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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03刑初1142號受賄、串通投標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8-23   閱讀:

案由    受賄 串通投標     

案號    (2019)黑0103刑初1142號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哈南檢刑訴[2019]6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贏、魏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原某某及其辯護人曹珩、張春雨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受賄罪

201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原某某伙同其姐姐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局長xx(另案處理),利用原杰擔任教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道外區(qū)各學校教學設備采購過程中,幫助江蘇圣博奇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勇(另案處理)在招標過程中多次中標。原杰與xx共同收受萬某的行賄款人民幣258.98萬元,其中原某某分得受賄款148.98萬元,原杰分得受賄款110萬元。現(xiàn)原某某的家屬已將xx所得的受賄款148.98萬元上繳,原杰的家屬已經將原杰所得的受賄款110萬元上繳。

二、串通投標罪

201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萬某勇從原某某(另案處理)處獲得道外區(qū)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信息后,為承攬上述招標項目,先后借用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哈爾濱南雨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淮安市訊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微標,并多次中標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采購項目。以上參與投標企業(yè)的項目工程保證金均由萬某個人出資,并由該人統(tǒng)一制作標書、制定投標價格。萬某用上述手段串通投標19次,中標金額合計29627984元。具體如下:

1.2013年12月1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681109元;

2.2014年5月19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欣偉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勇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3049723元;

3.2014年11月13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欣偉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的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071001元;

4.2015年3月6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鴻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56054元;

5.2015年8月7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636520元;

6.2015年10月19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通用教學儀器有限公司、淮安市訊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黑龍江**希商貿有限公司、江蘇華乒激學裝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1936090元;

7.2015年10月19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音體美衛(wèi)器材進行招標,萬某借用龍升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蘇北實驗儀器有限公司、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哈爾濱東港辦公用品商貿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75662元;

8.2015年12月17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勇借用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泰州市蘇北實驗儀器有限公司、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466845元;

9.2016年1月18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多功能室進行招標,萬某勇借用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黑龍江省宙輝商貿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1064995元;

10.2016年1月4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邁克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79962元;

11.2016年6月20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欣偉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東大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689957元;

12.2016年9月9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勇借用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黑龍江**希商貿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泰州市蘇北實驗儀器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淮安市訊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489592元;

13.2016年9月2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勇借用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泰州市蘇北實驗儀器有限公司、江蘇業(yè)達貿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業(yè)達貿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878423元;

14.2016年9月2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專業(yè)館室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江蘇富某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及自己名下的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進行圍標,最終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4271555元;

15.2016年12月8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宇堃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為迎檢物資采購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東大設備有限公司、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分別中標,中標金額分別為283191元、838138元;

16.2016年12月1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專業(yè)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4936495元;

17.2016年12月15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崇仁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富某科技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139800元;

18.2017年8月27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江蘇興達工貿有限公司、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哈爾濱東方七彩科技有限公司、哈爾濱南雨科技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哈爾濱南雨科技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582872元。

被告人原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1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其解除留置,以涉嫌串通投標移交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同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其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原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條,應當以受賄罪、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是原某某犯受賄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處罰金;原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處罰金;數(shù)罪并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原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原某某沒有實施串通投標的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2.指控的第一起串通投標犯罪中,原某某和萬某還沒達成合作,指控不能成立;3.原某某在受賄犯罪中系從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4.原某某在被提起公訴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5.原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6.原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受賄罪

201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原某某伙同其姐姐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局長原杰(另案處理),利用原杰擔任教育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道外區(qū)各學校教學設備采購過程中,幫助江蘇圣博奇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萬某(另案處理)在招標過程中多次中標。原杰與原某某共同收受萬某的行賄款人民幣258.98萬元,其中原某某分得受賄款148.98萬元,原杰分得受賄款110萬元?,F(xiàn)原某某的家屬已將原某某所得的受賄款148.98萬元上繳,原杰的家屬已經將原杰所得的受賄款110萬元上繳。

二、串通投標罪

2013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萬某從原某某(另案處理)處獲得道外區(qū)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信息后,為承攬上述招標項目,先后借用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哈爾濱南雨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淮安市訊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微標,并多次中標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采購項目。以上參與投標企業(yè)的項目工程保證金均由萬某個人出資,并由該人統(tǒng)一制作標書、制定投標價格。萬某用上述手段串通投標18次,中標金額合計28946875元。具體如下:

1.2014年5月19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欣偉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3049723元;

2.2014年11月13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欣偉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的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071001元;

3.2015年3月6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鴻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56054元;

4.2015年8月7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636520元;

5.2015年10月19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通用教學儀器有限公司、淮安市訊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黑龍江**希商貿有限公司、江蘇華乒激學裝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1936090元;

6.2015年10月19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音體美衛(wèi)器材進行招標,萬某借用龍升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蘇北實驗儀器有限公司、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哈爾濱東港辦公用品商貿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75662元;

