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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刑初字第00058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4   閱讀:

審理法院: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灞刑初字第0005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5-06-08
法  官:  王玲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上列十被告人因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西安市灞橋區(qū)看守所。

一審請求情況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灞檢公訴刑訴(2015)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君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李壽華,被告人黃某及指定辯護人牛嘉,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代虎安,被告人原某及辯護人焦曉清,被告人劉某某,被告人陳某某及辯護人陳曉,被告人崔某某及指定辯護人郭德順,被告人崔某某及指定辯護人李蘭英,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3年開始,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十人先后經(jīng)人介紹加入名為“連鎖經(jīng)營”、“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組織,在西安市灞橋區(qū)西航花園小區(qū)從事傳銷活動,并積極發(fā)展下線。至案發(fā)時,劉某某、楊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在該傳銷組織中級別均已達到B級經(jīng)理,并分別擔任組織、領導職務,該傳銷組織人數(shù)超過30人。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楊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建議判處劉某某、楊某某、黃某、劉某某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建議判處原某、劉某某、陳某某一年又六個月至三年又六個月有期徒刑;建議判處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某當庭辯稱其在傳銷組織中未擔任組織、領導職務,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劉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劉某某在傳銷組織中僅起次要作用,主觀惡性較小,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劉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黃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稱黃某僅為傳銷組織的一般參與者,并非組織者、領導者;黃某在犯罪過程中僅起次要、輔助作用,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黃某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建議對黃某從輕處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劉某某被騙加入傳銷組織,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劉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又系初犯,建議對劉某某從輕處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000元以下罰金,同時宣告緩刑。

本院認為

原某的辯護人認為,原某在傳銷組織中擔任自律配合總管僅兩個月,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又系初犯,建議對原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陳某某的辯護人認為,陳某某并非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在傳銷組織中的作用較小,未造成嚴重后果,歸案后坦白交待自己罪行,建議對陳某某從輕處罰。

崔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辯稱崔某某在傳銷組織中作用小、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又系初犯,建議對崔某某從輕處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適用緩刑。

崔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崔某某僅是傳銷組織中的一般參與者,并非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分別經(jīng)親友介紹加入“連鎖經(jīng)營”非法傳銷組織,并在西安市灞橋區(qū)新筑街道西航花園小區(qū)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組織以虛擬份額作為“產品”,通過提成、獎勵等形式鼓勵成員發(fā)展下線購買份額,并建立起“五級三晉制”的上下網(wǎng)絡關系。其中“五級”由低至高分別為業(yè)務員、組長、主任、經(jīng)理、老總;投資1份3800元獲得加入資格,購買1-2份成為實習業(yè)務員、3-9份成為組長、10-64份成為主任、65-599份成為經(jīng)理、600份以上成為老總。該組織規(guī)定加入者每人最多發(fā)展下線3名、購買份額21份,之后再通過下線繼續(xù)發(fā)展新成員來晉升級別并獲取提成。被告人所在的傳銷組織層級在三級以上、成員超過30人。案發(fā)時,十名被告人在傳銷組織中均達到經(jīng)理級別,其中楊某某擔任大總管、劉某某曾擔任大總管及自律總管、黃某曾擔任大總管及自律總管、劉某某擔任申購總管、原某曾擔任經(jīng)晨總管及自律配合總管、劉某某擔任能力總管、陳某某擔任經(jīng)晨總管、崔某某擔任自律配合總管、崔某某擔任能力總管、司某某擔任經(jīng)晨總管。

2014年7月15日10時許,公安人員在西安市未央?yún)^(qū)新光村安置小區(qū)2號樓2103室,將聚集的傳銷組織領導人員楊某某、劉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黃某某證言證明,他是黃某的父親。2013年12月份,他經(jīng)黃某介紹加入“連鎖經(jīng)營”?!斑B鎖經(jīng)營”實行五級三晉制,“五級”分別是投資1-2份成為實習業(yè)務員、3-9份成為組長、10-64份成為主任、65-599份成為經(jīng)理、600份以上成為老總;“三晉”分別是實習業(yè)務員到組長再到主任的晉級、主任到經(jīng)理的晉級、經(jīng)理到老總的晉級。要加入該“連鎖經(jīng)營”,最低得投資1份3800元,最高投資21份69800元;每個人最多可以發(fā)展三個下線,每個下線可以繼續(xù)發(fā)展三個下線,以此類推。他是劉某某傘下的人,他的上線是黃某,聽說黃某還發(fā)展了崔某某,崔某某發(fā)展了其父親崔某某,他發(fā)展了黃某、司某某。他和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都已達到經(jīng)理級別。他所在的傳銷體系中楊某某是大總管、崔某某是自律配合總管、司某某是能力總管、崔某某是經(jīng)晨總管、劉某某是申購總管。

