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案號 (2021)桂1223刑初81號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根據鳳檢刑訴〔202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建議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辯護意見被告人黃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查明事實2020年2月,一名微信昵稱為“心想事成”賬戶為“xingxiangs
hicheng9900”的女子添加被告人黃某某使用的賬號為“hcj60000611”昵稱為“佳”的微信賬戶為好友,后黃某某被該女子拉入一個叫“京東拉新”的微信群中。在該微信群中,黃某某發(fā)現他人發(fā)送手機號碼及驗證碼到微信群內,可獲得1元至9元不等的報酬,同時其為中國移動鳳山分公司員工,平時主要從事為卡戶辦理電話卡、繳費等業(yè)務,遂產生在平時工作中搜集客戶電話號碼并通過該號碼獲取驗證碼后提供到上述微信群內獲利的想法。2020年2月至6月間,黃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搜集得的電話號碼及驗證碼提供給“心想事成”獲利7037.5元。案發(fā)后,黃某某主動將全部違法所得退繳至鳳山縣人民檢察院暫扣。
本院意見被告人黃某某的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黃某某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提供給他人,依法應從重處罰。同時,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初犯、退贓等從輕情節(jié)。
判決主文一、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黃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7037.5元,作案工具即OPPO-R11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
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條、第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員 黃大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羅 康
書 記 員 韋人境