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7刑初663號
天津市寧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寧檢刑訴〔2021〕1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jīng)刑事速裁程序審理查明:2021年7月11日7時許,被告人常某某駕駛牌照號為冀B×××**的寶駿牌小型轎車沿天津市寧河區(qū)光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寧河區(qū)人民法院審判樓東側時,遇國某駕駛人力三輪車沿光華路由東向西行駛,常某某未及時發(fā)現(xiàn)前方情況,致使小型轎車前部右側與人力三輪車后部左側相撞,造成國某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常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經(jīng)鑒定,國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頭、胸部外傷后繼發(fā)肺部感染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常某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等候并撥打報警電話。2021年9月23日,常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5萬元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常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予以支持。常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家屬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馬會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楊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