員。新會員不斷介紹新人加入,才能使團隊不斷注入資金,高層會員就能獲得源源不斷的捐贈。宿州這邊的團隊約幾十人,她能喊出名字的有胡某甲、張某某、劉某某(音)、王某某、王某、陳某甲、申某甲、苗某某、張某丙(綽號)、鄭某乙(音)、丁某、王某甲、王某庚。尹某常到湖北省天門市、河南省商丘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蘇省連云港市進行講課開拓市場,王某甲、王某庚等做過“空中課堂”,就是將講課錄音放到網上讓會員收聽,介紹“互助興邦”是互幫互助、合情合理合法的。

(四)證人劉某乙證言,證明2014年春天,胡某甲和崔某丙說注冊“互助興邦”會員后,再介紹他人入會可得提成,她交3份共4104元給胡某甲,崔某丙幫她注冊的會員,三個會員號都綁定了她的農行卡號。她的上線胡某甲,胡某甲上線崔某丙,她沒發(fā)展下線,接受過700元贈與,后期又投過700元,在(宿州市)火車站附近某賓館和三里灣附近某賓館都聽過課,陳某某主講,尹某也講過。區(qū)域管理員尹某。

(五)證人胡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11月,她和崔某丙到(宿州市)尹某住處,陳某某在講課,說“互助興邦”是做慈善的,她就加入了,控制四個會員賬戶,會員名都是胡某甲,發(fā)展了陳某、王某、蔡某某、張某戊、劉某乙、申某乙,上線是崔某丙。

(六)證人倪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初,朋友劉某戊介紹他加入了“互助興邦”,免費注冊成該網站會員后,須交納1368元入門費才能取得會員資格以發(fā)展下線,根據下線的業(yè)績(包含下線的捐贈)取得返利,層級越高,獲利越多。“互助興邦”稱此模式是經濟學家反復總結創(chuàng)造出來“讓每位參與者都能在保障投資本金不損失的基礎上共同致富”的財富法則。捐贈、接收須經網站系統(tǒng)分配,人員以“2”為基數,并以“2”的幾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會員先期繳納的1368元以下面三個板塊進行分配:一是感恩互助”占668元,往上分別贈100、200、100、168、100元;二是“友情互助”占300元,向上數第八層贈150元、第十五層贈150元;三是“互幫互助”占400元,上面的“千里馬”得200元、“伯樂”得200元,直接發(fā)展3人以上是“千里馬”,“千里馬”的發(fā)展者是“伯樂”。他的上線王某丙、劉某戊,下線董某、周某某,還知會員有尹某某、袁某某、馬某、左某某、郝某某,認識的高層管理人員有曹易清、尹某、陳某某。沒見過“互助興邦”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照。

(七)證人鄭某乙的證言,證明約2014年1月,在(宿州市)裕城街一小區(qū)三樓,尹某、張某丙、陳某某說有個九華山愛心人士成立了“互助興邦”組織,成為會員后,能獲得別人捐助,加入一人須1368元。因尹某、張某丙欠她1萬多元,她就讓尹某、張某丙送給她幾個會員,用會員費折抵欠款。尹某、張某丙同意,給她用鄭某乙、王某某、沈某、宋某、韓某某、耿某、沈某某名注冊了會員,并均對應農行卡號。這些會員是她以前做生意留存了他們的身份、電話、銀行信息,沒給她錢,她也沒獲利。

(八)證人張某丙的證言,證明2013年10月25日,尹某讓他看“互助興邦”視頻,講是經濟學家反復總結創(chuàng)造出來“讓每位參與者都能在保障投資本金不損失的基礎上共同致富”的財富法則。系借助網絡平臺進行操作,免費注冊成會員后,必須交1368元方可發(fā)展下線,根據下線的業(yè)績(包含下線的捐贈)取得返利,層級越高,獲利越多。人員以“2”為基數,并以“2”的幾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并以情度為層級,當會員下面有五層第一人出現或六人時,具有一度情系資格,當會員名下第十層第一人出現時,具有二度情系資格,但都必須繳納700元贈送給上面人員,才能獲得相應的情系度,也才能獲得更多下線的贈與,以此類推。先交納的1368元以三個板塊進行分配,第一板塊“感恩互助”,5人占668元;第二板塊“友情互助”,2人占300元;第三板塊“互幫互助”,2人占400元。尹某給他注冊了三個號碼,都是“張某丙”名字,綁定農行卡號,他發(fā)展了李某乙,李某乙發(fā)展了楊某某、趙某乙、秦某、吳某某。王某甲、丁某、鄭某乙、王某某、楊某、張某丁,都是尹某的下線。

