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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224刑初171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8-23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黑1224刑初171號    

慶安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慶檢訴刑訴(2019)1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慶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國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賈某某及辯護人車延豐、宋云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慶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冬季,伊春市紅星林業(yè)局因超計劃采伐木材被伊春市公安局調查,時任紅星區(qū)區(qū)長兼紅星林業(yè)局局長的鄭某1為此事找到時任伊春市政府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李某1(另案處理)請求給予照顧、從輕處理,趁此機會李某1向鄭某1提出要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2009年1月8日,李某1的朋友賈某某在李某1的授意下,開著李某1的白色越野黑F×××**公務車來到伊春市紅星林業(yè)局找到鄭某1。鄭某1在其辦公室接待了賈某某,并將時任紅星區(qū)財政局局長李春光(已故)叫到辦公室,當著賈某某的面對李春光說,李市長(李某1)要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由他具體經辦,就不收錢了,你給他辦理木材撥付手續(xù)。這樣紅星林業(yè)局在實際沒收到木材款的情況下,李春光讓時任財政局副局長的楊某1為賈某某辦理了價值人民幣3,992,264.94元的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的收款憑證,賈某某拿著收款憑證到紅星林業(yè)局木材科辦理了5000元立方米木材調撥通知單,賈某某明知該木材系李某1向紅星林業(yè)局索要的情況下,將該木材調撥單交給伊春市世豪博格家具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于某,讓于某幫助把木材賣掉,于某賣得木材款300余萬元,于某的愛人陳某分次以轉賬方式將這筆款轉到賈某某的名下。事后賈某某告訴李某1,鄭某1這人不錯,挺講究,事辦的挺利索,謊稱木材賣了不到300萬元,李某1讓把這錢放在賈某某那里,直至案發(fā)李某1沒有將木材款拿回。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認為時任伊春市政府副市長兼公安局長李某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下屬單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賈某某在李某1涉嫌受賄犯罪過程中,起到了提示和幫助作用,其二人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賈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與李某1系共同犯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賈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積極返還贓款,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賈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經過無異議,但提出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認為其沒有受賄的共同故意。

