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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502刑初134號受賄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8-26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黑0502刑初134號    

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雙尖檢刑訴〔2018〕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期間,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檢察院進行了兩次補充偵查。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曉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某及其辯護人白曉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開始,雙鴨山市開始進行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下設的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作為參改單位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紀某某作為原正大化工廠的企業(yè)留守負責人負責原企業(yè)資產(chǎn)的監(jiān)督、管理人員參改并軌、退休等工作,馬某某(另案處理)作為原正大化工廠的留守人員負責原企業(yè)的企業(yè)制表、報表等工作,在此次活動中,負責對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改革的主體身份進行審核上報,并對參加改革的大集體職工身份進行認定;在此過程中,被告人紀某某伙同馬某某利用二人的職務之便,與寧某某(另案處理)等中間人商定,以每人2000元-5000元不等的價格將不符合參改條件的人員添加到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進行參改,通過中間人寧某某介紹幫助不符合參改條件的91人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并收取好處費共計29萬元,分給馬某某20萬,自己留8萬元,支付馬某某工資1萬元;通過中間人宋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幫助不符合參改條件的21人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并收取好處費共計8.8萬元;通過中間人馬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幫助不符合參改條件5人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并收取好處費共計1.5萬元;通過中間人李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幫助不符合參改條件108人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并收取好處費共計38.75萬元;綜上,被告人紀某某共收受他人好處費78.05萬元,在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過程中花費22萬元,分給馬某某20萬元,紀某某實際分得贓款36.05萬元。

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并當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紀某某犯有受賄罪的書證、證人證言等有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紀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紀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對其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紀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向本院提起公訴,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紀某某對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有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沒有異議,但認為其于2004年與就業(yè)局簽署過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屬于下崗職工,應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本想去自首,但還沒等去自首,就被監(jiān)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找到了,依法應被認定為自首。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紀某某積極主動上繳全部贓款,具有自首情節(jié),其沒有向他人索取好處費,均是事后收受他人的財物,主觀惡性較小,沒有受到過刑事處罰,其自愿認罪,沒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希望法院判處紀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原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系國有企業(yè),該廠改制后名稱為雙鴨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責任公司。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是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的主辦單位。被告人紀某某在企業(yè)改制后一直擔任雙鴨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留守負責人,負責原企業(yè)資產(chǎn)的監(jiān)督管理、人員參改并軌、退休等工作,馬某某系雙鴨山市仁和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留守人員,負責原企業(yè)的制表、報表等工作。被告人紀某某與馬某某由雙鴨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為其發(fā)放工資。2015年下半年開始,雙鴨山市進行了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了此次改革。在此次改革過程中,被告人紀某某與馬某某代表原國有企業(yè)行使的職權包括對雙鴨山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主體身份進行審核上報及對擬參加改革的大集體職工進行身份認定。在改革期間,被告人紀某某伙同馬某某陸續(xù)接受親戚、朋友等人的請托為不具有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職工身份、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人員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參加改革;其中,被告人紀某某與寧某某是朋友,紀某某伙同馬某某為經(jīng)中間人寧某某介紹的人員包括張某、張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劉某、宋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鄒某某、鄒某某、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劉某某、那某某、黃某、惠某某、姜某某、程某某、于某某、都某某、張某某、劉某某、麻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洪某、王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劉某、王某、張某某、鄭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費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趙某某、何某某、李某、張某某、常某、劉某某、劉某某、馬某某、解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閆某某、張某某、張某某、黃某某、蔣某某、關某某、白某某、張某某、楊某某、矯某某、陳某、姜某某及田某某在內的共計81人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參加大集體改革,并使這些人員通過了審核,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上述81人除了關某某等個別人員外,其余每人分別拿了4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好處費共計1385500元,這些人員把好處費直接或者間接通過中間人交給了寧某某,寧某某交給紀某某和馬某某共計29萬元好處費,被告人馬某某實際分得20萬元,紀某某實際分得9萬元,紀某某從這9萬元中拿出1萬元用于支付馬某某的工資;馬某某接受李某某、屠某某二人的請托,伙同被告人紀某某為這二人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辦理參加大集體改革,并使這二人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被告人馬某某收受李某某給其的好處費共計3000元,收受屠某某給其的好處費共計4000元;被告人馬某某接受高某某的請托,伙同紀某某為高某某辦理參加改革,高某某給紀某某30000元錢好處費,紀某某分給馬某某5000元,自己留取5000元,之后,紀某某找到寧某某,讓寧某某幫高某某找人辦理假的大集體職工檔案,并給寧某某20000元錢,之后,馬某某與紀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使高某某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了改革,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

閆某某、胡某某、孟某某、孟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張某及宋某某共計8人直接或者通過中間人找被告人紀某某辦理假的大集體職工檔案或參加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紀某某溝通聯(lián)系寧某某為上述人員中沒有工作檔案的人員辦理假的廠辦大集體職工檔案,之后,紀某某、馬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使上述8人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了改革,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閆某某等8人除了宋某某是紀某某為其墊付了20000元外,其余每人分別交給紀某某50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好處費,共計17.5萬元,其中除紀某某收取張某的好處費5000元及從閆某某的好處費中留取15000元外,紀某某把收到的其余好處費15.5萬元交給了寧某某。

被告人馬某某曾在發(fā)展煤礦工作,溫某某是被告人馬某某在發(fā)展煤礦的同事,2016年,溫某某找到馬某某,讓馬某某為其老嬸劉某某及其鄰居馮某某辦理假的大集體職工檔案及參加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馬某某告訴溫某某讓劉某某及馮某某每人準備40000元錢,劉某某及馮某某同意后,馬某某溝通聯(lián)系紀某某,在紀某某承諾辦理后,馮某某給紀某某40000元好處費,劉某某的丈夫溫某某替劉某某給紀某某40000元好處費,紀某某從中分給馬某某10000元錢,自己留取10000元錢,之后,紀某某找到寧某某,讓寧某某幫忙為劉某某及馮某某找人辦理假的大集體職工檔案及參加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寧某某同意后,紀某某將剩余的60000元錢交給了寧某某,寧某某找到時任雙鴨山市檔案局利用科科長楊某,楊某利用其具有出具查檔手續(xù)等職務之便,為劉某某、馮某某制作了能夠證明大集體工作關系的假的職工檔案;寧某某按照每人5000元錢好處費的標準給楊某送錢,劉某某及馮某某在雙鴨山市白酒廠服務公司香檳飲料廠參加了改革,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

被告人紀某某與宋某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紀某某陸續(xù)與宋某某通謀為不具有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大集體職工身份、不符合參加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人員包括張某某、張某某、齊某、劉某某、趙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孫某某、郭某、孫某某、范某、李某某、劉某某、陳某某、陳某某、謝某某、吳某某、程某某及陳某某共計21人辦理參加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宋某某陸續(xù)聯(lián)系這21人,并向其表示辦理參加改革需要費用,這些人員向宋某某表示其想?yún)⒓痈母锖?,將其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材料交給宋某某,宋某某交給紀某某后,紀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使上述21人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了改革,并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這21人通過宋某某給紀某某拿了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好處費,共計8.8萬元。

被告人紀某某通過朋友認識的李某某。2016年至2017年期間,不具有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職工身份、不符合參加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人員包括王某某、馬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徐某、李某某、吳某某、周某某、賈某某、楊某某、范某某、代某某、蔡某某、楊某某、關某某、楊某、范某某、溫某某、王某某、楊某某、景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張某某、弭某某、周某某、盧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沈某某、范某某、趙某某、劉某某、關某某、牟某某、于某某、劉某某、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劉某某、葛某某、王某、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關某某、楊某某、韓某某、秦某某、孫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石某、孫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武某某、田某某、冷某某、于某某、劉某、胡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許某某、潘某、趙某某、溫某某、楊某某、王某、車某、朱某某、樊某某、劉某某、張某某、劉某、單某、李某某、孫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王某某、胡某某、歐某某、趙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沙某某及楊某某共計99人與李某某聯(lián)系辦理參加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之后,李某某陸續(xù)溝通聯(lián)系紀某某為上述人員辦理,紀某某利用其職務之便,使這些人員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了改革,并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這些人員每人分別直接或者通過李某某給紀某某拿了2000元至5500元不等的好處費,共計38.25萬元。

綜上,被告人紀某某受賄數(shù)額共計76.55萬元,其違法所得共計55.55萬元。被告人紀某某上繳違法所得共計36.05萬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人紀某某被雙鴨山市尖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在尖山區(qū)益壽家園傳訊到雙鴨山市檢察院辦案區(qū)。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雙鴨山市尖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8年3月7日,被告人紀某某在尖山區(qū)益壽家園被雙鴨山市尖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傳訊到雙鴨山市檢察院辦案區(qū)的事實;

2、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jù)(罰沒款收據(jù))、中國銀行雙鴨山尖山支行交易流水明細、中國銀行雙鴨山煤城支行交易流水明細證實,被告人紀某某返贓共計人民幣360,500.00元的事實;

3、雙鴨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說明證實,正大化工廠參加了雙鴨山市廠辦大集體改革,被告人紀某某與馬某某負責該企業(yè)申報中的職工身份確認及其他相應工作的事實;

4、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屬于國有企業(y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屬于集體所有制企業(yè)的事實;

5、胡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證實,匯款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27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5500元錢的事實;

6、李某某的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證實,匯款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16000元錢的事實;

7、2016年9月12日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回單)證實,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錢的事實;

8、2016年8月21日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回單)證實,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6500元錢的事實;

9、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紅興隆支行匯款憑證證實,匯款人周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紀某某名下賬號為XX的銀行卡內16500元錢的事實;

10、劉某某的入賬匯款憑單證實,匯款人劉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5500元錢的事實;

11、李某某的入賬匯款憑單證實,匯款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5000元錢的事實;

12、胡某某的入賬匯款憑單證實,匯款人胡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5500元錢的事實;

13、麥某某的入賬匯款憑單證實,匯款人麥某某于2016年6月21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2500元錢的事實;

14、田某某的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證實,匯款人田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5000元錢的事實;

15、張某某的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證實,匯款人張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5500元錢的事實;

16、石某的入賬匯款業(yè)務憑單證實,匯款人石某于2017年3月3日向宋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7500元錢的事實;

17、劉某某的入賬匯款憑單證實,匯款人劉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楊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57000元錢的事實;

18、關某某的入賬匯款憑單證實,匯款人關某某于2015年6月22日向楊某某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號為XX中匯款38000元錢的事實;

19、李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李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錢的事實;

20、劉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劉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7500元錢的事實;

21、王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王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錢的事實;

22、董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董某某于2016年8月1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錢的事實;

23、溫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溫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錢的事實;

24、史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史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錢的事實;

25、李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李某某于2016年9月3日向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存入26500元錢,于2016年9月6日向該銀行卡中存入40000元錢,于2016年7月21日向該銀行卡中存入20000元錢,于2016年7月24日向該銀行卡中存入20000元錢的事實;

26、李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李某于2016年9月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錢的事實;

27、王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王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錢的事實;

28、歐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歐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錢的事實;

29、于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于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錢的事實;

30、溫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溫某某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錢的事實;

31、趙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趙某某于2016年10月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12500元錢的事實;

32、于某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于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錢的事實;

33、孟某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孟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9000元錢的事實;

34、毛某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毛某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6500元錢的事實;

35、蔡某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蔡某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1000元錢的事實;

36、朱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朱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錢的事實;

37、劉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劉某于2016年8月21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錢的事實;

38、武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武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錢的事實;

39、王某某的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取款憑條證實,王某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2500元錢的事實;

40、都某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都某某于2016年8月1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8500元錢的事實;

41、李某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李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10000元錢的事實;

42、樊某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樊某某于2016年8月20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5500元錢的事實;

43、楊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楊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3000元錢的事實;

44、劉某某的友誼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劉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李某某名下的卡號為XX的銀行卡中共存入2000元錢的事實;

45、雙鴨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情況說明、雙鴨山市化學工業(yè)公司文件、紀某某吸收錄用干部審批表及紀某某干部任免呈報表證實,原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系國有企業(yè),該廠是參改單位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的主辦單位,紀某某是原正大化工廠改制企業(yè)仁和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長,在企業(yè)改制后一直擔任原企業(yè)的留守負責人,負責原企業(yè)資產(chǎn)的監(jiān)督管理、人員參改并軌、退休等工作,馬某某是該企業(yè)的會計,系留守人員,負責原企業(yè)的制表、報表等工作,在此次廠辦大集體改革過程中,該二人代表原國有企業(yè)行使的職權包括對原雙鴨山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主體身份進行審核上報及對參加改革的大集體職工進行身份認定,紀某某與馬某某作為留守人員期間,由工信委代原企業(yè)從2009年發(fā)放該二人工資的事實;

46、雙鴨山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及雙鴨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證實,2015年下半年,雙鴨山市啟動進行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在雙鴨山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央、省屬、市直及縣區(qū)所屬國有企業(yè)資助興辦的大集體企業(yè),均可納入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企業(yè)產(chǎn)權制度改革范圍,廠辦大集體進行產(chǎn)權制度改革,首先要清理確定職工勞動關系,與在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在改革過程中,嚴禁將非廠辦集體企業(yè)職工納入到廠辦大集體企業(yè)參與改革,嚴禁在檔案關系上做手腳,私造假檔案,嚴禁企業(yè)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職工收取費用及改革政策、程序等相關情況的事實;

47、雙鴨山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情況說明證實,《廠辦大集體企業(yè)職工身份認定及經(jīng)濟補償金情況明細表》中所列人員全部參加了廠辦大集體改革,表中所列的補償金已經(jīng)全部按照表中數(shù)額存入個人銀行卡,白酒廠服務公司香檳飲料廠和仁和化工有限公司參改職工已經(jīng)全部領取了銀行卡,礦山電器廠有7名職工尚未領取銀行卡,這7名職工包括關某某、金某某、李偉、閆某某、左某某、卜某某、劉某某的事實;

48、雙鴨山市檔案局保管一室情況說明證實,雙鴨山市尖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在我局利用科調取的雙鴨山市檔案館館藏工人錄用存根影印件及工人錄用審批匯總表影印件共計98頁,與我室保管的檔案原件相符的事實;

49、集體所有制工人錄取匯總表、集體所有制固定工人錄取證存根、勞動合同制工人錄用證存根、轉集體所有制工人錄取登記匯總表、合同制工人錄用審批匯總表、工人錄取登記匯總表、雙鴨山市檔案局技術科情況說明(一)至(四)及查詢表(一)至(四)證實,根據(jù)錄用證編號查詢,工人錄用存根或者匯總表中體現(xiàn)的洪某、睢某某、楊某某、矯某某、李某某、賈某某、李某某、韓某某、趙某某、歷某某、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鄒某某、韓某某、王某某、劉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鄒某某、高某某、惠某某、王某某、孫某某、張某某、趙某某、常某、劉某某、路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羅某某、田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劉某某、韓某某、宮某某、田某某、張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馬某某、宋某某、費某某、劉某、劉某某、蔣某某、陳某、李某某、鄒某某、梁某某、劉某某、席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張某某、都某某、李某某、肖某、付某某、趙某某、閆某某、張某某、徐某某、楊某、孟某某、孟某某、姜某某、劉某、閆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張某某、白某某、劉某某、井某某、徐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季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劉某某、孟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吳某、劉某某、馮某某、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曲某某、史某某、祖某某、付某某、馬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王某某、趙某、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宮某某、段某某、薛某某、韓某某、郭某某、楊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楊某某、陳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劉某某、黃某、范某某、于某某、趙某某、蘇某、劉某某、陳某某、高某某、張某某、崔某某、尤某某、張某、王某某、邵某某、張某某、趙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任某某、張某某、孟某某、宋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林某、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黃某某、馮某、魏某某、趙某、張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左某某、何某某、莉某某、曹某某、高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金某某、趙某某、鄭某某、艾某某、張某某、施某某、劉某、張某某、姜某、潘某某、范某某、陳某、鞠某某、姚某、董某某、劉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楊某某、蔡某某、彭某某、薛某某、徐某某、馬某某、姜某某、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張某某、宗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楊某、鄭某某、劉某某、穆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曲某某、嵇某某的姓名及所屬單位與雙鴨山市檔案局技術科根據(jù)錄用證編號在數(shù)據(jù)庫檢索出的姓名及所屬單位不一致,工人錄用存根或者匯總表中體現(xiàn)的王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王某、劉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陳某某、張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欒某某、王某某、蔣某某、鄭某某、張某某的檔案信息,雙鴨山市檔案局技術科根據(jù)錄用證編號在數(shù)據(jù)庫中未檢索出相關檔案信息,上述人員的檔案信息內容不真實的事實;

