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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9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1   閱讀:

審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4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4-04-22
法  官:  李德家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合高新檢刑訴(2014)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1、葉某2、葉某3、沈某4、石某5、葉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劉某、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正立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0年3月,被告人葉某1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12月晉升為體系老總級別。其發(fā)展三名直接下線:葉某2、葉某3、葉某某。2010年5月份,被告人葉某1將其體系傘下人員轉至安徽合肥發(fā)展傳銷活動,其傘下人員上百人,獲利數(shù)十萬元。

2、2010年6月,被告人葉某2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1年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三名直接下線:付甲、葉某戊、付乙。

3、2010年5月,被告人葉某3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1年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王某戊、李某己。

4、2011年3月,被告人沈某4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石某5。

5、2011年,被告人石某5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8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石某乙。

6、2011年8月,被告人葉某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9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葉某己、曹某某。

7、2011年7月,被告人石某乙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7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楊某某、王某某。

8、2011年3月,被告人程某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12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沈某某、程某某。

9、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3年2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李某甲、陳某戊、徐某某。

10、2012年年初,被告人劉某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7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吳某某、嚴某某。

11、2012年7月,被告人陳某經(jīng)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3年1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陳某1、王某1、陳某2。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存在,列舉以下證據(jù)證明: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銀行交易明細、傳銷圖、扣押清單等相關書證;2、證人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葉某1、葉某2、葉某3、沈某4、石某5、葉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劉某、陳某等人的供述和辯解;4、同案葉某1、葉某2等人的供述;5、電子物證檢查報告;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相關書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1、葉某2、葉某3、沈某4、石某5、葉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劉某、陳某以“資本運作”、“連鎖經(jīng)營”為名,不斷誘惑、發(fā)展他人購買虛擬“份額”,建立層級分明的傳銷網(wǎng)絡體系,實行“五級三晉制”激勵傳銷人員積極發(fā)展下線,從中騙取巨額非法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葉某2、葉某3、葉某、石某乙、程某、劉某、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十一名被告人庭審中均自愿認罪。

被告人葉某1主要辯稱:其不是體系負責人,沒有獲利數(shù)十萬元,傘下人員部分是虛構的。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認定其為體系負責人證據(jù)不足;2、其傘下人員部分為虛擬;3、其獲利在一二十萬元;4、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

被告人葉某2主要辯稱:其剛開始不知道傳銷是違法行為。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自首;2、初犯。

被告人葉某3無辯護意見。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在傳銷組織中地位較低;3、犯罪情節(jié)輕微,沒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屬初犯。

被告人沈某4主要辯稱其銀行卡被上面老總控制,卡內(nèi)的資金自己不清楚;已脫離了該體系。

被告人石某5辯稱其不是老總級別,傘下的兩條線系虛擬。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從犯;2、涉案金額較?。?、自愿認罪。

被告人葉某無辯護意見。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初犯;2、沒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被告人石某乙無辯護意見。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其銀行卡內(nèi)的資金不全是犯罪金額;2、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

被告人程某主要辯稱其為初犯。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從犯;2、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

被告人徐某辯稱:其傘下沒有三十人,不是老總級別且沒有獲利。

被告人劉某無辯護意見。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初犯;2、沒有實際獲利,犯罪情節(jié)較輕,3、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

被告人陳某無辯護意見。

其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犯罪情節(jié)較輕,參與傳銷及上總的時間均不長;2、沒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屬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葉某1、葉某2、葉某3、沈某4、石某5、葉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劉某、陳某經(jīng)各自的“上線”介紹加入“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jīng)營”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純虛擬的份額作為產(chǎn)品,通過廣泛發(fā)展人員購買份額,建立起“五級三晉制”的上下網(wǎng)絡關系,由其上線人員對所購份額按比例逐級瓜分。行業(yè)規(guī)定所有參加者購買第一份為3800元作為加盟費,隨后每份以3300元計,最多一人可出資69800元購買21股,加入者每人最多可發(fā)展三名下線,通過其傘下人員不斷發(fā)展人數(shù)提高業(yè)績,以此獲利并得到晉升,級別不同其獲利額度也不同?!百Y本運作”分為五個等級: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主任、經(jīng)理、老總(高級經(jīng)理)。1-2份者為業(yè)務員,3-9份者為業(yè)務組長,10-64份為主任,65-599份者可晉升為經(jīng)理,600份以上者可晉升為老總。