7.2015年12月17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泰州市蘇北實驗儀器有限公司、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466845元;

8.2016年1月18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多功能室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黑龍江省宙輝商貿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1064995元;

9.2016年1月4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邁克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79962元;

10.2016年6月20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欣偉招投標代理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及儀器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東大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689957元;

11.2016年9月9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黑龍江**希商貿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泰州市蘇北實驗儀器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淮安市訊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489592元;

12.2016年9月2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泰州市蘇北實驗儀器有限公司、江蘇業(yè)達貿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業(yè)達貿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878423元;

13.2016年9月2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專業(yè)館室進行招標,萬某勇借用江蘇富某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及自己名下的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進行圍標,最終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4271555元;

14.2016年12月8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宇堃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為迎檢物資采購進行招標,萬某勇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東大設備有限公司、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分別中標,中標金額分別為283191元、838138元;

15.2016年12月1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專業(yè)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勇借用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4936495元;

16.2016年12月15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崇仁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借用多家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江蘇富某科技設備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139800元;

17.2017年8月27日,道外區(qū)教育局委托黑龍江東譽招標有限公司為采購實驗室設備進行招標,萬某借用江蘇興達工貿有限公司、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哈爾濱東方七彩科技有限公司、哈爾濱南雨科技有限公司的資質及手續(xù)進行圍標,最終哈爾濱南雨科技有限公司中標,中標金額2582872元。

被告人原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18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對其解除留置,以涉嫌串通投標移交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同日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以涉嫌串通投標罪對其刑事拘留。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哈監(jiān)指[2019]28號指定管轄通知書、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哈南監(jiān)立[2019]29號立案決定書、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哈南監(jiān)留[2019]7號采取留置措施決定書: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原局長原某某涉嫌受賄案件線索,系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2019年3月5日指定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辦理。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4月1日對原杰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調查中發(fā)現(xiàn)原杰妹妹原某某有共同受賄嫌疑,2019年4月13日對原某某涉嫌受賄問題立案調查。2019年4月17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將原某某從內蒙古海拉爾市帶回,并對其進行調查。同日經哈爾濱市監(jiān)察委員會批準,決定對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2.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被告人原某某的身源,無前科劣跡。

3.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被告人原某某的身份情況、任職情況。

4.營業(yè)執(zhí)照:1.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萬某;2.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6日,法定代表人董某1;3.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8日,法定代表人沈某2;4.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0日,法定代表人宋某;5.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沈某3;6.淮安市盛達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張某1;7.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趙某;8.江蘇富某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30日,法定代表人陳某;9.江蘇業(yè)達工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2日,法定代表人徐某1;10.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胡某。

5.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采購招標明細表、中標通知書、付款憑證、涉案江蘇企業(yè)參與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采購招標統(tǒng)計表:涉案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采購招標工程中標金額合計29627984元。

6.刑事判決書: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原杰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

7.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哈南監(jiān)扣[2019]9號、哈南監(jiān)扣[2019]9號、10號扣押決定書、查封(封存)、扣押(暫扣)涉案款物登記表、移交清單、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呼倫貝爾農村商業(yè)銀行匯款業(yè)務回單:2019年5月9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原某某涉嫌受賄罪涉案款148.98萬元予以扣押;2019年5月17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原杰涉嫌受賄罪涉案款110萬元予以扣押;以上扣押贓款均通過轉賬方式轉入紀委涉案款專用賬戶12×××28。

8.銀行交易明細:1.原某某使用的萬某勇名下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62×××79),2015年3月16日由萬某勇存入人民幣880000元;2016年5月30日,從萬某勇銀行卡(卡號62×××70)轉入人民幣780000元;2017年8月12日,從萬某勇銀行卡(卡號62×××70)轉入人民幣521800元;2017年12月14日,從萬某勇銀行卡(卡號62×××70)轉入人民幣400000元。2.2017年6月2日,原某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賬號62×××64)轉入原杰丈夫谷某偉的中國光大銀行賬戶(賬號62×××85)人民幣400000元。3、涉案的董某2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賬號62×××07)、中國銀行賬戶(賬號17×××95)、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賬號62×××62)、(賬號62×××76)的資金流水情況。

