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2刑初1083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刑訴〔2021〕9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盧松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黑色“格銳”牌小型越野客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qū)某鎮(zhèn)某南路某村南門東時,車輛前部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一(女,歿年70歲)撞出,造成王某一當場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一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被告人張某于2021年4月1日接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接受處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人民幣61萬余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2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駕駛黑色“格銳”牌小型越野客車(車牌號:×××),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qū)某鎮(zhèn)某南路某村南門東時,車輛前部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王某一(女,歿年70歲)撞出,造成王某一當場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認定,被告人張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一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被告人張某于2021年4月1日接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接受處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賠償被害人親屬共計人民幣61萬余元。
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賠償被害人親屬人民幣50000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張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證人王某1、王某2、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筆錄,視聽資料,心電圖、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民事調解書、接報案經過、到案經過、工作記錄、工作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忽視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無犯罪記錄,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具體情況,本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張某適用緩刑。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王歡歡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思博
書 記 員 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