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黑0108刑初160號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平檢訴刑訴(2018)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訴機關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5月17日申請延期審理,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5月16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成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趙鳳英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哈爾濱市雙城區(qū)和諧家園房地產項目開發(fā)時,和諧家園項目開發(fā)商之一莫某1找到時任雙城市財政局副局長兼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主任(以下簡稱農開辦)張某2,二人協商并達成一致,莫某1將其在和諧家園項目中的部分利潤送給張某2,作為交換條件,張某2將農開辦項目的基建工程由莫某1負責承建,莫某1在沒有建筑工程資質,也沒有通過招投標的條件下就得以承建共計3,427,392元的農開辦項目基建工程,其所承建的農開辦項目基建工程都是由雙城農開辦項目驗收審核部門成員張某2(另案處理,時任農開辦主任)、被告人劉某某(時任農開辦辦公室主任)、付文圣(另案處理,時任農開辦副主任)、郭某2煥(時任農開辦副主任)四人簽字驗收。張某2在任農開辦主任期間,經張某2、付文圣、郭某2煥、劉某某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撥給雙城市大宏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法人為莫某1)價值150余萬元的農機設備無償使用。
2008年8月份,張某2、付文圣、郭某2煥、劉某某四人將莫某1在和諧家園的利潤共計998,122.00元用于抵各自在和諧家園購房時已交定金款后的剩余房款,其中劉某某分得人民幣276,625.00元。另在和諧家園房地產項目利潤分紅時,和諧家園房地產項目開發(fā)商之一郭某1在莫某1的利潤中借走650,000.00元,還款時,郭某1將借莫某1的650,000.00元按照張某2的要求,分別給張某2和劉某某各20萬。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共實施受賄犯罪二起,犯罪數額人民幣1,198,122.00元。
經調查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被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并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有立功表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對劉某某判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受賄的罪名沒有異議,但被告人劉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一、被告人劉某某系從犯,在案件中起輔助、次要作用。二、被告人劉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除積極交待自己的問題,同時向辦案機關揭發(fā)他人涉嫌貪污犯罪的事實,經辦案機關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立功。三、被告人劉某某主觀惡性小,被告人實得金額是47萬余元,這些錢款是其領導分給他的,不是劉某某積極追求所得。四、被告人劉某某平素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現已退休,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追悔莫及,在偵查階段就積極表示退贓,以實際行動盡量消除對社會的危害性。