50、《廠辦大集體企業(yè)職工身份認定及經(jīng)濟補償金情況明細表》證實,張某、張某某、朱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楊某某、張某某、劉某、宋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鄒某某、鄒某某、趙某某、王某某、高某某、劉某某、那某某、黃某、惠某某、姜某某、程某某、于某某、都某某、張某某、劉某某、麻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洪某、王某某、王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張某某、陳某某、孫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劉某、王某、張某某、鄭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費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趙某某、何某某、李某、張某某、常某、劉某某、劉某某、馬某某、解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閆某某、張某某、張某某、黃某某、蔣某某、關某某、白某某、張某某、楊某某、矯某某、陳某、姜某某、田某某、李某某、屠某某、高某某、張某某、張某某、齊某、劉某某、趙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孫某某、郭某、孫某某、范某、李某某、劉某某、陳某某、陳某某、謝某某、吳某某、程某某、陳某某、王某某、馬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徐某、李某某、吳某某、周某某、賈某某、楊某某、范某某、代某某、蔡某某、楊某某、關某某、楊某、范某某、溫某某、王某某、楊某某、景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張某某、弭某某、周某某、盧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沈某某、范某某、趙某某、劉某某、關某某、牟某某、于某某、劉某某、張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劉某某、葛某某、王某、付某某、李某某、金某某、關某某、楊某某、韓某某、秦某某、孫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石某、孫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武某某、田某某、冷某某、于某某、劉某、胡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許某某、潘某、趙某某、溫某某、楊某某、王某、車某、朱某某、樊某某、劉某某、張某某、劉某、單某、李某某、孫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王某某、胡某某、歐某某、趙某某、高某某、胡某某、沙某某及楊某某均在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參加了大集體改革,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劉某某及馮某某在雙鴨山市白酒廠服務公司香檳飲料廠參加了改革,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被告人紀某某給國家造成損失的事實;

51、雙鴨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工資發(fā)放明細表證實,2014年12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紀某某與馬某某領取工資情況的事實;

52、宋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宋某某要張某某等15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的事實;

53、李某某名下銀行卡簡易明細賬查詢單證實,李某某名下卡號為XX的銀行卡的存取款情況的事實;

54、宋某某名下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證實,宋某某名下卡號為XX的銀行卡交易情況的事實;

55、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打電話對我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要給補償金,想要得到補償金得拿2500元錢好處費,并告訴我說把錢匯到楊某某的郵政儲蓄的銀行卡里,第二天,我把錢匯過去了,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07、08年的時候,李某某幫忙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56、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在二零零幾年的時候,我通過李某某把工作關系落到了正大(仁和)化工廠,在2015年年初的時候,我想辦理在正大(仁和)化工廠直接退休,我通過李某某聯(lián)系的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他跟我說辦理退休需要57000元錢,2015年6月22日,我把57000元錢匯到了李某某丈夫楊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里了,李某某把該筆錢匯給了紀某某的愛人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賬號,之后,我一直等消息,大約在2016年的6、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告訴我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說需要5000元錢好處費,這錢從之前給紀廠長辦理退休的57000元錢里面扣,不用我拿現(xiàn)金了,我同意了,大約是2016年12月份,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從大約07、08年開始辦理工作關系到工作關系落到正大(仁和)化工廠都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之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57、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6、7月份,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想辦的話得拿5500元錢,并把正大(仁和)化工廠廠長紀某某的愛人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的賬號告訴了我,該卡號為XX,第二天早上8、9點鐘,我就把5500元錢匯到了這個賬號里了,大概是2016年冬天,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從07、08年開始辦理工作檔案關系到工作關系落到正大(仁和)化工廠都是李某某幫我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58、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6、7月份,李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55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李某某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告訴了我,當天,我就將5500元錢交給了紀廠長,大約是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59、證人景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5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并告訴我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和名為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號,讓我聯(lián)系紀廠長,紀廠長跟我說他都安排給李某某了,我到李某某家里,她告訴我說把錢匯到李某某的銀行卡里就行,李某某也到了李某某家里,我把我的5000元錢交給了李某某讓她幫我匯錢,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60、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的夏天,李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4000元錢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并告訴我紀廠長的電話號碼,我給紀廠長打電話確認了這個事情,第二天,我按照紀廠長的要求把4000元錢現(xiàn)金交給了李某某,大約是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61、證人金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7、8月份,我給李某某打電話說我想?yún)⒓訌S辦大集體改革,李某某說她跟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溝通一下,過了一會兒,李某某給我回話說讓我拿著5500元錢好處費及相關票據(jù)去找紀廠長,之后,我把5500元錢現(xiàn)金和票據(jù)等材料交給了紀廠長,2016年11、12月份左右,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62、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春天,李某某給我打電話對我說廠辦大集體并軌要給一部分補償,想要得到補償?shù)媚?500元錢,讓我拿著錢與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聯(lián)系,她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告訴了我,我跟紀廠長聯(lián)系后,把錢、養(yǎng)老金票據(jù)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紀廠長,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我媳婦劉某某領取了大約13000元左右的補償金,劉某某不是原始職工,她的工作關系是我找李某某幫忙辦理進入仁和化工廠的,她不符合領取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63、證人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7月27日,劉某某接到給我們辦理工作關系的李姐電話說我們三個人每人拿2500元錢好處費可以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領取補償金,我和吳某某把我們每人拿的2500元錢交給了劉某某,劉某某給一個名叫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里共計匯了7500元錢,匯款日期是2016年7月28日,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我領取了大概5000元左右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李某某給辦理的,我之前一直給別人打工,沒有正式工作,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64、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李某某與我姐姐劉某某是同學,2016年春天,李某某到我姐家飯店吃飯時問我有沒有工作,她說現(xiàn)在正大(仁和)化工廠招工,我要是想辦理,她給我辦,我說我們店里還有兩位店員吳某某、徐某也沒有工作,能不能一起辦理,她說行,2016年7月份,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我們三個人每人拿2500元錢,并告訴我一個銀行卡的卡號,讓我把錢匯到這個卡里,吳某某和徐某每人拿了2500元錢交給了我,2016年7月28日,我到農(nóng)村信用社共計匯款7500元錢,我參加了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7575元的補償金的事實;

65、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李某某通知我關于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一事,她告訴我說得拿3000元錢好處費,讓我與紀廠長聯(lián)系,我給紀廠長打了電話,大概是2016年6、7月份,他安排人把我的3000元錢拿走了,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10000元零點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我找李某某幫我辦理的事實;

66、證人牟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6月份左右,我的弟妹張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要給補償金,想得到補償金需要給廠長拿5500元錢,我說行,并讓她把錢先幫我墊上,大約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改革領取補償金的事情都是張某某幫我聯(lián)系辦理的,我之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67、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牟某某是我愛人的親姐姐,2016年6月中旬,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要給補償金,想得到補償金得給紀某某拿5500元錢,并告訴我紀某某的電話號碼讓我自己聯(lián)系,我通知了牟某某,她同意了,并讓我一手辦理,2016年6月21日,我和范某某每人拿了5500元錢交給了周某某,加上周某某的5500元錢,用周某某的名共計給紀某某匯了16500元錢,2016年下半年,牟某某領取了14000元左右的補償金,牟某某是通過我找李某某辦理進入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她不是該廠的原始職工,她不符合領取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68、證人溫某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至2010年期間,我是通過李某某辦理的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工作關系,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給我打電話告訴我說現(xiàn)在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并告訴我說如果想辦理,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拿5500元錢的好處費,并告訴我紀廠長的愛人宋某某的銀行卡卡號,該卡號為XX,第二天,我將5500元錢匯到了這個銀行卡里,大概是2016年下半年,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是通過李某某把工作關系辦到該廠的,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69、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李某某是我的丈夫,大約在2016年的夏天,李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讓我和李某某每人拿5500元錢好處費給紀廠長送去,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和我丈夫共計給紀廠長10000元錢現(xiàn)金,大約是2016年冬季,我和我丈夫每人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大約是2007年開始辦理工作關系,辦理工作關系和把工作關系落到該廠都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70、證人付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的9月份前后,李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需要5000元錢好處費給紀廠長,第二天,我就把5000元錢現(xiàn)金交給了李某某,大約是2016年12月份,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大約是2005年開始辦理工作關系,辦理工作關系和把工作關系落到該廠都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在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71、證人代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6、7月份的時候,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想辦理的話得拿5500元錢,并告訴我正大(仁和)化工廠廠長紀某某的愛人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賬號,讓我把錢匯到該賬號里,當天,我就把5500元錢匯到了這個賬號里,大概是2016年的冬天,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2006年左右,我開始辦理工作檔案關系,辦理工作關系和把工作關系落到該廠都是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7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的夏天,李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3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當天,我就把3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大約是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7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去她家說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我在李某某家時,歐某某也來了,她也是辦這個事情的,李某某跟我們說需要每人拿5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并告訴我倆一個名為李某某的銀行卡號,讓我倆把錢匯到該銀行卡里,我把我的5000元錢現(xiàn)金交給了歐某某,讓她幫我把錢匯過去,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74、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是我愛人刁某某找朋友辦理的,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刁某某跟我說她的朋友通知她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要給一部分補償金,想要得到補償金得拿55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我說行,第二天,她就拿著5500元錢辦這事去了,2016年下半年,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75、證人郭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的6、7月份,刁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告訴我要辦這事得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拿5500元錢好處費,我把5500元錢交給刁某某讓她幫我給紀廠長,大約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刁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76、證人刁某某的證言證實,周某某是我的丈夫,郭某某是我的朋友,2016年6、7月份,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說辦這事得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拿5500元錢好處費,并告訴我紀廠長的電話號碼,讓我直接聯(lián)系紀廠長,第二天早上8點多,我將周某某和郭某某兩人的11000元錢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交給了紀廠長,大約在2016年10月份左右,周某某和郭某某每人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他倆的工作關系都是我托李某某讓她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周某某和郭某某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他倆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周某某和郭某某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77、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和李某某是親屬關系,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4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120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78、證人關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份,我嫂子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她有認識人能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問我辦不辦,我跟她說我辦,我問李某某我的姐姐關某某和關某某能不能辦理,李某某說能辦,李某某告訴我辦事人姓紀,他是仁和化工廠的廠長,她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給了我,讓我自己聯(lián)系他,過了幾天,我給紀廠長打了電話,紀廠長跟我說辦這事需要每人拿5000元錢的好處費,我們三個人同意辦理后,關某某和關某某每人拿了5000元錢交給了我,紀廠長讓我把錢直接交給李某某讓李某某把錢給他送去,之后,我把15000元錢交給了李某某,大約在2016年10月末,我們三個人都領取了補償金,我領取了11000元錢的補償金,我們三個人的養(yǎng)老保險金都是自己交的事實;

79、證人關某某的證言證實,關某某是我的妹妹,2016年7、8月份,關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可以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辦這個事情需要拿5000元錢,問我辦不辦,我說我同意辦,我將5000元錢交給了關某某,2016年10月份左右,我和關某某領取了補償金,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80、證人關某某的證言證實,關某某是我的妹妹,2016年7、8月份,關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可以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辦這個事情需要拿5000元錢,問我辦不辦,我說我同意辦,我將5000元錢交給了關某某,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81、證人邵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李某某是遠方親戚,大約在2016年的夏天,我給李某某打電話問她我是否可以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她說可以,但是需要拿4000元錢好處費,她告訴我一個電話號碼,讓我把錢直接給他,我就跟李某某說讓她幫我送,過了幾天,我就把4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我在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了廠辦大集體改革,大約是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一直無業(yè),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8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夏天,我叔輩姐姐楊某某給我打電話說現(xiàn)在辦理大集體并軌會給補償金,如果想辦理,就聯(lián)系紀廠長交5500元錢,楊某某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告訴了我,我給紀廠長打了電話,他告訴我交錢的地點,我把5500元錢現(xiàn)金交給了他,大概是2016年的下半年,我領取了14000元左右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我找李某某要的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后直接聯(lián)系紀廠長辦理的,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不符合領取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83、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年初,劉某某告訴我說可以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領取補償金,我是通過李某某聯(lián)系辦理的,我送了2500元錢的好處費,我把錢給劉某某了,她去匯的錢,大概是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大概是5000元或6000元左右的補償金,我之前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是李某某聯(lián)系幫我辦進化工廠的,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84、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的6月末,楊某給我打電話告訴我說現(xiàn)在能辦理廠辦大集體并軌返錢的事,辦理這個事情需要花5500元錢好處費,第二天,我與楊某、孫某某每人交給紀廠長5500元錢,大概是2016年的冬天,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紀廠長幫我辦理的事實;

85、證人范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領取補償金的事情是我的姐姐范某某找李某某給我辦理的,大約在2016年的秋天,范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領取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想辦的話需要2000元錢好處費,過了兩天,我就把2000元錢現(xiàn)金交給了范某某,后來,我聽我的姐姐說她把錢匯給了李某某,大約是2017年春天,我領取了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范某某找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86、楊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2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55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87、胡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拿了2500元錢,胡某某拿了5500元錢,胡某某拿了2500元錢,王某某拿了5500元錢,我們用李某某的存折給宋某某轉了16000元錢,我領取了55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88、王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4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105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89、冷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7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給紀某某打了電話,他說需要先交2500元錢,讓我把錢交給他的媳婦宋某某,之后,我把2500元錢和票據(jù)等材料交給了宋某某,我領取了525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90、田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宋某某匯了5000元錢,是我妹妹田某某幫我轉的錢,我倆每人拿了2500元錢,我領取了57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91、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的銀行卡賬戶匯款2500元錢,我的父親于某某幫我匯的錢,我領取了52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參加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92、胡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給紀某某打了電話,他讓我找李某某要宋某某的銀行卡號,我們一共給宋某某匯了16000元錢,都是我妹妹胡某某辦理的,當時,是通過李某某的存折轉的錢,這些錢包括我的5500元錢,胡某某的2500元錢,胡某某的2500元錢,王某某的5500元錢,我領取了120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93、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7、8月份,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2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當天,我就把2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2017年4月13日,我領取了57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94、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5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當天下午,我就把5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當時,李某某也在那里,她也是辦理這事的,李某某告訴我倆一個名為李某某的銀行卡號,讓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我把5000元錢交給了李某某,讓她幫我匯款,2017年3月份,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95、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想辦理的話需要拿5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當天下午,我就把5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劉某某也到了李某某家,她也是辦這事的,李某某給了我倆一個名為李某某的銀行卡號,讓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劉某某把她的5000元錢交給了我,讓我?guī)退齾R款,我到農(nóng)村信用社用我的名字把我的5000元錢和劉某某的5000元錢匯到了李某某的銀行卡里,2017年3月份,我領取了10000元多一點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96、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7、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需要拿5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過了幾天,我就把5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李某某告訴我一個名為李某某的銀行卡號,讓我把我的錢和劉某某的5000元錢一起匯到這個銀行卡里,之后,我到農(nóng)村信用社把10000元錢匯到了李某某的銀行卡里,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10000元多一點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97、證人車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在家里聽我的婆婆李某某接電話提到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李某某說我兒媳婦還要花2000元錢,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33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李某某給我辦的,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的事實;

98、證人歐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左右,我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打電話問廠辦大集體改革獲得補償金的名單中有沒有我,紀廠長說可以辦,讓我與李某某聯(lián)系,之后,我到李某某家,當時,還遇到了王某某,她也是辦這個事的,李某某跟我們說需要每人拿5000元錢好處費給紀某某,并告訴我倆一個名為李某某的銀行卡號,讓我倆把錢打到這個賬戶內,王某某把5000元錢現(xiàn)金給了我讓我?guī)退齾R錢,之后,我到農(nóng)村信用社以我的名字把10000元錢匯到了李某某的賬戶內,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99、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8日,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到她家去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我與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一起去了李某某家里,李某某說辦這事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拿好處費,我和胡某某需要每人拿2500元錢,胡某某和王某某需要每人拿5500元錢,李某某告訴我們名為宋某某的郵政儲蓄的銀行卡卡號,讓我們直接把錢匯到這個卡里,我們用李某某的銀行卡共計給宋某某的銀行卡號為XX轉賬16000元錢,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00、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7年1、2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想辦理的話需要拿5500元錢好處費,并告訴我一個名為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號,讓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當天,我就把5500元錢匯到了李某某的銀行卡里,大約在2017年4月份,我領取了13000多元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01、證人孟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全名叫孟某某,大家都叫我孟某,大約在2016年9月份的時候,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想辦理的話需要拿5000元錢好處費,具體的事讓我到她家里再聊,之后,我去了李某某家里,石某也去了李某某家里,李某某告訴我們紀廠長的聯(lián)系電話和紀廠長的妻子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的賬號,石某給紀廠長打了電話,紀某某告訴我們把錢打到李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賬號里,我和石某一起去匯的錢,用石某的名字匯的,我們共計匯了7500元錢,包括我的5000元錢,石某的2500元錢,2017年3月6日,我領取了11070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2016年,李某某打電話告訴我說我的兄弟媳婦秦某某的事也辦成了,讓秦某某拿4000元錢,我通知了秦某某,秦某某用支付寶給我轉了4000元錢,我和李某某一起去農(nóng)村信用社給李某某匯的錢,當時匯的有秦某某4000元錢,邵某某4000元錢,還有一個人的2000元錢,秦某某領取了10030元的補償金的事實;

