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22)贛0321刑初19號
案由:洗錢罪
蓮花縣人民檢察院以蓮檢刑訴[20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根據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03刑轄9號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蓮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曉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通過視頻提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一、販賣毒品罪
被告人劉某1多次在萍鄉(xiāng)市玉湖小區(qū)(以下簡稱玉湖小區(qū))“老姐”處購買毒品海洛因(價格約5000元/克),然后再將毒品海洛因(約按6000元/克)販賣給鄔某、朱某、丁某、文某、武某、林某等吸毒人員,從中非法獲利。經對鄔某、朱某、文某、武某、林某等吸毒人員及劉某1尿檢,檢測結果為毒品嗎啡呈陽性。具體如下:
1、2021年10月5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1拿現(xiàn)金在玉湖小區(qū)“老姐”處購買了200元毒品海洛因后,來到萍鄉(xiāng)學院南大門,吸毒人員鄔某看見劉某1后就將毒資200元交給劉某1,劉某1將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給了鄔某,并從中挑出約0.02克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
2、2021年10月中旬,被告人劉某1拿現(xiàn)金在玉湖小區(qū)“老姐”處購買了200元毒品海洛因。劉某1帶著毒品來到萍鄉(xiāng)學院南大門,吸毒人員鄔某將200元毒資交給劉某1,劉某1將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給鄔某,并從中挑出約0.02克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
3、2021年10月12日18時許,吸毒人員朱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1,隨后通過微信轉賬轉了1200元毒資給劉某1購買毒品海洛因。劉某1將1200元毒資轉給“老姐”,并且來到玉湖小區(qū)拿“貨”(毒品)。后朱某同朱志強一起來到萍鄉(xiāng)市火車站附近與劉某1見面拿毒品海洛因,劉某1從販賣的毒品中挑出價值約100元(約0.02克)的海洛因,剩余海洛因販賣給了朱某。
4、2021年11月3日20時許,丁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1稱需要購買4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過微信將毒資轉賬至劉某1,劉某1將毒資轉給其妻子涂倩倩微信內,再通過涂倩倩微信提現(xiàn)到涂倩倩的銀行卡內,劉某1拿涂倩倩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來到玉湖小區(qū)附近找其上線“老姐”購買毒品海洛因,隨后劉某1將毒品挑出一部分,價值約50元(約0.01克),剩下的海洛因以“埋雷”的方式放在玉湖小區(qū)門口的網線箱處,后離開現(xiàn)場告知丁某毒品放在網線箱處,后被依法扣押到了該毒品海洛因凈重0.048克。經萍鄉(xiāng)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樣本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5、2021年11月4日8時許,文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1稱需要購買3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過微信將毒資轉賬至劉某1,劉某1將毒資轉給其妻子涂倩倩微信內,再通過涂倩倩微信提現(xiàn)到涂倩倩的銀行卡內,劉某1拿涂倩倩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來到玉湖小區(qū)附近找其上線“老姐”購買毒品海洛因,隨后劉某1從賣給文某的毒品海洛因中挑出0.02克供自己注射,剩余毒品送至龍泉酒家交給了文某。
6、2021年11月4日16時許,文某通過微信將220元毒資轉賬至劉某1,劉某1從“老姐”購買毒品海洛因后,從賣給文某的毒品海洛因中挑出0.02克供自己注射,剩余毒品送至龍泉酒家交給了文某。
7、2021年11月5日10時許,吸毒人員武某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1稱需要購買毒品海洛因,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了700元毒資給劉某1,劉某1將毒資轉給其妻子涂倩倩的銀行卡內,再拿其妻子涂倩倩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來到玉湖小區(qū)附近找其上線“老姐”購買毒品,后劉某1在玉湖小區(qū)撞見林某,林某支付了500元現(xiàn)金給劉某1也要購買毒品海洛因,劉某1來到“老姐”樓下購買毒品后,來到小區(qū)門口附近將毒品海洛因分別交給了武某、林某,并從販賣給武某的毒品內挑出約100元毒品海洛因(約0.02克毒品)供自己注射。
8、2021年11月5日11時許,吸毒人員武某又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1稱需要購買毒品海洛因,并通過微信轉賬500元毒資給劉某1,劉某1將毒資轉給其妻子涂倩倩的銀行卡內,再拿其妻涂倩倩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來到玉湖小區(qū)附近找其上線“老姐”購買了毒品海洛因。買到毒品后劉某1來到玉湖小區(qū)門口將毒品交給武某,并且從中挑出了價值約100元(約0.02克)的毒品海洛因。
綜上,被告人劉某1于2021年10月份至2021年11月份期間,多次向吸毒人員鄔某、朱某、武某、林某、文某、丁某等人販賣毒品,賺取了部分毒品海洛因供自己注射。
二、洗錢罪
被告人劉某1于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份期間多次向吸毒人員丁某、文某、武某等人販賣毒品從中牟利。劉某1販賣毒品后,為掩飾、隱瞞其毒品犯罪所得,通過其妻子涂倩倩的中國銀行卡(賬號×××04)取現(xiàn)進行“自洗錢”,然后再拿現(xiàn)金去購買毒品。劉某1共洗錢4次,涉案金額19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出示宣讀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扣押、稱重筆錄、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為掩飾、隱瞞其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銀行卡賬戶轉移其販賣毒品犯罪的毒資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歸案后坦白了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劉某1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對被告人劉某1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自愿簽字具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1、2021年10月5日14時許,吸毒人員鄔某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1稱需要買200元毒品海洛因,于是,被告人劉某1拿現(xiàn)金在玉湖小區(qū)“老姐”處購買了200元毒品海洛因來到萍鄉(xiāng)學院南大門處,將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給了鄔某,并從中挑出約0.02克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鄔某就將毒資200元交給劉某1。