綜合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作用,考慮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jié),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處以緩刑,給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2007年11月,肖某1、郭某1、劉某1、莫某1(別名莫某2,另案處理)在黑龍江省雙城市(現雙城市已于2014年撤市改為哈爾濱市雙城區(qū))合作開發(fā)“和諧家園”房地產項目,四人簽定“合作開發(fā)‘和諧家園’住宅小區(qū)協議書”,約定以黑龍江省騰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名義進行開發(fā),利潤分配和虧損由每位股東平均分配和承擔,并和雙城市財政局下設的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以下簡稱農開辦)協商將該項目以農開辦為承建單位。2008年,雙城市和諧家園房地產項目開發(fā)時,和諧家園項目股東之一莫某1找到時任雙城市財政局副局長兼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主任張某2,二人協商并達成一致,莫某1將其在和諧家園項目中的部分利潤送給張某2,作為交換條件,張某2將農開辦項目的基建工程由莫某1負責承建,莫某1在沒有建筑工程資質,也沒有通過招投標的條件下就得以承建共計3,427,392元的農開辦項目基建工程,其所承建的農開辦項目基建工程都是由雙城農開辦項目驗收審核部門成員張某2(另案處理,時任農開辦主任)、被告人劉某某(時任農開辦辦公室主任)、付文圣(另案處理,時任農開辦副主任)、郭某2煥(時任農開辦副主任,已死亡)四人簽字驗收。張某2在任農開辦主任期間,經張某2、付文圣、郭某2煥、劉某某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撥給雙城市大宏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莫某1)價值150余萬元的農機設備無償使用。
2008年8月份,張某2向其單位的班子成員付文圣、郭某2煥及時任農開辦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劉某某提議將莫某1在和諧家園的利潤用于抵四人各自在和諧家園購房時已交定金款后的剩余房款,付文圣、郭某2煥、劉某某四人均表示同意,四人商議后,由被告人劉某某將四人購房的明細交給肖某1,四人共抵頂利潤款911,031.00元,劉某某購買了三套房產分得利潤款人民幣276,625.00元。另在和諧家園房地產項目利潤分紅時,和諧家園房地產項目開發(fā)商之一郭某1在莫某1的利潤中借走650,000.00元,還款時,郭某1將借莫某1的650,000.00元按照張某2的要求,分別給張某2和劉某某各20萬。
綜上,被告人劉某某受賄數額人民幣1,111,031.00元,個人獲得贓款476,625.00元。被告人劉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被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劉某某主動將受賄所得贓款476,625.00元上繳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劉某某的戶籍證明及現實表現:劉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案發(fā)時系完全刑事責任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劉某某無前科;
2、被告人劉某某干部履歷表及其任職情況說明:證實劉某某2005年3月-2012年3月任雙城市農業(yè)開發(fā)辦副主任科員。2015年6月-2017年10月任哈爾濱市雙城區(qū)農業(yè)開發(fā)辦副主任科員(享受正科級工資待遇);
3、案件來源、到案經過:2018年5月21日,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以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對原雙城區(qū)人大經濟辦副調研員張某2進行立案調查,同年5月23日對張某2采取留置措施,在對張某2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行為調查中,發(fā)現劉某某涉嫌受賄犯罪,同年8月21日,對劉某某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立案調查,同年8月24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4、和諧家園項目股東肖某1、郭某1、莫某1投資和領取利潤的收據及記賬憑證復印件:證實了莫某1在和諧家園項目的投資和獲取的利潤;
5、被告人劉某某在和諧家園的購房收據復印件:劉某某購買和諧家園的房屋應繳的購房的房款;
6、農業(yè)綜合開發(fā)完工項目驗收表:莫某1在雙城市(現在為雙城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所承建的項目工程審批驗收單,該驗收單有張某2、劉某某、郭某2煥、付文圣四人簽字驗收合格;