102、證人石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6、7月份的時候,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想辦理的話需要拿2500元錢好處費,具體的事讓我到她家里再聊,之后,我去了李某某家里,當時,孟某也在李某某家里,李某某告訴我紀廠長的聯(lián)系電話和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的賬號,我給紀廠長打了電話,他告訴我把錢打到李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賬號里,我和孟某一起去匯的錢,我們共計匯了7500元錢,包括孟某的5000元錢,我的2500元錢,大概是2016年冬天,我領取了5200元左右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03、證人溫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的事情,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拿5500元錢的好處費,并告訴我一個名為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卡號,讓我把錢打到這個賬戶里,之后,我到農(nóng)村信用社把錢匯到了該賬戶里,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04、證人韓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年末,李某某打電話對我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要給一部分補償,想要得到補償?shù)媚?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之后,我跟紀廠長聯(lián)系,把錢給他送了過去,大概是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大約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05、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9、10月份,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想辦的話得拿2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并告訴我一個名叫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賬號,讓我把錢匯到這個賬號里,我讓我嫂子李榮杰幫我把2000元錢匯到該賬號里了,大概是2017年4月份,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聯(lián)系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06、張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和李某某是親屬關系,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轉賬2500元錢,賬號是紀某某讓李某某發(fā)給我的,我領取了52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07、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年末,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2000元錢好處費,第三天,我把2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2017年4月6日,我領取了54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0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9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5000元錢費用,并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和李某某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讓我匯錢的時候找李某一起去,之后,我和李某到銀行以李某的名義把我倆每人5000元錢的好處費共計10000元錢匯給了李某某在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的銀行賬戶里,2017年年初,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09、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9月份的時候,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想辦理的話需要拿5000元錢,我同意了,李某某告訴我說張某某也要辦理,讓我倆一起去匯錢,并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和李某某在黑龍江省農(nóng)村信用聯(lián)社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我給紀廠長打了電話,他讓我按照李某某提供的銀行賬號匯款,之后,我和張某某每人拿了5000元錢好處費共計10000元錢,我們把錢匯到了李某某的銀行卡賬號里,匯款是以我的名義匯的,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0、證人許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9月份,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2000元錢好處費,當天晚上,我把2000元錢現(xiàn)金和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票據(jù)送到了李某某的家里,2017年的春天,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1、證人田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我給李某某打電話問她關于我和田某某能不能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她答復我說幫我問問名單上有沒有我倆的名字,過了一個多月,她給我打電話告訴我說我和田某某都可以辦理,每人需要拿2500元錢的好處費,她把正大(仁和)化工廠紀廠長的妻子宋某某在郵政儲蓄的銀行卡賬號告訴了我,第二天,我到銀行把5000元錢匯到了該銀行卡賬號內,我和田某某每人分別領取了57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和田某某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到正大(仁和)化工廠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和田某某之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8日,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說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的事情,我與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一起到了李某某的家里,李某某說辦理這個事情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拿錢,我和胡某某每人需要拿5500元錢好處費,胡某某和胡某某每人需要拿2500元錢的好處費,我們同意后,李某某把宋某某在郵政儲蓄銀行的銀行卡號XX告訴了我們,讓我們直接把錢匯到這個卡號里,我們以李某某的名義把16000元錢直接轉賬到了該卡號里面,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5000元錢好處費,并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和李某某在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卡號里,我和紀廠長通過電話后,我到李某某家里,當時,景某某也在,她跟我說她有事情讓我?guī)退齾R5000元錢,之后,我到銀行以我的名義把我和景某某每人5000元錢的好處費共計10000元錢匯到了李某某的銀行卡賬號里,2017年年初,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4、證人單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讓我聯(lián)系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我聯(lián)系紀廠長后,他告訴我說可以辦理,讓我直接與李某某聯(lián)系,我又給李某某打電話,李某某說辦理這件事情需要給紀廠長2000元錢好處費,我同意了,她將李某某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卡號里面,我把2000元錢現(xiàn)金交給了祝某某,讓她幫我匯錢,2017年4月份,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5、證人祝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讓我聯(lián)系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我聯(lián)系了紀廠長,他告訴我說可以辦理,讓我直接與李某某聯(lián)系,我又給李某某打電話,李某某說辦理這件事情需要給紀廠長4500元錢好處費,我同意了,她將李某某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過了四五天,單某交給我2000元錢現(xiàn)金,讓我?guī)退齾R錢,之后,我把6500元錢匯到了李某某的銀行卡里,2017年4月份,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6、證人潘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17日,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想要辦理,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某某拿不是4500元就是5000元的好處費,我記不清了,她把宋某某的郵政儲蓄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我把錢匯到了該銀行卡里,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8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7、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17日,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想要辦理,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某某拿4000元的好處費,她把紀某某的電話號碼告訴了我,讓我聯(lián)系他,我給紀某某打了電話,紀某某讓我直接匯款,他給我發(fā)短信告訴我宋某某的郵政儲蓄的銀行卡卡號,我到銀行把4000元錢匯到了這個銀行卡里了,該銀行卡的卡號是XX,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8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8、證人沙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7年2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辦理這事,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紀廠長2500元錢好處費,讓我再通知楊某某一聲,之后,我給紀廠長打電話確認了這件事情,紀廠長說他都安排給李某某了,我和楊某某到李某某家里,當時王某某也在,李某某把宋某某的銀行卡卡號告訴了我們,讓我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我和楊某某每人拿了2500元錢交給了王某某,讓她幫我倆匯錢,2017年4月6日,我領取了5725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19、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7年2月份左右,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紀廠長5000元錢好處費,并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和宋某某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我給紀廠長打電話,他說他都安排給李某某了,我到李某某家里,當時沙某某和楊某某也在,她倆跟我說讓我?guī)退齻z匯錢,沙某某和楊某某每人給我拿了2500元錢,之后,我到銀行把她倆的錢和我的5000元錢匯到了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的賬戶內,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0、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7年年初,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辦理這事,需要拿2500元錢好處費,我同意了,她把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賬戶內,第二天,我和我愛人王某某到農(nóng)村信用社用王某某的名字將2500元錢匯到了該銀行卡內,2017年開春的時候,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1、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7、8月份,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2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當天,我把2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的家里,當時劉某也在,她也是辦這事,大約是2017年3月份,我領取了57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2、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年末,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2000元錢好處費,第二天,我把2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的家里,大約是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3、證人武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李某某都是新安礦的人,我和李某某的兒媳婦車某是朋友,大約在2016年,我給李某某打電話問她關于我能不能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她說讓我等一等,過了兩天,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可以辦理,需要拿2000元錢好處費,并告訴我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號,讓我把錢匯到該銀行卡里,我讓我的哥哥馮啟君幫我匯的錢,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4、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7、8月份,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想辦的話,需要拿4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并告訴我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賬號,讓我把錢匯到這個賬號里,第二天,我把4000元錢匯到了該賬號內,大約在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8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5、證人樊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下半年,李某某給我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55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她把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的卡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過了半個多月,我把5500元錢匯到了該銀行卡里,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6、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得到補償金,想辦的話,需要拿25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長紀某某,并把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賬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第二天,我把2500元錢匯到了該賬戶內,大約在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7、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7日,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的愛人胡某某關于給我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她說需要拿55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并把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的卡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我同意后,把錢匯到了該銀行卡內,這個銀行卡的卡號為XX,2017年3、4月份,我領取了補償金,我記不清具體錢數(shù)了,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8、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7年年初,沙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辦這事需要拿25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想辦的話讓我拿著錢一起去李某某家問問,之后,我和沙某某到了李某某家里,當時,王某某也在,李某某把宋某某的銀行卡卡號告訴了我們,讓我們把錢匯到該銀行卡里,我和沙某某每人分別拿了2500元錢交給了王某某,讓她幫我倆匯錢,2017年4月份,我領取了5700元左右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29、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我通過李某某認識的紀廠長,李某某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告訴了我,大約在2016年的6月末,有人給我打電話跟我說最近能辦理廠辦大集體并軌返錢的事,到時候紀廠長會聯(lián)系我,過了幾天,紀廠長給我打電話讓我通知孫某某和楊某某關于辦理廠辦大集體并軌返錢的事情,并讓我們三個人每人拿5500元錢到市里找他,第二天,我們三個人每人分別拿著5500元錢一起到市里二馬路的一家飯店附近見到了紀廠長,并把錢共計16500元交給了紀廠長,2016年冬天,我領取了14000多元錢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紀廠長幫我辦理的,我在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的事實;

130、證人范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中旬,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要給補償金,想得到補償金需要給紀廠長拿5500元錢好處費,并告訴我紀廠長的電話號碼,讓我自己聯(lián)系,2016年6月21日,我和張某某每人分別拿了5500元錢交給了周某某,加上周某某的5500元錢,共計16500元錢,用周某某的名字匯給了紀廠長,紀廠長的名字叫紀某某,2016年下半年,我領取了12000元左右的補償金,我是通過李某某辦理進入正大(仁和)化工廠的,我不是原始職工,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31、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7月份,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最近能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辦理這事需要花3000元錢好處費給紀某某廠長,我同意后,李某某把紀廠長的電話號碼告訴了我,并讓我通知楊某某、楊某某、楊某、孫某某每人拿5500元錢;楊某某、趙某某、楊某某、沈某某、范某某每人拿2500元錢,讓她們聯(lián)系紀廠長把錢送去,過了一周左右,我把我的3000元錢交給了李某某,2016年下半年,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找李某某托紀廠長幫我辦理的,我的工作關系在落到正大(仁和)化工廠之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3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是2016年8、9月份,我二姐楊某某打電話跟我說李某某讓她通知我廠辦大集體改革要給補償金,我和趙某某、楊某某、沈某某、范某某每人都能得5000多元錢,想得到補償金需要每人給紀廠長拿2500元錢好處費,要是同意就自己聯(lián)系紀廠長,并告訴我紀廠長的電話號碼,之后,我轉告了趙某某、楊某某、沈某某、范某某,我聯(lián)系了紀廠長,他告訴我一個名為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的卡號,讓我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號里,我到集賢縣的一個郵政儲蓄銀行把我們每人拿的2500元錢共計12500元錢匯到了該銀行卡里,大約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33、證人薛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10月份,紀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他讓我?guī)е业酿B(yǎng)老保險金的票據(jù)、身份證復印件及照片等手續(xù)去找他,當天,我就把該材料交給了紀某某,大約在2017年4月份,我領取了52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34、劉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的改革,我參加改革的事情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2000元錢,事情都是我愛人麥某某經(jīng)手辦理的,實際上,我不是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改條件,因為我之前沒有工作,我領取了5200元錢的補償金,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自己交的事實;

135、證人麥某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是我的妻子,大約在2016年7月份前后,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2000元錢好處費,第二天,我把2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大約是2016年8、9月份,劉某某領取了5200多元的補償金,劉某某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她的工作關系是我找李某某幫助辦理的,她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她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36、證人葛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月份,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5000元錢好處費,我跟李某某商量給他3000元錢行不行,她說她問問紀廠長,之后,她告訴我說3000元可以,當天,我就把3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大約是2017年3月份,我領取了13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37、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10月份,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3000元錢好處費,當天,我就把3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大約在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8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38、證人范某某的證言證實,楊某某和楊某某是叔輩兄弟,李某某與楊某某是夫妻,2016年10月初,我的親屬楊某某打電話告訴我說正大(仁和)化工廠要返錢了,我能返5000多元,但需要給辦事的人拿2500元錢的好處費,2016年10月3日左右,我把2500元錢現(xiàn)金交給了楊某某,2016年10月末,我領取了5000元多點的補償金,我是2006年左右通過我的親屬李某某給我辦到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的,我在這個廠子沒上過班,我就是通過李某某辦理的工作關系,把工作關系落到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的事實;

139、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8、9月份,我的丈夫楊某某跟我說楊某某告訴他說廠辦大集體改革可以領取補償金,要辦的話,需要拿2500元錢好處費,我同意后讓楊某某去辦理了,大約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領取了5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楊某某找李某某辦理的,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的事實;

140、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6、7月份,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想要辦的話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5000元錢好處費,并把紀廠長的妻子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號告訴了我,讓我直接把錢匯到這個銀行卡里,第二天,我就讓我的女兒李某某到銀行把5000元錢匯到了該銀行卡里,2016年11月份,我領取了140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41、證人沈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9月份,楊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并告訴我說想要辦的話需要拿2500元錢好處費,我同意后讓楊某某先幫我把2500元錢墊上,大約是2016年10月份,我領取了57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4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是通過我三大爺家的四嫂李某某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大約在2016年9月份,我的弟弟楊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并告訴我說想要辦的話需要拿2500元錢好處費,我讓楊某某先幫我把2500元錢墊上,大約是2016年10月末,我領取了57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是農(nóng)民,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43、證人弭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李某某是老鄰居,我?guī)臀业拿妹缅裟衬侈k理過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大約在2016年夏天,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弭某某可以參加,但是需要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4000元錢好處費,我把4000元錢送到了李某某的家里,讓她幫我轉交,大約在2016年10月或11月份,弭某某領取了10000多元的補償金,弭某某原來無業(yè),她的工作關系是我之前找李某某辦理的,李某某說她的工作關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廠,弭某某不是該廠的原始職工,她不符合領取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44、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份左右,李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廠辦大集體改革要給補償金,想得到補償金需要給紀某某拿5500元錢好處費,并告訴我紀某某的電話號碼,讓我自己聯(lián)系,我聯(lián)系了紀某某,他把他的工商銀行卡的卡號告訴了我,讓我把錢匯到這個卡里,2016年6月21日,我和張某某、范某某一起到銀行匯錢,范某某和張某某把現(xiàn)金11000元錢交給了我,加上我自己拿的5500元錢好處費,以我的名字共計給紀某某匯了16500元,大約在2016年年末,我領取了14000元左右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45、證人范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打電話對我說廠辦大集體并軌要給一部分補償,想要得到補償需要拿3000元錢,我把錢直接交給李某某了,2016年下半年,我領取了14000元左右的補償金,我是在2004年或者2005年找李某某讓她幫我辦理的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工作關系,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工作關系落到該廠之前我沒有工作,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范某某是我的妹妹,大約在2016年秋天,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范某某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領取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需要拿2000元錢好處費給正大(仁和)化工廠的紀廠長,我給范某某打電話說了這事,她同意后讓我?guī)退彦X墊上,之后,我把2000元錢現(xiàn)金送到了李某某家里,大約是2017年春天,范某某領取了4000多元的補償金,范某某的工作關系是我找李某某幫助辦理的,范某某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范某某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她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46、曹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紀某某沒有要錢,我領取了115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47、張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紀某某沒有要錢,我領取了13500元的補償金,其實,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48、蔡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4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125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49、孫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2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52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50、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和李某某是親家,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4000元錢,讓她轉交給紀某某,我領取了110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51、王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李某某讓我給紀某某打電話,我給紀某某打了電話,他讓我找李某某,并發(fā)給我一個銀行卡號,這個銀行卡是李某某的,我的哥哥王某某替我給李某某匯了5500元錢,我領取了12000余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52、王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李某某是我家親戚,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紀某某讓李某某告訴我一個名為李某某的銀行卡賬號,我讓我的老姨劉某某幫我轉了2000元錢,我領取了52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53、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4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105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54、盧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和李某某是朋友,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4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130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55、證人董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年末,李某某打電話通知我關于廠辦大集體改革補償金的事情,她告訴我說想辦的話需要拿2500元錢好處費,并告訴我一個名為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銀行卡號,讓我把錢打到這個銀行卡里,第二天,我把2500元錢匯到了該銀行卡里,大約在2017年4月份,我領取了5700多元的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李某某幫助辦理的,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在辦理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前無業(yè),我不符合領取補償金條件的事實;

156、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曾與李某某是鄰居,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冬季,我曾幫助李某某從新安礦到市里給一個姓紀的人送檔案袋,大約送過八、九次的事實;

157、張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和李某某是親屬關系,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5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120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58、賈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和李某某是親屬關系,我于2016年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改革的事是托李某某找紀某某辦理的,我共計給李某某拿了4000元錢,這錢是紀某某讓我交給李某某代收的,我領取了12000元的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的養(yǎng)老保險是我自己交的事實;

159、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我與紀某某及其妻子宋某某是朋友,我找紀某某給我的親屬和朋友辦理過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2015年年初,紀某某給我打電話說現(xiàn)在國家有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政策,如果我有親戚朋友想辦理的,可以找他辦理,但前提是必須把2012年以前的社保費補齊,辦理這事需要一些好處費,好處費是按照工齡計算的,2002年以后參加工作的交2000元錢,1990年到2002年參加工作的交3000至4000元錢,1986年到1990年參加工作的交5000元錢,之后,我就開始通知我的親戚朋友告訴他們想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就打電話找紀某某,我把紀某某的電話號碼告訴了他們,他們自己與紀某某聯(lián)系補交保險和給紀某某好處費的事情,有些在外地的親屬他們的好處費都是通過我轉交給紀某某的,但是保險都是他們自己交的;紀某某給我提供了他的妻子宋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的卡號、李某某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賬號及紀某某本人的工商銀行卡的賬號,我告訴親戚朋友按照紀某某的要求把錢打到其中一個銀行卡賬號里,還有一些親屬的錢是我讓他們匯到我丈夫楊某某的郵政儲蓄銀行卡賬號里的,我把匯到的錢取出來后交給了紀某某或者宋某某了,還有個別的人把錢直接給紀某某送去了;2016年6、7月份,我給紀某某送了第一批的錢,共計50500元錢,過了2、3個月,我給紀某某送了第二批的錢,共計是49600元錢,紀某某說他忙,讓我打電話給宋某某,我和宋某某見面后把錢交給了宋某某,又過了2、3個月,我給紀某某送了第三批錢,共計是35000元錢;通過我聯(lián)系辦理的人員共計有109人,這些人拿的好處費共計30多萬元,這些人都是在2016年6月至2017年2、3月份陸續(xù)分批辦理的,辦成后,他們都領取了補償金,他們都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都是為了參加改革領取補償金,他們通過我找紀某某辦理的虛假工作關系,我沒有留取好處費,我的兒媳婦車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花了2000元錢的事實;

