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123刑初140號
正定縣人民檢察院以正檢公刑訴〔2019〕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麻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正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雪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麻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初,石家莊通天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天房地產(chǎn)公司”)被正定縣政府批準為順城關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單位,被告人麻某、白某作為正定縣順城關村、支兩委成員,負責協(xié)助正定鎮(zhèn)政府從事城中村改造工作。為了加快進度,2014年8月的一天晚上,通天房地產(chǎn)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約順城關村、支兩委成員在正定城區(qū)西鴻順飯店吃飯,麻某、白某等人到場。期間,麻某、白某各收受趙某人民幣10萬元。
2018年12月29日,麻某向正定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人民幣10萬元。2019年1月18日,白某向正定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人民幣10萬元。
被告人麻某、白某于2018年12月29日到正定縣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白某、麻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信、麻某干部履行表、白某任職證明、正定縣人民政府文件、順城關村改造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順城關黨支部、村委會關于實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請示、正定縣正定鎮(zhèn)順城關城中村改造的請示、正定縣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公函等書證、證人趙某、宋某、甘某的證言、被告人白某、麻某的供述與辯解、查封扣押財產(chǎn)清單、信息財產(chǎn)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麻某作為農(nóng)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城中村拆遷改造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麻某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麻某主動到監(jiān)察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退贓,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麻某的違法所得應予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被告人麻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對被告人白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四、對被告人麻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永剛
人民陪審員 孫曉陽
人民陪審員 張君華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