2、證人黃某證言證明,黃某某是他父親,黃某是他哥、楊某某是他表哥。2013年12月,他經(jīng)楊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他所在的傳銷體系中,黃某是自律總管、司某某是經(jīng)晨總管、崔某某是能力總管、崔某某是自律配合總管、劉某某是申購總管。

3、證人魏某某證言證明,崔某某是她丈夫。2014年5月20日她經(jīng)崔某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沒有實際產品,聽說是“資本運作、虛擬經(jīng)濟”。她所在的傳銷體系共有30人,其中楊某某是傘頭、也是大總管,黃某是自律總管,崔某某是自律配合總管,崔某某是能力總管,司某某是經(jīng)晨總管,劉某某是申購總管。

4、證人崔某某證言證明,魏某某是他兄弟媳婦。2013年1月份,他經(jīng)魏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連鎖經(jīng)營”,分三次投資了21份?!斑B鎖經(jīng)營”實行“五級三晉制”,“五級”是指五個級別,分別為實習業(yè)務員(1-2份)、組長(3-9份)、主任(10-64份)、經(jīng)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三晉”是指三個晉級階段,分別是實習業(yè)務員到組長再到主任的晉級、主任到經(jīng)理的晉級、經(jīng)理到老總的晉級。該“連鎖經(jīng)營”要求最低投資1份3800元、最高投資21份69800元,一個人最多只能發(fā)展三個下線,下線分別能再發(fā)展三個下線,以此類推,自己及下線投資的份額達到600份以上,就可以成為老總級別。他的上線是魏某某、魏某某的上線是崔某某,崔某某的上線是崔某某。他所在傳銷體系中楊某某是大總管、黃某是自律總管、司某某是經(jīng)晨總管、崔某某是自配總管、崔某某是能力總管。

5、證人趙某某證言證明,2014年4月份,她經(jīng)丈夫趙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她的上線是趙某某,她將69000多元存入銀行卡,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總管黃某,錢被取走后,黃某再把卡退給她;她直接發(fā)展了兩個下線,傳銷組織按下線交納的份額,每份給她提成570元。她所在的傳銷體系中楊某某是大總管,大總管之下是自律總管黃某,負責管理他們的生活。趙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6、證人劉某某證言證明,劉某某是他二姐。2013年2月份,劉某某介紹他加入西航花園的“1040連鎖經(jīng)營”,該組織沒有產品,只聽說是“資本運作、虛擬經(jīng)濟”。他購買了21份69800元,他將現(xiàn)金存到銀行卡上,再交給劉某某轉賬,錢具體轉給誰他不知道;他在組織中發(fā)展了兩個下線;他從自己購買的份額中獲得返利19000元,從下線購買的份額中獲得返利7114元。他所在的傳銷體系共有50人,大總管以前是劉某某、現(xiàn)在是刑某某;自律總管以前是黃某、現(xiàn)在是劉某某;自配總管以前是劉某某、現(xiàn)在是原某;能力總管以前是楊某、現(xiàn)在是劉某某;經(jīng)晨總管以前是原某、現(xiàn)在是陳某某;申購總管一直是劉某某。

7、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2014年2月份,他經(jīng)同學原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連鎖經(jīng)營”,原某是他的直接上線,并帶著他交錢。他所在的傳銷體系中,大總管以前是劉某某、現(xiàn)在是刑某某;自律總管以前是黃某、現(xiàn)在是劉某某;自律配合總管以前是劉某某、現(xiàn)在是原某;能力總管以前是楊某、現(xiàn)在是劉某某;經(jīng)晨總管以前是原某、現(xiàn)在是陳某某;申購總管是劉某某。

8、證人高某某自述材料證明,2014年5月12日,他被朋友騙至西航花園小區(qū)從事所謂“1040工程(連鎖經(jīng)營)”,實為傳銷的非法活動。他所在的傳銷體系共有80人,其中劉某某是自律總管、原某是自律配合總管、劉某某是能力總管、陳某某是經(jīng)晨總管、劉某某是申購總管。