9.江蘇澤辰科技設備公司等四個公司的開戶材料及銀行流水情況。

10、哈爾濱裕隆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哈裕隆[2019]會司某字74號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自2013年12月至2017年8月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參與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采購中標項目19個,中標金額為29,627,984.00元。其中: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中標1次,中標金額為4,271555.00元;江蘇富某科技設備有限公司中標1次,中標金額為139,800.00元;江蘇業(yè)達工貿有限公司中標1次,中標金額為2,878,423.00元;江蘇東大科設備有限公司中標2次,合計中標金額為973,148.00元;淮安市迅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3次,合計中標金額為1964,250.00元;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2次,合計中標金額為6,872,585.00元;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2次,合計中標金額為336,016.00元;淮安市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中標2次,合計中標金額為234663.00元;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2次,合計中標金額為3,730,832.00元;江蘇恒一科教設備有限公司中標1次,中標金額為2,466,845.00元;黑龍江宙輝商貿有限公司中標1次,中標金額為1,064,99500元;哈爾濱南雨科技有限公司中標1次,中標金額為2,582,872.00元。

11.證人吳某證言:他與原某某是夫妻關系,原xx是原某某的姐姐,原杰是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局長。王某2忠是江蘇南京人,在內蒙古經營工業(yè)用儀表,他倆是朋友關系。王某2忠不認識原杰,但是王某2忠去他家的時候聽他和原某某說過原杰是道外區(qū)教育局局長。2014年,王某2忠找原某某想認識一下原杰,但是王某2忠和原杰沒見過面。王某2忠想承包道外區(qū)教育局每年的教學設備采購業(yè)務,王某2忠與原某某怎么談的不知道,但是王某2忠本人并不經營教學設備,所以王某2忠找了一個江蘇的叫王xx的來做這筆生意。具體如何操作都是王某某操作的,后來萬某勇將王某2忠踢開,自己和原某某聯(lián)系。所有的事都是王某2忠告訴他的,原某某沒有告訴他,因為萬某勇將王某2忠踢開的事情他還跟原某某吵了一架,所以在家里原某某從來不跟他說這些事。他沒有見過萬某勇,也沒有受過他的錢。

12.證人王某1證言:他是江蘇盛達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淮安市盛達科技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是他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妹夫張某1,經營理化生實驗室設備、教學用品、體育器材等產品額度制作銷售。萬某找他參與過2次哈爾濱市是招投標項目。第1次是2015年2月,萬某找他說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有招標采購項目,讓他把公司的材料及手續(xù)郵寄給他,他在哈爾濱進行投標。他會先核算成本,并把他的利潤加進去給萬某報價,萬某再以他自己的價格進行投標。如果他的公司中標了,他公司負責全部生產并賺取利潤,并給萬某運輸搬運費、住宿交通補助費和一定的勞務費。如果不中標,他也沒有什么損失,所有的費用都是萬某出。2015年12月,萬某又找他投標,也是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的招標項目,他也同意參與招標了。這兩次他都中標了,他記得是體育用品和實驗儀器。保證金是萬某給他的,標書也是萬某自己制作的。他會按照萬某的指意把材料給萬某,萬某去招標公司溝通,具體在哪做標書、怎么做他都不清楚,標書制作好再由投標人在開標當天上交標書,標書的費用也是萬某出的。兩次投標都是萬某先把保證金打給他的賬號,他再轉入招標公司。這兩次他中標后,招標公司把保證金轉給他,他再還給萬某,具體以銀行流水為準。張某2和徐某3應該是萬某的人,他給這兩個人開具了委托書,代理他去投標。

13.證人沈某1證言:他是江蘇雙豐教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是淮安教學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哥哥沈某2,主要經營理化生實驗室設備、教學用品、體育器材等。參與過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兩次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教育局的招投標。關于投標的方式與證人王某1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

14.證人胡某證言:他是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參與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教育局的招投標。關于投標的方式與證人王某1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

15.證人徐某1證言:他是江蘇業(yè)達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參與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教育局的招投標。關于投標的方式與證人王某1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

16.證人宋某證言:他是淮安市訊騰教學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參與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教育局的招投標。關于投標的方式與證人王某1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

17.證人趙某證言(1P118-122):他是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參與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教育局的招投標。關于投標的方式與證人王某1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