辯護人提出:一、被告人賈某某沒有與李某1形成受賄的犯罪故意,無共同犯罪的“同謀”,被告人賈某某沒有與李某1同謀共同聯絡為紅星林業(yè)局乃至鄭某1謀取非法利益而受賄的事實,其不構成受賄罪。賈某某只是參與銷贓、保管贓款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其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特征。二、被告人賈某某在接到監(jiān)察機關的通知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應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積極向監(jiān)察機關返贓,應對其酌定從輕處罰。賈某某做為私營企業(yè)業(yè)主,社會責任感強烈,積極資助失學兒童,系初犯、偶犯,無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可對其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賈某某于2004年與時任伊春市政府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李某1(另案處理)相識,賈某某在北京多次花錢招待李某1,后又為李某1裝修房屋承擔費用,為李某1的女兒安排工作提供幫助,李某1心存感激。后期被告人賈某某向李某1提出要整木材掙錢,2008年冬季,李某1趁伊春市公安局調查紅星林業(yè)局超計劃采伐木材之機向紅星區(qū)區(qū)長兼紅星林業(yè)局局長鄭某1提出索要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隨后李某1通知賈某某回伊春辦理此事,二人在伊春見面后,被告人賈某某于2009年1月8日到伊春市紅星林業(yè)局找到鄭某1,鄭某1將紅星區(qū)財政局局長李春光(已故)叫到辦公室,當著賈某某的面對李春光交待,李市長要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不收錢,讓李春光給賈某某辦理木材撥付手續(xù)。紅星林業(yè)局在實際沒收到木材款的情況下,用賈某某的身份證辦理了農行卡,將紅星林業(yè)局賬外資金400萬元打入賈某某這張銀行卡后,又將3,992,264.94元從卡中劃入紅星林業(yè)局的銷售木材賬戶,以此為賈某某辦理了價值3,992,264.94元的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的收款憑證,賈某某拿著該收款憑證辦理了木材調撥單。之后賈某某讓其朋友于某幫助銷售此木材,銷售后,由于某的妻子陳某及其公司員工楊某2以轉賬方式將木材款293萬元轉到賈某某的銀行卡中。木材銷售后,賈某某告之李某1事辦完了,木材賣了300萬元,李某1讓將此款放在賈某某處直至案發(fā)。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我是2004年通過李某2成認識的賈某某、董某夫婦的,我去北京辦事都是賈某某接機、買機票、住酒店、出車、吃飯陪著,他沒少花錢。后來賈某某又給我裝修了伊春區(qū)“親水家園”的房子,我女兒大學畢業(yè)在北京找工作時,賈某某和他妻子董某又幫了忙,最后我女兒的工作順利落在深圳發(fā)展銀行北京望京支行,戶口也落在北京,我一直很感謝他們幫我辦的這些事,我們關系處的越來越好。后來賈某某說來伊春投資辦廠,我?guī)退x址批地,后來沒有干成。2007年至2009年之間,賈某某讓我?guī)退蛘泻簦胝c木材掙點錢,我就給下面基層的林業(yè)局局長分別打電話,具體我記不清了,但我可以肯定賈某某無論是去哪個林業(yè)局拉木材都是我打的招呼。2008年末或2009年初冬運生產期間,鄭某1從技術監(jiān)督局剛到紅星林業(yè)局任局長,不懂林業(yè)生產,因超采伐木材被我們市公安局查了,我將鄭某1叫到我的辦公室,因為超采的事給他一頓批評,之后我和鄭某1說我有個朋友要拉點木材,你給安排一下,鄭某1問我要拉多少米,我說拉5000米,鄭某1當時說沒有木材倒運手續(xù),我說手續(xù)的事不用你管,鄭某1說回去安排一下,沒有問題,我說過幾天我讓他去找你,我沒提交木材款的事,也沒提讓他把木材價錢便宜點的事,我想鄭某1應該能明白我所說“拉木材”就是指到紅星林業(yè)局直接將木材拉走的意思,實際上這5000米木材鄭某1也是沒有要錢。我與鄭某1說完之后,我就給在北京的賈某某打電話,我和他說木材聯系好了,讓他回來辦理。賈某某回到伊春后,我告訴賈某某我聯系的是紅星林業(yè)局,讓他直接去找鄭某1聯系拉木材的事,我雖然沒有明確說是否需要交木材款,但我也沒說木材價格是否讓鄭某1降價,就是讓賈某某直接找鄭某1,賈某某原先也在其他林業(yè)局購買過木材,怎么拉木材辦手續(xù)他都知道,我已經與鄭某1說好拉木材的事,賈某某去辦理就可以了,所以我沒有和他細說,他去了自然就什么都清楚了,如果鄭某1讓他交款,他就會和我說了,實際上這5000米木材也沒交款,賈某某將這些木材拉走,他當然清楚沒交錢的事。賣完木材之后,賈某某跟我說鄭某1辦事挺講究,木材賣了300萬元,問給我存上還是給我拿到哪,我當時不缺錢,就說放他那里放著吧,等我以后用錢時再管他要。賈某某沒有明確給我多少錢,他的意思是我要多少給我多少,我當時不缺錢,我去北京他也沒少花錢,就讓他先花著,所以我也沒說要多少錢。后來在一次市里開會散會時鄭某1跟我說安排的那5000米木材的事辦完了。2015年以后賈某某就不和我聯系了,我也聯系不上他了。