(九)證人丁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張某丙介紹她加入“互助興邦”組織,陳某某講是民間互幫互助組織,經濟學家反復總結創(chuàng)造出來“讓每位參與者都能在保障投資本金不損失的基礎上共同致富”的財富法則。該組織借助網絡平臺進行操作,參與者“捐贈與接收”必須接受網站系統(tǒng)的分配;人員構造以“2”為基數,采用“2”的幾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加入前須先交納1368元取得會員資格才能發(fā)展下線,同時根據下線會員的業(yè)績(包含下線的捐贈)取得返利,層級越高返利越多。并以情系度為層級,如會員下面有五層第一人出現或六個人時,具有一度情系資格,第十層第一人出現時,具有二度情系資格,都必須繳700元對應的贈與,才能獲得相應的情系,也才能獲得更多下線的贈與,以此類推。她是二度情系,繳納1368元又繳納兩次700元。她曾打開“互助興邦”網頁,看到網站的備案號和電話,查詢備案號是假的、電話打不通。

(十)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二三月份,朋友張某丙把她帶到宿州市聯絡街一賓館里,丁某講“互助興邦”是做慈善的,宣讀了一些“互助興邦”內容,她交了三份各1368元,注冊的三個會員名字都是王某乙,丁某幫助錄入電腦,電腦提示需要贈送給別人錢,有人名、銀行卡號、錢數,她去農行匯了款。

(十一)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上半年,張某丙介紹“互助興邦”是一個愛心、非盈利性組織,有自己的網站,成為會員可免費旅游、參觀寺廟,還可獲得返利,讓她花1380多元加入組織,張某丙幫她墊付部分錢款給他辦了一個會員,她提供了農行賬號。她沒獲返利,沒介紹別人加入。

(十二)證人梁某甲的證言,證明他是“互助興邦”網站會員,還給女兒梁某乙及尤某辦理了會員,沒收到別人的贈與。下線還有宿州的許某、河南的朱艷萍。

(十三)證人梁某乙的證言,證明她是“互助興邦”網站會員,是父親梁某甲幫她注冊的。

(十四)證人許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底,在宿州市東坪路14號一日化店,王某丙、梁某甲、徐華介紹繳納一點會費加入“互助興邦”,以后可到寺廟養(yǎng)老,她先后用她、女兒薛某某及丁某某的身份注冊了會員號。她的上線是梁某甲,沒接受過他人贈予。

(十五)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她和劉某戊到梁某甲位于(宿州市)東坪路的日化用品店,多人都說“互助興邦”網站只要出資1368元就可成會員,出資款為建廟,參加的人多還可返利。她交二份各1368元注冊了二個會員并綁定農行卡和手機號,發(fā)展了蔡某某。聽說區(qū)域的管理人員是尹某。

(十六)證人尤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梁某甲電話讓他到梁的日化用品店,給他放“互助興邦”網站的視頻,說交1368元就能成會員,再介紹他人加入能拿到返利,并先幫他交了會員費,要了他的手機、身份證及農行卡號碼。

(十七)證人岳某的證言,證明她經張某介紹加入“互助興邦”,交1368元給陳某丙,發(fā)展一名下線鄭某丙。近期網站公告“每個星期天下午三點,有人專門授課”,她在宿州市西關天都大酒店對面巷子中一家保健品店聽過一次課,一男子講的,授課內容是“互助興邦”的經營模式,發(fā)展下線才能獲得收入。

(十八)證人王某丁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她在(埇橋區(qū))林泉院小區(qū)附近一門面房聽人介紹“互助興邦”好,就帶父親王某到那里注冊了三個會員各交1368元,會員名一個王某、二個王某丁,綁定農行卡和手機的號碼。

(十九)證人謝某甲的證言,證明2013年12月,在(埇橋區(qū))天都大酒店對面巷子一商店里,王某介紹她注冊加入了“互助興邦”組織,交了1368元,王某將陳某、張某的名字掛在了她名下,她共接受這兩人各100元的贈予。她剛加入時在林泉苑門口的商店里面看過“互助興邦”播放的宣傳片。

(二十)證人張某丁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朋友張某戊辦一個“互助興邦”的會員通過返利的模式償還欠他的錢,后手機短信通知他銀行卡上收到150元,她交了1368元會員費,沒發(fā)展下線,只獲利150元。

(二十一)證人鄭某丙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她經過岳某介紹加入“互助興邦”組織。

(二十二)證人張某戊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經丁某介紹加入“互助興邦”,交1368元,綁定手機和農行卡號。過段時間,丁某說他下面給他放人了又讓他繳700元。

