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4刑初730號
公訴機關以京昌檢刑訴〔2021〕4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12月27日16時56分許,駕駛黑色“帕薩特”牌小型轎車(車牌號:×××,另乘同行人郭某)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溫南路土樓村公交站處時,車輛前部右側將正在等公交車的行人被害人陳某(男,歿年68歲)撞出,造成陳某死亡,車輛損壞,車輛另撞到被害人魏某(女)左膝蓋,車輪軋到魏某右腳,造成魏某軟組織挫傷。經(jīng)鑒定,陳某符合重度顱腦損傷引起死亡。經(jīng)認定,高某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郭某于案發(fā)現(xiàn)場報警,被告人高某自愿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后接民警電話通知,于2021年3月15日自行到案接受處理,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陳某近親屬、被害人魏某,并取得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高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