18.證人徐某2的證言:2013年他任哈爾濱道外區(qū)教育局勤工儉學技術裝備科副科長,負責道外區(qū)教育局轄區(qū)內學校的設備配備及設備采購工作。設備配備工作流程市各個基層學校將缺少的教學設備上報給他們裝備科,他們下去核實形成材料,然后待教育局召開專題會議按照各所學校所需設備的輕重緩急分配,制作及采購計劃,他以教育局的名義制作采購申請上報財政局的辦公室,等待財政局的資金審核,財政局教科文衛(wèi)科審核資金,然后報財政局局長、主管財政局教科文衛(wèi)科副局長審批。審批完后,財政局將設備款轉到所需設備的學校,同時財政局的采購辦通知教育局(也是他),在財政局電腦上由他和財政局主管采購辦副局長、財政局辦公室具體負責采購人員隨機抽取招標代理公司,由財政局采購辦通知被抽取招標代理公司,由招標代理公司組織招投標。然后中標單位拿著中標通知書找到他簽訂供銷合同。驗收合格后由學校付款。他認識萬某,萬某是江蘇的一個做教學設備的任,2013年年末的時候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中標道外區(qū)教育局實驗室設備的標,萬某當時以中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拿著中標通知書來到他的辦公室簽合同,他第一次見到萬某這個人。萬某代理的公司中標之前,他不認識萬某,之前他只知道有一個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在這次招投標過程中中標了。這個江蘇的公司中標之前,道外區(qū)教育局的局長原某某跟他打過招呼,當時原某某跟他打電話說有一家南方的公司(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實力特別雄厚,讓他接待一下。隨后他就接待了這家南方公司來的人,當時他和這個南方的公司的人在他辦公室里談的話,這個人當時把其公司的一些資質給他出示了一下,同時還問到了他們的采購計劃,能否不通過政府的公開采購直接和他們教育局來進行設備的采購,當時他拒絕了并告訴這個人他們局的所有的設備采購都必須經過政府的正常招投標程序,他還讓這個人關注一下中國政府采購網,他們局的所有需要采購的設備都會在網上發(fā)布。這個人還問他如果想中標需要找誰,他告訴這個人如果想中標還要找一下招標代理公司的老總。他沒有告訴這個人何時關注中國政府采購網,他沒有幫忙找招標代理公司,時間大久他記不清第一次來的這個人是否是萬某了。大概過了一兩個月后這個南方人的企業(yè)中了第一個標。在這次開標之前他到原某某辦公室,原某某讓他關注一下這個南方的公司?!瓣P注”的意思是盡他最大的能力讓這家公司中標。他當時履行正常的招投標手續(xù),只不過是在抽取代理公司并確定后第一時間向原某某匯報由哪家代理公司來代理這次招投標,原某某說知道了,因為原某某有要求在每次確定代理公司之后第一時間向她匯報。第一次中標的這家南方的企業(yè)是江蘇乾坤教學設備有限公司,這次之后原某某沒有向他說過關注這家江蘇企業(yè),原某某讓他關注江蘇企業(yè)的事項還有在江蘇企業(yè)干完后之后讓他們組織人員盡快驗收和讓學校付款,原某某經常告訴他江蘇的企業(yè)干完活之后讓他盡快驗收和付款。驗收工作由他、所需設備學校人員負責,主要有校長、副校長、后勤主任,供貨單位代表人員、計某的姬某。每一筆教學設備采購專項款到賬之后,由局長辦公會確定購買教學設備的金額,他再根據(jù)各個學校提交的申請來確定每個學校需要采購的設備,他再上報給局長原某某,每一次需要采購的教學設備和種類原某某都提前知道,因為每次都上報給她。他與這些江蘇中標的企業(yè)沒有密切聯(lián)系。