2、2021年10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員鄔某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1購買200元毒品海洛因,于是,被告人劉某1在玉湖小區(qū)“老姐”處購買了200元毒品海洛因后,來到萍鄉(xiāng)學院南大門,鄔某看見劉某1后就將200元毒資交給劉某1,劉某1將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給了鄔某,并從中挑出約0.02克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
3、2021年10月12日18時許,吸毒人員朱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1稱要買“兩分”的毒品海洛因,隨后通過微信轉賬轉了1200元毒資給劉某1。劉某1將1200元毒資轉給“老姐”購買毒品海洛因。后朱某同朱志強一起來到萍鄉(xiāng)市火車站附近與劉某1見面拿毒品海洛因,劉某1從中挑出了價值約100元(約0.02克)的毒品海洛因,剩余的販賣給了朱某。
4、2021年11月3日20時許,吸毒人員丁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1稱需要購買4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過微信將毒資轉賬至劉某1,劉某1將毒資轉給其妻子涂倩倩微信內,再通過涂倩倩微信提現(xiàn)到涂倩倩(賬號×××04)的銀行卡內,劉某1拿涂倩倩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來到萍鄉(xiāng)市玉湖小區(qū)附近找其上線“老姐”購買毒品海洛因,隨后劉某1將毒品挑出一部分價值約50元(約0.01克),剩下的海洛因以“埋雷”的方式放在玉湖小區(qū)門口的網線箱處后,離開現(xiàn)場告知丁某毒品在網線箱處,后被依法扣押,該毒品海洛因凈重0.048克。經萍鄉(xiāng)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樣本中檢出海洛因成分。
5、2021年11月4日8時許,吸毒人員文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1稱需要購買300元毒品海洛因,并通過微信將毒資轉賬至劉某1,劉某1將毒資轉給其妻子涂倩倩微信內,再通過涂倩倩微信提現(xiàn)到涂倩倩(賬號×××04)的銀行卡內,劉某1拿涂倩倩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來到玉湖小區(qū)附近找“老姐”購買毒品海洛因,隨后,劉某1從賣給文某的毒品海洛因中挑出0.02克供自己注射,剩余毒品送至龍泉酒家交給了文某。
6、2021年11月4日16時許,吸毒人員文某通過微信將用于購買毒品海洛因的220元轉賬至劉某1,劉某1來到玉湖小區(qū)找“老姐”購買毒品海洛因,隨后劉某1從賣給文某的毒品海洛因中挑出0.02克供自己注射,剩余毒品送至龍泉酒家交給了文某。
7、2021年11月5日10時許,吸毒人員武某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1稱需要購買毒品海洛因,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700元給劉某1,劉某1將這700元毒資轉給其妻子涂倩倩(賬號×××04)的銀行卡內,再拿涂倩倩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來到玉湖小區(qū)附近找“老姐”購買毒品,后劉某1在玉湖小區(qū)撞見林某,林某支付500元現(xiàn)金給劉某1也要購買毒品海洛因,劉某1在“老姐”處購買毒品后,來到小區(qū)門口附近將毒品海洛因分別交給了武某、林某,并從販賣給武某的毒品內挑出約100元毒品海洛因(約0.02克)供自己注射。
8、2021年11月5日上午11時許,吸毒人員武某又聯(lián)系被告人劉某1購買毒品海洛因,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500元給劉某1,劉某1將500元轉給其妻子涂倩倩(賬號×××04)的銀行卡內,再拿涂倩倩的銀行卡取現(xiàn)金后來到玉湖小區(qū)附近找“老姐”購買毒品海洛因。買到毒品后劉某1來到玉湖小區(qū)門口將毒品交給武某,劉某1從中挑出了價值約100元(約0.02克)的毒品海洛因。
綜上,被告人劉某1于2021年10月份至2021年11月份期間,先后八次向吸毒人員鄔某、朱某、丁某、文某、武某、林某等人販賣毒品;通過其妻子涂倩倩的中國銀行卡(賬號×××04)轉移資金進行洗錢四次,涉案金額19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人涂倩倩的供述、證人林某、鄔某、朱某、文某、武某、周某、丁某的證言、萍鄉(xiāng)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萍)公(司)鑒(理化檢驗)字[2021]122號檢驗報告、辨認筆錄、扣押、稱重筆錄、微信交易明細、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多次向多人販賣毒品,屬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劉某1為掩飾、隱瞞其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銀行賬戶收取、轉移其販賣毒品犯罪的毒資,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劉某1一人犯數(shù)罪,應予依法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人劉某1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抓獲歸案后坦白了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5年9月4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甘茹蘭
審判員賀海平
人民陪審員王銀華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麗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