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豫0102刑初673號
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鄭中檢刑訴〔2021〕4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jīng)審查,本案符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項l件。本院依法決定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秀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鄭州市中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在鄭州市中原區(qū)金蘭路匯泉西悅城小區(qū)1號院西門中國移動營業(yè)部工作期間,在履行移動公司授權為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利用銷售移動電話號碼、為客戶開卡之便,將客戶的手機號碼、驗證碼等信息出售給他人,并非法獲利9,827.71元。
2021年7月6日,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丁某某于2021年11月5日退出違法所得。
為證明該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況查詢表、到案經(jīng)過、微信支付賬單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鄭州銀行業(yè)務受理單、退贓憑證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丁某某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丁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丁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被告人應在該幅度內(nèi)量刑。
在對被告人丁某某量刑時,本院綜合考慮以下情節(jié):1.丁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2.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可以從寬處理;3.丁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丁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具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對于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繳納。)
二、對于被告人丁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827.71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員 呂華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 蘆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