(二十三)證人張某己的證言,證明2013年夏,接張某戊電話到宿州市東昌路老大戲院附近一商品房三樓,屋內有宣傳掛圖、還有人在講課,張某戊說“互助興邦”是鄧樸方先生發(fā)起的一個互幫互助的組織,繳納1830元可成會員,組織會為她們老年人在宿州符離建養(yǎng)老院,可優(yōu)惠,她把1830元交給了張某戊幫她辦的會員,后來陸續(xù)給她農行賬戶打過幾次返利。她沒介紹他人加入,聽說尹某是她們區(qū)域管理員。

(二十四)證人趙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三四月份,丁某介紹“互助興邦”是做慈善的組織,讓他花1368元成為會員后,可獲得返利。他給丁某500元,余款丁某墊付并幫他辦理了會員,綁定了農行卡號。他沒發(fā)展下線,沒接受過別人贈予。聽說尹某是區(qū)域管理員。

(二十五)證人趙某乙的證言,證明約2014年5月,李某乙介紹“互助興邦”是互幫互助的組織,加入后還能獲得利潤,他以1368元注冊了會員,綁定了農行卡號。他沒介紹下線,沒接受過別人贈予。聽說區(qū)域管理員是尹某。

(二十六)證人竇某的證言,證明他2014年3月在宿州賓館樓下秦某某說出資1368元成為“互助興邦”會員后,組織內成員互幫互助,參加人多了還可獲返利。他便以1368元注冊一個會員并綁定農行卡和手機號碼。他介紹了妻子汪某某加入,只收到一筆100元的返利。聽說區(qū)域管理員是尹某。

(二十七)證人謝某乙、陳某甲、牛某、李某丙的證言,分別證明陳某某是他們的親戚或朋友,2013年、2014年期間陳某某曾借他們的身份證辦銀行卡或借用他們的銀行卡。

(二十八)證人王某戊的證言,證明她是王某甲之妻,發(fā)現過王某甲、王某庚、尹某、陳某某在互聯網上授課,她收到過“互助興邦”會員對她捐贈的短信,有100元、150元、168元不等,王某甲說都是別人給她無償的捐贈,“互助興邦”會員有她家人的名字都是王某甲拿著身份證信息注冊的。

(二十九)證人王某己的證言,證明她父親王某甲借她的身份證辦理過一張農業(yè)銀行卡并一直由王某甲使用。

(三十)證人王某庚的證言,證明2014年5月初,尹某和他父親王某甲讓他幫助“互助興邦”網站定期做YY語音宣傳,每星期天下午三點準時開通。是尹某準備好資料發(fā)給陳某某和王某甲,后尹某、陳某某、王某甲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宣傳“互助興邦”。

(三十一)證人羅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下半年,王某甲讓他交1300元加入“互助興邦”會員,他交800元,王某甲給他辦一個會員,獲利二三百元。

(三十二)證人王某辛的證言,證明2014年2月,王某甲說“互助興邦”組織是做慈善事業(yè)的,必須繳納1368元才能成會員,她就用自己的名字注冊一個會員并綁定農行卡號,通過農行卡匯款共1368元,收款人有王某甲、王某己、王某庚、王某戊等人,都是王某甲家人。

(三十三)證人劉某丙的證言,證明2014年2月,在(宿州市)三馬路奇石館對面的咖啡廳里,王某甲說“互助興邦”網站是做慈善事業(yè)的,必須繳1368元才能成會員。她就用自己的名字注冊一個會員,綁定了電話及農行卡的號碼,后按信息提示分別匯款共1368元,收款人有尹某、王某壬、王某己等人。她的上線是王某壬,王某甲安排的,接收一個會員對她贈送的100元。

(三十四)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王某甲幫助她用她的名字在“互助興邦”網站注冊了會員,綁定了電話和農行卡的號碼。注冊后,她的會員號里就提示需向9人捐贈共1368元,包括王某甲,當時王某甲把她放在王某甲妻子王某戊的下線。

(三十五)證人王某壬的證言,證明2014年初,王某甲介紹“互助興邦”是互幫互助的組織,有困難一起幫,行善積德,她就讓王某甲給她辦理一個會員號,綁定農行卡號,按王某甲所說往幾個老會員的賬號轉共1368元。羅某是她的上線,王某甲往她下面放一個下線,她沒接受過贈予。聽說區(qū)域管理員是尹某。

(三十六)證人劉某丁的證言,證明2014年3月份一天,王某甲把尹某介紹給她,尹某說“互助興邦”是互幫互助的組織,花1368元報單后,就會獲得返利,入會的人越多獲得的返利越多。她就按尹某所說辦一張農行卡,綁定了“互助興邦”網站開通的會員賬號,按網站提示給5個會員轉賬1368元,會員資格就被激活了。她的上線是王某甲,王某甲上線是尹某,她沒發(fā)展下線,獲得一筆150元返利直接打到綁定的農行卡上的。聽說區(qū)域管理員尹某。

