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黑1282刑初501號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以黑肇檢二部刑訴[20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犯涉嫌受賄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肇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肇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鐘某在肇東市公安局掃黑大隊工作期間,2018年11月23日,公安局掃黑大隊將涉嫌販賣毒品的李某2、付某2(二人系男女朋友關系)等人抓獲,鐘某系該起案件的辦案人之一。因李某2懷孕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付某2被刑事拘留。李某2為使付某2涉嫌販賣毒品犯罪能夠減輕處罰并取保候審,請托鐘某讓其幫忙協(xié)調相關部門人員辦理,鐘某接受請拖后承諾幫助辦理。2018年11月30日,李某2通過其父親李某1交給鐘某6萬元現金,2018年12月14日,鐘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收受李某2給付的3萬元。之后,鐘某先協(xié)調肇東市公安局禁毒大隊輔警于某,不將李某2吸毒信息錄入吸毒人員信息管控系統(tǒng)。因李某2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未能到案被網上通輯。2019年8月15日,李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交代鐘某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移交肇東市紀委監(jiān)委。鐘某將所獲9萬元贓款用于日常生活等花銷。案發(fā)后,鐘某家屬代其返還贓款9萬元。鐘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交代自己違法事實,鐘某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能夠配合組織調查,如實交代違法問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建議本院判處被告人鐘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對公訴意見未作辯解。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鐘某在肇東市公安局掃黑大隊工作期間,2018年11月23日,公安局掃黑大隊將涉嫌販賣毒品的李某2、付某2(二人系男女朋友關系)等人抓獲,鐘某系該起案件的辦案人之一。因李某2懷孕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付某2被刑事拘留。李某2為使付某2涉嫌販賣毒品犯罪能夠減輕處罰并取保候審,請托鐘某讓其幫忙協(xié)調相關部門人員辦理,鐘某接受請拖后承諾幫助辦理。2018年11月30日,李某2通過其父親李某1交給鐘某6萬元現金,2018年12月14日,鐘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收受李某2給付的3萬元。之后,鐘某先協(xié)調肇東市公安局禁毒大隊輔警于某,不將李某2吸毒信息錄入吸毒人員信息管控系統(tǒng)。因李某2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未能到案被網上通輯。2019年8月15日,李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交代鐘某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移交肇東市紀委監(jiān)委。鐘某將所獲9萬元贓款用于日常生活等花銷。案發(fā)后,鐘某家屬代其返還贓款9萬元。鐘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交代自己違法事實,鐘某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能夠配合組織調查,如實交代違法問題。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鐘某在肇東市人民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鐘某妻子郭某向肇東市婦聯申請維權,以孩子年幼,父母年紀大,患有嚴重疾病,積極主動退還贓款,請求在量刑予以從寬。同日,肇東市婦女聯合會下發(fā)肇婦函(2019)5號文件關于鐘某受賄罪案從輕處罰的意見函,通過社區(qū)進行實地走訪調查,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和建議,認為鐘某雖犯受賄罪,但未用于家庭生活,主動退還贓款,妻子郭某現已懷二胎9個月,鐘某母親患有嚴重的心臟疾病,希望法院從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建設平安幸福家庭,促進社會和諧的角度出發(fā),建議量刑時從輕或減輕處罰。
2019年10月18日,經本院委托肇東市司法局對被告人鐘某的居所情況、家庭和社會關系、一貫表現、犯罪行為的后果和影響、居住地居民委員會的意見進行評估,肇東市司法局于2019年10月30日形成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對鐘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對其所居住地社區(qū)無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同意接收對其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被告人鐘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告人鐘某戶籍信息、任職證明、干部履歷表、銀行交易明細、全省機構編制網管理平臺事業(yè)單位人員信息表、證人于某、邵某、胡某、付某1、付某2、李某2、李某1證言、被告人鐘某的供述和辯解等在卷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鐘某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贓款已全部上繳,并且在公訴機關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鑒于被告人鐘某取得肇東市婦女聯合會從輕處罰的意見函,本院對被告人鐘某酌情從輕處罰。結合其本人的調查評估意見,對被告人鐘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宣告緩刑。綜上,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鐘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在案扣押的退繳贓款9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趙新宇
人民陪審員 孟廣新
人民陪審員 于國艷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于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