7、合作開發(fā)和諧家園住宅小區(qū)協議書:股東莫某1、郭某1、劉某1、肖某1合作開發(fā)雙城區(qū)“和諧家園”住宅小區(qū)的協議書,該開發(fā)項目掛靠雙城區(qū)農業(yè)開發(fā)辦辦公室為承建單位,以黑龍江省騰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名義進行開發(fā);
8、張某2、劉某某、付文圣、郭某2煥的和諧家園房屋產權檔案:張某2、劉某某、付文圣、郭某2煥四人在和諧家園購房交款情況;
9、付文圣購買和諧家園房屋的相關票據:證實了付文圣B棟車庫2號43,388.00元、王某7C棟十二單元301室91,635.00元、交訂金20,000.00元;
10、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決定書及扣押財物清單;被告人劉某某受賄所得的476,625.00元已經上繳給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
11、哈爾濱市平房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揭發(fā)他人貪污犯罪,被監(jiān)察機關立案。
12、證人郭某1證言:和諧家園項目中總共4股,我占兩股,分到400萬左右的利潤。但莫某1分的那200萬利潤中我借走了65萬。因為我有別的項目要用錢,就跟張某2說我現在用點錢,莫某1的利潤我先借用65萬,張某2當時同意了。因為在借這65萬的之前,張某2跟我說和諧家園莫某1的利潤的事交給他處理了,他跟莫某1說完了,莫某1同意讓他處理了,莫某1利潤的事跟他說就行,所以借這65萬的時候我跟張某2打的招呼,張某2也同意了讓我先用這65萬。當時張某2跟我說過,莫某1的利潤怎么處理找他就行了,所以借用莫某1利潤中的65萬這件事我就直接跟張某2說了,張某2同意了。因為借款的時候我跟張某2打的招呼,所以還款的時候我也找的張某2,我問他這65萬怎么還,張某2告訴我說給他20萬現金,給劉某某20萬現金,剩余的25萬張某2說不行給郭某2煥整套房子就行了,就這樣我將這65萬中的20萬給了張某2,20萬給了劉某某,剩下的25萬我用我開發(fā)農機名苑的一套房子給郭某2煥了,這65萬算都還給莫某1了。這65萬在我們的賬面上記的都是莫某1的利潤,只不過莫某1的利潤都由張某2處理了,所以我借這65萬的時候和還這65萬的時候都是跟張某2打的招呼。我把這65萬給張某2、劉某某、郭某2煥是張某2告訴我說讓我這么做的。2008年我們和諧家園售房時,張某2找過我用莫某1在和諧家園的利潤頂他們四個(張某2、劉某某、付文圣、郭某2煥)在和諧家園買的房子的購房款的事,當時我同意了,因為之前張某2跟我說莫某1在和諧家園的利潤由他處理,他說莫某1同意讓他處理,所以他說這事的時候我說行,具體的事情,我就讓他就找肖某1處理就行;
13、證人肖某1證言:2008年我們和諧家園售房時,張某2、劉某某、付文圣、郭某2煥用莫某1在和諧家園的利潤頂他們在和諧家園買房子的購房款的事,郭某1跟我說過這件事,他說莫某1的利潤都交由張某2處理了,莫某1也同意讓張某2處理,我說他們愛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但都是莫某1的利潤,記賬的時候也記莫某1利潤的賬上,所以用莫某1在和諧家園你的利潤頂他們四人在和諧家園購房款的事情我沒有意見。2008年8月份的時候,是劉某某自己來的,張某2沒來,劉某某拿著一個明細單,劉某某跟我說,張某2讓我來的,我們四個研究完了,用莫某1的利潤沖頂我們四個的購房款,明細單上都寫好了,你就按照明細單開房票子就行,房款去掉我們交的定金后,不足部分沖減莫某1的利潤賬,因為事前郭某1跟我說過這件事,所以我就按明細單開的購房收據,這些收據我已經提供給你們紀檢機關了。
14、證人張某1證言:我是2000年12月-2010年9月任雙城市財政局局長,當時財政局班子成員有我、副局長祖貴橋、張某2、于某、景某共我們5人。雙城市財政局農業(yè)開發(fā)辦是雙城市財政局隸屬的一個職能部門,但獨立性比較強,農開辦的主任由我們財政局的副局長兼任,農開辦因為獨立性比較強,所以有些事情都不需要向我匯報,由農開辦班子研究就能決定,但涉及農業(yè)資金等一些事情需要向我匯報。張某2是財政局的副局長兼農業(yè)開發(fā)辦主任,同時負責主管財政局的企財股和農財股工作。2007年和諧家園項目掛靠在雙城市財政局農業(yè)開發(fā)辦進行搞基建開發(fā)和售房,張某2當時是向我匯報過這件事情。2007年左右雙城市委市政府在大會上號召雙城各單位為了振興雙城市經濟可以進行招商引資,同時還給各單位下招商引資的任務,張某2跟我說過和諧家園開發(fā)項目在農機三廠那蓋樓開發(fā),要掛靠在咱們財政局農開辦,以咱們財政局農開辦的名義搞基建賣房子,并且農開辦職工在購房時每平方米優(yōu)惠100元,財政局股長以上也可以享受這個待遇,同時也可以完成雙城市委市政府的任務,我聽了以后,當時同意了,認為這事挺好,我還囑咐過他,我說不能違法違規(guī)辦,好事別辦壞了,按照規(guī)定辦,他問我要不要房子,優(yōu)惠便宜,我說不要,后來這件事情,我就讓農開辦他們自己去辦了,后面的事情我也沒再問。這件事情不需要上財政局的班子會,因為張某2跟我匯報的時候,張某2跟我說他們農開辦已經上完班子會通過了,這件事情我知道就行,這既不違規(guī),也符合雙城市委市政府的要求;