19.另案處理的被告人萬某的供述:2014年開始他在哈爾濱市經營公司,其中有一個是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他任法人代表。他通過同行也是朋友董某1介紹認識了一個姓王的江蘇老鄉(xiāng)(男),又通過這個姓王的介紹結識了一個海拉爾女的(叫什么名字他沒問過),是姓王的把他的手機號給的這個海拉爾女的,這個海拉爾女的給他打的電話說其可以在道外區(qū)教育口幫助他中標,可以跟他長期合作,這個海拉爾女的承諾由其負責跑關系,能夠保證他中標,他做項目,利潤他倆平均分。他倆的利潤大約按各50%比例分配。(經向其出示原某某的照片,其辨認出原某某就是跟他合作道外區(qū)教育局項目的海拉爾女人)每個項目的利潤大約10%左右,如果沒有原某某幫他跑關系中標項目,他連現(xiàn)在的利潤的也掙不著,所以他愿意跟原某某合作,他不清楚原某某是通過什么方式幫他中標的。他跟原某某好像見過兩次,第一次大約是2014年春天,當時原某某給他打電話約他在海拉爾見面,他自己去海拉爾住在友誼賓館,大約下午5、6點鐘的時候在他住的房間跟原某某見的面,原某某大約40多歲,他不知道原某某叫什么名字,見面就直接說事,他倆商量的結果就是原某某負責跑關系中標,他負責做項目,合作的利潤平均分配,主要是在道外區(qū)教育口的項目。第二次見面是大約2015年的雪天,具體時間他記不住了,原因是他們合作中了五、六個標以后,原某某提出要分到事先說好的利潤。這樣他才第二次又去海拉爾住在友誼賓館,也是在傍晚前后,他通知原某某他到了,于是原某某來到他賓館的房間。他倆大概算了一下前面幾次中標的利潤情況和應該給原某某的利潤,大約是80多萬元,以銀行和對帳單為準。原某某讓他以他的名義在海拉爾給其辦的銀行卡,第二天他去農行以他的名義辦了一張銀行卡,并且把昨天算好的應該給原某某的利潤直接打到卡里,原某某來了以后,他把卡交給原某某。他在給原某某辦卡的同時,他在海拉爾也給自己辦了1張農行的卡,這2張農行卡的卡號他記不住了。2016年9月21日,道外區(qū)教育局招標的專業(yè)館室(心理咨詢室)設備項目中標總金額4271555元,是他的圣博公司中標,2016年5月底的時候,原某某給他打電話告訴他最近有個標,讓他上政府采購網上查查,過了若干天后網上有這個項目了。在這期間他聯(lián)系了江蘇淮安的江蘇富某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圣博教育裝備有限公司、江蘇澤辰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其中他是圣博公司法人代表。澤辰的法人代表趙某和他是朋友也是江蘇老鄉(xiāng),他把澤辰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授權書、開戶許可證等資質材料借來;江蘇東大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是他的同鄉(xiāng),他把東大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授權書、開戶許可證等資質材料也借來;江蘇富某科教設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某也是他的老鄉(xiāng),他把富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代表授權書、開戶許可證等資質材料也借來,準備這個項目的投標工作。由他在江蘇老家淮安市施河鎮(zhèn)專門制作標書的一個復印社制作了四個企業(yè)的四套標書,準備參加該項目投標。這四套標書的所有費用都是他花的,大約花兩、三千元,參加投標的四個企業(yè)的投標價格都是他定的,一般是想讓哪個公司中標,就把這個公司的投標價格定的最低,他就把他的圣博公司的投標價格定的最低,讓圣博公司中標。其他參與投標的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參與投標價格的商定和投標活動。參加這次投標活動的四家投標公司實際控制人都是他。這個項目的實際中標金額為427余萬元,這個項目已經驗收結算。這個項目大約贏利了40多萬元吧,他大約給了原某某20萬元左右,他把錢打到他在海拉爾辦的農行卡里了。他和原某某的合作大約是從2014年初到2016年底,合作了大約2年多,大大小小的一共中標了大約10多個項目。他中標的那些項目,如果沒有原某某的幫忙,肯定不能中標。一般情況下,做幾個項目以后,原某某給他打電話,他計算一下這幾個項目的利潤,他把屬于原某某的那部分利潤打到他在海拉爾辦的那張農行卡里。他不記得了原某某的電話號碼了,2016年末他們就不再聯(lián)系了。大約2016年末或2017年初的時候,他給原某某打過一次電話,原某某沒接也沒再給他打回來,后來他就再也沒給原某某打過電話。從2014年初到2016年末,他們合作的中標項目,他一共給了原某某大約100萬出頭。從2014年初到2016年末,他給原某某的利潤都是打到他給原某某的農行卡里的,從他的銀行卡打到那張農行卡里的所有錢都是給原某某的利潤分成,沒有其他的錢。他交給原某某的農行卡,他除了給原某某轉帳,他從沒使用過,這張卡一直在原某某手里,直到現(xiàn)在還能正常使用,但原某某如何使用他不清楚。他給原某某轉利潤都是從他名下的銀行卡往外轉出來的。他和原某某除了關于項目中標的合作以外沒有其他的經濟關系,原某某除了向他提供跑關系保證中標以外,沒有以投資、出勞務、入股等其他經濟方式參與經營,他沒有借給過原某某錢,原某某沒有把錢放在他手里讓他,他和原某某現(xiàn)在沒有任何經濟關系。

