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川3434刑初108號
四川省越西縣人民檢察院以越檢刑訴〔202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葉某2、張某某3、耿某4、葛某某5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越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拉依五乃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1、葉某2、張某某3、耿某4、葛某某5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系中國移動越西鐵通引商入柜通訊公司店長,自2021年4月29日起同中國移動鐵通引商入柜的店員張某某3、葉某2、耿某4、葛某某5合議,利用客戶辦理手機業(yè)務之機,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當事人手機號碼發(fā)送至名為“超級涼山花開親人”和“新京東18群7元1單拉新群”的微信群里,讓他人注冊京東賬號,注冊成功后,由網(wǎng)名為“中國移動移不動”的微信好友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以每單8元至9元不等的價格結算給被告人劉某某1,再由被告人劉某某1通過微信紅包或者轉賬的方式結算給被告人葉某2、張某某3、耿某4、葛某某5。經五被告人對本人通過微信轉賬記錄獲利金額的認簽確認,被告人劉某某1侵犯他人信息通過本人微信號為×××77共獲利5118.5元,被告人葉某2侵犯他人信息通過微信號為×××36共獲利6313.5元,被告人張某某3侵犯他人信息通過微信號為×××34共獲利7576元,被告人耿某4侵犯他人信息通過微信號為×××43共獲利3361元,被告人葛某某5侵犯他人信息通過微信號為×××12共獲利3079.5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釋放通知書及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傳喚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發(fā)還清單、微信轉賬及微信紅包記錄截圖、違法所得明細表、證明、情況說明、證人呂某證言、被告人劉某某1、葉某2、張某某3、耿某4、葛某某5的供述及辯解、視聽資料等相關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張某某3、葉某2、耿某4、葛某某5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葉某2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張某某3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耿某4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葛某某5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某1、張某某3、葉某2、耿某4、葛某某5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7月6日期間,五被告人系西昌市朗格移動營業(yè)部勞務派遣臨時工。越西縣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劉某某1一部粉色VIVO手機、被告人葉某2一部黑色華為手機、被告人張某某3一部藍色VIVO手機、被告人耿某4一部OPPO手機、被告人葛某某5一部VIVO手機,均已由越西縣公安局發(fā)還五被告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葉某2、張某某3、耿某4、葛某某5為謀取利息,非法出售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葉某2、張某某3、耿某4、葛某某5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根據(jù)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結合五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和社會危害程度,均可適用非監(jiān)禁刑,交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區(qū)矯正,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五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1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葉某2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某3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耿某4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葛某某5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六、追繳被告人劉某某1違法所得5118.5元、被告人葉某26313.5元、被告人張某某37576元、被告人耿某43361元、被告人葛某某53079.5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曾 玉 萍
審 判 員 盧 莉
人民陪審員 曲木車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金 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