(三十七)證人聶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申某甲說“互助興邦”是互幫互助的組織,花1368元報單后就會獲得返利,介紹入會的人越多獲得的返利越多,她就辦了一個會員及一張農行卡,她的上線是申某甲,申某是申某甲放在她名下的,只獲得一筆700元的返利,直接打到綁定的農行卡上的。聽說區(qū)域管理員尹某。

(三十八)證人龍某的證言,證明他認識程某,在“互助興邦”中直接上線是何敬娟,沒發(fā)展下線,沒獲利。

(三十九)證人王某癸的證言,證明約2013年8月,在滁州,張家港人姓程的介紹說一個項目是愛心互助項目,還能掙錢,后他交了1386元成為“互助興邦”會員,直接上線是史某,直接發(fā)展一親戚名張長木,張也交了1368元。他得300元左右的贈予。

(四十)證人馮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3月左右,程某介紹他加入“互助興邦”組織,直接上線是鄧某。

(四十一)證人蔡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在南京市新街口附近經程某介紹加入“互助興邦”組織,交了1000多元。

(四十二)證人呂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3月左右經程某介紹加入“互助興邦”組織,交了1000多元。

(四十三)證人鄧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下旬,程某介紹她加入“互助興邦”組織,程某代她注冊的。她發(fā)展三個下線,分別是馮某,蔡某乙,袁某乙。她的1368元是程某代交的。

(四十四)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明2013年秋冬之際,通過一姓程的介紹加入“互助興邦”組織,程講“互助興邦”組織是慈善機構搞的,每人捐點錢,捐的人多了,以后都能掙到錢,她就將1368元交給程,程打開“互助興邦”網站幫她設置了用戶名、密碼、電話號碼、農行卡號,她接受過贈與四五次計四五百元,通過網銀轉到她卡上的。

(四十五)證人史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一姓程的講正在做“互助興邦”項目,幫別人也幫自己,交1000多元就可成會員,后加入的會把一千多元分別打入先加入會員的銀行卡。他把1368元現金交給程,程通過手機轉賬方式分別打給他上面的會員七八人,有100元、168元、200元等,程講都是全國各個地方的,并介紹自己是張家港人。他共四五次收到七八百元,后就打不通程的手機了。曾介紹王某癸加入“互助興邦”組織,是他的下線,王某癸共得二三百元贈予。

(四十六)證人寧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底一天,史某講參加“互助興邦”組織投入一定的錢,然后互相捐贈,能獲一定返利,她就給史某1368元,后史某給她一個“互助興邦”的用戶名。

(四十七)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初,他經過安某某介紹加入“互助興邦”組織。

(四十八)證人劉某戊的證言,證明她聽左正蘭講“互助興邦”是個慈善組織,負責把她們捐的錢捐給寺廟和貧困兒童,她就交了1300多元。

(四十九)證人高某的證言,證明約2014年二三月份盛某講知道一個項目是捐錢建寺廟,一人只需交1368元,寺廟搞好,被救助的貧苦大眾生活好了也能返利給她們,她就交了1368元及身份證和農行卡的復印件。

(五十)證人李某丁的證言,證明2014年春節(jié)前后,左某乙講通過國家的“互助興邦”組織可給寺廟捐錢,還可給全國的貧困學生捐錢,讓她獻點愛心,一人交1300元就行,她和侄女劉某戊都交錢了。

(五十一)證人徐某乙的證言,證明約2013年底2014年初,盛某講有一個做慈善的組織,不僅能幫助別人,還能賺到錢,只需交1368元,他就交了1368元及身份證和農行卡的復印件,沒多久,他卡里得款二三百元,后盛某說升到二級,他又交了700元,他共得1000多元返利。知道還有張某庚、劉某己、王某子加入“互助興邦”。

(五十二)證人張某庚的證言,證明2014年1月,他經盛某介紹加入了一個慈善組織,交款1360元或1380元,還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及農行卡號。徐某乙也加入了該組織。

(五十三)證人劉某己的證言,證明2013年底2014年初,盛某和于勤都講有個互幫互助的組織,網上還有網站做專門介紹,加入后交1368元通過網絡自動分配給他人,只要以后有人加入,他們就能得到返錢,他就交錢給于勤,還給了身份證號碼和農行卡號,后胡某乙也加入了,她的銀行賬戶上先后二筆各收到200元。張某庚、徐某乙,高某也加入“互助興邦”組織了。