160、證人程某某的證言證實,宋某某是我們的牧師,我于1994年認識的宋某某,2005年,我辦理工作的時候給宋某某的丈夫紀某某拿了1萬元錢,讓紀某某給我辦理工作,他在仁和化工廠給我交了1650元的養(yǎng)老金;宋某某曾給我打電話告訴我說現(xiàn)在可以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會給些補償金,問我辦不辦,并告訴我說辦成可能會產(chǎn)生費用,我告訴她說我辦,事情辦成后,我領取了共計13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宋某某拿了5000元錢,我沒有在正大(仁和)化工廠工作過,我不是大集體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大集體并軌條件的事實;

161、證人謝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宋某某是在教會認識的,她是我們的牧師,我的工作檔案在宋某某丈夫所在的仁和化工廠,我問宋某某能不能幫我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她說盡量幫我辦理,如果辦成,可能得交點費用,我說行,2016年3月份,宋某某電話通知我說事情辦完了,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問宋某某費用是多少錢,她說拿5000元錢吧,我把5000元錢交給了宋某某,我之所以要給宋某某送錢是因為宋某某說辦這個事情需要給別人送禮,會產(chǎn)生一些費用,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并軌條件的事實;

16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我20多歲時就認識宋某某了,2016年秋天,宋某某給我丈夫張某某打電話說有一個廠辦大集體并軌的機會,政策挺好,能給補點錢,她問我丈夫辦不辦,我丈夫說能辦就辦,我丈夫問宋某某說我家親戚能不能一起辦理,宋某某說行,但是需要一些費用,等辦成了再給她就行,誰要辦理就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她,我和我家親戚的檔案都在仁和化工廠保存,張某某給我們親戚打電話告訴了他們關于廠辦大集體并軌的事情,他們同意辦理后,張某某把這些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給宋某某送去了,事情辦成后,我與我丈夫及我家親戚商定每人給宋某某拿4000元錢,與我們一起辦理并軌的親戚包括我姐趙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其他人我不記得了,我與我丈夫也辦理了,我們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家親戚把錢交給我和我丈夫了,我、我丈夫、我弟弟張某某及我外甥李某某找了一家飯店,我丈夫給紀某某和宋某某分別打了電話讓他倆到這個飯店來,紀某某先到的飯店,吃飯的時候,宋某某到了,我丈夫把錢交給宋某某的事實;

16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宋某某把我的母親認作她的老姑,我們關系處的非常好,2016年冬天,宋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有一個廠辦大集體并軌的機會,能給補點錢,問我辦不辦,我說我想辦理,我的很多親戚的工作關系也在化工廠,他們也想辦理,包括張某某、齊某、劉某某、趙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孫某某、郭某、孫某某、范某、李某某、劉某某,宋某某說盡量給辦,如果辦成,需要些費用,我說行,之后,我把要和我一起辦理廠辦大集體并軌的親戚名單告訴了宋某某,宋某某讓我們準備身份證復印件給她送去,我把身份證復印件給宋某某送去了,事情辦成后,我們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我們商定每個人給宋某某拿4000元錢,共計60000元錢,他們把錢交給我后,我與我愛人趙某某、我弟弟張某某、我外甥李某某找了一家飯店,我給宋某某和紀某某分別打了電話讓他們到這家飯店,我把60000元錢給了宋某某,我們之所以要給宋某某送錢是因為宋某某說辦事情需要給別人送禮,會產(chǎn)生一些費用,我們的工作關系是國企的,不是大集體的,我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并軌條件的事實;

164、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宋某某把我的母親認作她的老姑,我們關系非常好,2016年,我弟弟張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有一個廠辦大集體并軌的機會,宋某某能辦這事,問我辦不辦,我同意辦理,之后,我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了我的弟弟,過了一段時間,張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事情辦的差不多了,需要感謝一下宋某某,給她拿4000元錢,我同意了,之后,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張某某拿了4000元錢現(xiàn)金,我沒有工作,我辦理廠辦大集體并軌的工作檔案都是后編造的,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并軌條件的事實;

165、吳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找紀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4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給宋某某拿了5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費的事實;

166、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我與吳某某是夫妻關系,1987年,我與吳某某處對象時,聽介紹人說她在化工廠工作,但是從我認識她到現(xiàn)在也沒有見過她上過班,2006年,吳某某找宋某某幫她辦理工作關系,宋某某同意了,吳某某給宋某某拿了10000元錢,這10000元錢包括補交養(yǎng)老保險的錢和給宋某某的好處費,吳某某拿回來兩張補交養(yǎng)老保險費的收據(jù),收據(jù)上顯示是2300元和1600元,剩下的6100元錢是好處費,2017年7、8月份的時候,吳某某領取了14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吳某某跟我說宋某某向她要了5000元錢,是紀某某讓她要的辦事的好處費,吳某某把錢給她的事實;

167、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在臥虹橋派出所做清掃員,2016年10月份,我姐姐陳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說能得錢,要我的身份證復印件,事情辦成,我領取錢后得給人家拿錢,之后,我把我的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她了,大約在2016年11月份,我領取了13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姐告訴我銀行卡號,我匯了5000元錢,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16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的工作關系在仁和化工廠,但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的工作關系是十幾年前找人辦理的,大概是2016年,我的三叔張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們基督教會有個姓宋的牧師能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拿點好處費,能得一些補償款,問我想不想辦理,我說想辦,之后,他讓我把身份證復印件交給他一份,事情辦成后,我領取了7000多元錢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張某某拿了4000元錢,這錢是給辦事人拿的好處費,我不是廠辦大集體的人的事實;

169、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02年左右,我父親李某某給我辦理的工作關系,并把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沒有正式上過班,2016年年末,我的舅舅張某某跟我說正大(仁和)化工廠正在進行廠辦大集體改革,能補錢,問我是否參加,我說那就辦吧,張某某也是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工人,他是找宋某某辦理的,事情辦成后,在參改人員經(jīng)濟補償金下發(fā)當天,我與張某某、我舅媽趙某某、我老舅張某某、宋某某、紀廠長在雙鴨山市市里的一個小飯店一起吃飯,我和我的親屬每人都拿4000元錢感謝費通過我舅張某某交給了宋某某的事實;

170、劉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哥哥張某某找紀某某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1000元錢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1、張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叔叔張某某找紀某某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5000多元錢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2、張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哥哥張某某找紀某某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1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與張某某、趙某某、李某某請紀廠長和宋某某夫妻吃飯時,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3、范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舅舅張某某找紀某某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5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4、孫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舅舅張某某找紀某某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5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5、趙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妹夫張某某找紀某某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2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6、孫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舅舅張某某找紀某某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5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7、劉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親屬張某某找紀某某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當時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14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8、郭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舅舅張某某找紀某某廠長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7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的事實;

179、齊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是通過我的弟弟張某某找紀某某的妻子宋某某辦理的,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費用,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2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通過張某某給宋某某拿了4000元錢,我自己交的養(yǎng)老保險金的事實;

180、陳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和我的妹妹陳某某、陳某某參加改革的事情都是宋某某給辦理的,實際上,我們三個人都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給辦事的人拿些錢,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35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和陳某某每人分別給宋某某拿了5000元錢,陳某某給宋某某拿了3000元錢,我們三個人的養(yǎng)老保險都是自己交的事實;

181、陳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申報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和我的姐姐陳某某、陳某某參加改革的事情都是宋某某給辦理的,實際上,我們都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宋某某說辦理參改需要給辦事的人拿些錢,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05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的姐姐陳某某、陳某某每人分別給宋某某拿了5000元錢,我給宋某某拿了3000元錢,我們三個人的養(yǎng)老保險都是自己交的事實;

18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我認識紀某某和宋某某,我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紀某某是我們廠的廠長,我和宋某某都是教會的,2015年7、8月份,宋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想用我的身份證辦一張銀行卡,我同意了,她讓我?guī)е矸葑C到友誼農(nóng)村信用社找在那里工作的她的侄女宋某某,我到信用社后,宋某某帶我去柜臺辦理了銀行卡,我把該銀行卡留給了宋某某,他們怎么使用的我不知道的事實;

183、證人寧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在白酒廠和化工廠幫別人辦理過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白酒廠辦過75人,化工廠辦過93人,我共計收取了大約290多萬元,絕大多數(shù)都是通過中間人給我拿的錢,紀某某也找我?guī)蛣e人辦理過工作關系;中間人黃某某幫我聯(lián)系想辦理參加改革的人員共計20人,我共計收取了505000元,其中,我收取朱某某25000元、梁某某30000元錢、于某某30000元錢、楊某某25000元錢、李某某25000元錢、楊某某30000元錢、李某某25000元錢、朱某某30000元錢,上述人員是在仁和化工廠辦理的參改,我收取李某某25000元錢、劉某某30000元錢、王某某25000元錢、趙某某25000元錢、賈某某25000元錢、韓某某25000元錢、王某某20000元錢、張某某25000元錢、付某某30000元錢、韓某某25000元錢、張某某和楊某某30000元錢,這些人員是在白酒廠辦理的參改;王某找我辦理的人員有2人,我共收取40000元錢,一個是他岳父白某某,王某給我拿了15000元錢,他是在化工廠辦理的參改,另一個是張某某,王某給我拿了25000元錢,她是在白酒廠辦理的參改;王某的親屬王某某找我辦理的人員有3個人,他一共給我拿了60000元錢,包括王某某、季某某、劉某,這三個人都是在白酒廠辦理的參改;劉某某找我辦理的人員共計28人,一共給我422000元錢,我給劉某某15000元錢的辛苦費,其中,我收取陳某某15000元錢、范某某30000元錢、常某某20000元錢、高某3000元錢、王某某20000元錢、孫某某20000元錢,這些人員是在白酒廠辦理的參改,我收取陳某某20000元錢、姜某某20000元錢、孫某某4500元錢、張某某19500元錢、王某20000元錢、劉某20000元錢、王某某20000元錢、李某某19000元錢、張某某20000元錢、李某某25000元錢、費某某20000元錢、鄭某4000元錢、王某某22000元錢、王某某5000元錢、王某某5000元錢、張某某5000元錢、趙某某15000元錢、何某某15000元錢、李某某15000元錢、于某某15000元錢、王某某15000元錢,我沒有收取關某某的錢,這些人員是在化工廠辦理的參改;紀某某找我辦理了8個人,一共給我215000元錢,其中,我收取孟某某和孟某某共計50000元錢、徐某某和徐某某共計50000元錢、胡某某35000元錢、宋某某20000元錢,這些人員是在紀某某的化工廠參改的;我收取了馮某某30000元錢及劉某某30000元錢,我把這兩個人拿到白酒廠參改了;武某某找我辦理了9個人,共計給我60000元錢,包括程某某、謝某某、張某某、陳某某、武某某、梁某某、張某某、陳某、田某某,其中武某某、梁某某、張某某、陳某、田某某是在化工廠辦理的參改;蔡某找我辦理了5個人,共計給我120000元錢,其中,我收取劉某30000元錢、張某某30000元錢、史某某25000元錢、史某某25000元錢、宋某某10000元錢,其中劉某和張某某是在化工廠辦理的參改;劉某某找我辦理的人員包括付某某,我收取她20000元錢,許某某有檔案,他沒有花錢,他是在化工廠參改的;李某某找我辦理了4個人,我共計收取了60000元錢,其中,我收取解某某、代某某、徐某某、閆某某每人15000元錢,她們都是在化工廠辦理的參改;林某某找我辦理了3個人,我共計收取了115000元錢,其中,我收取劉某某35000元、馬某某40000元錢、劉某某40000元錢,她們都是在化工廠辦理的參改;黃某某找我辦理的人員有7個人,我每人收取了30000元錢,我共計收取了210000元,這7個人包括包某某、郭某某、祖某某、孟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馬某某,程某某有檔案,我沒有收她的錢,她是在化工廠參加的改革,黃某某還找我辦理了一些人,我將這些人的檔案關系弄進了檔案局,但是沒有參加改革,當時,黃某某按照每人30000元錢的標準給我的錢,這些人包括姚某、楊某、左某某、張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艾某某、李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劉某、蔣某某、王某某、潘某某、趙某某、宗某某、曲某某、劉某某、薛某某、陳某,我?guī)瓦@些人辦理工作檔案,是按照每人5000元錢辦的;我的舅舅王某某找我辦理了2個人,我舅媽李某某找我辦理了5個人,每個人我都收取了好處費,共計107000元錢,其中,我收取韓某14000元錢、李某某20000元錢、吳某20000元錢、彭某某20000元錢,這4個人是在白酒廠辦理的參改,我收取李某4000元錢、張某某4000元錢、常某25000元錢,這3個人是在化工廠參加的改革;還有直接找我辦理的人員,我收取陳某某20000元錢、黃某某3000元錢、張某某3000元錢及石某某20000元錢,石某某是石某某聯(lián)系我?guī)徒o她辦理的;郝某某是楊某某聯(lián)系我找我?guī)退k理的,我收取她12000元錢;王某某是我找人辦理的,我收取她20000元錢;我收取王某某20000元錢、常某某23000元錢、閆某某5000元錢;閆某某是鄒某某找我?guī)退k理的,鄒某某給我拿了20000元錢;劉某某參加改革的事情是我辦理的;我收取宮某某及趙某每人20000元錢;在化工廠參改的人員還有劉某某,我收取他20000元錢,他是劉某某找我?guī)退胰宿k理的;劉某某是張某找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收取她22000元錢;楊某某是孫某某找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收取了20000元錢;宋某某是紀某某的大舅哥,我跟他商量每人是15000元錢,張某某是宋某某找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收取她21500元錢;張某和張某也是通過宋某某找我?guī)退麄冋胰宿k理的,我收取他們每人15000元錢;高某某是通過唐某某找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收取了25000元錢;我收取鄒某某30000元錢、趙某某20000元錢、郝某某25000元錢、宋某某40000元錢;黃某和那某某是通過趙某找我讓我?guī)退齻冋胰宿k理的,我收取了黃某40000元錢及那某某25000元錢;我收取王某某15000元錢;王某某找我辦理的人員有:范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及鄒某某,我每人收取他們20000元錢;我沒有收取王某某的錢;楊某某是楊某某找我辦理的,我收取她10000元錢;我收取矯某某20000元錢;程某某及于某某是王某某找我讓我?guī)退齻冋胰宿k理的,我收取她們每人20000元錢;姜某某是我親屬楊某某找我讓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沒有收錢;我分別收取惠某某10000元錢及張某某15000元錢;楊某某是楊某某找我讓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錢;王某某是王某某找我讓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收取了10000元錢;都某某是趙某某找我讓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收取了5000元錢;閆某某是紀某某找我讓我?guī)退胰宿k理的,我收了紀某某20000元錢;王某找我給他的愛人蔣某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給我拿了35000元錢,蔣某某在化工廠參改的;我給黃某某辦理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他是在仁和化工廠參加的改革,參改之后,他給我拿了不超過3000元錢;黃某某曾找我給王某、王某某辦理工作關系,給王某辦,黃某某給我拿了30000元錢,給王某某辦,黃某某給我拿了25000元錢;劉某某曾找我給尤某某辦理工作關系,劉某某給我拿了15000元錢;我給化工廠的紀某某和馬某某共計拿了29萬元,錢是分兩次給的,大概是2017年上半年,馬某某給我打電話向我要辦事的費用,我們約在了原二馬路寶漁都飯店附近見面,我拿了15萬元現(xiàn)金交給了紀某某和馬某某,馬某某給我打了收條;之前,我與紀某某、馬某某商量過我給他倆拿30萬元,本來還欠他倆15萬元,由于馬某某曾找我給她的一個親屬辦理了工作關系,我們商量好了她不用給我拿錢,從余下的15萬元里扣除1萬元錢,2017年年末的時候,我給紀某某和馬某某共計送了14萬元;我給紀某某送錢是為了讓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人通過企業(yè)的審核,把名字報到上級主管部門,這些人多數(shù)都沒有工作關系,有的是國企的工作關系,不是廠辦大集體人員的事實;