20.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至2018年10月,她任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教育局局長,負責區(qū)教育局行政全面工作,負責人事、職改、計財工作,主管人事科、職改辦、計某,勤工儉學技術裝備科、勞動技術教育學校。大概2014年年初,具體的時間她記不清了,有一次她自己回海拉爾她父母家看望她父母,她妹妹原某某給她拿了一沓關于塑膠操場方面的資料的,原某某說有一個企業(yè)能干塑膠操場的活,看看道外區(qū)教育局做不做這個項目。她說道外區(qū)沒有資金做塑膠跑道的項目。然后原某某就沒再說什么,材料她也沒有細看,都扔在她父母家了。后來她從海拉爾回到哈爾濱,又過了一段時間,原某某從海拉爾給她打電話說上次跟她提到的企業(yè)除了塑膠跑道還能干其他的活,還有什么其他的項目看能不能做。她跟原某某說道外區(qū)教育局有很多項目包括心理咨詢室項目等,要能做的話就讓對方企業(yè)參與。原某某說那這個企業(yè)可以參與。她說那就參與吧。原某某說到時候對方企業(yè)參與的時候,讓她給幫幫忙,如果幫上忙了,人家也不會忘了。她說行,但這個事得招標,她讓原某某一定跟人家說清楚,要是中不上標,前期的一些花費可能就白花了。她又告訴原某某對方要是想?yún)⑴c,讓其關注她們教育局的招標公告。原某某說:“對方說了,掙到錢之后,給咱們拿點好處,咱姐倆一人一半”。她同意了。她記得原某某所說的江蘇企業(yè)的法人好像是姓萬,但具體的名字她沒記住,在辦案人員對她的訊問過程中,她知道姓萬的這個人叫萬某勇。她和她妹妹商量完之后,她就將她們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的采購計劃事先告訴給原某某,之后不久江蘇的公司就來投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的標,原某某給她打電話說江蘇的公司去投標了,讓她給幫幫忙。她答應了,于是她就給當時分管設備招標的勤工儉學科的副科長徐某2打電話說江蘇方面的公司要來競標,實力特別雄厚,讓徐某2給接待一下。徐某2說行。后來在開標之前,她把徐某2找到辦公室讓徐某2關照一下這個江蘇的公司,具體徐某2是怎么關照的她就不清楚了,后來江蘇的公司中標了,之后江蘇公司以這種方式又中了幾個標。她不是很清楚江蘇的公司在道外區(qū)教育局具體中了多少金額的標,具體以道外區(qū)教育局的招標備案文件為準。她印象中就跟徐某2說過一次關于關照江蘇公司的事情,因為這種事她交代徐某2一次,徐某2照辦就是了,不需要她每次都說。她所說的“關照”就是想讓江蘇的公司中標。之后徐某2跟她匯報過江蘇公司招投標的事情,在確定招標代理公司之后,徐某2第一時間給她打電話,把招標代理公司的名稱告訴她,但她根本就沒往心里去。她不清楚江蘇公司的萬某勇和徐某2是否接觸過,具體的事情由徐某2操作,她沒過問。2015年至2018年之間,因為她幫助萬某勇的公司中標,原某某給她轉存了4筆好處費,一共是110萬元。第一次是2015年8月份,原某某給她打電話說江蘇姓萬的把好處費給其轉來了,讓她告訴其卡號,其給她打過去一半。當時她持有她家親屬董某2名下的三張銀行卡,然后她就告訴原某某其中一張卡的卡號,具體是哪張卡的卡號她記不住了,原某某就按照這個卡號給她存了25萬,好像是分兩次存的,一次是10萬元,一次是15萬元。第二次是2016年6月份左右,原某某又給她存了15萬。第三次是2017年6月份,她說要買房子,原某某往她愛人谷某偉光大銀行的卡上轉了40萬元。第四次是2018年年初,原某某又給她存了30萬,一共是110萬元。她持有董某2名下三張卡,農行、建行和中行的卡,就是董某2買林肯車她刷的那三張卡,農行卡的尾號應該是8276,建行卡的尾號為7607,中行卡的尾號為9602。她平時沒少花董某2卡上的錢,所以將原某某給她的好處費存到董某2名下的卡上。每次原某某給她存錢時,原某某每次告訴她這是江蘇企業(yè)姓萬的(指萬某勇)掙完錢之后給咱倆拿的好處費,咱姐倆一人一半。原某某沒跟她說過萬某勇一共給了其多少好處費,她就知道這110萬是她應得的一半好處費。她收受的原某某給的這110萬元好處費,有40萬元她買群力外灘首府小區(qū)G9棟3單元901室的房子了,其余的70萬元就存在董某2名下的卡上,她日常用。董某2不知道原某某給她轉的這70萬元是什么錢,不知道這是原某某給她的好處費。谷某偉不知道原某某轉的40萬元是什么錢,她沒告訴谷某偉。存入到董某2這三張卡中70萬元的大額支出她有點印象,在華山路22號的天世潤錦匯經貿公司買茅臺酒花了5萬元左右;在信恒茶城買茶葉花了4萬元左右;10萬元左右在哈爾濱經之堂養(yǎng)生做保健用了;買房子交了稅費5.5萬;在卓展消費了大概2萬元左右;在楓葉小鎮(zhèn)消費了大概1.5萬元;在北京美兆健康體檢中心檢查身體花了2萬元左右;在遠大消費1萬元左右;她記起來的有30來萬吧,剩下的不到40萬元,日常花銷了多少和卡里還剩多少她記不清了。她沒告訴過其他人原某某分給你110萬好處費的事情。2019年3月份的時候,為了逃避處罰,她給原某某打電話訂立攻守同盟,她告訴原某某現(xiàn)在有人舉報她,如果有人找原某某核實情況,讓原某某說40萬元里有大姐原莉的30萬元,有原某某的10萬元。她現(xiàn)在非常后悔,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受賄行為,她觸犯了法律,她現(xiàn)在如實向組織交代,積極返款,爭取組織的寬大處理。