(五十四)證人胡某乙的證言,證明盛某和劉某己說一慈善事業(yè)捐錢不多又是做好事,她把親戚張某的身份證號交給了盛某和劉某己,劉某己替他墊了一千多元。

(五十五)證人王某子的證言,證明2014年元月份左右,于勤講“互助興邦”組織是幫助窮困群眾的,加入的人多了能得到更多錢,她交給盛某1300多元并提供了手機號、身份證號和農行卡號,劉某己、胡某乙在場,得200多元返利。

(五十六)證人李某戊的證言,證明約2014年元月,盛某講“互助興邦”是一個慈善項目,捐錢給別人后別人也能捐給你,并打開網站給她看,她就交1300多元給盛某或于勤,留了農行卡號和身份證號,后她的農行卡上共得二三次約三四百元。

(五十七)證人盛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元月份左右,于勤和左某某帶尹某、陳某某找她,尹、陳介紹“互助興邦”是政府支持的項目,是將會員捐款主要用在九華山建寺廟、幫助失學兒童等做好事的組織,一人只要交1368元就能成為“互助興邦”的會員,每個會員再找兩人加入就能實現互幫互助,到時會有人給你的銀行卡打錢幫助你。后她先交1368元,又給張某庚墊1368元,隨后劉某己、高某、徐某乙都交1368元,都提供了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卡號。她的直接上級是于勤,下線有王某子等人。

(五十八)證人李某己的證言,證明2013年一天,她在李某丁家見到左某某和于某,左用電腦放一段影像和圖片,主要介紹如何幫助貧困山區(qū)的窮人、貧困學生和建寺廟等,并講如果她們想做好事可通過“互助興邦”組織,幫助別人、別人也會幫助你,每人只需捐1360多元,她們幾人當時就交了錢。

四、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尹某的供述,稱2013年11月,陳某某依據“集善家園”的模式(以做慈善為由進行傳銷)提出“互助興邦”的方案,他感覺不錯,后確定以“互幫互助”為理念,找到李某甲做了程序,2013年11月1日網上注冊成立,他和陳某某負責全面管理,李某甲負責網絡技術服務。對外宣稱采用“佛家理念——種善因、收善果,先舍后得”,讓部分人先富起來,此模式是經濟學家反復總結創(chuàng)造出來“讓每位參與者都能在保障投資本金不損失的基礎上共同致富”的財富法則。每人加入前須交1368元并接受網站系統(tǒng)的分配,系以三個版塊分配:第一版塊“感恩互助”占668元、第二版塊“友情互助”占300元、第三版塊“互幫互助”占400元;之后才有會員資格以發(fā)展下線。系統(tǒng)對人員采用以“2”為基數、以“2”的幾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并以情度為層級,當某會員下面有五層,第六層第一人出現時可升為一度情系,便需往上面五層匯錢,以此類推,根據會員情系數就能算出其層級。根據下線的業(yè)績(包含下線的捐贈)取得返利,層級越高返利越多。他們通過實地及每周日下午在網站YY課堂進行授課宣傳,授課人有他、陳某某、王某甲等人。“感恩互助”的668元是按上五層分別獲100元、200元、100元、168元、100元捐贈;“互幫互助”的400元是千里馬和伯樂各200元,千里馬指直接發(fā)展三個下線的會員,伯樂指直接下線發(fā)展三個下線的會員;“友情互助”300元中150元捐贈給友情團隊的七人,另150元分離到他和陳某某共同添加并操控的“情度賬號”和“友情互助賬號”兩大板塊的人員農行卡上,由他和陳某某取得,他管理45個賬戶名是他家人和親戚的,賬戶里的錢也是他掌控的,余由陳某某控制并使用。借用他人銀行卡不用自己名是為多分下線捐贈款。他和陳某某負責管理整個組織平臺的運轉和發(fā)展;李某甲負責網站的后臺技術維護及編程、發(fā)布幾次公告,他們給李某甲服務費;王某甲是他的直接下線,免費普通會員,講課內容是他和陳某某寫好由王某甲宣讀;程某直接上線是葛某,2013年11月底加入,有四個用戶,其中一用戶達“七度情系”、兩用戶免費注冊,在合肥做的不錯。別省市加入“互助興邦”的人員主要有:新疆烏魯木齊的曹某某(他直接發(fā)展的人員),浙江衢州的胡友邦夫妻,安徽合肥的葛某、巢湖的傅某某(程某直接發(fā)展的),河南南陽的華某、王某,湖北荊州的李某某、天門的謝某、梁某某、武漢的衛(wèi)某某,江西南昌的李某、鄧某某。賬戶上100、150、168、200、350元是受贈的錢,他受贈款額以銀行賬戶流水為準,對公安機關經核算一共1406759元無異議。盤石公司鑒定意見中待贈送、待接受及已贈送無接收的信息都是無效協(xié)議;只有已贈送已接收的信息才是已達成的協(xié)議,還存在沒受贈點確認網頁上反映贈與成立的情況,且收到一份錢不能反映進入一個新人。

