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遼0404刑初216號
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撫望檢公訴刑訴[2019]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廣勝、代理檢察員龐連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
撫順市望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撫順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第十大隊負責人期間,利用辦理原珠海順海工貿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相關案件的職務便利,于2006年8月的一天,在撫順市新?lián)釁^(qū)“百金翰”洗浴門前,收受王某1所送5000美元,該款項被其占為己有。檢察機關于2011年7月6日對其立案偵查,因其拒不到案,于同年10月11日將其列為網(wǎng)上在逃人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
據(jù)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并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撫順市公安局經濟偵查支隊第十大隊負責人期間,利用辦理原珠海順海工貿有限公司經理王某1相關案件的職務便利,于2006年8月的一天,在撫順市新?lián)釁^(qū)“百金翰”洗浴門前,收受王某1所送5000美元,該款項被其占為己有。檢察機關于2011年7月6日對其立案偵查,因其拒不到案,于同年10月11日將其列為網(wǎng)上在逃人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案件移送函、立案決定書、在逃人員登記表證明本案的偵破揭發(fā)情況及被告人的到案過程;2.行賄人王某1的證言;3.證人張某1、薄某某、郭某、王某、秦某、康某、趙某、高某、白某、劉某、張某2的證言;4.王某1交通銀行交易明細;5.撫順市自來水公司與撫順市順海能源有限公司協(xié)議書;6.收條;7.秦某撫順銀行交易明細;8.被告人王某某現(xiàn)實表現(xiàn)、公務員任免表、退休表;扣押物品清單;9.中國銀行美元與人民幣匯率;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以上證據(jù)在案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全額退還贓款,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其所居住社區(qū)出具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建議,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2015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依法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定罪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一)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被告人王某某退還的贓款由撫順市望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孔 夯
人民陪審員 紀明霞
人民陪審員 徐 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彥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