15、證人莊某1證言:在2007年11月-2011年初,我在黑龍江省騰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和諧家園項目中擔任公司的會計。和諧家園一共四個股東,分別是肖某1、郭某1、劉某1、莫某1。他們四個股東沒有房地產開發(fā)資質,靠掛到騰達公司并交管理費,騰達公司授權設立和諧家園項目部,售房時掛靠在雙城市財政局農業(yè)開發(fā)辦,以農業(yè)開發(fā)辦的名義售房,張某2、郭某2煥、劉某某、付文圣四人購買的和諧家園地11套房子是退給莫某2股本金,可以查賬,賬上記的很清楚,這11套房子開具的票據上所寫的交款人,他們沒有交錢,這些房子抵退給莫某2的股本錢,雖然每份收據上寫的是購房人的名字,但是他們本人并沒有實際交錢購買,這11套房子實際抵的是莫某2的股本金,至于他們跟莫某2怎么算賬,和我們開發(fā)商沒有關系,這11套房子他們并沒有在和諧家園售樓處實際交錢購買。當時他們幾個股東退股本金,莫某2當時投的股本金是200萬,退莫某2的股本金的時候,就用這11套房子抵的莫某2的股本金中的一部分,這11套房子當時抵了共計855,378.00元。2010年5月18日,內容是白某購買D棟14號商服的,金額是97,849.00元,這張收據是我們和諧家園項目部給購房人開具的購房票據,收據上記載的人名白某,代表實際購買房子的人是白某,但是我想證實的是這張票據雖然開給白某了,代表房子是白某的,但白某實際并沒有在我們開發(fā)商交錢購買,這套房子是我們在退莫某2利潤款的時候抵莫某1利潤款的,至于為什么開給白某,當時是肖某1讓我這么下的賬,但是這套房子實際是抵莫某2的利潤款,這件事情肖某1能夠證實,也可以審計,可以證明這套房子確實是抵莫某1的利潤了。莫某1得沒得到我不清楚,為什么將這12套房子開給這些人我也不清楚,但是從我們開發(fā)商的賬上來看,這12套房子確實是用來抵莫某2的股本金和利潤了,至于莫某1和這些人怎么談的我也不清楚,收據開給這些人,說明這些房子已經屬于這些人了;
16、證人王某1證言:其通過張某2、劉某某引薦從事和諧家園項目的基建工程,交了10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參與入股分紅,保證金在項目結束后已返還;
17、證人王某2證言:其通過肖某1介紹從事和諧家園項目的基建工程,交了10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參與入股分紅,保證金在項目結束后已返還;
18、證人王某3證言,其通過郭某1介紹從事和諧家園項目的基建工程,交了15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參與入股分紅,保證金在項目結束后已返還。
19、另案處理被告人張某2供述:我是在2007年-2010年期間,擔任雙城市財政局副局長兼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主任,主管財政局的農財股和企財股,同時兼任農開辦主任。農開辦的職能是代表政府對農業(yè)的養(yǎng)殖業(yè)、種植業(yè)進行政策性扶持、幫助,是政府行為。農開辦是財政局下設的一個職能部門,但是獨立性比較強,農開辦的一把手是其,農開辦的事務其就能做決定,不需要經過財政局局長審批,但農財股和企財股的事務其就沒有最終決定權,最終決定權在財政局局長。農開辦的班子成員有本人、副主任付文圣、副主任郭某2煥,班子成員就我們三個人,農開辦的一切事務就我們三個人決定。劉某某主要負責農開辦的后勤保障工作。和諧家園項目是我們班子研究后,同意靠掛農開辦搞基建和售樓,因為農開辦是財政局下屬的單位,信譽好老百姓信得過。和諧家園的股東有肖某1、郭某1、莫某1,還有一個姓劉的,但是這股其實郭某1的錢投的,相當于郭某1兩股,其實的股東就他們三人,我和劉某某、郭某2煥、付文圣都沒有入股和諧家園項目,我們不是和諧家園的股東。沒有權利參與和諧家園項目的分紅。2008年8月1的前幾天,和諧家園定的房子快到最后交款期限了,2008年7月左右具體時間記不住了,劉某某、付文圣、郭某2煥一起在我辦公室問我和諧家園的房子咱們交定金了,咱們怎么處理,定金都交了,我說我跟郭某1說了,我用莫某1在和諧家園項目的利潤頂,劉某某、郭某2煥、付文圣他們跟我說,那我們的房子咋辦啊,能不能也用莫某1的利潤頂,這么多錢一時也湊不齊,和諧家園項目掛靠在我們農開辦,我們也沒少幫忙,所以我同意了,我說行,那就用莫某1的利潤款頂吧,到時我跟郭某1、莫某1說一聲,后來他們自己去辦理手續(xù)去了,去掉定金,剩余的房款都是用莫某1的利潤頂的。是他們找我商量,最后我決定的。我跟郭某1說了,郭某1也同意了。