傳銷組織內(nèi)部操作流程為:造夢、承諾、列名單、邀約、講工作、跟進、檢查學習工作進度、復制。組織內(nèi)部等級不同其職責權限不同。其中,經(jīng)理主要負責下傳上線老總的要求,向上匯報其傘下人員的發(fā)展狀況及申購情況,根據(jù)上級的要求對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及主任進行管理,培訓傘下人員如何復制新人的技巧,安排配置發(fā)展新人的崗位及人員。

老總負責管理好自己的傘下人員,向上線匯報傘下人員的申購情況和體系內(nèi)出現(xiàn)的問題,先期解決體系內(nèi)的問題和矛盾,如解決不了再上報給體系負責人,同時還負責向傘下人員傳達上級下達的通知、指示等,組織下線人員召開行業(yè)工作會議,進一步對經(jīng)理人員進行邀約技巧、口才等方面的培訓。

2010年3月,被告人葉某1在廣西南寧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同年5月,轉移至安徽省合肥市經(jīng)開區(qū)多處居民小區(qū)繼續(xù)從事傳銷活動,通過組織其傘下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與“復制”,于2012年12月自成體系,管理三個團隊。被告人葉某2、葉某3、沈某4、石某5、葉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劉某、陳某等人在合肥市經(jīng)開區(qū)參加傳銷活動中逐步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均超過30人。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0年3月份,被告人葉某1經(jīng)介紹,在廣西南寧加入傳銷組織。同年5月份,被告人葉某1轉至安徽省合肥市經(jīng)開區(qū)多處居民小區(qū)繼續(xù)從事傳銷活動,后晉升為老總級別,2012年12月自成體系。其發(fā)展三名直接下線:葉某2、葉某3、葉某某,傘下人員上百人,獲利數(shù)十萬元。

2、2010年6月,被告人葉某2經(jīng)葉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1年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三名直接下線:付甲、葉某戊、付乙。

3、2010年5月,被告人葉某3經(jīng)葉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1年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王某戊、李某己。

4、2011年3月,被告人沈某4經(jīng)徐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石某5。

5、2011年7月,被告人石某5經(jīng)沈某4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3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石某乙。

6、2011年8月,被告人葉某經(jīng)盛某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9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葉某己、曹某某。

7、2011年7月,被告人石某乙經(jīng)石某5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7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楊某某、王某某。

8、2011年3月,被告人程某經(jīng)徐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12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沈某某、程某某。

9、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經(jīng)徐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3年2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李某甲、陳某戊、徐某某。

10、2011年11月,被告人劉某經(jīng)占某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2年7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吳某某、嚴某某。

11、2012年7月,被告人陳某經(jīng)武某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2013年1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其發(fā)展直接下線:陳某1、王某1、陳某2。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4、徐某因本次犯罪于2012年8月12日被江西省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別于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⑼?月27日被監(jiān)視居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一)被告人葉某1的供述和辯解

我于2010年3月經(jīng)聶某1介紹到廣西南寧加入傳銷組織,同年5月從廣西南寧隨傳銷團隊到合肥從事“資本運作”,租住在合肥市經(jīng)開區(qū)文錦新城2008室,現(xiàn)在團隊人員還在經(jīng)開區(qū)活動。我于2012年12月晉升為體系老總級別,獨立成為一個體系,管理三個團隊,體系最多的時候有100多人,最少的時候也有50多人,體系下面的老總至少有十幾個。我在農(nóng)行開設了兩個賬戶。一個卡號是62×××14,上面的資金基本上都是用于傳銷組織的收支活動,我獲利估計40萬左右。購買皖A×××××車小部分資金是傳銷所得。我發(fā)展了三個直接下線:葉某2,葉某3,葉某某。葉某3是2010年5月份加入傳銷,其傘下至少有30人以上,其中有三四個老總;葉某2是2010年6月份加入傳銷,他比葉某3發(fā)展的更好,傘下人數(shù)更多,因為每次發(fā)給葉某2的工資比葉某3要多;他倆都是2011年1月份一起晉升為老總級別。發(fā)展最好的團隊是葉某某團隊,其傘下有5、6名老總,傘下人員至少30人。其知道葉某戊、付乙、付甲都是老總級別。

(二)被告人葉某2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0年6月經(jīng)葉某1介紹到合肥加入傳銷組織,上線是葉某1,三個直接下線是:付甲、葉某戊、付乙。我屬于葉某1體系。我是2011年1月份晉升為老總級別,達到老總級別,至少要發(fā)展29名下線??ㄌ枮?2×××12銀行卡是我剛加入傳銷組織時使用的銀行卡。葉某1、葉某3也是老總。