2、證人鄭某1的證言,證實我是2008年10月從伊春市質量監(jiān)督局調任紅星區(qū)區(qū)長兼林業(yè)局局長,在這期間,李某1任伊春市副市長兼公安局局長。2009年冬運生產時候,李某1安排伊春市公安局森偵支隊到紅星林業(yè)局查木材采伐的事,過了一段時間,應該在當年的11月份至12月份期間,李某1打電話將我叫到他的辦公室,和我說查了我們林業(yè)局的一些事,沒說具體什么問題,說要收拾我,我說我也沒有什么事,你怎么收拾我,李某1說收拾你還不容易,我也沒敢和他犟嘴,然后李某1和我說要在我們林業(yè)局拉點木材,我說要多少,李某1說要5000立方米,過幾天他讓人來找我具體辦這個事,我說沒問題,但運木材的手續(xù)我沒有,李某1說這個他負責。過了幾天一個姓賈的,到我辦公室來,說是李市長讓他來找我拉木材,我就將紅星林業(yè)局財政局長李春光叫到我的辦公室,我和李春光說,李市長讓這個人來拉木材,讓他帶著這個姓賈的去賬務科開5000米白松的手續(xù),不用交錢,然后李春光就帶著姓賈的去辦的撥付木材的手續(xù),具體怎么辦理的我沒問,這木材是走的紅星林業(yè)局計劃外木材,木材怎么拉走的,用的什么運木材的手續(xù)我不清楚。2009年末或2010年初,這個姓賈的在拉木材期間,他到我當時住的小區(qū)想給我送錢,想送多少我不知道,我記得當時他拎個兜子,想從里面拿東西,我想肯定是錢,被我拒絕了。

3、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我在2008年至2010年任紅星區(qū)財政局副局長,負責固定資產業(yè)務,當時的局長是李春光。紅星區(qū)財政局和紅星林業(yè)局是政企合一的一個單位,財務是在一起的。當時紅星區(qū)財政局存在賬外資金,資金來源是超采木材款,客戶轉賬支付款,我一般是轉到我名下的銀行賬戶或者李春光告訴我用他人名義開立的賬戶中,當時銀行管理不嚴格,我們編了一些人名和身份證號碼,當時身份證號碼還是15位,編的身份證號碼通過銀行系統(tǒng)就能夠開設賬戶,有的賬戶使用一次或幾次后就不再使用,每年木材銷售結束后,賬外資金對完賬后,就清戶了,銀行存折都在李春光處保管。賈某某我不認識,但這個名字我不陌生,2009年1月8日付款人是賈某某,收款人是紅星林業(yè)局,金額共計400萬元的兩張中國農行進賬單,是局長李春光讓我辦理的,當時他給我的賈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讓給這個人轉400萬元,然后再交到咱們局木材銷售戶上購買木材。我從我單位編的張麗麗名下的賬外資金戶中取出400萬元,存到賈某某賬戶中,又分兩筆匯到我單位賬戶中,以上這些都不是賈某某本人辦理的,存款原始憑證上的內容以及“賈某某”幾個字都是我寫的。

4、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我在伊春市公安局任職期間,分管森偵工作,森偵案件線索主要來源都是群眾舉報,對舉報案件是否查處的決定權由李某1局長決定,紅星林業(yè)局被舉報過,是鄭某1剛到紅星林業(yè)局任局長不久的事,宋某也向我反映過情況,我和李某1匯報過,李某1當時的意思是拉倒吧,我理解就是不要查處了。

5、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我在伊春市公安局工作,2009年至2010年左右,我接到匿名電話舉報紅星林業(yè)局存在超采伐情況,我向張某匯報,張某說和時任局長偉東匯報一下,過了幾天張某和我說李某1局長的意見是暫時不要查,具體情況他研究研究再說,舉報的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6、證人于某的證言,我與賈某某是朋友關系,2009年1月份,賈某某讓我?guī)退u5000米木材。之后我拿著他給調撥單去紅星林業(yè)局木材科確認,當時有一個叫王某1的要買,我們談了價格,我又給賈某某打電話征求他意見后,我讓這個人把木材款打到我妻子陳某的賬戶上,多少錢我記不清了。之后我又賣給誰記不清了,我妻子說還賣給新青一個姓崔的,我妻子有銀行交易記錄,她能說清。把木材都賣了后,我妻子把所有錢都轉給賈某某了。

