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2刑初745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6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7日10時30分,被告人王某某駕駛奧迪牌小型越野轎車(車牌號:×××),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qū)通馬路與鋪西路交叉口掉頭時,適有許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車牌號:×××)由北向南駛來,小型越野轎車前部與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許某死亡,兩車損壞;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許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經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2021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屬向許某家屬支付賠償款共計人民幣203萬元,取得許某家屬的諒解。同時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本案民事賠償問題已解決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智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黃 薇
書 記 員 段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