劉某某、付文圣、郭某2煥他們在開完房子收據后,我找莫某1跟他說的,我說我們四個(我、劉某某、付文圣、郭某2煥)在和諧家園買了幾套房子,我們交了定金,剩下的房款我們用你在和諧家園項目的利潤款頂了,莫某1同意了。劉某某當時是我們農開辦的辦公室主任,和諧家園項目他代表我們開發(fā)辦,在和諧家園項目中他也幫了不少忙。莫某1到現在也沒跟我要過用他利潤款頂的房款錢,跟沒跟他們要過我不清楚。我們開發(fā)辦項目的基建工程給莫某1沒走過招投標,按規(guī)定應該走招投標。我和付文圣、郭某2煥、劉某某打過招呼,開發(fā)辦項目基建工程就給莫某1干吧,他們也同意了。莫某1干基建工程沒有資質,就是給予他關照了。開發(fā)辦給莫某1的基建工程驗收單有我、付文圣、郭某2煥、劉某某四人簽字,那就是代表我們開發(fā)辦簽完字才能作為付款憑證付給他工程款,也代表這個工程通過我們開發(fā)辦的驗收了。我跟莫某1說過你干的工程應該走招投標,后來他也沒走招投標,也沒找掛靠單位,我代表我們農開辦和他個人簽的基建工程合同,之后他就開始干我們農開辦的基建工程了;
20、另案處理被告人莫某1證言:在和諧家園項目中我分兩次共投資了120萬,我在這個和諧家園項目中能分到利潤200萬左右,實際在和諧家園項目中我只拿走了34萬余元,以賬目為準。這34萬余元是我本人去簽字拿走的。剩下的我給張某2了。我將和諧家園項目的利潤交由張某2處理,一是我為了要點活干,讓張某2給我點工程干,二是我也沒參與管理,所以我在和諧家園項目中的利潤我就不要了,就給張某2了。和諧家園項目開發(fā)的時候,我交完100萬股金后,和郭某1、肖某1他們合不來,我也制約不了他們,我當時認識張某2,他是農開辦主任,我們和諧家園項目掛靠在農開辦,當時也是為了想讓他給我點工程干,我就和張某2說,你給我安排點工程干,我去干活,這樣我在和諧家園的項目利潤我就給你了,張某2同意了。我干農開辦的項目工程沒走招投標,不清楚應不應該走招投標手續(xù),但活我干了。我本身沒有建筑資質,走不了招投標,就不能干農開辦項目的工程。
2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2008年7月末,我們在和諧家園定的房子快到最后交款期限了,張某2把我、付文圣、郭某2煥一起叫到他的辦公室商量房子交款的事,他提議我們在和諧家園購房的剩余購房款用莫某1的利潤款頂,問我們有什么意見,我們三個聽了以后都覺得行,就都同意了,剩下的事他說他跟郭某1、莫某1說,之后張某2讓我做一個名單,我頂了3套,張某2頂了4套,郭某2煥頂了2套,付文圣頂了2套,我拿著我們要頂房子的名單到和諧家園售樓處找肖某1辦的手續(xù),去掉定金,剩余的房款我們四個都是用莫某1的利潤頂的。當時紀檢委找完莫某1后,我們怕用莫某1利潤頂房子的事出毛病,張某2找的我,我倆商量的,我們商量讓莫某1說我、張某2、付文圣、郭某2煥每人給他拿了25萬,湊了100萬說給他了,供他使用,這樣將來分利潤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用莫某1的利潤頂房子了,我和莫某1不熟悉,是張某2聯系的莫某1,具體我就不知道了,我向組織說明一下,我們每人借給莫某125萬或者給莫某1100萬的事情都是沒有的事,我們就是想讓他擔一下,讓他擋一下而已,事實就是這么個情況。我、張某2、付文圣、郭某2煥在張某2辦公室商量的時候,商量的就是想用莫某1的利潤款頂,當時張某2也說了是用莫某1的利潤款頂,所以我們四個都知道。剩余購房款用莫某1的利潤頂是因為農開辦給莫某1的基建工程項目都沒有走招投標,我們四個當時也都同意了,在基建工程驗收單上我們四個也都簽字驗收了,算是給莫某1照顧了;同時農開辦給莫某1的大宏農機專業(yè)合作社撥了不少農機供他無償使用,這都沒少照顧他;用莫某1的利潤頂我們剩余購房款的事是張某2提議的,我們一致同意的,具體怎么和莫某1協商的,是張某2和莫某1之間商量的。和諧家園房地產項目開發(fā)商之一郭某1給過我20萬元,這20萬是張某2曾經跟我說過,郭某1向莫某1借的65萬利潤款中的20萬到時候郭某1還款的時候給你20萬你拿著吧,我同意了。是我開車拉著郭某1的媳婦張桂秋去的雙城市農村信用聯合社總行拿的,張桂秋從信用社取出20萬現金,面值都是100的,她回到車里將這20萬現金給的我。這20萬是莫某1在和諧家園的利潤款,因為這20萬張某2之前跟我說過這件事,所以我知道這20萬是莫某1的利潤款。這20萬我買了一臺豐田霸道花了。我記得這筆錢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給我的;