(三)被告人葉某3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0年5月經(jīng)葉某1介紹到合肥加入傳銷組織。我發(fā)展的三個直接下線是:王某戊、李某己,還有一個是我用別人身份證虛擬的。我傘下估計有40人,獲利約十幾萬元,我與葉某2是2011年1月一起晉升為老總級別。葉某1是2012年8月份從聶某1體系分離出來,成為體系老總。經(jīng)理晉升為老總,除累計份額達到600份,其直接下線人員必須全部發(fā)展為經(jīng)理級別。

我在農(nóng)行開設的卡號為62×××13銀行卡,上面的資金基本上都是用于傳銷活動。

(四)被告人沈某4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1年3月份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的,2012年6月份晉升為老總。我的直接上線是徐某1;我的直接下線是石某5,還有兩條線是虛擬的。石某5是2012年3月份晉升為老總,其下線有一個是石某乙,石某乙是2012年4月份晉升為老總。徐某1的上線是葉某3,葉某3的上線是葉某某,葉某某的另外兩條下線是葉某2、葉某1。徐某1的另外兩條下線是徐某和程某。我所說的這些人都是老總級別的。我的傘下有30多人,既然晉總了購買的份額肯定達到了600份。我總共獲利了8萬元左右,我為了從事傳銷活動在農(nóng)業(yè)銀行辦了2張銀行卡,卡號分別是62×××15、62×××16,獲利的錢都打到這兩張銀行卡上了。我與石某5、徐某1、徐某、程某、葉某某、葉某2、葉某1都是葉某1體系的。2013年4月2日晚我與石某乙、劉某、程某、徐某、石某5、葉某1、葉某某、陳某、徐某1、葉某2等人在合肥市望江路**酒店508包廂吃飯,我們都是老總級別,都是葉某1體系的。

(五)被告人石某5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1年7月份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的,2012年3月份晉升為老總,直接上線是沈某4,直接下線是石某乙。我的傘下有多少人不清楚,既然升總了,購買的份額肯定達到了600份。我為了從事傳銷活動在農(nóng)業(yè)銀行辦了卡號為62×××12銀行卡,上面的資金基本上都用于傳銷活動。我與沈某4、徐某1、徐某、程某、葉某某、葉某2、葉某1、劉某、陳某、葉某都是葉某1體系的。2013年4月2日晚我與石某乙、徐某等人在合肥市望江路**酒店508包廂吃飯,我們都是老總級別,都屬于葉某1體系。葉雪球也是我們體系的老總級別。

(六)被告人葉某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1年8月份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的,2012年9月份晉升為老總。我的直接上線是盛某某,直接下線是葉某己、曹某某,葉某己也是老總級別,他傘下有三十多人。我的傘下有40多人,只要上總了,傘下至少有30人,因為按照最理想的狀態(tài)發(fā)展下線,傘下也要有29人才能上總,但沒有人能達到最理想的狀態(tài)上總。我總共獲利了7萬元左右,我為了從事傳銷活動在農(nóng)業(yè)銀行辦了1張銀行卡,卡號是62×××16。我與葉某1、劉某、陳某、石某乙都屬于葉某1體系。石某乙、劉某、陳某也是老總級別。

(七)被告人石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1年7月份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的,2012年7月份晉升為老總。我的直接上線是石某5,她2012年3月份晉升為老總;我的直接下線是楊某某、王某某。石某5的直接上線是沈某4,沈某4的直接上線是徐某1,徐某1的另外兩條下線是徐某和程某,徐某1的直接上線是葉某某,葉某某的另外兩條下線是葉某2和葉某1。劉某、陳某、葉某都是老總級別。

我的傘下有30多人,我總共獲利了4萬元左右,我為了從事傳銷活動在農(nóng)行辦了2張銀行卡,卡號分別是62×××17,62×××17。我與石某5、沈某4、徐某1、徐某、程某、葉某某、葉某2、葉某1、劉某、陳某、葉某都屬于葉某1體系。

2013年4月2號晚上我邀請我們團隊的程某、徐某等人在**飯店吃飯,我們都屬于葉某1體系,都達到了老總級別。

(八)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2年7月底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2013年1月份晉升為老總。我的上線是武某某,下線是陳某1、王某1、陳某2。我傘下具體多少人不清楚,既然我晉升老總,傘下不會少于30人,我在農(nóng)行辦理卡號為62×××15銀行卡用于傳銷。

(九)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1年3月份經(jīng)過沈某4介紹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的,2012年12月份晉升為老總。我的直接上線是徐某1,直接下線是沈某某、程某某。我的傘下有30多人,我總共獲利5萬元左右。