21.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2013年的時候她愛人吳某的朋友王某2忠知道她二姐是哈爾濱道外區(qū)教育局的領導,就想在哈爾濱干教育教學設備項目,但王某2忠不懂業(yè)務就找了一個江蘇的朋友叫萬某的開展業(yè)務,開始是王某2忠跟她聯(lián)系,但王某2忠虧本了就不再管了。過了幾天萬某給她打電話說王某2忠跑了不管這個業(yè)務了,他自己也虧本了,哈爾濱的市場挺好想繼續(xù)做下去,第一筆生意虧本是為了進入市場,還是想繼續(xù)做下去。后來她倆又通了幾次電話,大約在2014年開春的時候,萬某到海拉爾找她,這是他們第一次見面。萬某說哈爾濱市場好同時給了她一套他們公司的彩色簡介資料,萬某說他們公司不僅能做教學設備生意還能做塑膠跑道的項目,知道她在道外區(qū)教育局有關系,讓她負責跑關系,問問這些項目能不能做,幫他的公司中標,能幫上忙的話,他也不能虧待她,把掙到錢的一半給她,她同意了。萬某不知道他和原某某的關系嗎,他應該是聽別人說她有個親屬在道外區(qū)教育局當領導,具體是什么領導他不知道,他不知道這個領導是她親姐,是教育局的局長。她自己的名字都沒有告訴萬某,萬某就更不知道她和原某某的關系了。原某某和萬某沒有見過面,萬某一直問她道外區(qū)教育局的這個領導是誰,但她一直沒有告訴他,他還跟她說想見這個領導,但她一直沒有讓他見。大概在2014年年底,具體的時間她記不清了。有一次她二姐原某某自己回海拉爾家看望她父母,在她父母家她給原某某拿了一沓資料,是關于塑膠操場方面的,她說有一個企業(yè)能干塑膠操場的活,看看道外區(qū)教育局做不做這個項目。原某某說道外區(qū)沒有資金做塑膠跑道的項目,然后她就沒再說什么,后來原某某從海拉爾回到哈爾濱。過了一段時間,具體多久她想不起來了,她從海拉爾給原某某打電話問道外區(qū)教育局涉及教育教學都有哪些項目,她說上次提到的企業(yè)除了塑膠跑道還能干其他的活,還有什么其他的項目看能不能做。原某某說道外區(qū)教育局有很多項目,包括心里咨詢室項目等,對方企業(yè)要能做的話就讓他參與唄,她說那這個企業(yè)可以參與,原某某說那就參與吧。她說到時候參與的時候讓原某某給幫幫忙,如果幫上忙了,人家也不會忘了咱們。原某某說行,但這個事得招標,讓她一定跟人家說清楚,要是中不上標,前期的一些花費可能就白花了。原某某又告訴她對方企業(yè)要是想?yún)⑴c就關注她們教育局的招標公告。她說:“對方說了,掙到錢之后,給咱們拿點好處,咱姐倆一人一半”。原某某同意了。在她和原某某商量完之后,原某某把教學設備方面的采購計劃提前告訴她了,她把從原某某那里打聽到的采購計劃告訴給萬某,讓他做好招投標的準備,之后萬某的公司就來投道外區(qū)教育局教學設備的標,她給原某某打電話說江蘇的公司去投標了,讓她給幫幫忙。原某某答應了。原某某具體是怎么幫忙的她就不清楚了,后來萬某的公司中標了。每年她都是事先把從原某某口中得到的采購計劃告訴給萬某,然后萬某具體操作,通過這種方式萬某的公司又中了幾個標,到底中了幾個標,具體中了多少金額她不是很清楚。她只是跟原某某說要她幫忙中標,具體原某某怎么安排的,她不清楚,她也沒問原某某。萬某按照事先約定給她好處費了,2015年3月份,萬某來海拉爾說他們公司在道外區(qū)教育局中標掙錢了,把掙到的利潤的一半給她,萬某給她打電話說給她買了個禮物,放在友誼酒店的大堂了,讓她去拿。她去取了,一看是一張農業(yè)銀行的銀行卡。萬某之后給她打電話說這張卡里有88萬元,是以萬某的名字到農業(yè)銀行辦的,這是在道外區(qū)教育局項目中掙到的一半利潤,是給她的那份,這張卡就讓她使著吧。她把這張卡收下了。此后萬某又往這張卡上轉了3筆錢,分別是:2016年5月30日,轉款78.8萬元;2017年8月12日,轉款52.18萬元;2017年12月14日,轉存40萬元。萬某每次往她使用的這張銀行卡上轉款,都給她打電話,說他們公司在道外區(qū)教育局中標掙錢了,這是利潤的一半,是給她的那份。萬某一共給了她258.98萬元好處費,她是通過萬某農業(yè)銀行的銀行卡(尾號4379)交易明細看出來的,這張卡里從萬某其他卡的轉賬,都是萬某給她的好處費。萬某名下的這張尾號為4379的農業(yè)銀行卡一直都是她本人持有,她沒有給過別人。萬某當時跟她說過教學設備的利潤是15%,她覺得這258.98萬應該是這15%的一半,但具體是怎么計算出來的她不是很清楚。萬某應該能說清楚。萬某之所以給她這258.98萬元,一是她在采購計劃對外公布之前就把事先從原某某那里得到的采購計劃并透露給萬某勇,她告訴萬某勇道外區(qū)教育局要招標了,提前做好準備。二是她跟原某某事先打招呼,讓萬某勇幫萬某勇的公司在道外區(qū)教育局的采購項目中中標。萬某勇知道其能夠中標掙錢都是她從中幫的忙,所以給了她這258.98萬元好處費,也是履行了其給她一半利潤的承諾。這258.98萬元當中她分給她姐原某某110萬,其余的148.98萬元包括她取現(xiàn)存到她自己名下的賬戶上的70萬元左右,都是大額存單,有中國銀行的,有農商銀行的;2017年她買大眾途觀花了30多萬;另外有40多萬這4年她日常消費了,卡里現(xiàn)在還有8萬元左右余額。她分給原某某110萬是因為這是她姐倆早就商量好的,原某某提前告訴她采購計劃并幫忙讓萬某的公司中標,萬某給她的好處費,她和原某某一人一半。她分給原某某的110萬元中,第一筆是在2015年8月份左右,她收到萬某的88萬元之后,她給原某某打電話說江蘇姓萬的把好處費給她轉來了,讓原某某告訴她卡號,她給原某某打過去一半。然后原某某就告訴了她卡號,至于是誰的卡她記不住了,她就按照這個卡號給原某某存了25萬,好像是分兩次存的,一次是10萬元,一次是15萬元。第二筆是她收到78.8萬元好處費之后,她跟原某某通話后給原某某存了15萬元,當時她告訴原某某,她要買國債,還有本應該給原某某的20萬元,她沒有立刻給原某某。第三筆是原某某要買房子,2017年6月2日她往她姐夫谷某偉的光大銀行卡上轉了40萬元,這40萬元里有上次應該給原某某的20萬元。第四筆是2018年年初,她給原某某的銀行卡里存了30萬元,是分兩筆存到不同的卡上的。她是用現(xiàn)金存到原某某告訴她的銀行卡上的,但如果查不到,也可能是她記不準了,是原某某回海拉爾家,她給原某某的現(xiàn)金,或者她去哈爾濱給原某某拿的現(xiàn)金,以銀行查證為準。她每次給原某某存完錢或給原某某現(xiàn)金的時候,都告訴原某某這是萬某掙錢之后給咱倆拿的好處費,咱姐倆一人一半。萬某給她好處費的事情,她只告訴了原某某,沒告訴過其他人。她對收受的258.78萬元出好處費非常后悔,她法律意識淡薄,現(xiàn)在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受賄行為,她觸犯了法律,她現(xiàn)在如實向組織交代,積極返還贓款,爭取組織的寬大處理。今年3月份的時候,為了逃避處罰,原某某給她打電話訂立攻守同盟,原某某告訴她現(xiàn)在有人舉報其,如果有人找她核實情況,讓她說40萬元是借的,40萬元里有大姐原莉的30萬元,有她的10萬元。她現(xiàn)在知道這種行為是錯誤的。

