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06刑初332號
公訴機關以津紅檢刑訴〔2021〕124號起訴書指控,2020年8月18日5時45分許,被告人馮某駕駛牌照號為津A×××**號的公交688路大型普通客車,沿紅橋區(qū)大豐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遇被害人劉某駕駛牌照號為2767257號的二輪電動自行車沿南運河北路由東向西進入路口,被告人馮某未及時發(fā)現(xiàn)情況,其駕駛的車輛前部右側與被害人劉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右側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劉某受傷和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馮某遂于現(xiàn)場撥打110、120報警。2021年2月8日,被害人劉某因顱腦損傷后繼發(fā)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經醫(yī)治無效死亡。
經天津市交管局紅橋支隊西青道大隊認定,被告人馮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符合顱腦損傷后繼發(fā)肺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劉某顱腦損傷后長期臥床繼發(fā)肺感染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人馮某和被害人劉某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經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津A×××**號宇通牌大型客車的制動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中的相關規(guī)定。
經天津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津A×××**大型普通客車前部右側與二輪電動車右側發(fā)生過碰撞;津A×××**大型普通客車通過路口停止線時交通信號燈狀態(tài)為紅燈。
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已和被害人劉某家屬達成損害賠償調解協(xié)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馮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馮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案發(fā)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且得到對方的諒解,可依法對其從寬處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正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國勝利
書 記 員 劉洋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