(二)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稱2013年10月,他和尹某參照“集善家園”傳銷組織的模式醞釀“互助興邦”網站,目的掙錢。12月1日正式運營,他和尹某就積極組織發(fā)展會員,實地講課以宣傳“互助興邦”的模式,內心知道就是傳銷模式。他和尹某去安徽合肥市、蚌埠市、湖北天門市、荊州市、河南南陽市、江蘇徐州市等地授課,講述“互助興邦”是采用“佛家理念——種善因、收善果,先舍后得”,讓部分人先富起來,經濟學家反復總結創(chuàng)造出的“讓參與者都能在保障投資本金不損失的基礎上共同致富”的財富法則,尹某還利用YY語音工具設置聊天室,采用一問一答的方式講課。每人加入前須交1368元并接受網站系統(tǒng)的分配,以三個版塊分配:第一版塊“感恩互助”占668元、第二版塊“友情互助”占300元、第三版塊“互幫互助”占400元;然后才有會員資格以發(fā)展下線。系統(tǒng)對人員采用以“2”為基數、以“2”的幾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并以情度為層級,當某會員下面有五層,第六層第一人出現時就具有情系資格,須繳700元向上五層進行贈送,如不繳納,系統(tǒng)會凍結該會員賬號,無法接收別人的贈送,以此類推,系統(tǒng)設置最高層八度情系。根據下線的業(yè)績(包含下線的捐贈)取得返利,層級越高返利越多?!案卸骰ブ钡?68元是按上五層分別獲100元、200元、100元、168元、100元捐贈;“互幫互助”的400元是千里馬和伯樂各得200元,千里馬指直接發(fā)展三個下線的會員,伯樂指直接下線發(fā)展三個下線的會員;“友情互助”是新會員需向友情團隊2人贈送各150元。他和尹某設計了他倆可操控的情度賬號和友情互助賬號兩個單獨板塊,普通會員升級情度出現上面層級不滿5層時,就從情度賬號里的會員抽取滿足五層;友情是一個普通會員、另一個必須是友情互助賬號里的會員。他們能獲得資金的機會就是情度中不足五人而補充的情度賬號里會員的接受贈與及友情里其中一個友情互助賬號里的會員,這部分會員共65個,按尹某3人他1人的比例錄入及分配收益。他的會員名有他和妻子李某丙、兒子陳某、女兒陳某甲、母親潘某某、同村的牛某、謝某乙、朋友李某。他和尹某下線會員中,積極參與組織管理的有:新疆烏魯木齊的曹某某,浙江衢州的胡某某,江蘇張家港的程某(是他直接下線葛虹直接發(fā)展的,在合肥市場做的不錯),安徽巢湖的傅某某(程某直接下線),河南南陽的華某某、王某,湖北荊州的李某丙、天門的謝某、梁某某、武漢的衛(wèi)某某,江西南昌的李某、鄧某某。宿州的苗某某是尹某的下線、倪某是曹某某的下線,河南商丘的文謀、亳州的丁某某是他下線,河南鹿邑盧某某是丁某某下線。王某甲是尹某下線,積極發(fā)展市場,后通過YY語音授課。開始是他把李某甲介紹給尹某,尹某讓李給網站編寫程序和維護,后由李某甲負責網絡技術和發(fā)布公告,給李某甲費用,李某甲應該知道他和尹某利用“互助興邦”網站賺錢。他獲利約40萬元。系統(tǒng)免費注冊新會員成功后會出現以下情況:無論贈送與否,信息都顯示已贈送、已接收,沒贈送也沒點贈送、顯示待贈送,沒贈送點擊了待贈送但沒接收、顯示待接收。