7、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我認識賈某某,2009年年初,賈某某找我丈夫于某幫其賣過木材。于某讓買主先把木材款給我,最后由我付給賈某某。2009年1月9日、1月11日我存入賈某某農行賬戶的230.6萬元;另外我公司的材料員楊某2于2009年1月10日向賈某某賬戶中存入的62.4萬元,共計293萬元都是轉給賈某某的木材款。我名下的農行卡內,2009年1月9日崔某轉入17.8萬元、甄某轉入17.8萬元、袁某1轉入17.8萬元、馬某和分兩筆轉入24萬元;同年1月11日王某1分兩筆轉入148萬元;還有同年1月9日和1月11日轉入的兩筆共25萬元,以上共計250.4萬元都是賣木材的款。這些木材都是于某聯系賣的,具體情況我不清楚。

8、證人楊某2證言,證實我在于某和陳某的公司任材料員,2009年1月10日,于某和陳某讓我存入賈某某銀行卡62.4萬元錢。

9、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我在2009年1月份去伊春市紅星林業(yè)局木材科買木材,遇到于某,他拿了一張白松5000立方米,直徑是18至22公分的木材調撥單,我從他手中買了2000立方米。我把款打到他妻子陳某的農行賬戶上,一筆75萬元,一筆73萬元,共計148萬元。

10、證人劉某證言,證實2009年1月份我在于某手中買過白松,妻子袁某1給于某妻子陳某轉了17.8萬元錢的木材款。

11、證人袁某1證言,證實2009年劉某在于某那買過木材,我給陳某轉過17.8萬元的木材款。

12、證人崔某證言,證實2009年1月份我在于某手中買過白松,給陳某轉了17.8萬元錢的木材款。

13、證人甄某證言,證實2009年1月份我在于某手中買過白松,給陳某分兩筆轉了17.8萬元錢的木材款。

14、證人馬某和證言,證實2009年1月份我在于某手中買過的白松,給陳某分兩筆轉了24萬元錢的木材款。

15、被告人賈某某供述,2003年我在伊春開了一家日月光電材料公司,2004年我通過李偉成認識伊春市公安局局長李某1,我們處的關系挺好,認識李某1后,每次李某1到北京辦事,我開車接送、訂房間,他在北京期間的吃住行費用都是我結算,自2004至2014十年間他來北京都是我全程接待,我花銷了十七八萬元。2005年我給李某1裝修房子,花了大約8萬元錢。我在伊春的公司只是投錢,沒有收入,我和李某1說,讓他在伊春市林業(yè)局給我整點木材,掙點錢。2009年1月初,李某1給在北京的我打電話,他和我說,紅星林業(yè)局木材的事辦妥了,讓我回伊春一趟。我回到伊春與李某1見面,李某1和我說紅星林業(yè)局的局長鄭某1是從伊春市技術監(jiān)督局剛調來的,不懂業(yè)務,瞎整,超采伐木材被我們公安局發(fā)現了,我向他要了5000米木材,你去辦吧。2009年1月8日,我到鄭某1的辦公室找他,我說是李某1市長讓我來找你的,姓賈。鄭某1當時說,他知道,并說你整的木材要快點處理,別給當地造成影響。接著鄭某1叫來財政局長,對他說,我是李市長派來的,要拉5000米白松,18至22厘米的,讓他帶我去辦理手續(xù),不用交錢。我跟著這人去了財政局,一個女的給我辦的手續(xù),并復印了我的身份證,在我沒交款的情況下,給我開了一份收款憑證。我拿收款憑證到木材科,一個男的科長給我辦理了5000米的調撥單。我將木材調撥單交給了新青林業(yè)局開木材加工廠的朋友于某,讓他幫我賣掉,于某賣完后將款打到我的卡上,大約賣了300萬元,我和于某談的價格比市場上便宜一些,具體多少錢一立方米我記不清了。2009年1月15日左右,賣完木材后我和李某1見面,我對他說,紅星林業(yè)局木材的事辦完了,鄭某1這人不錯,挺講究,事情辦得挺利索,一共賣了300萬元,這錢你看怎么辦。李某1說,錢先放我那放著,用得時候再向我要。我記不清是否直接和李某1說紅星林業(yè)局沒有收錢,但李某1一定能知道我說木材賣了300萬元是沒有交款,如果是交錢的話不可能有300萬元的差價,正常差價不會超過100萬元。這筆錢我和李某1提過幾次,李某1說先放我這,什么時用再取,他一直沒取,后來讓我做生意用了。木材賣出去以后,我準備了二十萬元的現金想給鄭某1,鄭某1沒收。我多次跟李某1提出需要錢的時候就向我要,類似的話,我在伊春紅星林業(yè)局五星林場經營伊春市廣源礦業(yè)公司只是投錢,沒有產生利潤,我資金非常緊張,李某1知道,他也一直沒朝我要這錢,我也就沒主動提過給他錢的事。2014年我去深圳做生意以后,我和李某1就很少聯系了。