184、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4年年末,寧某某找我說要把一些人的工人錄用底根放入檔案局,由于我只能在利用科查詢環(huán)節(jié)做工作,我進不去檔案庫,必須有檔案庫的管理人員參與才能完成,所以我問我們單位保管一室的王某某能不能辦理,王某某說行,在利用科的目錄本中查找年齡大的人,進行替換,王某某從檔案庫拿出一本工人錄用存根和對應的工人錄用匯總表,用婚姻登記檔案夾著交給了我,我事先把可以改的內容做了標記,交給寧某某后,告訴他需要改的事項,寧某某改完后再把工人錄用存根和工人錄用匯總表交給我,我把匯總表復印一份后,將經(jīng)過改動的工人錄用存根和工人錄用匯總表交給王某某,由王某某放回檔案庫,我用我復印的匯總表把我們科的錄用匯總表替換出來,我將改后的內容復印后蓋上我們科的查檔公章交給寧某某,我跟寧某某約定每辦理一個人5000元錢,我收到錢后與王某某平分,一開始,我倆辦理了兩個人,寧某某給我拿了10000元錢現(xiàn)金,之后,寧某某陸續(xù)找我辦理,我們拿錄用證存根和匯總表不方便后,我和王某某從沒有錄用證存根的匯總表中進行查找,將該表改后放入檔案庫和利用科的查詢目錄中,每次寧某某將材料交還給我后,我將查詢手續(xù)交給寧某某,寧某某按照人數(shù)把錢給我,我收到錢后,與王某某平分,一次一清;我們共辦理了242人,錄用證存根和錄取匯總表均被改動的人員有63人,改后的名字為:洪某、睢某某、楊某某、矯某某、李某某、賈某某、李某某、韓某某、趙某某、歷某某、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鄒某某、韓某某、王某某、劉某某、郝某某、范某某、鄒某某、高某某、惠某某、王某某、孫某某、張某某、趙某某、常某、劉某某、路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羅某某、田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劉某某、韓某某、宮某某、田某某、張某某、姜某某、于某某、王某某、馬某某、宋某某、費某某、劉某、劉某某、蔣某某、陳某、李某某、鄒某某、梁某某、劉某某、席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黃某某、楊某某、張某某、都某某、李某某;沒有錄用證存根,直接改動錄取匯總表的人員有179人,改后的名字為:肖某、付某某、趙某某、閆某某、張某某、徐某某、楊某、孟某某、孟某某、姜某某、劉某、閆某某、徐某某、程某某、張某某、白某某、劉某某、井某某、徐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王某某、劉某、季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郝某某、劉某某、孟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吳某、劉某某、馮某某、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史某某、曲某某、史某某、祖某某、付某某、馬某某、彭某某、劉某某、王某某、趙某、張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宮某某、段某某、薛某某、韓某某、郭某某、楊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楊某某、陳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劉某某、黃某、范某某、于某某、趙某某、蘇某、劉某某、陳某某、高某某、張某某、崔某某、尤某某、張某、王某某、邵某某、張某某、趙某某、劉某某、王某某、張某某、任某某、張某某、孟某某、宋某某、劉某某、楊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林某、楊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黃某某、馮某、魏某某、趙某、張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左某某、何某某、莉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曲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金某某、趙某某、鄭某某、艾某某、張某某、施某某、劉某、張某某、姜某、潘某某、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王某、劉某某、史某某、李某某、陳某某、張某某、王某某、邵某某、欒某某、王某某、蔣某某、鄭某某、張某某、范某某、陳某、鞠某某、姚某、董某某、劉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楊某某、蔡某某、彭某某、薛某某、徐某某、馬某某、姜某某、馬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張某某、宗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楊某、鄭某某、劉某某、穆某某、程某某、胡某某、曲某某、嵇某某,我一共從寧某某處收取了111萬元,其中,寧某某給我拿有62個人的錄用匯總表,共4張,這62個人中,有2個人是原來的存根,按照60個人計算,寧某某應該給我30萬元,但這次寧某某只給我20萬元,我自己留下了,沒有分給王某某,余下182人,我共收取91萬元,我和王某某每人分得45.5萬元,我給王某某的錢都是現(xiàn)金,我將收到的錢一部分存到我的外甥毛某的銀行卡里,一部分存到我女兒于小蕊的銀行卡里的事實;

185、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在雙鴨山市檔案局保管一室任科員期間,主要負責保管檔案卷宗工作,雙鴨山市檔案局的檔案庫只有我們保管一室的工作人員可以進出,檔案進出檔案庫需要登記,楊某是我們檔案局利用科科長,她主要負責查檔,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我曾與楊某一起更改職工錄用證存根和工人錄用匯總表,幫他人補假的工作關系放入檔案庫,我倆第一次改動職工錄用證存根和工人錄用匯總表是在2014年年底,改動了兩個人,楊某給了我3500元錢的好處費,我負責將錄用證存根和錄用匯總表從檔案庫中拿出來給楊某,她改完之后交給我,我將改動后的錄用匯總表復印一份,拿這個復印件到楊某的利用科把在她那里保存的沒改的復印件替換出來,我再將經(jīng)過改動過的錄用證存根和錄用匯總表送到檔案庫里;在此之后,楊某又陸續(xù)找我改動了6個人,都是按照每人1000元錢給我的,她給我的錢都是現(xiàn)金,之后,我就不同意再給楊某辦理了,楊某跟我說她一個人收5000元錢,給我2500元錢,我又同意繼續(xù)給她辦理了;每次楊某給我打電話告訴我說她想要調的卷,我進入檔案庫把卷取出來,我們科室人員進出庫房必須進行登記,但沒有人看著,我每次拿出楊某想要的卷沒有進行登記,我拿出的卷是集體工人錄用證存根,每本卷里有50個人的工人錄用證存根,我把調出來的卷和檔案庫保管的工人錄用匯總表原件交給楊某,楊某告訴我從中替換出哪些人,我記下來,每替換一個人給我一份錢,一般到第二天,楊某再把改完的卷和工人錄用匯總表交給我,我再放回檔案庫;在哪些人的錄用證存根上改動都是楊某挑選的,楊某自己在復印件中先找好,再告訴我錄用證檔案號,楊某負責把集體工人錄用存根原件和工人錄用匯總表原件進行改動替換,具體怎么換的,我不清楚,我將改完的卷和工人錄用匯總表放到檔案庫,楊某將改過的工人錄用匯總表復印后放到她的科室,用于查詢;每次楊某將改完的錄用證存根還給我的時候,都告訴我哪些人的錄用證存根內容被改動了,并按照改動的人數(shù)給我錢,每個人按照2500元錢給我,一次一結清;從2015年初至2016年年末,我倆一共辦了大約70人左右,我和楊某有過幾次只改了工人錄用匯總表,技術科的電腦上沒有改動過,錄用證存根上的原始號碼沒有更改過,只改存根上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有的改,有的沒有改,楊某共計給我15.95萬元,其中9500元錢讓我花了,都用于我個人消費了,剩下的15萬元錢在我的家里,楊某之所以找我合作是因為楊某自己完成不了,她進不去檔案庫,拿不出來錄用證存根和工人錄用匯總表,必須有檔案庫的管理人員參與才能完成的事實。

186、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月份或者7月份,我找寧某某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寧某某15000元錢,我是在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不是化工廠的原始職工,我的工作關系是后辦理的,我沒有在化工廠工作過,我領取國家經(jīng)濟補償金大概12000元錢的事實;

187、證人蔣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3月份左右,我愛人王某找寧某某給我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王某交給寧某某35000元錢,我是在雙鴨山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沒有在化工廠工作過,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條件,我領取了國家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188、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韓某某通過李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們每人給李某某拿了30000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了改革,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189、證人矯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春天,我找我朋友寧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我給寧某某拿了20000元錢,我是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上過班,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190、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我通過王某某找黃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黃某某拿了30000元錢的好處費,我領取了128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是在仁和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沒有參加過工作的事實;

191、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5、6月份,我找紀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當時,紀某某說需要拿20000多元錢,我跟他說等我退休后,工資本給我,我再給他錢,我現(xiàn)在還沒有退休,所以我沒有給紀某某拿錢,我請紀某某在燒烤店吃了一頓飯,花了200多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白酒廠,我在該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47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白酒廠上過班的事實;

192、證人田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6、7月份,我找武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當時,我與趙某某、陳某每人給武某某拿了10000元錢,我在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6000多元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的事實;

193、張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6月份參加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是我愛人趙某某找武某某辦理的,給了武某某10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領取了15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194、證人姜某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與我的丈夫劉某某是好朋友,2016年4月份,我找劉某某辦理了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他拿了15000元錢,8月份左右,劉某某告訴我說我的工作關系辦完了,我參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經(jīng)濟補償金下發(fā)后,劉某某讓我給他5000元錢的好處費,我同意了,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劉某某5000元錢現(xiàn)金,實際上,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195、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3、4月份,我找武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武某某拿了10000元錢,我領取了15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參加過工作,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196、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都是劉某某找他人辦理的,我給他拿了20000元錢,我領取了10000元錢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又給劉某某拿了5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該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197、劉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5年下半年找劉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我給他拿了20000元錢,我領取了118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198、證人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王某某辦理的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我給他拿了20000元錢現(xiàn)金,2016年11月份,我領取了1237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不符合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沒有在該廠工作過的事實;

199、證人白某某的證言證實,我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都是我姑爺王某給我辦理的,我給王某拿了15000元錢的好處費,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一直沒有正式工作,我沒有工作關系的事實;

200、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王某給我自己和我二姐張某某、我小妹張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2016年10月份左右,我給王某拿了40000元錢的好處費,之后,過了幾天,張某某和張某某每人分別給我40000元的好處費,我又把錢交給了王某,王某告訴我說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白酒廠香檳飲料廠,我領取了10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的事實;

201、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我找寧某某給我的岳父白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及張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白某某給我15000元錢,我把15000元錢交給了寧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及張某某每人給我拿了40000元錢,這三個人共計給我120000元,我共計留下35000元錢,其中,張某某的40000元錢,我留下15000元錢,我給寧某某25000元錢的辦事費,我收取張某某和張某某共計80000元,我把這80000元錢交給王某某了,我和王某某商量后,約定我倆每個人留下20000元錢,剩下的40000元錢交給寧某某,之后,我拿走20000元錢,白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及張某某均不是廠辦大集體企業(yè)職工,他們沒有在大集體企業(yè)工作過的事實;

202、證人溫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馬某某是同事,她是我們發(fā)展煤礦的會計,2016年夏天,我找馬某某幫我老嬸劉某某和我家鄰居馮某某找人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馬某某告訴我說她倆每人準備4萬元錢,她倆同意后,我們與馬某某、紀某某在二馬路寶漁都飯店旁邊的一個冷飲廳見面,紀某某同意辦理后,我老叔溫某某與馮某某每人給紀某某4萬元錢,事情辦成后,她倆有了工作關系的事實;

203、證人溫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5月份左右,我侄女溫某某跟我說他們單位同事馬某某能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問我是否給我愛人劉某某辦理,當時,馮某某也在場,之后,溫某某跟我說得花4萬元錢,我和馮某某同意后,我倆與溫某某到二馬路寶漁都飯店旁邊的一個冷飲廳與紀某某見面,溫某某跟紀某某說讓她給劉某某和馮某某辦理工作關系和并軌,紀某某同意后,我和馮某某每人給他4萬元錢,事情辦成后,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愛人劉某某領取了大概17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04、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我于1994年在雙鴨山市技校土建班畢業(yè)后沒有參加工作,后來在飯店和商場打工,我與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財務人員馬某某是同學,大概是2016年的夏天,我找馬某某幫我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當時,我沒有工作單位,我就跟馬某某說能不能幫我辦一下,需要花多少錢就跟我說,馬某某說她看看能不能幫我辦,2016年8月份的一天,馬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給她送身份證復印件和檔案,我把材料給馬某某送去后,過了幾天,我給馬某某打電話問她能不能辦,她說差不多,之后,我拿了3000元錢的好處費給馬某某,2016年年底,馬某某給我打電話說讓我領取補償金,我領取了9000多元的補償金,我沒有在正大(仁和)化工廠工作過,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05、證人馮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5月份的一天,我聽溫某某說她單位的會計馬某某能辦理工作關系,我就讓溫某某幫我問問,之后,她告訴我說能辦,但得需要4萬元錢,我同意后拿著4萬元錢與溫某某、溫某某到二馬路寶漁都飯店旁邊的一個叫賓客來冷飲廳與馬某某、紀某某見面,我把4萬元錢給了紀某某,在2016年10月份左右,我領取了147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06、證人屠某某的證言證實,我與馬某某是鄰居,與她的弟弟馬某某是同學,我們同學聚會時,我與馬某某說起我的檔案在市里人才中心放著,我沒有工作單位的事情,馬某某說他姐姐的單位現(xiàn)在進行體制改革,要幫我問問,過了幾個月,馬某某跟我說這個事情能辦,2016年6、7月份,我把我的檔案從人才中心取回來交給了馬某某,并給馬某某4000元錢,之后,馬某某把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該廠的改革,我領取了6000多元補償金的事實;

207、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我與馬某某是鄰居,又是秀山礦的同事,大概是2015年,我跟馬某某說我的工作關系找不著了,讓她幫我找,馬某某說行,同意幫我問問,過了幾天,馬某某約我和紀某某在二馬路的一家小吃部見面,當時,我跟紀某某說讓他幫我找工作關系,并跟他說我不能讓他白找,紀某某就同意了,紀某某說我給你找工作關系,你得給我拿30000元錢,要不我就不給你辦這事了,第二天,我就拿了30000元錢給了紀某某,紀某某給我寫了收條,后來我把收條撕了,我在化工廠參加了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5750元的補償金,我原來是嶺西煤礦井下工人的事實;

208、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證實,馬某某是我大姐,她的工作單位是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她的單位在2016年進行改革時,曾臨時雇用過我,2016年7月份,我姐要領我母親到北京看病,她跟我說讓我臨時替她干點活,她與紀某某已經(jīng)說好了,到時候會給我開工資,我同意了,我從2016年7月份開始一直工作到9月份左右,我姐陸續(xù)給我8000元左右的工資,我聽我姐說她給我要了1萬元錢的工資,錢在她那,我姐給我的錢也差不多了,我就沒有再向她要過的事實;

209、證人閆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4、5月份,紀某某跟我說他能幫我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需要35000元錢,我同意后給紀某某拿了35000元錢好處費,事情辦成后,我在仁和化工廠參加了改革,我領取了11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沒有大集體工作關系的事實;

210、證人胡某某的證言及紀某某給胡某某出具的收條證實,我以前沒有工作,我找紀某某辦理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是在化工廠參加的改革,我給紀某某拿了35000元錢,紀某某給我出具了收條,2016年11月份,我領取了16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11、證人孟某某的證言證實,我以前沒有工作關系,2016年4月份左右,我找紀某某幫我和我的姐姐孟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每人25000元錢,我共計給紀某某拿了50000元錢,事情辦成后,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12、證人孟某某的證言證實,我以前沒有工作關系,2016年春天,我妹妹孟某某跟我說能辦理工作關系,問我辦不辦,我說辦,之后,我給我妹妹拿了25000元錢,事情辦成后,我在化工廠參加了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13、證人徐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4月份左右,我丈夫宋某某找他的朋友紀某某幫我和我的妹妹徐某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每個人25000元錢,我們給紀某某共計50000元錢,事情辦成后,我和我妹妹每人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和我妹妹沒有在化工廠工作過的事實;

214、證人宋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3、4月份,我同學張某的弟弟張某找我說能不能讓我找我妹夫紀某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跟紀某某說了,紀某某說可以辦理,我把張某的檔案交給了紀某某,經(jīng)濟補償金下來的前一天,紀某某讓我向張某要5000元錢,之后,張某領取了16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他給我拿了5000元錢,我把錢給紀某某了;張某和張某某是我同學張某的哥哥和妹妹,2014年12月29日,寧某某說他可以辦理特殊工種退休,之后,我告訴了張某,張某告訴我說他和張某某想辦理,我把張某的檔案和他妹妹張某某的檔案拿給寧某某看,寧某某說他倆辦,每人得拿15000元的好處費,張某同意后給寧某某送了30000元錢,過了幾天,張某跟我說他想給他二哥張某也辦理特殊工種退休,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同意后,張某給寧某某匯了15000元錢,之后,寧某某給我打電話說張某和張某某能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需要給他經(jīng)濟補償金的一半,我告訴張某后,張某說他們同意辦理,事情辦成后,他們是在仁和化工廠參加的改革,張某某領取了13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張某領取了19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張某從張某某領取的經(jīng)濟補償金中拿出6500元錢給了寧某某,張某通過我給紀某某拿了5000元錢,寧某某是找紀某某幫他們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妹妹宋某某曾讓我?guī)吞顚懭屎突S改革申請表,填表時,我看見了張某和張某某的名字,我給紀某某送張某和張某辦事的10000元錢好處費時,紀某某給我2000元錢的事實;

215、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我與宋某某是同學,2016年,我找宋某某幫我和我的妹妹張某某、我的哥哥張某辦理特殊工種退休,宋某某說每個人需要15000元錢的好處費,我同意后,宋某某找到寧某某幫忙,我與宋某某把檔案交給了寧某某,寧某某同意后,我先后共給寧某某送了45000元錢,辦理退休的事情現(xiàn)在還沒有辦成,錢還在寧某某那里;2016年11月份,我找宋某某幫找人給我弟弟張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宋某某同意了,我把張某的檔案交給了宋某某,之后的事情是張某與宋某某聯(lián)系的,我沒有參與;2017年,宋某某跟我說寧某某跟他說退休的事情沒有辦下來,現(xiàn)在能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問我妹妹和我哥辦不辦,我說辦理,辦成后,我妹妹、我哥及我弟弟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我哥哥張某和我弟弟每人給了宋某某5000元錢的好處費,是紀某某要的好處費,我妹妹的好處費6500元錢給了寧某某的事實;