9、證人許某自述材料證明,2013年8月20日,他被朋友騙入傳銷組織,他所在的傳銷體系共有85人。其余內容與高某某自述材料基本一致。

10、證人趙某某證言證明,2014年2月份,他經(jīng)朋友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沒有產品。他在傳銷體系中擔任自律總管,黃某是大總管,崔某某是自律配合總管,崔某某是能力總管,司某某是經(jīng)晨總管。趙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11、證人楊某證言證明,2013年7月,她經(jīng)男朋友劉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連鎖經(jīng)營”。她的直接上線是劉某某,劉某某的直接上線是劉某某,劉某某在傳銷體系中是經(jīng)理級別。傳銷體系中的大總管以前是劉某某、現(xiàn)在是刑某某,自律總管以前是黃某、現(xiàn)在是劉某某,自律配合總管以前是劉某某、現(xiàn)在是原某,經(jīng)晨總管以前是原某、現(xiàn)在是陳某某,申購總管是劉某某。楊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12、抓獲經(jīng)過證明,2014年7月15日10時許,公安人員在北辰立交西側新光村安置小區(qū)2103室,將聚集的傳銷組織領導人員劉某某、楊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抓獲。

1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明,公安人員查獲各被告人的現(xiàn)場位于西安市未央?yún)^(qū)新光村安置小區(qū)2號樓2103室?,F(xiàn)場有多名傳銷人員聚集,客廳茶幾上有傳銷組織的資料。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14、辨認筆錄及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明,劉某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在灞橋區(qū)新筑街道西航花園A區(qū)31號樓1單元3樓西戶居住并進行傳銷活動;司某某在西航花園A區(qū)31號樓1單元4樓西戶居住并進行傳銷活動;楊某某在西航花園B區(qū)42號樓2樓西戶居住并進行傳銷活動;黃某在西航花園C區(qū)81號樓2單元6樓西戶居住并進行傳銷活動。

15、指認筆錄證明,劉某某、楊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均為傳銷組織成員。

16、公安人員從劉某某手機里下載打印的傳銷組織人員結構圖證明各被告人在傳銷組織中的情況。

17、傳銷組織成員名單、檢查、請假條及個人總結能夠證明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在傳銷組織中的地位、作用。

