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吉0524刑初227號
柳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柳檢刑訴(202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柳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蔣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3月份,被告人馮某某1結(jié)識一位自稱“賈總”的人(身份信息不詳),稱可以通過注冊“抖音”、“快手”等APP賬號賺錢。馮某某1先用自己及家人的身份證注冊手機號,然后將手機號及收到的驗證碼提供給“賈總”,賈總按照馮某某1提供的驗證碼數(shù)量收取費用。2021年4月份,馮某某1找到被告人劉某2(原聯(lián)通公司員工),以每張電話卡100元的價格向其購買已開通的實名制電話卡101張,每張電話卡內(nèi)有20到60元不等的話費。馮某某1利用其上線“賈總”向其郵寄的電腦主機及“貓池”,進行操作,“賈總”通過馮某某1提供的電話號及驗證碼在APP上進行注冊。馮某某1通過此方法共獲利10737.32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被電話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馮某某1退回贓款10737.32元;劉某2退回贓款5109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手機、電話卡;戶籍證明、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辦案說明、扣押清單、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luò)通信有限公司柳河縣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電話卡開戶信息、業(yè)務(wù)員工號記錄,吉林省反電信詐騙犯罪中心申辦電話卡法律責任告知書、吉林省扣押財物票據(jù);訂單記錄截圖、收款記錄截圖、指認照片;證人王某、魏某、李某的證言;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系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退回贓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馮某某1向“吳總”提供電話卡等信息。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馮某某1、劉某2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主動退繳贓款,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二、被告人劉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馮某某1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零七百三十七元三角二分;被告人劉某2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一百零九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四、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貓池”23臺、電腦顯示屏2臺、電腦機箱6臺、路由器1臺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路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