216、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左右,我的工作關系轉到了雙鴨山市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沒有上過班,我是下崗工人,大概在2015年或者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弟弟張某跟我說他的同學宋某某能辦理特殊工種,問我辦不辦,我說辦,我給張某拿了15000元錢,張某說他拿著15000元錢好處費與宋某某一起給辦事的人送去了,事情還沒有辦下來;2017年1月份,我弟弟張某跟我說他聽宋某某說現(xiàn)在化工廠進行大集體改革,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參加,事情辦成后,需要給辦事人拿5000元錢,我同意了,事情辦成后,我參加了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7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宋某某拿了5000元錢好處費,他說這5000元錢的好處費得給別人;我弟弟張某和張某某也參加了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他們也是通過宋某某辦的,他們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張某某符合條件參加改革,張某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17、證人黃某某的證言證實,找我辦理大集體工作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人員中,我收取楊某某、付某某、劉某某、朱某某及于某某每人35000元,我給寧某某30000元,我自己留5000元錢;張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韓某某找我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她們每人給我拿了25000元錢,我把錢給寧某某送去了;張某某和楊某某他倆一共給我30000元錢,我給寧某某25000元錢;朱某某、賈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楊某某、韓某某、趙某某找我辦理大集體工作,每人給我拿了30000元錢,我給寧某某拿了25000元錢;梁某某是通過朱某某介紹給我的,她一共給我拿了6萬元錢,包括補交養(yǎng)老保險的費用,我給寧某某送去6萬元;上述這些人員我都是找寧某某辦理的,他們都辦成了,他們的工作關系有的落在了仁和化工廠,有的落在了白酒廠,他們都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這些人都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18、朱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21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是通過李某某找黃某某辦理的,我給黃某某拿了35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該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19、證人梁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秋,我找黃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我給她拿了60000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75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之前沒有工作的事實;

220、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份左右,我找黃某某幫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他們每人給黃某某30000元錢,這三個人都辦成了,都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21、證人朱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份左右,我找黃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黃某某拿了30000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的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23、證人于某某的證言證實,王某某找人幫我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沒有給王某某拿錢,因為我曾借給她35000多元,我參加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的改革,我領取了10000多元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24、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6年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了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及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是通過我妹妹李某某、王某某找黃某某辦理的,我和李某某每人花了30000元錢,我領取了13000余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之前沒有工作的事實;

225、楊某某的證明證實,2016年,通過小袁找黃某某幫我辦理的養(yǎng)老保險,錢是35000元錢的事實;

226、證人蔡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是我的妻子,她通過我認識的寧某某,我找寧某某給我的朋友辦過廠辦大集體改革,他們有的在雙鴨山市白酒廠參加的改革,有的是在仁和化工廠參加的改革,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的朋友楊大力跟我說他的媳婦史某某和他的小姨子史某某想辦廠辦大集體改革,楊大力給我拿來50000元錢,我給劉某某打電話讓她給寧某某的銀行卡匯了50000元錢;大概是2016年4月份,我的朋友秦某某讓我?guī)退南眿D張某某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告訴他說需要30000元,秦某某說手里錢不夠,先給我拿15000元錢,過一陣再把剩下的15000元錢給我,我告訴了寧某某,寧某某同意了,之后,秦某某把張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照片及15000元錢送到我的彩票站,之后,我讓劉某某將15000元錢匯給了寧某某,過了幾個月,秦某某把剩下的15000元錢匯到了劉某某的銀行卡里,我讓劉某某收到錢后,把錢打到寧某某的銀行卡里;大概是2016年4、5月份,劉某說她妹妹劉某想辦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劉某將30000元錢和相關材料送到我的彩票站,我讓我妻子劉某某給寧某某匯了30000元錢;上述4個人都參加了廠辦大集體改革,都領取了補償金,他們沒有參加過工作,他們的工作關系是后辦理的,他們不符合參加大集體改革要求的事實;

227、證人秦某某的證言證實,大概是2016年4、5月份,我跟蔡某說我媳婦張某某沒有工作單位,沒有退休,蔡某說他有認識人能辦,需要30000元錢,我跟蔡某說先給他15000元錢,蔡某同意后,我把張某某的身份證、戶口復印件、照片及15000元錢交給了蔡某,2016年8、9月份,我讓張某某把剩下的15000元錢打到了蔡某的銀行卡里,事情辦成后,張某某領取了10000多元錢的經(jīng)濟補償金,張某某是在雙鴨山市仁和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她沒有在仁和化工廠上過班,不是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職工,她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要求的事實;

22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3、4月份的時候,我丈夫秦某某跟我說蔡某有認識人能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拿身份證、戶口復印件、照片和30000元錢就能辦,秦某某想給我辦,我同意后,秦某某把我的身份證、戶口復印件、照片和15000元錢送到了蔡某的彩票站,事情辦成后,我把剩下的15000元錢給蔡某打到了他的農(nóng)村信用社銀行賬戶里,我領取了11000多元錢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是在雙鴨山市仁和化工廠參加的改革,我沒有在仁和化工廠上過班,不是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29、劉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都是我姐劉某找他的朋友蔡某辦理的,我給蔡某拿了30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改革的條件,我領取了16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30、證人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寧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我問寧某某需要多少錢,他說20000元錢-30000元錢,之后,因為我的年齡大,還有一兩年就退休了,我花的錢就多了,我的女兒王某某給寧某某拿了40000元錢,辦成后,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7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上過班,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31、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宋某某是我的母親,2016年左右,我的母親讓我給寧某某送關于辦理大集體工作的材料,包括我母親的照片、身份證及戶口復印件,我給他材料時,我問寧某某我母親辦工作得花多少錢,寧某某說4萬元錢,之后,我從家里拿了4萬元錢交給了寧某某的事實;

232、證人郝某某的證言證實,大概在2016年4、5月份,我與寧某某一起吃飯時跟他說能不能給我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他說能辦,得拿2.5萬元的好處費,我同意后給寧某某送了2.5萬元,辦成后,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了改革,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3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夏天,我和寧某某吃飯時聽他說能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我就想幫助我家親屬范某某和鄒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我問寧某某需要花多少錢,他說一個人2萬元錢好處費,之后,我問范某某和鄒某某是否同意辦理,他倆同意辦理后,先后每人分別給我拿了2萬元錢,我把錢給寧某某送去了,事情辦成后,他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他倆參加了大集體改革,都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范某某和鄒某某都沒有在該廠上過班,他們之前沒有工作,他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34、證人范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7、8月份,我聽說能辦大集體工作,我就問我姐夫王某某有沒有認識人幫我辦理大集體工作,之后,王某某告訴我說能辦,需要2萬元錢和我的照片、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復印件,我同意后,給王某某送了2萬元現(xiàn)金,事情辦成后,我的大集體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該廠的改革,我領取了1萬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35、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7、8月份,我小舅子王某某跟我說他有認識人能辦大集體工作,需要花2萬元錢,我同意辦后,給了王某某2萬元錢,事情辦成后,我的大集體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該廠的改革,我領取了1萬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之前沒有工作,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36、證人鄒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7、8月份,我與寧某某在一起吃飯時他說他能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需要花30000元錢的好處費,問我辦不辦,我同意后給他送了30000元錢現(xiàn)金,事情辦成后,寧某某告訴我說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了改革,我領取了1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37、趙某某的證明材料證實,寧某某跟我說他有能力辦理大集體并軌退休,我就把我于1979年在礦務局新立礦參加工作的事情跟他說了,他說有礦務局檔案就好辦多了,他能把我的檔案轉到集體單位,需要花點錢,我同意后給他拿了2萬元現(xiàn)金,之后,他告訴我說事情辦好了,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仁和化工廠,我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38、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寧某某是朋友,他跟我說他能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需要4萬元錢,我說我現(xiàn)在沒有錢,你幫我先辦著,辦成后,我的工資你先開,等開夠4萬元錢,你再把工資卡給我,他同意了,之后,事情辦成了,我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了改革,我領取了1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39、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的朋友唐某某找寧某某幫我找人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她跟我說需要花25000元錢,我同意辦理后,我給寧某某拿了25000元錢,事情辦成后,我參加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的改革,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40、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是我的妻子,2016年,我找我的朋友寧某某幫找人給她辦理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寧某某說得花3、4萬元,我給寧某某送了4萬元錢,包括補交養(yǎng)老保險費,事情辦成后,寧某某告訴劉某某說她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劉某某在該廠參加了改革,領取了13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寧某某跟我說他給劉某某補交了17000多元的養(yǎng)老保險費,劉某某沒有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上過班,她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41、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我和寧某某是朋友,他跟我說他有關系能辦理大集體工作,我沒有在意,2016年5、6月份,我同事佟某某找我讓我?guī)兔φ胰私o他的同學那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同意后說需要2.5萬元好處費,我告訴了佟某某,過了幾天,佟某某把那某某的2.5萬元錢給我送來了,我把錢交給了寧某某;我家親屬黃某找我也想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跟我說現(xiàn)在需要4萬元錢的好處費,我告訴了黃某,黃某同意辦理后給我送了4萬元錢,我把錢給寧某某送去了;黃某和那某某的大集體工作關系都辦成了,她倆的工作關系都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她倆之前沒有工作,不是這個廠子的職工的事實;

242、證人佟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5、6月份,我聽趙某說他有認識人能辦理大集體工作,我問他能不能幫我的同學那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他答復我說能辦,需要拿2.5萬元錢的好處費,那某某同意辦理后給我拿了2.5萬元錢,我把錢給了趙某,之后,趙某告訴我說那某某的工作辦成了,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那某某在該廠參加了改革,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那某某在該廠沒有上過班,她不是這個廠的職工,她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43、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春天,我找趙某幫忙找人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趙某說能辦,需要我準備4萬元錢,我同意后給他送了4萬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該廠的改革,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不是這個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44、證人那某某的證言證實,大約在2016年5、6月份,我找我的同學佟某某幫我找人辦理工作,佟某某告訴我說需要2.5萬元錢,我同意后給他2.5萬元錢,事情辦成后,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了改革,我領取了13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不是該廠職工,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45、證人惠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夏天,我大姑姐邵某某跟我說她認識一個叫寧某某的人能辦大集體工作關系,需要花1萬元錢,我同意辦理后給寧某某送了1萬元錢,事情辦成后,我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了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邵某某于2017年因病去世的事實;

246、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姜某某是我的兄弟媳婦,與我弟弟離婚了,我聽說寧某某能辦理工作后,我找他給姜某某辦理工作,姜某某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她沒有給寧某某好處費;我和郝某某聊天時說起我?guī)椭衬侈k理工作的事情,郝某某請我?guī)退厕k理工作關系,我找我姨家的妹夫寧某某幫她找人辦理工作關系,事情辦成后,郝某某領取了14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她又額外給我拿了15000元錢,我把近30000元錢交給了寧某某,讓寧某某幫郝某某交社保錢的事實;

247、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我同學寧某某給程某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程某某給我拿了20000元錢現(xiàn)金,我把錢給寧某某送去了,之后,寧某某打電話告訴我說事情辦完了;2016年5月份,我的朋友于某某問我能不能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寧某某打電話問了一下,寧某某說能辦,我就把寧某某的電話號碼告訴了于某某,她與寧某某直接聯(lián)系的,于某某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告訴我說事情辦完的事實;

248、證人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冬天,我跟王某某說起有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退休的事,王某某說他有個朋友能辦理,我就請王某某幫忙辦,王某某給我介紹了寧某某,之后,我和寧某某電話溝通,我給寧某某送了2萬元錢,事情辦成后,我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了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0000多元錢,我沒有在該廠工作過,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49、韓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愛人叫路某某,我愛人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市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的事實;

250、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大概是2015年,都某某跟我說他弟弟都某某沒有工作,我聽說趙某某能辦工作,我就找趙某某給都某某找人辦理工作,趙某某說需要2萬元錢,都某某同意后給我拿了2萬元錢,我把錢交給了趙某某的事實;

251、證人都某某的證言證實,都某某是我的弟弟,他于1985年開始在仁和化工廠工作,負責裝卸煤,干了十幾年,之后沒有活,就不干了,2015年,我找劉某幫我的弟弟找人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他拿了2萬元錢,事情辦成后,都某某在雙鴨山市仁和化工廠參加的改革,他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都某某沒有工作關系,他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5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5月份,我丈夫齊某某的外甥胡某某跟我說現(xiàn)在雙鴨山進行廠辦大集體改革,能退休,需要拿50000元錢,問我辦不辦,我同意后給他送了50000元錢現(xiàn)金,事情辦成后,我在仁和化工廠參加了改革,我領取了大概1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不是該廠的職工,我沒有在該廠工作過,我不符合參加改革要求的事實;

253、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我的同事寧某某給我的哥哥劉某某辦理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寧某某20000元錢,劉某某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劉某某一直沒有工作關系,他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54、證人麻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找寧某某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在仁和化工廠參加了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沒有給他拿錢,我領取了13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55、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年初,我找我的朋友寧某某幫助我的遠方親戚楊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楊某某給我拿了20000元錢,我把20000元錢給寧某某送去了,2016年7月,寧某某告訴我說工作關系辦完了,楊某某直接參加了廠辦大集體改革,楊某某領取了大概14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楊某某沒有參加過工作,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56、證人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王某某辦理的廠辦大集體工作關系,我給他拿了20000元錢現(xiàn)金,2016年11月份,我領取了1237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我沒有在該廠工作過的事實;

257、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寧某某給我自己和我的兩個姐姐楊某某和楊某某辦理過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關系辦完后,楊某某和楊某某每人給寧某某10000元錢,是我交給寧某某的,我沒有給寧某某好處費,我們三個人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楊某某領取了13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楊某某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領取了12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把楊某某和楊某某每人拿的5000元錢好處費轉交給了寧某某,我們三個人的檔案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我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58、楊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我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都是通過楊某某找寧某某辦理的,我一共給他拿了15000元錢,其中,辦理工作關系,我通過楊某某給寧某某拿了10000元錢,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通過楊某某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我領取了13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59、楊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我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都是通過楊某某找寧某某辦理的,我一共給他拿了15000元,其中,辦理工作關系,我通過楊某某給寧某某拿了10000元錢,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通過楊某某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我領取了12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60、證人洪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左右,我通過紀某某與寧某某認識,2016年3、4月份,我找寧某某幫我找人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寧某某說需要2萬元錢,我跟寧某某說你先辦著,等我有錢了再把錢給你,寧某某同意了,大約9、10月份,寧某某告訴我說事情辦完了,工作落在了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化工廠的改革,我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上過班,我沒有給寧某某辦事的費用的事實;

261、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找寧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辦理工作關系時,我給寧某某拿了10000元錢,我領取了12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又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我是在仁和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沒有在這個廠工作過的事實;

26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寧某某與我的丈夫蔡某是好朋友,我找寧某某幫付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曲某某、崔某某、董某某、于某某等人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付某某給寧某某拿了20000元錢,徐某某沒有給寧某某拿錢,王某某是我打電話告訴他將檔案直接給寧某某送去,再給寧某某拿5000元錢,我把寧某某的電話號碼告訴了王某某,他倆直接聯(lián)系的,他們三個人辦成后,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他們三個人的檔案都不是仁和化工廠的,他們不符合要求的事實;

263、證人許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我家親戚劉某某給我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沒有花錢,辦成后,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在仁和化工廠參加的改革,我的檔案不是仁和化工廠的,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64、證人武某某的證言證實,我通過寧某某幫親戚朋友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其中,武某某、張某某、梁某某,這些人我沒有要錢;陳某某、陳某某,由于我欠陳某某20000元錢左右,我沒要他倆的錢;張某某、陳某、田某某,我收了她們每人10000元錢;謝某某給我拿了5000元或者6000元錢;我一共收了他們35000元或36000元,我一共給寧某某拿了60000元錢的好處費,上述人員均辦成了的事實;

265、證人武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老叔武某某幫我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沒有拿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廠,我領取了7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工作的事實;

266、證人梁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7、8月份,我找武某某幫我找人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武某某找寧某某給我辦理的,我的工作關系之前在雙鴨山市嶺東床單廠,之后,寧某某把我的工作關系拿到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事情辦成后,我領取了16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上過班,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的事實;