我為了從事傳銷活動在農(nóng)業(yè)銀行辦了1張銀行卡,卡號是62×××12。我與石某5、沈某4、徐某1、徐某、石某乙、葉某某、葉某2、葉某1都屬于葉某1體系。徐某是老總級別。

(十)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1年4月份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2013年2月份晉升為老總,直接上線是徐某1,直接下線是李某甲、陳某戊、徐某某。我的傘下有30人左右,我是屬于葉某1體系。2013年4月2號晚上我與石某乙、程某、徐某等人在**飯店吃飯,他們都是老總級別。

(十一)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

我是2012年年初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2012年7月份晉升為老總。我的直接上線是占某某,直接下線是吳某3、嚴某某,還有一條線是用錢砸的,我傘下近40人,獲利幾萬元,都打到卡號為62×××10的銀行卡里。葉某、葉某1、石某乙、石某5都是老總級別。

二、同案犯的供述

(一)葉某2的供述

我是2012年7月份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屬于葉某1體系。

2013年4月2號晚我與一個體系不同團隊的老總們在**飯店正常聚會時被抓獲。

(二)葉某某的供述

2011年我到合肥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加入“資本運作”至今,是鄭某1介紹到合肥加入“資本運作”的。鄭某1是我在“資本運作”組織里的直接上線。

鄭某1是老總級別的,我也是老總級別的,我是在2012年3月份升的總,我升總時傘下有三十幾個人總共有六百多點份額。我升總至今發(fā)展了大約十來個傘下人員,我的直接下線是葉某1。

(三)張友清的供述

我屬于葉氏家族團隊,現(xiàn)在是老總級別,在我們進入傳銷組織后都會要求到銀行開設賬戶,繳納、上交認購款和返還獎金大多數(shù)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來完成,主要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

(四)曹華玲的供述

我是2011年1月份經(jīng)葉某2介紹到合肥從事傳銷活動,他把我放在曹某1的傘下,同年9月升為老總,上總前得了七八萬返利。我們屬于葉氏家族團隊,葉某1、葉某2是這個團隊的大老總。我的直接上線是曹某1,曹某1的上線是曹某2,曹某2的上線是吳某5,吳某5的上線是葉某5,葉某5的上線是付甲,付甲的上線是葉某2。

三、證人唐某的證言

2012年9月,我在合肥加入傳銷組織。葉某、石某乙是老總,我印象最深的是石某乙,他在飯桌上拿了一把車鑰匙跟我說:“小唐啊,你看這是英菲尼迪的鑰匙,剛提的車,我?guī)У氖直?萬多元,項鏈4萬多,這個行業(yè)就是這么現(xiàn)實,先進來先拿錢,排隊拿錢”。石某乙是行業(yè)老總里面是專門負責造夢的,也是葉氏家族這個體系里的。葉某是我的直接老總,也是曹某某、葉某6的直接老總,他主要是一條線發(fā)展,傘下有100多人,其中有4、5個上總了;葉某直接下線有一個叫葉某己的是老總級別,他傘下大約六七十人;葉某己有個直接下線好像叫徐某3,是老總級別,傘下有六七十人,她家五姐妹都在這個行業(yè)里;徐某3直接下線有個叫袁某3的也是老總,傘下大約有四十多人;徐某3的姐姐,叫什么我不知道,也上總了,傘下大約三四十人。葉某1、葉某7是我所在行業(yè)里面很大的老總,葉某是他們傘下老總,葉某有三條線,直接下線是曹某某,曹某某的直接下線是我和葉某6,葉某的第三條直接下線是葉某己,老總級別,葉某己的直接下線是徐某3,老總級別,徐某3的直接下線是袁某3,老總級別,袁某3的直接下線是他老婆,也是老總級別。

四、辨認筆錄

被告人及同案犯的辨認筆錄,主要證明各被告人及同案犯在公安機關組織辨認中,依法辨認出從事傳銷活動的組織人員及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的級別。

五、電子檢查報告

公安機關從查扣的U盤中檢查出大量傳銷往來賬單、傳銷培訓教材、高級經(jīng)理工作事務、老總自律規(guī)定、傳銷經(jīng)理職責等材料。

六、書證

(一)葉某1、葉某2、葉某3、沈某4、石某5、程某、陳某、徐某、劉某、石某乙、葉某、徐某1、唐某等人繪制的網(wǎng)絡傳銷圖;

(二)扣押物品清單

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葉某1白色皖A×××××寶馬523車一輛、銀行卡八張、農(nóng)業(yè)銀行U盾一個、手機、手表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葉某3銀行卡五張、銀行U盤,手表、蘋果手機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程某銀行卡一張;