(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稱2013年10月,尹某電話讓他寫個網站程序,他根據尹某提供的會員管理工程圖片等資料編寫了“互助興邦”組織會員之間的邏輯關系,后一直對網站進行維護、發(fā)布公告,有些公告內容還存在他電腦里。網站程序確定:一名新會員注冊后,需繳納1368元分配給9人,包括:一、感恩:向直接推薦的五層人員贈送668元(第一層100,第二層200,第三層100,第四層168,第五層100);二、友情:向友情團隊2人贈送各150元,友情團隊是注冊會員時時間相近的會員,系統(tǒng)自動組成友情團隊;三、互助:向千里馬、伯樂二人各贈送200元,直接發(fā)展三個下線的會員稱千里馬,其直接下線發(fā)展三個下線的會員稱伯樂。隨著下線人數的遞增,才能不斷獲取贈送和晉級。程序以情系為層級,友情團隊、千里馬、伯樂都存在層級之中,如會員下面有五層第一人出現或第六個人時,就具有情系資格,還須繳700元向對應的上五層贈送,如不繳系統(tǒng)會凍結其賬號,便無法接收別人的贈送…,以此類推。系統(tǒng)設置最高層達八度情系。網站后臺有情度賬號和友情互助賬號兩個單獨板塊,是尹某和陳某某可操控的,普通會員升級情度時,當上面層級不滿5層時,就從情度賬號里的會員抽取滿足五層;友情是一個普通會員、另一個必須是友情互助賬號里的會員,尹某、陳某某能獲得資金的機會就是情度中不足五人而補充的情度賬號里會員的接受贈與,還有友情里其中一個友情互助賬號里的會員。表面看該網站平臺很公平,后來他才發(fā)現是個騙局,質問過尹某,尹說會員都是自愿的、普通會員并不知被騙,尹某還告知錢用于做慈善捐助用。他編寫程序有合同書,還曾幫助購買程序的原始代碼、短信費用、支付服務器租賃費,都是有償服務。

(四)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稱2013年11月,尹某電話讓他加入“互助興邦”網絡組織,講成為會員可接受別人捐贈,但須交1368元捐贈給九人賬戶,數額100、200、150、168元不等,他注冊會員后,頁面見九人賬號、銀行卡號、電話號碼及需捐款額,到銀行匯款并在九人點接受后,他的會員號即激活并具獲取別人捐贈的資格。他用妻子王某戊、女兒王某己、長子王某庚、次子王星星的農行卡號注冊了9個賬號,都屬“八度情系”。他直接下線有王某壬、徐某甲、羅某、王某戊、李某、杜謀(只注冊號碼沒交錢,后轉給閆某某用)、戴某某、王某、王某辛、陳某戊,另有20多個賬戶是尹某發(fā)展的下線電腦分配到他名下,也增加他的賬戶等級、向他捐錢。賬戶上100、150、168、200是會員捐贈的錢。對公安機關經核算他共獲利82694元無異議。尹某和陳某某全面負責“互助興邦”的管理,他和尹某、陳某某在“空中課堂”講過課,內容是尹某寫好的,2014年初還和尹某到河南方城講過課,目的宣傳“互助興邦”。

