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桂0303刑初251號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根據(jù)疊檢刑訴﹝2021﹞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
辯護意見被告人謝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亦無異議。
查明事實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謝某在桂林市西鳳路中國移動營業(yè)廳店長王森輝(另案處理)授意下,利用其在桂林市水塔路中國移動營業(yè)廳工作之便,在為客戶辦理新手機卡時,將客戶的手機號碼出售給他人用于注冊抖音、國網(wǎng)、京東、淘寶網(wǎng)絡賬號,每注冊成功一個網(wǎng)絡賬號,被告人謝某可獲利人民幣2至8元。被告人謝某共計辦理新入網(wǎng)號碼979個,通過出售公民手機號碼非法獲利人民幣11135.27元。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謝某在其工作地點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其親屬現(xiàn)已代其退出全部贓款。
本院意見被告人謝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具有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全部退贓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
判決主文一、被告人謝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謝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一萬一千一百三十五元二角七分,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鄧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唐俊
書記員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