本院認為,被告人原某某伙同國家工作人員原杰,利用原杰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原某某伙同投標人萬某多次采用非法手段串通投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懲處。被告人原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依法對其數(shù)罪并罰。關于辯護人所提原某某沒有實施串通投標的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原某某、原杰、萬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原某某提前向原杰打招呼讓其幫助萬某中標,每次涉案招標項目公示前,原杰通過原某某向萬某透露招標信息,萬某通過串通投標中標獲利,原某某的以上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辯護人所提的此項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指控的第一起串通投標犯罪中,原某某和萬某還沒達成合作,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經查,原某某、原杰、萬某的供述、吳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原某某和萬某于2014年年初相互認識后進行合作,原某某并未參與指控的第一起串通投標犯罪中2013年12月11日的招標項目。公訴機關指控的此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辯護人所提的此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原某某在受賄犯罪中系從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原某某、原杰、萬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原某某先向原杰提出幫助萬某中標獲利以謀取受賄,二人在收受萬某的行賄款之前已約定將行賄款一人一半予以分配,原某某收到萬某轉賬的行賄款后向原杰提供的銀行卡轉賬進行分配。故原某某、原杰在同受賄犯罪中均系主犯,辯護人所提的此項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原杰在被提起公訴之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積極退贓,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原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所提原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被告人原某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原某某受賄贓款人民幣一百四十八萬九千八百元,由扣押機關哈爾濱市南崗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琛

人民陪審員 姜 波

人民陪審員 張健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狄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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