(五)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稱2013年12月,在合肥葛某介紹他加入“互助興邦”組織,網站宣傳該組織的運營模式是“佛家理念——種善因、收善果,先舍后得”,讓部分人先富起來,是經濟學家反復總結創(chuàng)造出的“讓每位參與者都能在保障投資本金不損失的基礎上共同致富”的財富法則。他注冊了四個會員號,其中一個號升到了“七度情系”,每升一級需按100、100、100、200、200元向上交共700元。他發(fā)展了傅某丙、安某某、李某,傅某丙后來發(fā)展200多人,他的直接及間接下線約300人,分布在安徽省滁州、淮南、合肥,江蘇省常州、南京、蘇州等地,接受贈與近兩萬元。組織系借助電腦網絡平臺進行操作,加入前每人須先繳納1368元才能取得會員資格以發(fā)展下線,1368元按三個板塊分配:第一板塊“感恩互助”占668元,第二板塊“友情互助”占300元,第三板塊“互幫互助”占400元;人員構造以“2”為基數并以“2”的幾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根據下線的業(yè)績(包含下線的捐贈)取得返利,層級越高獲利越多。他給自己發(fā)展的人做過講解和宣傳。賬戶上100、200、150、168元都是捐贈款,350元可能是200元和150元兩筆加一起的,他注冊的四個號中前三個號收捐款,有時同一個會員會給他另外兩個號捐款,錢也打入同一個銀行卡,故從銀行記錄上查獲利額最準確,還可查到何人、何時所匯,他接受20100元大部分捐贈給尹某了。后發(fā)現系統(tǒng)里的轉款存在問題,懷疑尹某等人在做手腳,2014年三四月份就不干了。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陳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程某以互幫互助做慈善事業(yè)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1368元“贈送”的方式獲得會員加入資格,并按照“情系度”為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及會員所繳納的“贈送”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了經濟與社會秩序,其中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發(fā)展下線120人以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發(fā)展下線30人以上,被告人李某甲為傳銷組織的建立起到了關鍵作用,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王某甲、程某的下線人數及其獲利額問題,經查,公訴機關指控“互助興邦”組織的會員人數7101人及網站管理金額5823880元系依據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而證人鄭某乙、羅某、張某丁的證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及“互助興邦”網絡系統(tǒng)后臺截圖、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能夠印證該鑒定意見認定的“互助興邦”組織的會員名稱有重復,注冊后的會員并非全都交款,網站管理資金包含待贈送(未贈送)、已贈送、待接收、已接收的情況,而待贈送、已贈送、待接收的信息都是無效協(xié)議,只有已贈送且已接收的信息才是已達成的協(xié)議,且老會員升級情度系數亦需向上贈送,此部分錢款具有重復捐贈性,不代表進入一個下線,亦不應計入網站經營額內。另外,會員各人的銀行賬戶流水能夠客觀反映會員的下線人數及其獲利額,其中100元、150元、168元、200元、350元等是下線捐贈的錢款,逐筆計算認定為非法獲利額、重復匯款的會員名僅記為一人認定為下線,經核算,被告人尹某下線人數120人以上、非法獲利1406759元,被告人陳某某下線人數120人以上、非法獲利670422元,被告人王某甲下線人數30人以上、非法獲利82694元,被告人程某下線人數30人以上、非法獲利20100元,且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系傳銷組織的創(chuàng)始人、組織者、領導者,應對所有的下線承擔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指控的下線人員7000多人以及涉案金額達6333620元提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被告人尹某當庭辯解其網站信息公開,參與人員自愿、平等,無繳納費用、無計算酬薪、無返利計息、無層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的規(guī)定,請求法庭宣告其無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尹某伙同陳某某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互幫互助做慈善事業(yè)為名蒙蔽他人,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贈送”的方式獲得會員加入資格,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及會員所繳納的“贈送”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加入,發(fā)展下線120人以上,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對被告人尹某的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陳某某當庭提出他沒授課,賬戶上的錢是做生意的收入,及其辯護人提出陳某某在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對被告人陳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人羅某、王某辛、劉某丙、徐某甲、劉某丁、崔某丙、王某庚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尹某、王某甲、陳某某偵查階段的供述,能夠印證被告人陳某某積極發(fā)展下線,在yy課堂及去過多地授課;被告人陳某某辯解控制賬戶上的錢是其做生意的收入亦無證據證明,經對被告人陳某某控制的農行賬戶上系捐贈的錢款逐筆計算能夠認定被告人陳某某非法獲利額為670422元;被告人陳某某積極和被告人尹某組建傳銷組織、發(fā)展下線、參與授課,在共同犯罪中起積極作用,并非從犯,當庭對部分犯罪事實不能如實供述,不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故對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的以上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系受尹某要求給“互助興邦”網站編寫、修改、升級會員管理程序,初始代發(fā)公告,依合同收尹某支付的價款,行為屬履行合同義務,不屬“組織者、領導者”,請法庭判決被告人李某甲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甲編寫會員管理程序、發(fā)布公告,對該網站的內容、用途即網站的真實情況應當明知,且其偵查階段有供述發(fā)現“互助興邦”網站設置情度賬號和友情互助賬號騙取普通會員錢款,被告人李某甲屬對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關鍵作用的人員,行為符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規(guī)定,是否是有償行為均不影響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對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李某甲無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但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某甲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情節(jié)嚴重的指控缺乏證據,本院不予支持。

對被告人王某甲當庭辯解他不是網站的組織管理人員,下面的部分會員也不是他直接發(fā)展的,對指控他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異議,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未實際授課,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某甲歸案后認罪、悔罪,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判處三年以下刑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尹某、陳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能夠印證被告人王某甲曾在“空中課堂”授課;非直接發(fā)展的即間接發(fā)展的人員也系其下線;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甲參與授課、發(fā)展下線,應認定為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且非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從犯,其犯罪情節(jié)并非較輕,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對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的以上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程某當庭提出他僅向尹某提供了幾人的聯系方式,非其下線,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程某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只有50人而非指控的300多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建議對被告人程某適用緩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程某偵查階段的供述和其相關下線的證言及“互助興邦”網絡系統(tǒng)后臺截圖等,能夠印證被告人程某直接及間接發(fā)展下線三十人以上,為傳銷組織的擴大起到了較為關鍵的作用,在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且當庭對自己發(fā)展下線的情況等問題不能如實供述,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對被告人程某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程某下線人數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程某及其辯護人的其余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尹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罰金已繳納)。

六、追繳被告人尹某非法所得人民幣1406759元(由宿州市公安局將已追回的人民幣832425.47元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陳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幣670422元(由宿州市公安局將已追回的人民幣54500元、凍結于被告人陳某某控制的銀行賬戶的人民幣230000元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幣82694元;追繳被告人程某非法所得人民幣20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民勤

審判員金波

人民陪審員張林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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