扣押被告人葉某2銀行卡四張、銀行U盾、手機、手表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陳某工作提綱、人員名單、手機、農(nóng)行卡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葉某人民幣1840元、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一張、黑色蘋果手機一部;

扣押被告人劉某建設銀行卡一張、黑色4S蘋果手機一部、銀色戒指一枚;

扣押被告人徐某山寨版黑色蘋果一部;

扣押被告人石某乙皖A×××××轎車一臺、手表、手機等物品;

扣押被告人程某農(nóng)業(yè)銀行卡一張、黑色4代蘋果手機一部。

(三)銀行交易明細

被告人葉某12011年10月2日至2012年7月4日,卡號為62×××14匯入資金總額8538254.25元;被告人葉某12010年5月27日至2012年7月6日,卡號為62×××12匯入資金總額1273553.07元;被告人葉某22010年8月2日至2012年4月30日,卡號為62×××12匯入資金總額13523231.62元;被告人葉某32011年11月17日至2013年4月1日,卡號為62×××13匯入資金總額7469138.07元;被告人葉某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3月21日,卡號為62×××16匯入資金總額837962.42元;被告人劉某2011年11月8日至2013年3月28日,卡號為62×××10匯入資金總額4017179.75元;被告人石某乙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8月13日,卡號為62×××17匯入資金總額1497242.81元,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4月2日,卡號為62×××17匯入資金總額930430.75元;被告人陳某2012年7月5日至2013年3月27日,卡號為62×××15匯入資金總額708318.07元;被告人程某2011年2月13日至2013年4月2日,卡號為62×××12匯入資金總額315831.25元;被告人徐某2011年3月23日至2013年3月25日,卡號為62×××17匯入資金總額93555.05元,2011年1月28日至2013年3月21日,卡號為62×××18匯入資金總額156300.73元;被告人石某52011年7月12日至2013年4月2日,卡號為62×××12匯入資金總額2172196.54元;被告人沈某42011年11月10日至2012年10月20日,卡號為62×××15匯入資金總額631053.37元,2011年8月19日至2012年10月20日,卡號為62×××16匯入資金總額2144308.26元。

(四)凍結通知書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凍結被告人石某乙農(nóng)行卡62×××17內(nèi)人民幣61399.34元。

(五)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證實:十一名被告人案發(fā)時均已年滿十八周歲,被告人葉某被扭送到案,其他被告人均系抓獲到案。

上列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葉某1不是體系負責人且沒有獲利數(shù)十萬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葉某1在傳銷組織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獲利情況,不僅有其本人的供述,還得到同案犯的供述及銀行明細的證實,足以認定。故此節(jié)辯解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葉某2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公安機關出具的歸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葉某2系傳喚歸案,故此節(jié)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葉某3、劉某、陳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三被告人在傳銷組織中均屬老總級別,故此節(jié)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石某5、程某屬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傳銷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系組織、指揮者,不宜劃分主從犯,但應當根據(jù)各被告人傘下人員數(shù)量、獲利情況、參與時間的長短等情節(jié)區(qū)別量刑,故此節(jié)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石某乙銀行卡內(nèi)的資金不全是犯罪金額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剛加入傳銷者都要求辦理銀行卡,并且該卡專用于傳銷資金的往來,故此節(jié)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徐某傘下沒有三十人,不是老總級別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其傘下人員的數(shù)量及其在傳銷組織中的級別,有其本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網(wǎng)絡圖的證實,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此節(jié)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各被告人沒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系初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1、葉某2、葉某3、沈某4、石某5、葉某、石某乙、程某、徐某、劉某、陳某以“資本運作”、“連鎖經(jīng)營”為名,不斷誘惑、發(fā)展他人購買虛擬“份額”,建立層級分明的傳銷網(wǎng)絡體系,實行“五級三晉制”激勵傳銷人員積極發(fā)展下線,從中騙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經(jīng)濟秩序,其傘下均已超過三十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葉某1在傳銷組織中傘下人員眾多,騙取財物數(shù)額巨大,屬情節(jié)嚴重。各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某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六十六條、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葉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二、被告人葉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三、被告人葉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四、被告人沈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刑事拘留前被羈押的49天,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五、被告人石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六、被告人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七、被告人石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6年元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八、被告人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九、被告人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刑事拘留前被羈押的21天,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十、被告人劉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十一、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交納。)

十二、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石某乙農(nóng)行卡62×××17內(nèi)人民幣六萬一千三百九十九元三角四分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十三、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因扣押在案的財物未移送至本院,由合肥市公安局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負責處理;

十四、繼續(xù)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供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德家

人民陪審員童霞

人民陪審員楊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新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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