267、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寧某某的舅舅王某某是多年好友,寧某某家搬到我家單元樓10樓居住后,我們就熟悉了,我找寧某某給別人辦理過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我共計給他介紹了28個人,有27個人都給寧某某拿了錢,這28個人包括陳某某、范某某、王某、陳某某、常某某、孫某某、劉某、王某某、鄭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高某、趙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孫某某、于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姜某某、費某某及關某某,其中,王某、陳某某、劉某、王某某、張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孫某某及常某某每人分別拿了20000元錢;陳某某、趙某某、何某某、于某某及王某某每人分別拿了15000元錢;孫某某拿了4500元錢;鄭某拿了4000元錢;王某某拿了22000元錢;王某某、王某某及張某某每人分別拿了5000元錢;高某拿了3000元錢;張某某拿了19500元錢,李某某拿了19000元錢,李某某拿了25000元錢;范某某拿了30000元錢,關某某沒有拿錢;我嫂子的侄女陳某某說她想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同意后,陳某某給我拿了15000元錢,我將該筆錢給了寧某某;我妹妹劉某某的同學范某某說她想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同意后說她得需要30000元錢,范某某給我拿了30000元錢,我將該錢給寧某某送去了;陳某某的丈夫徐某某跟我是在一個工地打工的,他找我?guī)完惸衬痴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她通過我給寧某某拿了15000元錢,辦成后,又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姜某某是我朋友劉某某的妻子,她找我?guī)退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她通過我給寧某某拿了15000元錢,事情辦成后,又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常某某是我的鄰居,她找我?guī)退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了寧某某,寧某某說要20000元錢,之后,她通過我給寧某某拿了20000元錢;孫某某與我是同行,他有大集體工作關系,他跟我說他想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說要孫某某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數(shù)額的一半作為好處費,孫某某同意后,他給寧某某拿了4500元錢好處費;張某某是他的岳母張某某找我?guī)兔φ胰私o他辦理的,第一次給寧某某拿了15000元錢,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又拿了4500元錢;王某是我妹妹的兄弟媳婦,她說想辦理工作關系,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說要15000元錢,王某同意后給我拿了15000元錢,我把錢給寧某某送去了,王某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又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劉某是我侄女,她跟我說想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跟寧某某說了這事,寧某某說要20000元錢費用,劉某同意后,通過我給寧某某拿了20000元錢;王某某、王某某和王某某是兄妹,王某某與我是鄰居,她找我?guī)屯跄衬?、王某某及她自己找人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其中,王某某沒有工作關系,寧某某要了15000元錢辦事費用,他們領取完經(jīng)濟補償金后,每人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李某某與鄭某是夫妻,他倆找我?guī)兔φ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李某某第一次給寧某某拿了15000元錢,她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又給寧某某拿了4000元錢,鄭某有工作關系,他領取補償金后給寧某某拿了4000元錢;李某某找我?guī)兔φ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她第一次給寧某某拿了20000元錢,她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又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張某某是我在打工時候認識的,她找我?guī)兔φ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后,她第一次給寧某某拿了15000元錢,她在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又給寧某某拿了5000元錢;王某某是我住河西時候的鄰居,她找我?guī)退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后,她給寧某某拿了15000元錢,她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又給寧某某拿了7000元錢;我和費某某是工友,她找我?guī)退胰宿k理退休,我找到寧某某,寧某某同意辦理后,費某某一共給我拿了70000元錢,這錢包括辦工作關系、養(yǎng)老保險和退休,后來,她把領取的經(jīng)濟補償金全額15000元錢也給了我,我給寧某某30000元錢,我給她交養(yǎng)老保險交了17000多元,現(xiàn)在還剩37000元左右在我這,用于日后給她交剩余的養(yǎng)老保險費;關某某是我小舅子,我找寧某某給他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寧某某沒有要錢;張某某是我的朋友,他找我?guī)退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沒有提要錢的事,張某某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給我拿了5000元錢,我把錢給寧某某送去了;于某某是我朋友于某某的妹妹,于某某找我?guī)陀谀衬痴胰宿k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寧某某讓她拿了15000元錢;高某是我打工時認識的,2014年,我找寧某某幫找人給他辦理工作關系,寧某某向他要了3000元錢的好處費;趙某某的丈夫岳某某與我是同一個工地的,岳某某找我給趙某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同意后,收了她15000元錢;何某某與我是一個工地的,他找我?guī)退胰宿k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說要15000元錢,何某某同意后,給我拿了15000元錢,我把錢交給了寧某某;王某某和孫某某都是孫某某找我?guī)驼胰私o她倆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和孫某某是朋友,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說每人20000元錢,之后,孫某某給我送了40000元錢,我把錢給寧某某送去了;李某某的丈夫白某某和我是好朋友,白某某找我給李某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后,寧某某說需要15000元錢,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再拿5000元錢,她同意后,一共給寧某某拿了20000元錢;王某某是我朋友孫某某的嫂子,孫某某和王某某找我?guī)兔φ胰私o她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說需要15000元錢,他們同意后給我拿了15000元錢,我把錢給寧某某了;上述人員領取補償金后,我給寧某某錢的時候,寧某某給我15000元錢,他說給我點辛苦錢的事實;

268、張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是托劉某某找他人辦理的,我給他拿了15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領取了10000元錢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劉某某又拿了5000元錢的事實;

269、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的丈夫徐某某找劉某某給我辦理了工作關系,他給劉某某拿了15000元錢,劉某某幫我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08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又給劉某某拿了5000元錢,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70、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3、4月份,我找劉某某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是在化工廠申報參加的改革,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劉某某拿了4500元錢的好處費,我原工作關系在雙鴨山市教育局工程公司,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71、證人徐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找劉某某幫我的妻子陳某某辦理的工作關系,我給他拿了15000元錢,陳某某參加了廠辦大集體改革,她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后,又給劉某某拿了5000元錢的好處費,陳某某沒有工作關系,她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72、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都是劉某某找他人辦理的,我給他拿了15000元錢,之后,我領取了8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又給劉某某拿了4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73、王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是在2016年參加的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都是我姐找人辦理的,檔案調入該單位時,我姐花了15000元錢,我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10000零點,又拿出5000元錢的事實;

27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妹妹王某某找人幫我和她自己辦理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倆的工作關系都落在了仁和化工廠,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王某某跟我說需要拿5000元錢給辦事的人,我同意后給王某某拿了5000元錢,實際上,我不符合政策要求,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員工,我是為了獲得廠辦大集體改革的經(jīng)濟補償金,才找我妹妹王某某幫我把工作關系落在仁和化工廠的事實;

275、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劉某某幫我的姐姐王某某、我的弟弟王某某及我自己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把我自己的檔案和王某某的檔案交給了劉某某,王某某的檔案是劉某某拿著王某某的身份證到礦務局一處取的,2016年冬天,劉某某告訴我說我們三個人的工作關系落在了仁和化工廠,我們三個人都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我和王某某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王某某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們三個人每人拿出5000元錢,共計15000元錢交給了劉某某,在辦理王某某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時候,劉某某說他的檔案里面缺少材料,需要花15000元錢,我同意后給劉某某拿了15000元錢,我和王某某、王某某都不是仁和化工廠的員工,我們不符合政策要求,我們是為了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和能有退休關系才找劉某某幫我們把工作關系落在仁和化工廠的事實;

276、劉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5年下半年找劉某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我給他拿了20000元錢,我領取了118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77、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我找我姨家的大哥劉某某辦理了工作關系,我給他拿了15000元錢,之后,他告訴我說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正大仁和化工廠,2016年,我參加了該廠的大集體改革,我領取了15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劉某某拿了5000元錢好處費,實際上,我沒有在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工作過的事實;

278、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岳母張某某通過劉某某找人給我辦理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化工二廠,我岳母為了給我辦理工作關系給劉某某拿了15000元錢,經(jīng)濟補償金下來后,我給我岳母拿了4500元錢,讓她交給劉某某,實際上,我不是化工二廠的工人,我沒有在該工廠上過班,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79、鄭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是雙樺煤礦的,我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是托劉某某找他人辦理的,我給劉某某拿了4000元錢,之后,我領取了115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80、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都是劉某某找人辦理的,我給他拿了20000元錢,之后,我領取了10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又給劉某某拿了5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該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81、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4月份的一天,我找我的朋友劉某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事情辦成后,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劉某某拿了5000元錢,我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的檔案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是第一煉鐵廠的,我不是大集體工人,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82、王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6年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是托劉某某找人辦理的,我給他拿了15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領取了14000元錢的經(jīng)濟補償金后,給劉某某又拿了7000元錢的事實;

283、費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5年找劉某某幫我找人辦理工作關系、養(yǎng)老保險及退休,我共計給他拿了70000元錢的事實;

28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小叔子孫某某認識劉某某,孫某某找劉某某幫我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劉某某拿了15000元錢,事情辦成后,我領取了大概13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在化工廠參加的改革,我沒有在該廠工作過的事實;

285、于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改革,我的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是托劉某某找人辦理的,我給他拿了15000元錢,實際上,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改革條件,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86、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我以前沒有工作關系,我和我的丈夫白某某通過劉某某找人為我辦理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劉某某拿了15000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2016年8月份,我在該廠參加了改革,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我又給劉某某拿了5000元錢的事實;

287、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劉某某與我的丈夫岳某某是朋友,我丈夫說劉某某有認識人能辦理工作關系,之后,我通過劉某某找人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劉某某拿了15000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了改革,但我沒有在這個廠上過班,我領取了12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88、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是通過劉某某找人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劉某某拿了15000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了改革,但我沒有在這個廠上過班,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89、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寧某某是我親姐姐的兒子,我找他幫我侄子李某、侄媳婦張某某及我家鄰居的姑爺常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李某和張某某一共給我8000元錢好處費,常某給我5000元錢好處費,我從常某的好處費中自留了1000元錢,剩余的12000元錢,我給寧某某送去了,李某、張某某和常某都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李某大概領取了14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張某某大概領取了15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常某大概領取了9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他們三個人的檔案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他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90、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夏天,我找我的姑父王某某給我的妻子張某某和我自己辦理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倆都是在正大仁和化工廠參加的改革,我領取了大概13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張某某領取了大概15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給王某某一共拿了8000元的好處費,我和張某某都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們都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91、張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李某找王某某給我辦理的參加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的大集體改革,我是在2016年參加的改革,一共給了王某某8000元錢,我領取了15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實際上,我不是正大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的事實;

292、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實,我找王某某給我的姑爺常某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2016年辦成的,辦理工作關系時,給王某某拿了20000元錢,常某領取了11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之后,又給王某某拿了5000元錢的辦事費,常某的工作關系是后辦理的,他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要求的事實;

293、證人林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寧某某是朋友關系,2016年,我找他給我的同學高某某的妻子劉某某、其妹妹高某某、其小姨子劉某某及馬某某辦理過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劉某某拿了40000元錢的好處費,劉某某拿了35000元錢的好處費,高某某拿了40000元錢的好處費,馬某某拿了40000元錢的好處費,我把這些錢交給了寧某某,之后,高某某不想辦理了,寧某某又把高某某的40000元錢返還給我,我把錢交給了高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及馬某某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她們三個人都沒有工作關系,都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要求的事實;

294、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實,林某某是我丈夫高某某的同學,2016年,我丈夫高某某找林某某給我和我的小妹妹劉某某、小姑子高某某辦理工作關系,一共給林某某拿了11.5萬元的好處費,其中辦我的工作關系是40000元錢,劉某某是35000元錢,高某某是40000元錢,之后,高某某的工作關系沒有辦成,她的40000元錢又退給高某某了,我和劉某某的工作關系辦成了,我倆的工作關系落在了化工廠,我領取了大約13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劉某某領取了10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和劉某某都沒有上過班的事實;

295、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上半年,我找我的同學林某某給我的妻子劉某某、我小姨子劉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我一共給林某某拿了7.5萬元錢,其中,劉某某辦工作關系是40000元錢,劉某某辦工作關系是35000元錢的事實;

296、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和寧某某是朋友,我找他幫我找人給我的外甥媳婦閆某某、我的同事解某某、解某某的朋友代某某及我的朋友徐某某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閆某某及徐某某每人拿了20000元錢好處費,解某某與代某某每人拿了25000元錢好處費,她們把錢交給我后,我交給了寧某某,事情辦成后,她們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97、證人解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7、8月份,我找李某某幫找人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李某某說每人25000元錢,我跟我朋友代某某說了這事,她也同意辦理,我倆每人拿了25000元錢給了李某某,事情辦成后,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該廠的改革,我領取了8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代某某也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這個廠上過班的事實;

298、代某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在2015年辦理了大集體工作關系,我的工作關系是通過我的朋友解某某找她的同事辦理的,我給她拿了25000元錢,我參加了雙鴨山仁和化工廠的改革,我領取了8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的事實;

299、證人徐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春天,我找我的朋友李某某幫我找人辦理大集體工作關系,李某某同意后,我給她拿了20000元錢,事情辦成后,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大集體改革,2016年,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上過班的事實;

300、證人閆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春天,我的老姨李某某跟我說要給我辦理工作關系,說得花20000元錢,我同意后給她拿了20000元錢,事情辦成后,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參加了大集體改革,2016年,我領取了10000元左右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雙鴨山正大仁和化工廠上過班的事實;

301、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姐張某某聯(lián)系的人幫我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張某某拿了40000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的改革,我領取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不是仁和化工廠的職工,我一直沒有正式工作的事實;

302、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我妹妹張某某聯(lián)系的人幫我辦理的大集體工作關系和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給張某某拿了40000元錢,我的工作關系落在了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我在該廠參加的改革,我領取了10000多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我沒有在該廠上過班的事實;

303、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證實,我通過我的丈夫紀某某幫我在基督教會的會友和她們的親屬辦理過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共計收取了她們88000元錢,這些人包括張某某、張某某、齊某、劉某某、趙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孫某某、郭某、孫某某、范某、李某某、劉某某、陳某某三姐妹、謝某某、吳某某、程某某,其中,張某某、張某某、齊某、劉某某、趙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張某某、孫某某、郭某、孫某某、范某、李某某、劉某某,共計15人,她們給我拿了6萬元錢,陳某某三姐妹共計給我拿了13000元錢,謝某某、吳某某及程某某每人分別給我拿了5000元錢,他們都是在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事情辦成之后給我拿的錢;張某某的母親是基督教的會友,我通過她的母親認識了張某某,我聽紀某某說張某某可以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之后,我給張某某打電話問他想不想辦理,如果辦成的話會產(chǎn)生一些費用,他當時說太好了,他跟我說他家還有些親屬也想辦理,我就讓張某某把他們的身份證復印件、照片拿給我,過了一段時間,張某某把15個人的材料都交給我了,我把材料交給了紀某某,事情辦成后,大概2017年春天的時候,張某某約我和紀某某吃飯,當時,張某某家共去了四個人,有張某某、張某某的妻子、張某某的弟弟及他的外甥,我們吃完飯后,張某某往我的包里塞錢,我回家查了一下是6萬元錢,我把錢給紀某某了;陳某某原來是我們化工廠的員工,現(xiàn)在是東井教會的信徒,我給她打電話告訴她我丈夫的廠子能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如果辦成,能得到一些補貼款,但是會產(chǎn)生一些費用,問她辦不辦,她當時說要辦,隨后,她聯(lián)系我說她的兩個妹妹也要辦,我讓她把她們三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照片交給我,補償金發(fā)下來后,陳某某和她的大妹妹分別給我拿了5000元錢現(xiàn)金,她的小妹妹給我拿了3000元錢,我把這13000元錢交給了紀某某;謝某某原來是我們化工廠的員工,她是我們教會的信徒,我給她打電話告訴她說紀某某有可能能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辦成后,需要一些費用,我問她辦不辦,她當時說想辦,謝某某把相關材料交給我后,我轉交給了紀某某,事情辦成后,謝某某領取了補償金,她給我拿了5000元錢現(xiàn)金,我把錢給了紀某某;吳某某原來是我們化工廠的國企員工,她是七星教會的會友,現(xiàn)在在北京做保姆,我給她打電話告訴她紀某某有可能能辦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辦成后,需要一些費用,問她辦不辦,她當時說辦,她讓她的丈夫把材料給我送來的,我把材料交給了紀某某,事情辦成后,吳某某領取了補償金,她給我5000元錢現(xiàn)金,之后,我把錢給了紀某某;程某某是化工廠的國企職工,她是東保衛(wèi)教會的信徒,我給她打電話跟她說可以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辦成后能享受國家補貼政策,但是會有一些費用,問她辦不辦,她說她辦,我讓她把身份證復印件和照片給我,之后,我把這些材料給了紀某某,辦成后,她問我得花多少錢,我說你拿4000元錢吧,她給我拿了5000元錢,我收下后交給了紀某某;我之所以收取他們的錢是因為紀某某跟我說辦理廠辦大集體的事情需要費用,上述人員是國有企業(yè)的職工,不是廠辦大集體的,他們不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要求;在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時,我用我的銀行卡和我三哥宋某某的銀行卡幫助紀某某收取過廠辦大集體的工人轉賬過來的錢,這錢有的是我的教會會友轉進來的錢,大多數(shù)是找紀某某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人給他轉進來的錢,銀行卡由我保管,紀某某要用錢的時候就向我要,我就到銀行把錢取出來給他;我和李某某都是教會的,大概是2015年,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給李某某打電話跟她說我侄女宋某某在友誼縣農(nóng)村信用社上班,她的單位有辦卡任務,讓她用她的身份證到宋某某單位辦一張銀行卡,她同意了,我讓她到宋某某單位找宋某某,之后,我給宋某某打電話告訴她李某某去找她辦理銀行卡的事情,并告訴她卡辦完之后放在她那里,李某某辦完卡后,宋某某將銀行卡給我了,我一直在用,李某某不知道該張銀行卡的使用情況,這張銀行卡里面的錢有的是幫宋某某單位做任務存的錢,有的是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人員匯進來的好處費,是紀某某讓他們把錢匯到這張卡里的,這張卡已經(jīng)注銷的事實;