18、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證明,2013年7月,他經(jīng)朋友劉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連鎖經(jīng)營”。該組織實行“五級三晉制”,“五級”分別是實習業(yè)務員(1-2份)、組長(3-9份)、主任(10-64份)、經(jīng)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三晉”是三個晉級階段,分別是實習業(yè)務員到組長再到主任的晉級、主任到經(jīng)理的晉級、經(jīng)理到老總的晉級。該組織要求最低投資1份3800元、最高投資21份69800元,一個人最多可以發(fā)展三個下線,下線分別能再發(fā)展三個下線,以此類推,等到自己及下線投資的份額達到600份以上,就可以成為老總。他所在的傳銷體系共50人,他是經(jīng)理級別,2014年7月開始擔任大總管,還負責講解“五級三晉制”。黃某是自律總管,崔某某是自律配合總管,崔某某是能力總管,司某某是經(jīng)晨總管,劉某某是申購總管。楊某某自書的傳銷組織成員名單及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19、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明,刑某某是他大學同學。2014年春節(jié)前,他經(jīng)刑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投資了21份69800元。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晉制”,“五級”指實習業(yè)務員(1-2份)、組長(3-9份)、主任(10-64份)、經(jīng)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三晉”是實習業(yè)務員到主任的晉級、主任到經(jīng)理的晉級、經(jīng)理到老總的晉級。該組織要求最低投資1份3800元、最高投資21份69800元,一個人最多可以發(fā)展三個下線,下線分別能再發(fā)展三個下線,以此類推,等到自己及下線投資的份額達到600份以上,就可以成為老總。案發(fā)時,他是所在傳銷體系中的自律總管,負責紀律方面的管理,傳銷組織分體系之前,他還擔任過大總管。陳某某是他所在傳銷體系的經(jīng)晨總管,劉某某是能力總管,原某是自律配合總管,劉某某是申購總管。2014年7月15日10時許,他們在西安市未央?yún)^(qū)新光村安置小區(qū)開會時,公安人員將在場的原某、黃某等人抓獲。劉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0、被告人黃某供述證明,2013年12月25日,他經(jīng)老鄉(xiāng)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目前他的直接上線是楊某某,他發(fā)展了兩個直接下線,獲得返利三四萬元。他所在的傳銷體系有40多人,他是經(jīng)理級別,擔任自律總管,負責和大總管聯(lián)系,傳達大總管的通知及安排。楊某某是傳銷體系中的大總管,司某某是經(jīng)晨總管,崔某某是能力總管、崔某某是自律配合總管。黃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1、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明,2014年春節(jié)后,她經(jīng)姐姐劉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她的直接上線是她父親劉某某,她共投資21份69800元,她發(fā)展的下線是原某,她獲得返利26000元。她所在的傳銷體系中共有三四十人,目前她是經(jīng)理級別,擔任申購總管,負責收集新加入傳銷組織的人員信息、交納傳銷資金、發(fā)放內部人員使用的電話卡。陳某某是她所在傳銷體系的經(jīng)晨總管,原某是自律配合總管,劉某某是自律總管,劉某某是能力總管。劉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2、被告人原某供述證明,2013年9月份,他經(jīng)朋友劉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連鎖經(jīng)營”。他的直接上線是劉某某,他發(fā)展了三個下線。目前他是經(jīng)理級別,他所在的傳銷體系中,大總管以前是劉某某、現(xiàn)在是刑某某,自律總管以前是黃某、現(xiàn)在是劉某某,自律配合總管以前是劉某某、現(xiàn)在是他,能力總管以前是楊某、現(xiàn)在是劉某某,經(jīng)晨總管以前是他、現(xiàn)在是陳某某,申購總管是劉某某。他在傳銷體系中還負責講解“連鎖經(jīng)營”的合法性及其與傳銷的區(qū)別。原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3、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明,2012年11月份,她經(jīng)同學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她所在的傳銷體系有30多人,她是經(jīng)理級別,擔任能力總管,負責給傳銷組織成員講課、給新進的成員洗腦,劉某某是自律總管。劉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4、被告人陳某某供述證明,2014年4月底,她經(jīng)丈夫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連鎖經(jīng)營”,該組織沒有產品也不提供勞務,但要不斷叫人參與。她在傳銷體系內是經(jīng)理級別,2014年6月,她接替楊某某提任經(jīng)晨總管,負責督促傳銷組織成員的學習。劉某某擔任傳銷體系的自律總管,負責傳達大總管的指示;劉某某擔任能力總管,負責教授傳銷技能;原某擔任自律配合總管,負責安排新進成員的住宿、維護傳銷組織的紀律、制度;劉某某擔任申購總管。陳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5、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證明,2014年3月份,他經(jīng)劉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該組織沒有任何產品,干的是人騙人的事情。他在傳銷體系中直接發(fā)展了兩個下線,獲得返利2000余元,目前他是經(jīng)理級別,擔任自律配合總管。黃某是他的直接上線,擔任自律總管。崔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6、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證明,2014年4月中旬,他經(jīng)同學黃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該組織是“連鎖經(jīng)營”的虛擬經(jīng)濟,沒有產品,也不提供勞務,要不斷叫人參與才能掙錢。他在傳銷體系中是經(jīng)理級別,擔任能力總管,負責給傳銷組織成員教授傳銷技能,以便更快地叫來下線,讓下線消除顧慮,自愿加入傳銷組織。黃某是傳銷體系的大總管,負責給他們安排工作;崔某某是自律配合總管,負責安排新進人員的住宿、請假;劉某某是申購總管,負責發(fā)手機卡、收錢等事務。崔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7、被告人司某某供述證明,2014年2月份,他經(jīng)姨夫黃某某介紹加入西航花園的傳銷組織。他將錢存入銀行卡,再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申購總管劉某某。他在傳銷體系內是經(jīng)理級別,擔任經(jīng)晨總管,負責督促傳銷組織成員學習。黃某是傳銷體系中的大總管,負責傳達直接老總的指示;自律總管趙某某,配合大總管工作,傳達大總管的指示;自律配合總管崔某某,負責安排新進人員的住宿、維護傳銷組織的紀律制度和請假;申購總管劉某某,負責收集新進人員的信息及收錢;能力總管是崔某某,負責向傳銷組織成員傳授拉人的技巧。司某某繪制的結構圖能夠與此相互印證。

28、戶籍信息證明,楊某某、劉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犯罪時均已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上列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證,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劉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并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jù),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十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本案十名被告人自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均按其本人及下線所認購的份額晉升為經(jīng)理級別,在傳銷組織中又擔任一定職務,各被告人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到了關鍵作用,依法應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屬主犯,故被告人楊某某及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惟被告人劉某某、黃某、劉某某、原某、劉某某、陳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司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原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八、被告人崔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九、被告人崔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被告人司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玲

人民陪審員唐曉雁

人民陪審員暴秀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司成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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