22、黑龍江省傲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諧家園項目部肖某1分配利潤2,000,000.00元;郭某1分配利潤4,000,000.00元;莫某1(莫某2)分配利潤1,992,744.00元,其中包括:莫某1領收344,,622.00元;應收郭某1650,000.00元;其余利潤998,122.00元分配如下:郭某2煥140,792.00元(郭某2煥B棟車庫10號(吳某)45,078.00元、郭某2煥C棟四單元302室款93,080.00元、郭某2煥購C棟4單元302欠房款、進戶費、取暖費3,619.00元、郭某2煥購B棟10號車庫-985.00元。);劉某某276,625.00元(劉某某半地下四單元001室64,168.00元、劉某某B棟36號車庫72,550.00元、劉某某B棟一單元402室127,696.00元、劉某某C棟25號車庫款10,000.00元、劉某某購B棟34號車庫6,221.00元、劉某某半地下-4.010.00元。);張某2421,979.00元(張某2半地下室C棟三單元001室64,200.00元;張某2B棟13號車庫款61,152.00元;張某2B棟27號車庫款58,026.00元;張某2B棟301室134,405.00元、白某購D棟14號商服(北14號房產)97,849.00元。);付文圣135,023.00元(付文圣B棟車庫2號43,388.00元;王某7C棟十二單元301室91,635.00元。),農開辦D棟7單元302差價款23,703.00元。上述房產及差價、費用款共計998,122.00元,均抵頂莫某1(莫某2)利潤款,和諧家園項目部未收房款;莫某1(莫某2)利潤款650,000.00元。
黑龍江省傲立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雙城市大宏農機專業(yè)合作社2009年幸福鄉(xiāng)中低產田改造(青貯飼料基地)項目幸福小區(qū)農機合作項目土建工程、農機具購置共計款項1,537,956.00元。
截止2010年12月31日,莫長宏朝陽鄉(xiāng)勝興村農具庫房建設項目、朝陽鄉(xiāng)中低產田改造項目共計款項1,179,166.00元。
截止2010年12月31日,雙城市粟海米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莫某1經手修路工程款155,495.00元。
截止2010年12月31日,莫某1領取永支村工程項目水泥板、鋼材、沙子、石頭款291,775.00元;2008年2月1日王某6、莫某1、劉某2簽字領取永支村工程購入水泥、紅磚款206,340.00元。
根據黑傲立司鑒字(2018)第01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農業(yè)開發(fā)辦200噸雙孢菇種植新建項目,莫某1施工工程款263,000.00元。
綜上所述:雙城市大宏農機專業(yè)合作社、莫某12007年—2010年期間在雙城農業(yè)開發(fā)辦承攬工程項目施工款及農機具購置款共計3,427,392.00元;王某6、莫某1、劉某2簽字領取永支村工程購入水泥、紅磚款206,340.00元。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公訴機關認定在2008年8月份,時任雙城市農開辦主任張建華、與其單位的班子成員付文圣、郭文煥及時任農開辦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劉某某商議將莫長宏在和諧家園的利潤用于抵四人各自在和諧家園購房時已交定金款后的剩余房款,四人在和諧家園賬目上共抵頂利潤款為998,122.00元,但是付文圣的B棟車庫2號43,388.00元其最后沒要、付文圣車庫(以王某7名購買的)C棟十二單元301室91,635.00元是交了訂金20,000.00元;另在和諧家園賬目上抵頂農開辦D棟7單元302差價款23,703.00元沒有證據證實是其四人共同受賄,故上述款項,應予在共同犯罪數額扣除。被告人劉某某共同受賄數額應為911,031.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受賄案件中,其次要作用,系從犯;且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揭發(fā)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可減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某將受賄的贓款主動上繳,鑒于被告人劉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偵破案件過程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較好,為監(jiān)察機關偵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且先期履行了財產刑,對被告人劉某某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并處罰金10萬元(此款已繳納)。
二、監(jiān)察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劉某某退繳的受賄贓款476,625.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張立新
人民陪審員 高 濱
人民陪審員 邊玉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