304、同案犯馬某某的供述證實,我是雙鴨山市正大仁和化工廠出納員,2008年10月份左右,我和廠長紀某某、書記楊某某的工資關系拿到了雙鴨山市工信委,由工信委給我們開工資,我們三個人是我們單位的留守人員,紀某某是留守負責人,他以前是我們廠的廠長,負責全面工作,我是出納員負責做工資表,發(fā)放工資,楊某某身體不好,他什么也不管;2016年春天左右,我們廠符合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條件,參加了改革,在改革中,我負責填報參改人員各種信息表格錄入,有時我和紀某某拿著參加改革人員的人事檔案到廠改辦公室進行審核,具體工作都是紀某某安排我做的,參改人員名單是紀某某提供的,經(jīng)過人社局檔案審核,確定每人的經(jīng)濟補償金數(shù)額后,到財政部門履行報批程序,我經(jīng)手的參加改革人員有180-190人,2016年7、8月份,我請假帶我母親到外地看病,等我回來再接手時,參加改革的人員增加了60-70人,這些人是紀某某填報的;2016年7月份,紀某某讓我根據(jù)他提供的一部分參改人員名單及這些人員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數(shù)額,統(tǒng)計這些參改人員應當收取的錢數(shù),他說各個審核部門都需要打點送禮,別再賠了,這些人員中有的不是我們單位的職工,有的不符合條件;我通過紀某某認識的寧某某,紀某某提供給我的參加改革人員名單中標注“寧”字的就是寧某某經(jīng)手辦理的人員名單,在我剛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時,紀某某曾向我承諾不會讓我白干,在參改人員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我多次向紀某某索要好處費,讓他分錢給我,因為我也參與這項工作了,我給紀某某打電話說讓他給我20萬元,紀某某沒有表態(tài),2016年10月末或11月初,紀某某主動聯(lián)系我讓我到二馬路寶漁都飯店附近取錢,我到后看見紀某某和寧某某,寧某某把手里的錢共計15萬元給了我,我把錢拿走了,這錢是紀某某給我要的錢,由于還差5萬元,我又打電話向紀某某要過幾次,2017年夏天的一天上午10點左右,紀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到五馬路一家銀行,我到那里后,看見紀某某在銀行門口,寧某某在銀行里面取錢,說是14萬元,寧某某把錢交給了紀某某,紀某某給了我6萬元錢,包含紀某某給我弟弟馬某某工資10000元錢,剩下的錢被紀某某拿走了,我給馬某某5000-6000元錢,我收取寧某某給的21萬元是寧某某找紀某某在我們單位辦理了一批人進行參改收取的好處費的事實;

305、雙鴨山市公安局立新派出所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紀某某出生日期等身份情況的事實;

306、被告人紀某某的供述證實,2001年,雙鴨山市化工局任命我擔任仁和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我接任時,該公司已經(jīng)停產(chǎn)多年,資不抵債,工人不上班,我的任命實質是擔任該公司的留守負責人,負責處理公司的遺留問題,我們公司的留守人員有三個人,除了我,還有楊某某和馬某某,楊某某因病長期在外地生活,馬某某是出納員,負責財務和人事,工信委給我們開工資,一個月每人1500元,工資是三個月一開,我們公司屬于國有企業(yè),我們單位有一個下屬服務公司,名稱是雙鴨山市正大化工廠勞動服務公司,企業(yè)性質是大集體,2015年,市工信委召開全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啟動會議,根據(jù)會議下發(fā)的文件要求,我們單位符合條件,我們申請參加了這次的廠辦大集體改革,我作為國有企業(yè)和大集體的負責人,按照要求,負責對企業(yè)是否符合參改資格進行審核上報,審核通過后,對企業(yè)中符合參改條件的人員進行審核上報,通過后,上報至工信委廠辦大集體綜合科進行審核,馬某某負責材料的準備、填寫制作參改人員的審批表、登記表、職工身份認定表及與參改人員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我們單位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人員一共分了兩批,一批是276人,第二批補進去120多人,這些人員當中,有不符合條件的人,我也給上報了,并通過我做工作都通過了審批,我收取了這些人員的好處費,其中,有寧某某陸續(xù)找我讓我?guī)退晕覀儐挝坏拿x上報一些不是我們單位職工的人員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這些人員共計116人,包括于某某、楊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宋某某、矯某某、陳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宋某某、閆某某、孟某某、孟某某、馮某某、程某某、都某某、張某某、王某某、韓某某、孫某某、徐某某、洪某、許某某、楊某某、楊某、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范某某、劉某某、馬某某、王某某、鄒某某、李某某、田某某、關某某、李某某、馬某某、楊某某、李某某、楊某某、常某、孟某某、鄭某、張某某、張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徐某某、解某某、王某某、劉某、薛某某、蔣某某、于某某、劉某、劉某某、鄒某某、歷某某、白某某、黃某某、張某某、惠某某、朱某某、劉某某、梁某某、郝某某、陳某某、辛某、閆某某、張某某、于某、朱某某、干某某、張某某、于某、李某某、李某、高某某、那某某、陳某、王某某、姜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劉某某、趙某某、代某某、黃某、趙某某、楊某某、高某某、田某某、趙某某、張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楊某某、劉某某、武某某、肖某、張某某、張某、李某某、王某、李某某、武某某、何某某、王某、楊某某、孫某某、康某某、李某、李某某及陳某某,寧某某給我拿了這些人員的檔案,我安排馬某某幫他填寫制作申報手續(xù)后,我拿到上級單位進行審批,當時,我對寧某某說你拿檔案放在我們單位進行上報,我們要收費用,我說一本檔案的費用2000元錢,寧某某說一個人給你3000元錢,我告訴馬某某后,馬某某說一本檔案的費用3000元太少,得5000元錢,之后,寧某某給我和馬某某一共29萬元,分兩次給的錢,第一次寧某某給我和馬某某15萬元,我把這15萬元都給馬某某了,第二次寧某某給我和馬某某共計14萬元,馬某某分得5萬元錢,我分得9萬元錢,由于我欠馬某某弟弟1萬元錢,我從中又拿出1萬元錢給了馬某某,我一共收取寧某某9萬元錢,馬某某共收取寧某某20萬元;我們單位保存的合同制關系檔案,很多都是我們單位的人事劉某某和李某某她們之間聯(lián)系辦理的,劉某某退休后把她手中保管的檔案都交給了我,這些檔案中有很多都是通過李某某聯(lián)系辦理的,2016年,我們單位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時,我聯(lián)系李某某讓她聯(lián)系在我們單位有檔案的這些人,問他們是否愿意參加改革,并告訴了她需要準備的材料,李某某聯(lián)系了這些人,他們陸續(xù)把相關材料交給我,我把這些人進行了上報,經(jīng)過大集體職工身份確認、審批后,我聯(lián)系李某某告訴她都哪些人通過了審批,并告訴她這些人通過審批產(chǎn)生了費用,數(shù)額根據(jù)工齡長短、補償金多少確定,198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收取5000元錢,1996年以前參加工作的收取3000元錢,2002年以前參加工作的收取1000元或2000元,讓李某某定,補償金多的收取5000元錢左右,補償金少的收取3000元、2000元錢也行,我把收款明細交給了李某某,李某某把每個人的費用都給我收上來了,有給現(xiàn)金的,有把錢存到宋某某的銀行卡里,還有個人直接把錢交給我的,李某某把收到的現(xiàn)金給我送來,同時,把人員交款明細交給我,匯款的事情是我讓李某某向宋某某要的銀行卡號,宋某某收到錢后把錢取出來交給我了,李某某把匯款人員的明細也交給我了;大約是2016年6月初,第一批審核通過后,李某某開始給我送費用,我收到的錢數(shù)大約有25萬元左右,具體數(shù)額記不清了,李某某向宋某某銀行卡里匯款,我告訴宋某某說這些錢是參改人員補交的養(yǎng)老金;李某某在我的單位經(jīng)手辦理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人員共計是108人,我共計收取了38.75萬元,其中,胡某某、徐某、劉某某、吳某某、楊某某、范某某、趙某某、沈某某、楊某某、田某某、沙某某、胡某某、石某、董某某、劉某、楊某某、胡某某、冷某某、田某某、于某某,上述20個人每人分別給我2500元錢;劉某某、景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王某某、關某某、關某某、關某某、張某某、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歐某某、孟某某、韓某某,這21個人每人分別給我5000元錢;劉某某、孫某某、金某某、劉某某、牟某某、溫某某、代某某、周某某、郭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范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溫某某、樊某某、高某某、胡某某,這21個人每人分別給我5500元錢;馬某某、邵某某、弭某某、蔡某某、于某某、于某某、盧某某、趙某某、秦某某、孫某某、王某某,這11個人每人分別給我4000元錢;王某、王某某、楊某某、葛某某、張某某、付某某、范某某、孫某某,這8個人每人分別給我3000元錢;李某某給我8000元錢;薛某、曹某某及張某沒有給我錢;劉某某、孫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許某某、單某、車某、王某、孫某某、趙某某、武某某、范某某、楊某某,這13個人每人分別給我2000元錢;祝某某及潘某每人給我4500元錢;劉某給我2000元錢;大概是2016年6月份,廠辦大集體參改人員審批結束以后,審核部門通知此次廠辦大集體改革已經(jīng)結束,以后不再審批,之后,各個單位都向廠辦大集體改革辦公室反映有些失聯(lián)人員陸續(xù)回來想?yún)⒓痈母?,辦公室又重新開始審批工作,所有參改單位補漏人員都以雙鴨山市礦山電器廠豐益五交化商店的名義上報,在此次補漏程序中,我通知李某某可以申報參加改革了,李某某把她手中的材料給我送過來,我上報參加改革,他們通過了審批,我把通過審核的人員信息告訴了李某某,李某某陸續(xù)把他們的錢給我捎過來或者存入宋某某的銀行卡里,也有個別人聯(lián)系我把錢交給我的,在補漏過程中,我單位一共上報了120個人,經(jīng)過李某某聯(lián)系的人員有馬某某、谷某某、韓某某、孫某某、王某某、石某、李某某、武某某、冷某某、劉某、田某某、許某某、潘某、關某某、楊某某、尚某某、車某、樊某某、張某某、單某、李某某、胡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歐某某、高某某、沙某某、秦某某、張某某、祝某某、孫某某、董某某、田某某、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趙某某、溫某某、王某、沈某某、朱某某、劉某某、劉某、于某某、王某某、孫某某、王某某、李某、胡某某、趙某某、胡某某、楊某某、朱某某、蔣某某、趙某某、武某某、吳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宋某某、王某,這些人員都是我憑著記憶找出來的,這當中可能有出入;通過李某某辦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的人員,我共計收取他們大約40多萬,給我錢的時間是在2016年6月份到2017年3、4月份,是分多次給我的,通過李某某聯(lián)系的人員都通過了廠辦大集體改革,他們全部并軌了,李某某向宋某某的銀行卡里存錢,我跟宋某某說是我讓李某某把那些職工的養(yǎng)老保險金轉到銀行卡里的,需要交款時,你把錢取出來交給我,我替他們交養(yǎng)老保險;我愛人宋某某是雙鴨山基督教會的牧師,我單位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過程中,宋某某聯(lián)系檔案在我們單位的基督教會的人或者他們的親屬,問他們是否愿意參加改革,如果愿意參加,需要拿費用5000元錢左右,宋某某通知后,這些人陸續(xù)給我送材料,我把他們加入到我們單位改革中;我愛人宋某某給我聯(lián)系了20人左右,我收取了8.8萬元,包括通過張某某聯(lián)系的15個人,他們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張某某給我打電話問我是否需要費用,我說5000元錢左右,你看著給,我跟宋某某說起過張某某給我送錢的事情;宋某某通知陳某某,陳某某給宋某某送來了她們姐妹三人的材料,宋某某把材料交給我,我給她們上報了,她們通過審核,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后,宋某某給我拿了1.4萬元錢,她告訴我說是陳某某姐妹的;宋某某聯(lián)系謝某某后,謝某某把相關材料交給了宋某某,宋某某把材料交給我,我上報后通過了改革審核,發(fā)完補償金后,宋某某給我拿了5000元錢,說這錢是謝某某的費用;宋某某聯(lián)系吳某某后,吳某某的丈夫把相關材料交給了宋某某,宋某某把材料交給我,我上報后通過了改革審核,發(fā)完補償金后,宋某某給我拿了5000元錢,說這錢是吳某某的費用;我通知了李某某,李某某把相關材料送給我后,我上報通過了改革審核,發(fā)完補償金后,我讓宋某某向李某某要錢,之后,宋某某給我拿了5000元錢,說這錢是李某某的費用;程某某是宋某某通知的,她把材料送給了宋某某,宋某某把材料交給了我,我上報后經(jīng)過了審批,補償金發(fā)放后,程某某把錢匯給了宋某某,宋某某給我拿回了5000元錢,說這錢是程某某的費用;馬某某的打工單位有3個人要辦理參改,我?guī)退麄兟?lián)系讓寧某某給他們辦理,他們把錢交給我后,我與馬某某從他們每人給的錢中共計扣下3萬元,我和馬某某每人分1.5萬元,剩下的錢都給寧某某了;在2016年廠辦大集體改革過程中,馬某某找我給高某某、李某某、屠某某、劉某某等人辦理過參加改革,這些人都不是我們單位的人員,其中,高某某是馬某某打工單位的井長,馬某某跟我說高某某想到廠辦大集體,問我能不能辦理,我說高某某需要拿3萬元錢,馬某某說她讓他拿4萬元,過了十多天,馬某某約我說高某某要與我見面,我們在二馬路一塊豆腐飯店見面,高某某在吃飯過程中,給我拿了4萬元錢,飯后,我從中拿出1萬元錢給了馬某某,馬某某拿走5000元錢,剩下的錢給我了,我把3萬元錢和高某某的相關材料交給了寧某某,我留下5000元錢,檔案是寧某某弄的,高某某最后通過了審核;馬某某的同學李某某和屠某某的檔案是原始檔案,我把她倆放到了我們單位參加了改革,我沒有收取她倆的錢;2016年7月份期間,馬某某跟我說她打工單位的出納員和一個同事要辦理廠辦大集體的事情,問我能不能辦理,我就問了寧某某是否還能辦理,寧某某說行,之后,我就告訴馬某某說能辦,一個人最少25000元錢,馬某某說我讓她倆每人拿35000元錢,咱倆每人分5000元,我答應了,過了幾天,馬某某領著她倆到我家樓下找我,我們在哈哈冷飲廳談辦理廠改的事情,她倆分別拿出裝錢的塑料袋交給了我,之后,我和馬某某每人分得1萬元錢,剩下的5萬元錢和相關材料都交給了寧某某,這兩個人不是在我們單位參改的,寧某某拿到其他單位參加了改革;馬某某找我給她的兄弟媳婦劉某某辦理參加改革,我沒有同意,因為劉某某是農(nóng)村戶口,進入不了廠辦大集體改革的范圍,之后,馬某某找寧某某辦理的,我沒有參與,寧某某給劉某某辦理了關系,在我們單位上報的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通過了審核,馬某某沒有給我錢;2016年,我們單位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過程中,宋某某的大嫂趙某某的親屬勝某某、楊某某、趙某某是我們單位合同制關系,我就跟她聯(lián)系問這三個人是否愿意參加改革,趙某某把她們的材料給我送來了,她們都通過了審批,補償金發(fā)完后,趙某某到我家給我送了4500元錢;我的朋友宋某某找我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由于她沒有工作關系,我辦不了,我就找寧某某給她辦的,我給寧某某2萬元錢,這錢是我替宋某某墊付的,宋某某沒有把錢給我,辦成后,他在我的單位參加的廠辦大集體改革;2016年3月份,我朋友宋某某的大哥宋某某曾找我?guī)退眿D徐某某和小姨子徐某某辦理參加廠辦大集體改革,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同意后,徐某某和徐某某共計給我拿了50000元錢,我把錢全部給了寧某某,辦成后,這兩個人在我們廠參加的改革;2016年年初,姚某找我?guī)退南眿D孟某某和孟某某的姐姐辦理工作關系,我找寧某某幫忙,寧某某同意后,孟某某和孟某某的姐姐共計給我拿了50000元錢,我把錢全部給了寧某某,辦成后,她倆在我們廠參加的改革;我收到的錢一部分用在廠改費用上了,共計22萬元,還有一部分在我手里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是受雙鴨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派在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紀某某與馬某某、宋某某在雙鴨山市進行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期間通謀有分有合,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76.55萬元,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雙鴨山市尖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紀某某犯有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紀某某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的幅度內量刑。被告人紀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紀某某案發(fā)后積極退繳部分贓款,可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紀某某的全部違法所得依法應予追繳,上繳國庫。關于被告人紀某某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馬某某接受溫某某的請托,溝通聯(lián)系被告人紀某某為溫某某的老嬸劉某某及其鄰居馮某某辦理假的大集體職工檔案及參加國有企業(yè)廠辦大集體改革,紀某某承諾辦理后聯(lián)系寧某某為此二人辦理,劉某某與馮某某二人是在雙鴨山市白酒廠服務公司香檳飲料廠參加的改革,在此過程中,被紀某某告人紀某某與馬某某僅起到居間溝通的作用,二人并未利用其本人職務之便,為劉某某、馮某某謀取利益,其從劉某某與馮某某的行賄款中截留的1萬元,不應認定為紀某某的受賄數(shù)額。故紀某某的受賄數(shù)額應為76.55萬元。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紀某某應被認定為自首,現(xiàn)沒有證據(jù)證實紀某某是自動投案,故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紀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紀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

二、被告人紀某某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55.55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桂杰

人民陪審員  劉明輝

人民陪審員  王 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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