16、指定管轄函,立案決定書,抓獲破案經過,留置決

定書,證實本案立案、抓獲的情況。

17、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經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商請,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此案。

18、中共伊春市委組織部文件、干部檔案及任免審批表,證實李某1、鄭某1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及職務等情況。

19、收據,證實賈某某贓款3,992,264.94元的收繳情況。

20、黑龍江省紅星林業(yè)局銷售賬簿、記賬憑證等復印件及證明,證實涉案木材款入賬情況及該木材被拉走的情況。

21、紅星林業(yè)局2008、2009年木材價格表,證實當年的木材價格情況。

22、銀行交易明細,存、取款憑證復印件,證實2009

年1月8日從紅星林業(yè)局開設的張麗麗賬戶取出400萬元存入紅星林業(yè)局給賈某某開立的農行賬戶,又從賈某某的這個賬戶分兩次轉出400萬元到紅星林業(yè)局的賬戶及被告人賈某某銷售贓物得款情況。

23、綏化市北林區(qū)刑事判決書,證實鄭某1被判刑的情況。

2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賈某某的身份及自然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數額達3,992,264.94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

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賈某某沒有與李某1形成受賄的犯罪故意,無共同犯罪的“同謀”,其不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賈某某為李某1銷售并保管木材款的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犯罪特征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賈某某找李某1為其整木材,在李某1索要木材后告知賈某某,因紅星林業(yè)局超采伐木材被其所在的公安機關調查,其向該林業(yè)局局長鄭某1索要了5000米木材,讓賈某某去辦理。賈某某找到鄭某1,鄭某1明確表示木材不要錢,賈某某在沒交錢的情況下辦理了木材調撥單,并自行進行了銷售。賈某某在明知李某1索賄的情況下,由其出面辦理、收受賄賂木材并銷售,與李某1共同完成了索賄全過程,并實際占有、使用了受賄款項,綜上,二人對收受木材有共謀,有分工,達成了默契,具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賈某某構成了受賄犯罪的共犯,被告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與李某1作用、地位相當,系主犯。上述事實有李某1、鄭某1、于某的證言,并與被告人賈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的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形成受賄罪共犯的規(guī)定。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監(jiān)察機關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告人賈某某發(fā)出詢問通知書后,被告人賈某某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鄭某1于2019年4月2日交待了本案的事實,監(jiān)委機關于同年4月18日對賈某某立案審查,同年4月24日監(jiān)察機關工作人員到深圳找到賈某某,將其帶至監(jiān)察機關,并于當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綜上,被告人賈某某的犯罪事實已經被辦案機關掌握并立案,辦案機關在深圳將其帶到監(jiān)察機關,并非賈某某主動投案,不符合自首的規(guī)定。上述事實有綏化市紀委、監(jiān)委指定管轄書,慶安縣監(jiān)委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鄭某1證言,被告人賈某某訊問筆錄等證據在卷證實。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主動投案,系自首的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不予采信;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積極返贓,系初犯、偶犯,無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符合法律,予以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賈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賈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4月23日止,判處的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贓款3,992,264.94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依規(guī)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齊德湘

人民陪審員  白慶麗

人民陪審員  張樹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江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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